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社会主义与政府 卢麒元 很久了,许多人在问,什么是人民?人民,就是组织起来的群众。 共产党将群众组织起来,群众就变成了人民,建立了人民共和国。后来,有人将人民去组织化,人民又还原成了群众。当人民还原成了群众,共和国也就变成了民国。民国之民,一盘散沙,任人凌辱;民国之国,一块豆腐,任人宰割。毋庸质疑,利益集团怕人民,帝国主义怕人民,他们一定会变着花样将人民还原成群众。不要小看了“混合”和“流转”的意义,这是对基层组织的最后破解,人民从此就要彻底消失了。 很久了,许多人在问,什么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人民实现对社会的自主治理。 人民民主包含了双重含义:第一,就是人民主权;第二,就是人民治权。 人民主权,包括人民的经济主权和人民的政治主权。人民的经济主权,就是人民的财产权;人民的政治主权,就是人民的立法权。 人民治权,包括人民的司法权和人民的行政权。人民的司法权,就是人民监管司法的权力;人民行政权就是人民监管行政的权力。 当人民拥有了人民主权和人民治权,实现了对社会的自主治理,也就实现了社会主义。易言之,人民丧失了人民主权,人民丧失了人民治权,也就背离了社会主义。 很久了,许多人在问,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呢?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人民从资产阶级手中夺回主权和治权,同时制度性地建立人民主权和人民治权。 请注意了,无产阶级专政,包含了连续的两个动作。第一个动作,就是夺回主权和治权;第二个动作,就是建立人民的主权和治权。其中,第二个动作,显得格外重要。意思是,如果不能建立人民直接持有的主权和治权,夺回的东西会再次丢失的,委托代理模式绝不可靠。丢失的含义很残酷,那意味着资产阶级将再次专政。必须注意,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绝非将主权和治权委托政府全权代理,而是必须彻底落实人民直接持有主权和治权。否则,初步的无产阶级专政,距离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还很遥远,仍然存在资本主义复辟的可能性。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面对国内外复杂的局面,无产阶级专政了资产阶级,却未能真正落实人民主权和人民治权,人民的主权和治权被苏维埃政府临时代理了。非常不幸,原本属于人民的主权和治权最终异化为了国家权力。由政府代持人民主权(包括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极其荒谬的,这是与社会主义基本原则背道而驰的。无产阶级专政不彻底的结果,必然走向政府官僚专权。政府官僚专权则必然腐败,腐败则必然亡党亡国。 马克思对无产阶级革命一向充满了信心,但他对无产阶级专政始终存有忧虑。毛泽东晚年,已经发现无产阶级专政的不彻底性,他以无与伦比的勇气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他意图在生命的最后时刻落实人民的主权和人民的治权。很遗憾,毛泽东是孤独的,他的对手是他的战友们组成的政府官僚体系,他的人民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根本无法理解毛泽东的深邃思想。毛泽东最后的努力失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事业陷入了低潮。 作为一个思考者,必须完成哲学和历史的超越。我试图重新解释社会主义,我写下了《新社会主义论》。本文将成为《新社会主义论》的重要补充。 我们必须认识一个朴素的真理,人民拥有主权和治权才是实现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志。那就意味着,人民必须直接持有财产权和立法权,人民必须拥有监管司法和行政的权力。真理之所以朴素,在于人人皆能理解。简言之:人民,也只有人民,是存在于宪和法之上的,人民才是宪和法的唯一主宰。清注意:任何个人和组织均在宪和法之下,是被宪和法管理的客体。其根本意义为,人民依宪立法,人民依法治国。任何个人或组织都无权依宪或依法治国,我们再也不能本末倒置了。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持有财产权是一个相对的和动态的概念。