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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富国强兵梦难圆

  以发展农业生产作为改变的前奏

王安石变法是北宋王朝的一件大事,也引起很多的争议,甚至在以后数百年间,王安石都被当作一个“奸臣”来对待。

王安石实行的新法充分体现了他十分重视发展生产,尤其是农业生产。如《农田水利法》,鼓励兴修水利,开垦荒田,修建堤堰陂塘,本身就直接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青苗法》和《免役法》则减轻了农民的负担,直接保护了农村生产力,发挥老百姓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

北宋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调入京师任职,长年任职于地方,使他增长了社会阅历,积累了办事经验,同时对各种社会问题的认识也日益深刻。王安石在他早期的一些诗歌中,如《兼并》、《感事》、《寓言》等即多次流露出他反对兼并的思想,并且以后愈益发展,以至于摧抑兼并的主张均成了他变法的中心内容,这与他做地方官时深入基层了解民间疾苦是分不开的。进入中央机构,接触财政领导部门和机要工作,又从整体上掌握了国家政治经济的总体情况,这样,他对如何改革朝政逐渐形成自己的一套见解。在他为三司度支判官时,王安石曾写了洋洋万言的《上仁宗帝言事书》。他从几个方面剖析了宋王朝潜在的危机,并提出了他主张改革的初步方案。但这个万言书却未受到因循苟且的仁宗皇帝及执政大臣们的注意。

治平四年(1067年),年仅20岁的神宗即位。此时,北宋王朝的各种危机进一步加深,国库空虚、土地兼并等问题更甚于以往,这位年轻的皇帝立志革除积弊,扭转局势。这样,在神宗心目中,王安石是当然的人选。熙宁元年(1068年),神宗把因守母丧回江宁的王安石召至京师,为翰林学士,次年,神宗任命他为参知政事(副宰相),熙宁三年(1070年),又升至“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正式当上宰相,于是,在神宗的支持下,王安石领导了一场以“富国强兵”、“安定民生”、“扭转积贫积弱”为目标的大规模变法运动。

从熙宁二年(1069年)开始,久已有志于改革的王安石,受命执政,生气勃勃,开始了变法。为了有效地进行变法,王安石首先设立了一立法机构——“制置三司条例司”,作为主持变法的总枢纽,并让支持变法的吕惠卿、苏辙等参与其事,帮助草拟变法的新条例。

造成北宋“积贫积弱”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大官僚、大地主、大商人的兼并土地和隐田隐税的不法活动,对此,王安石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

王安石的变法,以“理财为方今之急”,而理财又以“以农事为急”。所以,在他的各项经济改革中,重点首先放在了减轻农民的负担和疾苦上面,其次才是其他方面。

《青苗法》是王安石最早考虑改善农民处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为了缓和日益恶化的土地兼并,抑制高利贷在农村中的猖獗活动,重新调整国家、地主、商人(包括高利贷者)与农民的关系而施行的新政策。此法公布于变法的第一年(熙宁二年)九月,其内容大略是:各地常平、广惠仓以现有约15万贯(石)的储存为本,遇粮价贵,即较市价减低出粜;遇贱,较市价增贵收购。依李参“青麦钱”法,在每年青黄不接时,政府在正二月和五六月分两次贷钱或粮食给农村住户,每期为半年,利息二分。即收获后以2/10还粮或还钱,每年夏秋两次随两税还纳。如遇灾荒,允许延期偿还。贷借数目依户等高下分为五等。推行此法的目的是要农民在耕种、收获时节不致缺乏种子和食粮,以方“耕敛补助”,因而可以“赴时趋事”;使兼并之家不能“乘其急以邀倍息”。事实上它也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富商的高利贷盘剥和土地兼并活动,使农户“常保其土田,不为大姓兼并”。也为国家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仅在1073年,青苗利息总计达290万贯。但由于它部分地夺取了“富人之利”,因而遭到他们的代言人的强烈反对。

在《青苗法》颁布后的两个月后,条例司又紧接着颁布了《农田水利法》。此法令鼓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堤,以利于发展农业生产的主张。如工程浩大,财力不足,要依青苗法,向地方官府借钱,准许延期作两限或三限归还(一限为半年)。如果州县财力不足,政府劝喻富户出钱借贷,依例出息,由官府置簿催还。并且对兴修农田水利有功利者,国家给予奖酬或量才录用。《青苗法》与《农田水利法》相互为用,对推动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不小的作用。此法推行六七年间,全国兴修较大的水利工程万余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官田2000顷,仅京畿一路所造淤田,每年可增产粮食几百万石。

