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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盖棺论定的谥法

古代帝王和高级官僚及其他有身份的人死后,依照他们生前的事迹行为和品德评定一个称号,以概括其一生的功过是非,这个称号叫做“谥”或“谥号”。谥法即评定谥号的原则和方法。

谥法始于西周。《逸周书·谥法解》云:“维周公旦、太公望开嗣王业,攻于牧野之中,终葬,乃制谥叙法。”周公旦和太公望为周初开国大臣,相传谥法是由他们两人创立的。秦统一后,谥法被废。秦始皇初并天下,与群臣议定典章,制曰:“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史记·秦始皇本纪》)。始皇认为死后议谥是对死者的不恭,失君臣、父子之义,遂下令废除了西周以来的谥法制度。汉兴,重新恢复谥法并立为定制,历代均沿袭不改,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的礼制。

谥号是用一些特定的字来表达的,有百余种之多,常见的如文、武、成、康、昭、穆、宣、平、景、桓、庄、厉、幽、炀、哀等。谥号的含义有褒贬之分,以表达对死者的褒扬、贬斥或哀矜。同一谥号往往兼容多种相近之义,如“文”的含义有经纬天地、道德博闻、学勤好问、慈惠爱民、忠信接礼等,“武”之义包括威强敌德、克定祸乱、刑民克服、安民立政等,凡具有上述品德之一者即可谥“文”或“武”。谥有“善谥”与“恶谥”之别,善者莫大于文、武,如历史上功德赫赫的周文王、周武王、汉武帝等贤君强帝之谥;恶者莫过于厉、炀,如臭名昭著的周厉王、隋炀帝等昏君暴帝之谥。少年夭折或受制于人的幼帝,每每谥以殇、哀,以表哀矜之情,如汉殇帝、唐哀帝等短祚之君。“闻其谥,知其行”(《礼记·乐记》),根据一个人死后的谥号,可大致推知其生前的作为。

周代谥法仅限于天子、诸侯、卿大夫等贵族阶层,一般平民死后是没有谥号的。天子之谥由臣下议定,“天子崩,大臣至南郊谥之,以为臣子莫不欲褒称其君、掩恶扬善者,故于郊,明不得欺天也”(《白虎通》)。诸侯的谥号由本国的卿大夫拟议,然后上报王室审核,天子派代表在葬礼上宣布。《通典》记其制云:“诸侯薨,臣子迹累其行,以赴告王,王遣大夫会其葬,因谥之。”卿大夫的谥号由礼官“太史”和“小史”具体掌管,“太史掌小丧赐谥,小史掌卿大夫之丧赐谥读诔”(《通典》)。

谥号一般在人死之后议定,但也有生前定谥的特殊事例。春秋时期,卫国发生内乱,卫灵公被迫流亡异国他乡,后得到大臣北宫喜和析朱□的鼎力相助,返国重新执政。卫灵公为报答他们的勤政之功,分别赠赐善谥“贞子”、“成子”,以示褒奖,而这两位大臣得谥时尚健在于世。(《左传》昭公二十年)此外还有死者生前自定谥号者,如楚共王临终之际,深感在位期间的所作所为有辱社稷,自请定恶谥“灵”或“厉”,以示罪己。大臣感其自谦,遂以善谥“共”予之。(《左传》襄公十三年)

周代贵族的谥号通常为一字,偶尔使用二字,也有多至三字者。《礼记·檀弓下》记载,卫国大臣公叔文子卒,其子请国君拟定父谥,君曰:“昔者卫国凶饥,夫子为粥,与国之饿者,不亦惠乎!昔者卫国有难,夫子以其死卫寡人,不亦贞乎!夫子听卫国之政,修其班制,以与四邻交,卫国之社稷不辱,不亦文乎!故谓夫子贞惠文子。”公叔文子一生功勋卓著,兼有贞、惠、文三种美德,一字之谥不足以概括其功德,故赐予三字之谥。这种谥例在当时颇为少见,属特殊情况。

汉制,皇帝及列侯以上贵族皆有谥。除高祖刘邦和光武帝刘秀两位开国皇帝外,其余诸帝的谥号均带“孝”字,如汉武帝谥“孝武”、汉文帝谥“孝文”等。在汉代皇帝中,高祖刘邦的谥号比较特殊。传统的谥号并无“高”字,刘邦驾崩后群臣议谥曰:“帝起细微,拨乱世反之正,平定天下,为汉太祖,功最高”,宜以“高”为其谥,尊号“高皇帝”(《汉书·高帝纪》)。贵族大臣之谥多为一字,功德显赫者则赐二字之谥,如萧何谥“文忠”、张良谥“文成”、霍去病谥“景桓”、霍光谥“宣成”等。

汉魏六朝时期,谥法的基本原则是“生有爵,死有谥”,主要依据死者生前的官爵定谥。达官贵人的谥号后常常附以王、公、侯、伯、子等爵称,如王琳谥“忠武王”、王宏谥“文昭公”、柳庆远谥“忠惠侯”、刘善明谥“烈伯”、沈君理谥“敬子”等,谥号皆与爵位并称,保留了周代谥法的一些特点。

