我不喜欢一边倒的事。以前中学的哲学课告诉我们,任何事都有两面性,都是一分为二的。西方法庭上,允许控辨双方都尽可能地为自己说话,竭尽其能,把理朝自己身上掰。法官,英美海洋法是找一群智力中下的无关闲人(陪审员),听控辩双方的辩论,然后陪审员根据常识判定是否有罪,法官量刑。比如一个奴隶主买了十个女奴隶,关在中转站的晚上,女奴隶控告她们被管门的人一起强奸了,奴隶主于是控告门卫强奸。经过控辩双方激辩后,陪审员认为一个男人在一个晚上强奸十个女人不符合常识,通常男人没这个本事,判定门卫无罪!法官和控方都很无奈,医学上有男人夜御百女的记录,法律上的强奸是指生殖器接触,并不一定要射精。但陪审员制度就是这样的,陪审员不是医学也不是法律专家,但可以一锤定音。然而话说回来,定罪是个很难的事,事实证明,英美法虽说不合理,但也是现有的法律里最合理,最公正的了。就像丘吉尔评价民主制度的话一样!
那就假设你们是不懂法的陪审员,来听听我为渣男门辩护,然后作出你们的判定吧!
这九个渣男,是帮游手好闲之人,但在定罪之前,只能称他们是被告,犯罪嫌疑人。这天他们一起打完麻将,就到附近的烧烤店夜宵。他们都是好色之徒,然而最近风声很近,找妓女不容易。但通常那些妓女会在很晚的时候出来吃饭,顺便招揽生意。渣男们是这个烧烤店的常客了,他们也在这儿找到过妓女。
这天,夜晚两点了,来了四个年轻女子,没有男人陪伴。九渣这时已经喝的有点高了,A(绿衣男)看这几个女的好像不是熟客,但从她们的行为和穿着来看,像是妓女,就摇摇晃晃走过她们,那个染黄头发的女子还和他交流了一个眼神。A觉得她们肯定是妓女,回头和伙伴们说,这几个女的,我们把她们怼出去操了!
A于是走到穿白衣服的女子身后,像通常问价那样,摸着她的腰,问怎么样啊,做不做嘛?
岂止这回碰上良家妇女了,而且很凶悍,白衣女怒斥,你把我当什么人了,你给我滚!可能还有更难听的。A是道上有名的狠人,连警察都怕他,哪受得这个气,随手就一个巴掌。不料这女子也不是省油的灯,拎起桌上的啤酒瓶砸向A。没砸中,但事态升级了。
之前,A是明显属于寻衅生事的法律界定。但白衣女用酒瓶子砸对方脑袋,是属于防卫过当了。A打耳光,不是一个致命的行为,属于伤害。而将酒瓶子砸脑袋,是可以致命的,这个行为,属于故意杀人未遂的法律界定。白衣女对事件升级,负有主要责任!
于是,A开始按住白衣女揉胸。虽然白衣女升级了事件,使用杀伤性手段,但A仍然将攻击水平保持在伤害级,没有同样使用酒瓶子砸脑袋或使用器械。这是一个减罪情节!
坐在对面的金发女来帮架,也举起一个酒瓶子砸向A的脑袋,这次砸中了,而且碎了,A头上冒出血,但没有晕倒。这下,A的朋友B,C,D,E都冲向了金发女,将她打倒在地,还用椅子砸她。
金发女的行为,不是防卫过当,而是故意杀人未遂。A没有侵犯她,对她最合法的行为是去劝架,而她却使用致命性手段攻击A,这是不合适的。以后对方数人打她,但始作俑者是她,尽管她受了伤,在这个冲突的性质上,她的责任更大!
以后的发展中,几个女人都处于被打的处境,完全是渣男们的过错了,对他们没有任何减罪情节!
因此,对渣男们,定罪应该在寻衅生事,故意伤害范围,根据受害者的受伤程度定罪。而由于两位女子,对冲突升级负有更大责任,因此,在量刑时,对渣男有减罪情节,应该酌情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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