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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节《春秋》是否为孔子所作

  《春秋》、《左传》都是中国古代的重要典籍,并且因其在经学、史学、文学等诸多方面的重要价值,至今仍有大量的读者,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有关《春秋》、《左传》研究的一些基本问题,直接影响到人们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研究,是阅读者和研究者都无法回避的。因此,这些问题不仅是历史的疑案,同时也是现实的问题,必须花大力气加以研究解决。这里,拟就一些重要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主要谈以下九个问题:

  壹《春秋》是否为孔子所作

  贰《左传》与《春秋》的关系

  叁《左传》的无经之传

  肆关于有经无传

  伍三传不书之例与无经之传

  陆《左传》以事解经

  柒《左传》解经之特征

  捌《春秋》大义存乎事实

  玖三传以事解经之比较

  对于作《春秋》一事,孔子自己居之不疑;孔门弟子如子夏、孟、荀之徒,各依经立说,自不待言;春秋战国之际,诸子百家,对此也一无异辞;到了汉代,司马迁、班固等,都言之凿凿,信而有征。孔子作《春秋》,本该是铁案如山了。不料后世学者群起怀疑,于是在这个问题上异说纷起,以致聚讼难决。怀疑孔子作《春秋》说法虽然很多,但归纳起来,重要的证据不外以下几条:

  第一,“在《论语》中,没有关于孔丘作《春秋》的记载”,“而战国诸子,除《孟子》外,没有任何一本书提到《春秋》为孔子所作”。

  第二,春秋时期各国历史记载都称“春秋”,早在孔子以前,鲁国就已经有“鲁春秋”,而“鲁春秋”的文字又“大体上和今天所见到的《春秋》相同”。因此,有人断言:“我们今天所见到的《春秋》,实际上是‘鲁春秋’。”第三,既然否定《春秋》为孔子所作,而把它等同于一般的史书,也就势必要否定《春秋》的“微言大义”。钱玄同说:“春秋》)无所谓微言大义。”笔者通过考察认为:以上三条证据都不能成立,当然也就不足以否定孔子作《春秋》这一事实。

  胡念贻:《枙左传枛的真伪和写作时代问题考辨》,载《文史》第十一辑。

  钱玄同:《论枙春秋枛性质书》,见《古史辨》第一册。

  一、光秦典籍对孔子作《春秋》的肯定

  应该承认,在《论语》中,孔子确实没有说过自己作《春秋》的话,但这不足以否定孔子作《春秋》这一事实。试想孔子周游列国,一生忙碌,他弟子三千,执教数十年,所用的教材就有好几种,言论事迹之多可想而知,而一部《论语》,共计才一万多字。因此,《论语》所载,决不能代表孔子言行的全部。孔子一生中对鲁国政治影响最大的几件事,如孔子为大司寇、齐鲁夹谷之会以礼斥齐景公、以大司寇摄行相事、堕三都等都不见于《论语》,就是明证。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儒家的一些重要著作都认为《春秋》为孔子所作。

  (一)《孟子》与《荀子》

  《孟子》曾多次论及孔子作《春秋》。《孟子·滕文公下》云:“世衰道微,邪说暴行有作,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孔子惧,作《春秋》。《春秋》,天子之事也。是故孔子曰:‘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又云:“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离娄下》云:“孟子曰:‘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这几处文字,不仅确认了孔子作《春秋》的事实,而且交代了孔子著述的时代背景、方法,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

  据《孟子》记载,孔子自己也曾多次提及作《春秋》之事,他甚至说:“知我者,其惟《春秋》乎!罪我者,其惟《春秋》乎!”如果孔子根本没有作《春秋》,后世将何以知之,又何以罪之?