按照传统的礼制,贵族和高级官僚才有资格享用谥号,且须经朝廷议定颁赐。但从汉代开始,社会上一些有名望的人死后,其子弟和门生故吏常常不经过朝廷而私自议定谥号,“私谥其君父及诸名士”的现象时有发生。东汉硕儒夏恭博学多艺,名扬天下,“讲授门徒常千余人”,年四十九卒,诸儒共谥曰“宣明君”(《后汉书·文苑列传》)。名士朱穆父子俱获私谥,“初,穆父卒,穆与诸儒考依古义,谥曰贞宣先生;及穆卒,蔡邕复与门人共述其体行,谥为文忠先生”(《后汉书·朱穆传》)。汉末名士陈寔德高望重,天下称颂,朝野咸服,年八十四卒于家,全国各地前往吊唁致哀者达三万余人,“共刊石立碑,谥为文范先生”(《后汉书·陈寔传》)。东汉以后,私谥蔚然成风,获谥者多是品德高尚的文人才子或不齿功名利禄的著名隐士。东晋大诗人陶渊明早年为官,后因不满官场腐败弃职归隐,陶醉于大自然之中,写下了《桃花源记》等不朽名作,死后时人谥之“靖节徵士”,以彰其德。南朝著名隐士刘歊“博学有文才,不娶不仕,隐居求志,遨游林泽,以山水书籍相娱,精心学佛。及卒,亲故诔其行迹,谥曰贞节处士”(《梁书·刘歊传》)。私谥不同于朝廷颁赐的谥号,它是由民间人士自行议定的,代表了民间对某人的评价,因而在社会上颇受推崇。

唐代以后的谥法有严格的制度,皇帝和三品以上的文武大臣死后有谥。皇帝的谥号由朝臣会同礼官共同议定,昭告天下,著于史册。约从唐武则天开始,常常将皇帝的谥号镌刻在玺印之上,称为“谥宝”,安葬时随灵柩一起埋入陵墓。在已发掘的五代前蜀皇帝王建的永陵和明神宗的定陵中,曾发现过这种谥宝的实物。大臣封赠谥号的程序比较复杂,各代的制度不尽相同。唐代三品以上的官员死后,先由死者的故吏录其行状,申报尚书省审核,尚书省审毕移送太常博士,博士官依此为根据拟议谥号,再将初拟的谥号报尚书省审议,最后上奏皇帝,由圣上钦定颁赐。宋代由尚书省、太常礼院会同博士拟议亡故大臣谥号,上奏皇帝钦定。明代文武大臣之谥,由吏部、兵部、礼部会同翰林院议定,具体程序是:吏部、兵部考录其一生实迹,礼部据此将其品行定为上、中、下三等,送翰林院拟谥,请旨颁赐。清代对谥法犹为重视,内阁掌管大臣封谥。先由内阁典籍依亡臣品行拟八谥或六谥以上,内阁阁臣从中选择三至四个谥号,进呈圣上御览,钦定其一。

古代谥法除依据死者生前的爵位、官品封赐谥号外,还有所谓的“特赐谥”。即某人生前虽无爵位或官品低微,不具备赠谥的资格,但如果有特殊的功德,经皇帝特许恩准,朝廷可破例赠赐谥号。特赐谥始于六朝时期,获谥者多是一些名望超群的在野人士。南朝道教思想家、医学家陶弘景,早年在齐朝为官,梁灭齐后隐居山野,梁武帝多次礼聘坚辞不出,朝廷每有大事辄遣使入山咨询求教,时人誉为“山中宰相”,终年八十高寿,朝廷特谥“贞白先生”。与陶弘景同时代的文史大家裴子野,德才兼备,精通诗赋,长于撰史,提倡“劝善惩恶”的为文原则,颇受时人推崇,死后朝廷特赐谥号“贞子”。

特赐谥不依常法,有违古礼,但它能起到笼络人心的作用,因而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首肯和重视。宋代礼制明确规定,虽无官爵,然若“蕴德丘园,声实明著”者,亦可特赠美谥。(《宋史·礼志》)明代谥礼云:“若品官未高而侍从有劳,或死勤事特恩赐谥者,不拘常例”(《明会要》卷一九)。清代严守古礼,官至尚书大学士方可获谥,国史三品以上乃得立传,“名位稍卑,例不得谥”。曾有大臣上疏,请“不必拘定品级”赠赐特谥,“以鼓忠义之气”,朝廷因循旧制,没有采纳。(《池北偶谈》)六朝以来的特谥礼俗至清代终被取消。特赐谥不同于私谥,两者虽然都具有褒奖在野名流和忠义之士的特点,但前者是经过朝廷恩准的,代表了官方对某人的评价,其性质同于依据常法的正谥。

古代还有追赠谥号的现象。追谥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有些布衣出身的帝王,早年家贫身贱,父母亡故时尚未发迹,自然与显示尊荣的谥号无缘。现在黄袍加身,君临天下,想起长眠在九泉之下的父母不能与自己同享富贵,委实愧对祖先,无奈天命有常,回生无术。为报答严父慈母的养育之恩,遂大肆扩建祖茔,隆礼追赠先考先妣尊号美谥,以表孝子之心,荣宗耀祖。如汉高祖刘邦即位时,其母已命归黄泉多年,追赠以“昭灵夫人”的美谥。(《汉书·高帝纪》)