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民疾苦,促进“农事”,王安石又着手改革积弊甚深的《差役法》。经过周密的研究,条例司于熙宁二年(1069年)十二月确定改革总原则:“计产赋钱,募民代役。”并拟定一草案交付各路议论。熙宁四年(1071年)十月,下令在全国推行。新《免役法》的(又称《募役法》、《雇役法》)主要规定是:废除了前此依照户等轮充州县政府职役的差役法,改为由州县政府出钱募人应役。各路、州、县每年募役费用,由管内住户依户等高下分摊。原来轮流服役的人家所交纳的,叫免役钱;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品官形势之家以及不负担差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等户,也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称“助役钱”。各路、州、县依当地差役事务繁简,自定额数,额数之外另加2/10,叫“免役宽剩钱”。遇有严重灾荒时,政府不再向民户征收,以宽剩钱供募役之用。

《募役法》实行后,原享有免役权的各色人户都要交出一定的助役钱,即使过去设法逃避差役的人户从此也无法苟免,这体现了租税普遍负担的公平原则,而且助役钱和免役钱都是随贫富等第及土地多寡交纳,其家越富,土地越多,纳钱越多,这样它的确起到了“抑兼并”的作用。《募役法》还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从此摆脱了各项差役,仅纳为数不多的免役钱,据记载,当时开封府各县内,“中等之家,大率岁出役钱三贯”。这样“民得一意田亩,实解前日困疲”。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当然,推行《募役法》最受裨益的还当是北宋政府。它一方面使政府扩大了赋税的征收面,由此可得到大宗的役钱收入;另一方面,因需政府出钱雇役,促使各地尽量减少不急之务。压缩使役人数,减少差役,这些都节省了开支,也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为了限制土地兼并、解决田税极不均平的问题,王安石等于熙宁五年(1072年)八月又颁布了《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法》主要包括方田和均税两方面的内容。方田即清丈田亩,以东西南北各千步为一方,作为丈量单位。每年九月由县长官负责丈量工作。丈量后,先核定某户实际占有土地数,然后,再依照土地的肥瘠分为五个等级,登记造册,作为以后纳税的根据。均税就是在对土地进行丈量后重新均定田税。其以县为单位,各以其祖额(最初的定额)税数为限,将这些税额按土地的等级平均分摊。农户垦辟的山林、陂塘、沟路、坟墓,都不征税田。

方田均税法实行后,首先扩大了政府所控制的税田,增加了赋税收入。到元丰八年(1085年),已经丈量过并规定了税额的土地将近250万顷,约为当时全国纳税土地的半数。其次,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那种官僚豪绅地主有产而无税、而农民则常常产去而税存的不合理现象。此法的推行,把产权履亩查明,使赋税负担与土地占有的实况相符合,这不仅使国家的田赋收入有了保障,同时也打击了隐田税的豪强兼并之徒,这也是方田均税法之所以遭到大官僚、保守派激烈反抗的主要原因之一。

打击巨商,控制市场

王安石以政府垄断替代私人富商垄断,增加了北宋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巩固北宋封建统治,扭转财政危机,增强国力起了积极作用。

王安石在工商业政策方面,实施了适应新形势的《均输法》,并创行了《市易法》。

《均输法》颁发于熙宁二年(1069年)七月,是变法中最早制定的一个新法,其主要目的是打击囤积居奇、控制市场的大商人,减少民户的额外负担,调节京都对物资的供求关系。从北宋初年以来,为了供应皇帝、皇族和中央政府的消费物资,特意在东南六路设置了发运使,命其总管京师物资的购置和运送。发运使只是机械地照章办事,致使“丰年便道,可以多政,而不敢取赢;年俭物贵,难于供亿,而不敢不足”。他们既不掌握京师府库的物资储存情况,也不了解汴京对各项物资的需求,更不问东南六路的实际生产,每年只知道按簿书规定的物品和数额督促各地官府办理。由于供求关系脱节,致使工作非常被动,经常是花费了巨额运输费用,运来的却是过剩的积压物资,结果只得在京都半价抛售。若遇有朝廷有特殊支出,则遣使至各路搜括,地方官只是一味地依旨榨取农民。这种混乱局面,使富商大贾得以乘公私之急,操纵物价,获取暴利;同时也使地方官借机鱼肉百姓,中饱私囊,而农民深受其难。王安石推行的《均输法》规定:中央政府拨出500万贯钱和上供米300万石,交给发运司作本钱(籴本),得以在六路范围内通盘筹划运用;发运使总管六路赋入,有权周知六路的生产及宫廷的需求情况,“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近,用近易远”。即尽量在产地而且是在丰产、价贱、路程近便的地方进行征收(税敛)和采购(籴买)。反之,则尽量少收或不收,以节约款项。对非生产地区的农户,不强征实物,可以改交税款。

