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首先,A、B的行为分别成立行贿罪和受贿罪,均为既遂,且犯罪数额均为20万元,当无疑问。
其次,关于A将银行卡挂失,将20万元全部取回的行为定性,可能存在如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1、盗窃罪。理由在于:A将20万元的银行卡送给了B,虽然还是该卡的名义持卡人,对银行享有债权,但A将行使债权的这一利益转让给了B。而行使债权这一利益(使用银行卡这一利益)也是财产性利益,A盗窃的对象恰好就是这一财产性利益。
2、诈骗罪。理由在于:A将20万元债权送给B构成了行贿罪的贿赂,而贿赂理应由国家没收或者追缴,不能返还给A。但A隐瞒了真相,导致银行职员让A继续享有20万元债权。
需要指出的是,A此时只是一对一的诈骗,而非三角诈骗。换言之,不能认为“A通过欺骗银行职员,使银行职员处分了B的财产”,如上所述,这20万元贿赂理应由国家没收或者追缴,而银行职员无权处分B的这20万元贿赂。此时,A的诈骗对象是理应由国家没收的银行债权。
3、侵占罪。理由在于:A虽然把自己占有并所有的20万元银行债权送给了B所有,但事实上A依然在替B保管这笔债权。A的行为是将替他人保管的债权变成了自己所有,所以,其行为成立侵占罪。此时,A侵占的对象是由B事实上享有但归A保管的债权。
4、洗钱罪。A将20万元送给B之后,这20万元就是B的受贿违法所得。A通过银行挂失的方式,使不知情的银行工作人员帮助自己把行贿款变成了合法财产,成立洗钱罪。此时,A的洗钱对象是B的受贿款。
总之,A将银行卡挂失并取回20万元的行为,无论触犯哪一个罪名,由于只有一个行为,都只能认定为想象竞合犯,并与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