  除孟子外,儒家巨子中提到《春秋》的还有荀子。

  《春秋》文公十二年:“秦伯使遂来聘。”(用《公羊经文》)《公羊传》:“遂者何?秦大夫也。秦无大夫,此何以书?贤缪公也。何贤乎缪公?以为能变也。”

  《公羊传》的意思是说,《春秋》称遂为大夫是对秦穆公的褒奖,穆公虽起初不能用蹇叔之言败于殽,后来却能诚心悔过。《荀子·大略》援引此条说:“春秋》贤穆公,以为能变也。”

  《春秋》桓公三年:“夏,齐侯、卫侯胥命于蒲。”《公羊传》:“胥命者何?相命也。何言乎相命?近正也。此其为近正奈何?古者不盟,结言而退。”《荀子·大略》云:“不足于行者,说过;不足于信者,言盛。故《春秋》善胥命,而《诗》非屡盟。”

  《荀子》这两条,取意全同《公羊传》。

  《荀子》多次提到《春秋》,往往与儒家其他经典并举。

  如《劝学》云:“礼》之敬文也,《乐》之中和也,《诗》、《书》之博也,《春秋》之微也,在天地之间者毕矣。……《礼》、《乐》法而不说,《诗》、《书》故而不切,《春秋》约而不速。”《儒效》云:“故《诗》、《书》、《礼》、《乐》归是(圣人之道术)矣。《诗》言是其志也,《书》言是其事也,《礼》言是其行也,《乐》言是其和也,《春秋》言是其微也。”

  这两处都是将《春秋》与《诗》、《书》、《礼》、《乐》并称,且都认为《春秋》代表了圣人的微言大义,说明荀子认为《春秋》出于圣人之手而绝非一般的史书可比。荀况对孟轲多所指责,但他不仅没有驳斥《孟子》中关于孔子作《春秋》的说法,而且在自己的著作中不止一次地引证《春秋》,可见他也以《春秋》为孔子所作。

  (二)《春秋》三传

  《春秋》三传都认为《春秋》是孔子所作。

  《春秋》桓公二年:“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谷梁传》云:“孔,氏;父,字谥也。或曰:其不称名,盖为祖讳也,孔子故宋也。”

  “父”是否为孔氏的“字谥”,对孔氏称字是否因孔子“为祖讳”、“故宋”,这些都可以进一步讨论,但《谷梁传》认为《春秋》为孔子所作,却无可怀疑。

  《春秋》僖公十六年:“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戊申朔,陨石于宋五。是月,六鹢退飞过宋都。”

  《谷梁传》云:“先陨而后石何也?陨而后石也。于宋,四竟之内曰宋。后数,散辞也。耳治也。是月者,决不日而月也。……子曰:石无知之物,唸微有知之物。石无知,故日之;唸微有知之物,故月之。君子之于物,无所苟而已。石、唸且犹尽其辞,而况于人乎!故五石六唸之辞不设,则王道不亢矣。民所聚曰都。”文中出现的“子”,即指孔子。

  这里,《谷梁传》显然认为孔子是《春秋》的作者。通观《谷梁传》,书中共有十八次提到《春秋》,都是指孔子所作《春秋》而言;《谷梁传》中又有十二次提到孔子,有九次引孔子之言以释经,正因为孔子对解释《春秋》最具权威性。

  《公羊传》有二十九次提到《春秋》,也以《春秋》为孔子所作。

  《春秋》宣公元年:“晋放其大夫胥甲父于卫。”《公羊传》在解释经文后隐括旨意说:“孔子盖善之也。”

  《春秋》昭公十二年:“十有二年春,齐高偃帅师纳北燕伯于阳。”《公羊传》云:“伯于阳者何?公子阳生也。子曰:我乃知之矣。在侧者曰:子苟知之,何以不革?曰:如尔所不知何?《春秋》之信史也,其序则齐桓、晋文,其会则主会者为之也,其词则丘有罪焉尔。”

  《春秋》哀公十四年:“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公羊传》云:“有以告者曰:有麇而角者。孔子曰:孰为来哉!孰为来哉!反袂拭面,涕沾袍。颜渊死,子曰:噫!天丧予。子路死,子曰:噫!天祝予。西狩获麟,孔子曰:吾道穷矣!《春秋》何以始乎隐?祖之所逮闻也。所见异辞,所闻异辞,所传闻异辞。何以终乎哀十四年?曰:备矣。君子曷为为《春秋》?拨乱世反诸正,莫近诸《春秋》。则未知其为是与?其诸君子乐道尧舜之道与?末不亦乐乎尧舜之知君子也,制《春秋》之义以俟后圣,以君子之为亦有乐乎此也。”这些都足以证明《公羊传》以《春秋》为孔子所作。