《均输法》实施后,使政府对物资的需求和东南地区的物资供应得到较好的配合,限制了大商人的投机取利活动,多少减轻了纳税户的许多不合理的额外负担。吏称此法“便传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

为了进一步打击大商人,王安石又实行了《市易法》。北宋以来,商品经济发展得很快,一些大商人把持团行(行会),垄断市场,操纵物价,还兼搞高利贷活动,百般欺压中小商人,勒索消费者,针对以上情况,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推行的市易法规定:在开封设立市易务,由政府拨付100万贯作本,供收买货物和各行商贩借贷用。当市场上货物滞销时,市易务以平价收购;待市场需要时,商贩可以交纳抵押品,向市易务成批地赊购出去,近地贩卖。半年或一年后,将贷款和货款加息一分或二分,偿还市易务。市易法后来又在杭州、润州(今江苏镇江)、长安(今陕西西安)、凤翔等地推广。

《市易法》的推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垄断,给中小商人的经营带来了很大的便利。稳定了物价,活跃了商品流通。过去垄断操纵市场的那些人无法再为所欲为了。原先外来客商和本地的中小商人,卖买两头都要受富商大贾的压迫,如汴京的茶叶行业,一向被十几个富商把持,价格都由他们来定。外地客商运茶来京,必须先“馈献设燕(宴)”那些大户,让他们优先贱价占买,央求他们把价格订高,以求得把富商挑剩的货物高价卖给中小茶商。别的行业大致也如此。实行《市易法》后,大商人与下户一样按“买卖均一”的原则办事,失去了过去的特权,而一向受压吃亏的本地的中小商人,则在市易法实行后得到不少好处:他们可以按统一的价格和大商人一样向市易务购买外来的货物,成本比过去降低很多;因官家办了赊贷业务,中小商人可先取货后给钱,利息不高,经营上得到极大的便利,免遭了像过去那样在向大商人赊购货物时受到的高利息剥削。这样,《市易法》使中小商人免受大商人的压榨,使物价的波动得以平息,城市居民也由此减轻了大商人高抬物价所加重的负担。《市易法》同时也加强了政府对商业的控制,把以前归于豪商的利权收归政府,使“货贿流通而国用饶”,财政收入有了一定的增加。自熙宁五年到熙宁九年,仅开封一地的都市易司就得息钱和市利钱共133.2万余贯,而在熙宁十年一年内,又收得152万余贯。熙宁十年这一年之收,就相当于全国两税所得现钱的3/10.全国各地的市易司所得可想而知。

整军强兵,提升战力

王安石对军事方面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宋朝百年来军事、国防方面的积贫积弱的现象,加强了西北和东北地区的防务和抵御辽、夏侵扰的军事力量。经过整顿,北宋军队的数量大为减少,而战斗力却得到提高,北宋收复了西北河、山民等州的部分地区,在军事上取得不小的胜利。

但军事方面的改革作用有限,如保甲法不合时宜,将兵法并未触及北宋军事体制的基本弊端,因而改革后的军事和国防力量并未有根本的革新,面对西夏和辽国的劲旅,“弱宋”面貌并未显著改善。

宋朝初年建立的中央集权制,虽成功地制止了后期以来的军阀割据,但其副作用也日益显露,当时,将帅无权,规定作战时“动相牵制,不许便宜,兵宜奇胜,而节制以图阵”。真宗之后的几个皇帝,生长深宫,不懂军事,由皇帝预先制定阵图,只是束缚将帅,难以临阵指挥,将帅作战方案多请示朝廷,群臣每每争执不下,同时主帅还要与都监、钤辖等商议,这样,往往坐失良机。为限制帅臣们的权力,北宋政府又在军队中实行“更戍法”,边地的将帅一年之间换三五人,造成“兵无常帅,帅无常师”、“兵不识将,将不识兵”的结果,以至于作战时“上下不相附,指令不如意”。宋败于西夏,有人上疏指出:“诸军将校都不识面,势不得不陷覆。”