相对的含义,就是人民私有其全部生活资料和私有一部分生产资料集合而成全民公有;同时,全体国民共有的土地等战略性公共资源;人民公有和人民共有的全部资产,相对于私人或机构的财产权比例占有绝对优势(必须超过总资产的70%)。动态的含义,就是人民立法安排,通过财政转移支付,不断调节私人或机构的财产持有比重(不能允许超过总资产的30%),维持多数人持有多数资产的历史均衡状态。人民必须牢牢记住:社会主义既不是政府代理的一大二公,更不是资本主导的兼并和垄断。我们必须为私有化、市场化、资本化、国际化设定严格的边际,我们必须通过累进制税收不断地平抑兼并和垄断行为。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持有立法权是一个绝对的多数决策概念。例如,税赋规模的决定权,既不在国务院,也不在全国人大,必须经过全民公投,人民有权力决定社会主义制度的成本。例如,税赋结构决定权,既不在国务院,也不在全国人大,必须经过全民公投,人民有权力决定社会主义的再分配结构。人民必须牢牢地记住:并不存在人民之外的圣明君主或开明专政,当人民自动放弃立法权之后,立法权绝对不会规矩地运行于代理者手上,而是必然地沦落为国内外资本牟取暴利的工具。放弃主权,就意味着被奴役,古今中外绝无例外。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必须实施对司法权的有效监管。人民不能通过暴力或准暴力方式替代司法体系,“砸烂公检法”并非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结果拥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人民无权干预具体的司法行为。但是,人民有权力通过公投解散各级公检法的机构。同时,人民必须制订详细的《反行政干预法案》,坚决阻止行政权力介入司法过程。同时,人民必须立法确立人民集体诉讼的权力,充分动员人民对抗违法行为的社会能量。人民必须牢牢记住:司法独立于行政,司法绝对不允许独立于人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必须实施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管。人民不能通过暴力或准暴力的方式替代行政,“革委会”模式并非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对行政过程和行政结果拥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力。人民无权干预具体的行政过程。但是,人民有权力通过公投解散各级政府。同时,人民必须制订详细的《反行政干预法》,坚决阻止行政权力干预私人行为和社会活动。同时,人民必须独立地审核并评价政府预决算,再不能允许行政权力公然地买卖和租赁。人民必须牢牢记住:必须将行政权置于人民的直接监管之下,必须将行政权关进法制的牢笼中。人民监管,是根治腐败的唯一出路。 政府是无色的,政府仅仅是一套管治工具。如果,你坚持认为,政府是阶级专政的工具,那么,你自己最终将成为被专政的对象。所以,我们落实人民主权和人民治权,将人民主权和人民治权与司法和行政分离。人民必须牢记,人民自己才是真正的主人,政府必须真真正正地成为公仆。要让政府驯服地成为公仆,必须剥夺政府持有的全部的主权和主要的治权。公务员绝对不能拥有立法权,退休公务员绝对不能充当立法者,这是人民民主的基本戒律。同时,司法者也绝对不能拥有立法权,司法者绝对不能充任立法者,这也是人民民主的基本戒律。人民必须勇敢地夺回自己的主权和治权。当人民真正拥有了人民民主,那就是我们希望得到的社会主义社会。 毛泽东的伟大之处,在于他是彻底的人民领袖。他一生将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他将自己始终置于人民公仆的地位。“全心全意完全彻底地为人民服务”,这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大明咒,真实不虚。当毛泽东看到官僚主义僭越了人民主权的时候,他毫不犹豫地带领人民向他的战友们发起了攻击,毛泽东的文革是马克思社会主义理论中国化的伟大实践。很遗憾,晚年的毛泽东已经无法制度性地重建人民主权和人民治权了,毛泽东带着深深地忧虑离开了他深爱着的人民,毛泽东未完成的历史使命当然会有继承者。当然,一些人,永远也不会成为人民领袖,他们注定是要将人民还原成群众的。虽然,他们将人民还原成了群众,但他们却无法抹去毛泽东思想。有毛泽东思想在,群众随时会被重新组织起来成为人民。人民一旦觉醒,就能建立人类最文明的社会主义制度。 注:谨以此文纪念毛泽东诞辰一百二十一周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