其二,少数功勋卓著的大臣,不仅本人荣获美谥,其先祖也每每被追赠谥号。如明朝开国元勋常遇春,随太祖朱元璋南征北战,为创建明朝立下了汗马功劳。洪武初年常遇春暴卒军旅,谥“开平王”,并追赠其曾祖谥“庄简”、祖谥“安穆”、父谥“靖懿”。常遇春因功高而被圣上谥及三代,自唐宋以来未之有也,殊荣空前。(《明会要》卷二〇)

其三,一些命运不佳的文臣武将,死后依官品理应封谥,但由于政敌作梗等原因而未能获得谥号,含恨入土。数年乃至数十年后,时过境迁,政局变化,后嗣君臣念其旧功,乃平反昭雪,追赠美谥,以告慰在天冤魂。此类情况历史上屡见不鲜,兹不赘举。

谥法是对帝王和贵族官僚一生行为的总结和概括,具有盖棺论定的性质。《逸周书·谥法解》云:

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

帝王有明君、昏君,为臣有忠臣、奸臣,谥号因而亦有美、恶之分。古人议定谥号“必核其人之生平,未尝专著其美而讳其恶”(《陔余丛考》卷一六),遵循一定的道德规范,一般说来是比较公允的。古代君臣的谥号虽以美谥居多,但辱受恶谥的昏君奸臣也不乏其人。然而,有些人一生并非清白如玉,亦非恶贯满盈,而是有功有过,功过参半。对这类人如何评定谥号呢?通常是予之两个字的“复谥”,一美一恶,美表其功,恶惩其过。东晋大将谢石官至都督,屡立战功;然性好贪财,聚敛无厌。谢石死后朝廷议谥,礼官曰:“因事有功曰襄,贪以败官曰墨,宜谥墨襄公。”帝从其议,遂以“墨襄”为谥。(《晋书·谢石传》)北朝大臣郑义卒,尚书上奏议谥:博闻多见曰文,不勤成名曰灵。乃谥郑义“文灵”。(《北史·郑义传》)魏晋至隋唐时期此类谥号屡屡见诸史籍,如魏于忠谥“武丑”、杨炎谥“平厉”、陈执中谥“荣灵”等。一个人的谥号兼有美恶二义,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对其一生功过作一分为二的评价,可谓公允。

然而,古人的谥号并非完全与死者生前的行为相称,名实不符乃至颠倒是非的情况时有发生。唐初权臣封伦为人奸诈,阳奉阴违。他为了显示节俭,穿粗衣,居陋舍;私下却四处索取贿赂。政治上更是两面三刀,暗地里劝唐高祖李渊早立太子,挟制太宗,并鼓动太子李建成谋刺太宗;当高祖议立太子时,表面上却竭力劝阻。太宗为其所惑,视为心腹,赏赐累万。贞观元年(627)伦卒,追赠“司空”,赐美谥“明”。十七年后东窗事发,罪暴身后,太宗下诏夺封伦司空之赠,改谥为“缪”,以彰其恶。(《旧唐书·封伦传》)五代后周齐王宪,身为贤王而冤死,加恶谥“炀”,后人为之鸣屈不迭。南宋奸臣秦桧,卖国求荣,死后居然获美谥“忠献”,五十多年后才改为恶谥“缪丑”。清朝谥法与前代不同,谥号多溢美之词。清人赵翼云:“古时三品以上例皆赠谥,而其人之贤否不同,故考行易名,不能无褒贬。近代大臣身殁,其应赠谥与否,礼部必先奏请,请而得谥,其人必为朝廷所眷惜之人,其谥自有褒无贬也”(《陔余丛考》卷一六)。由此可知,清代谥法的特点是著美讳恶,大臣谥号有褒无贬,无公允可言。

作为丧葬礼制的谥法,之所以能在中国沿袭数千年之久,受到历代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其中不是没有原因的。

首先,谥法是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重要手段。历代统治者对谥法的适用范围作了严格的等级规定,谥号向来被视为帝王将相的专利,中小官吏和平民百姓是没有资格享用的(私谥和特赐谥例外)。贵族官僚生前以爵位、品秩标识等级,死后则用谥号显示尊荣。谥号与爵称、官品一样,都是体现贵族官僚身份的重要标志,所不同的只是生死有别罢了。

其次,谥法具有扬善抑恶的社会功能。古代谥法的基本原则是“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一个人谥号的臧否主要取决于他生前的所作所为,善有善谥,恶有恶谥。同时,谥号又是盖棺论定的,“行出于己,名生于人”,无论生前有多大的权势,也无法干预后人对自己的评议。多行善政,有功于国,有德于民,就会以美谥垂名青史;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将被恶谥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凭后人唾骂。因此,谥法虽然带有浓厚的封建礼教色彩,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约束上层统治者的行为、惩戒贪官污吏的积极效果,这一点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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