在这种制度下组成的军队更是弊病重重,虚弱不堪。太祖时选练的禁军,是当时作战的精锐。仁宗时,虽然禁军人数由太祖时的1.9万人激增至8.6万人,但此时的兵士却今非昔比。他们没有听过战鼓,不识战阵,平时又缺少训练,逐渐染上了骄惰不堪的习气。太祖时,禁军领月粮,营在城西者在城东给,营在城东者在城西给,皆由自己背负。仁宗时,禁军领粮,甚至要雇人挑。宿卫京师的禁军,整日在街市上嬉游打闹,买卖“绣画”,衣服举止都不像士兵。陕西路沿边疆的骑兵,甚至不能披甲上马,弓驽手所发之箭在马前一二十步就落地。这种素质的军队使西夏军极为轻视,他们听说宋朝禁军来战,就举手相贺,以为必胜。事实上,宋对西夏作战也是屡战屡败,一触即溃。这支庞大的军队,不仅对外起不到保卫边疆的作用,而且对内也起不到有效地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作用,面对不断兴起的农民起义,他们一筹莫展,无能为力。

针对北宋王朝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积弱现象,王安石在熙宁变法中以“富国强兵”为目的进行了一系列的军事改变。

王安石的整军首先从减兵并营开始。对于50岁以上的老兵进行淘汰裁减;确定禁军军营兵额,对现有的兵营进行精简并营,各路马步军由545营并为355营;原聚集在京师的禁军大部分拨到各路。整顿后的禁军、厢军总额减至不到80万,比英宗时减少36万,约少1/3.减并后队伍精干整齐,也为宋朝节省了大批军费。

在整顿军队的基础上,王安石又制定《将兵法》(又称《置将法》)代替原来的《更戍法》。在各路驻军中设置固定将官训练兵士,由武艺精良,作战经验丰富的军官充任,分番教阅戍守当地的军队。此后,各地设置的将官,都可以自掌军政,训练兵士,州县不得干预,形成了较为独立的指挥系统。这样,改变了过去将帅无权及将士不识的局面,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

在裁并国家雇佣军的同时,王安石又加强了地方武装,以防范和镇压农民的反抗。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条例司颁布《保甲法》。其主要规定是:分村民户十户组成一保,五十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家有两丁以上的出一人作保丁,选取其中有物力、有才能的人充当保长、大保长和都保长。同保内实行连坐制,对犯罪者若知而不告,或有“强盗”居住同保邻人要连坐知罪。保丁在农闲时按时集合,练习技艺,夜间要轮班巡查。《保甲法》的推行,使各地壮丁受到了军事训练,这就可以与“募兵相参”,雇佣军即使以后出现缺额也不再招募,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兵费开支,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而且年岁稍久,就可以使雇佣兵制逐渐过渡到兵农合一的兵制。更为重要的作用是它把人民都编制起来,固着在土地之上,这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极为有利。

王安石还制定了《保马法》,以解决军用马匹问题。宋朝原由政府的牧监养马,侵占大量田地,耗费很大,而且所养马匹病羸不堪。原来群牧使李中师曾建言“省国费而养马于民”。《保马法》于1073年颁布实行,它具体规定了养马条例:废除前此所设的牧马监,把原占地还给民户,而在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推行民户代养官马的办法,义勇保甲愿养马者,每户一批,家产高者可给两匹。凡为政府养马者,可以免交部分粮草,免其征役和获得一定数量的养马费用。养马诸户还要结成“保”、“社”,若马病死,或由饲养者独自赔偿,或由同社人户按半价均摊。民户养的马死亡率大为降低,而且政府用于养马的费用也较前大为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军事力量。

王安石在新法中,设置军器监于开封城内,统属京城的东西广备作和各州的都作院,根据其制造武器的优劣精粗来黜陟赏罚有关官吏。从此,兵器衣甲的制作,不但数量增多,种类齐全,而且质量也有所提高。

整顿教育,改革科举

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人的思想意识对实践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力。

王安石试图在全国上下“一道德”,统制全国的思想和舆论,培养和选择他所要求的人才,打压反对变法的顽固势力,以利于新法的推行。

宋朝宰相王安石在实行经济、军事一系列改革的同时,对科举教育制度也进行了革新。

首先,他改革了科举考试制度。唐宋以来,封建王朝的文武官员大多来自科举,科举以进士、明经两科目为主。进士科考诗赋,以声病对偶定优劣,完全取决于文字形式方面。明经科要考贴经(即从经书中提一句,命考生将上下文默写出来)、墨义(即把经文的注疏全默写出来),全靠死背硬记。在公元1069年王安石执政之初,就建议改变这种科举考试方法,废除诗赋、明经各科,专以经义、论、策取士。他的这一主张,立刻在朝中引起一场激烈的争论。反对的一方以当时著名的诗人和散文家苏轼为代表,主张按照旧传统继续采用诗赋考虑进士。虽然他也承认诗赋对国家社会不一定有多大实际效用,但认为“贡举之法,行之百年”,不必改变。并说,“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不以诗赋取士反而“无规矩准绳”,“无声病对偶”,“学之易成”,“考之难精”,弊端更大。神宗被他说得曾一度动摇不定。王安石却一再坚持“贡举法不可不变”的主张,他向神宗指出:一个人在少壮时,本应多多讲求天下实际有用的事理,却教他闭门学做诗赋。即便学好诗赋,科举考试得中,真入官场,而对世事一无所知,如何能办好国家政事呢?他还指出:认为科举制已经完善了的看法是不对的,科举考试制度并没完善,还需改革。于是,神宗被王安石说服,转而支持改革。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中书省颁布对科举的改革:废除明经科,废除诗赋和贴经、墨义。进士科的考生在《诗经》、《尚书》、《易经》、《周礼》、《礼记》中选治一经,兼治《论语》、《孟子》。考试时,主要考这些经书的“大义”和殿试策(讨论)。新的科举考试法比起雕琢文字、记诵词名的旧法,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颁布新《科举法》八个月后,王安石着手整顿学校。他首先改组太学。旧太学为保守派官僚、俗儒所把持,是反对变法的舆论阵地。国子监颜复以“王莽变法”为题考试学生,影射攻击王安石变法。为了打破保守派对儒学的垄断和利用儒学反对新法,以培养和选拔拥护新法的改革人才,王安石遂把颜复等学官尽行撤职,将反对变法的学生也统统斥退,委任变法派陆佃、沈季长等学官。保守派讥诮陆佃等在太学所讲“无一语出己”,均是王安石事先口义。这种指责只能证明太学是按照王安石“一道德”(即统一思想)的主张行事的,已成为变法派的舆论、育人场所。同时,王安石又对太学内部的规章等也做了整顿,他将太学生名额扩大,增至1000人;又制订三舍法,将太学生按程度高低分为外舍、内舍和上舍。上舍中成绩优异者,可免试不经过科举,直接授任为官。

整顿太学后,王安石又相继在京师创设武学、律学、医学,以培养各类专门人才。王安石以重视实际应用的精神,建立这些分科学校,是中国教育史上很有意义的革新。尤其是专学法律的律学,更是对传统的不重视法治,不讲究吏律思想的勇敢挑战。王安石还陆续整顿了州县学,规定学官由朝廷委派,定期考核,并拨给学田以为学校费用。

为了改革教学内容,统一思想,进一步推动变法改革,熙宁六年(1073年)三月,王安石又建立经义局,亲主其事,其子王雾与吕惠卿同为修撰。王安石凭其博深的学识和对经学的造诣,亲自主持撰注了《诗义》、《书义》、《周礼义》三部书,合称《三经新义》。在注释中,他不满足于旧学派的牵强附会,而要求臻于真知之境,提出了许多独特见解。《三经新义》是根据变法精神来注解经典的,是王安石变法的理论依据。通过向知识阶层灌输要法理论,可以进行改革的洗脑教育,壮大改革的社会基础,减轻改革的阻力。神宗御览后,熙宁八年(1075年)颁行于学官,成为上至太学、下至县学的钦定教科书,凡科举考试,需以《三经新义》为惟一标准。

王安石变法的内容相当系统,推行得也很坚决,但结果并不如人意,以至于王安石下台后即几乎被悉数废止,这与他对问题考虑的不全面、用人不当等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无论如何,王安石不因循苟且、以变求强的精神是值得景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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