  《左传》肯定孔子作《春秋》的地方也非止一处。

  最明显的例子是僖公二十八年《春秋》书“天王狩于河阳”,《左传》作者认为出自孔子之手(详后文)。

  此外,《左传》论及《春秋》的地方有好几次,都是特指孔子所作《春秋》。

  《春秋》成公十四年:“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左传》云:“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舍族,尊夫人也。故君子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修《春秋》的是位“圣人”,而正是孔子被《左传》作者称为“圣人之后”,孔子也被世人尊为“圣人”。联系《左传》全书看,这里的“圣人”正是指孔子。《春秋》昭公二十年:秋,盗杀卫侯之兄絷。“又《春秋》昭公三十一年:冬,邾黑肱以滥来奔。贱而书名,重地故也。君子曰:名之不可不慎也如是。夫有所有名,而不如其已。以地叛,虽贱,必书地,以名其人,终为不义,弗可灭已。是故君子动则思礼,行则思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或求名而不得,或欲盖而名章,惩不义也。齐豹为卫司寇,守嗣大夫,作而不义,其书为‘盗’。邾庶其、莒牟夷、邾黑肱以土地出,求食而已,不求其名,贱而必书。此二物者,所以惩肆而去贪也。若艰难其身,以险危大人,而有名章彻,攻难之士,将奔走之。若窃邑叛君以徼大利而无名,贪冒之民,将置力焉。是以《春秋》书齐豹曰‘盗’,三叛人名,以惩不义,数恶无礼,其善志也。故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婉而辨。上之人能使昭明,善人劝焉,淫人惧焉,是以君子贵之。”文中说书齐豹为“盗”的,就是《春秋》作者,那么,这位作者又是谁呢?我们再看《左传》昭公二十年的记载:琴张闻宗鲁死(宗鲁知齐豹欲作乱而不揭露,难作时被杀),将往吊之。仲尼曰:‘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女何吊焉?君子不食奸,不受乱,不为利疚于回,不以回待人,不盖不义,不犯非礼。’“将两处文字加以比较,可以看出《左传》昭公三十一年的议论,全部是对孔子言论的发挥,而《春秋》书齐豹为”盗,正反映了孔子的认识。

  《春秋》三传历经战国、秦汉而流传至今,它们解经虽辞《左传·昭公七年》。

  有异同,义有违牾,但认定《春秋》出自孔子之手,却如出同声,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至于战国其他诸子没有论及孔子与《春秋》的关系,不但不足以否定孔子作《春秋》,反倒恰恰证明了其事的真实可信。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都是些博学多才、综贯《坟》、《典》的学者,他们为了宣扬自己的学说,都竭力排斥异己,互相攻讦。儒家学术,由于影响最大,所受到的攻击也就更多。墨家、道家、农家等无不对儒家加以抨击。甚至在儒家内部,也是派系林立,互不相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孟子竟然数典忘祖,把孔子有没有作《春秋》这一基本事实搞错了,或者干脆撒下弥天大谎,将一部不相干的著作硬拉到孔子头上,又从而大放厥词,以孔子继承人自居,岂不是授人以柄,自坏家门!因此可以说,战国诸子对孔子与《春秋》的关系避而不谈,只能是对孔子作《春秋》的一种默认。

  二、孔子改造“鲁春秋”的证据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是以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故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上记隐,下至哀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浃。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

  《汉书·艺文志》云:“孔子)以鲁周公之国,礼文备物,史官有法,故与左丘明观其史记,据行事,仍人道,因兴以立功,就败以成罚,假日月以定历数,藉朝聘以正礼乐。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

  据《史记》、《汉书》,孔子在“论史记旧闻”的基础上,对旧史进行了剪裁取舍,删去了“烦重”及“不可以书见”之文。

  孔子据鲁史记作《春秋》,“鲁春秋”自然是他依据的主要材料。由于“鲁春秋”早已失传,现在已无法把它与今本《春秋》进行全面的对照和比较,但根据可以确认的“鲁春秋”残存文字,参之以有关史料,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孔子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裁断

  鲁号称礼文备物之国,很早就已有历史记载。《左传》昭公二年载,晋韩宣子(韩起)聘于鲁,“观书于大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杜预云:“鲁春秋》,史记之策书。《春秋》遵周公之典以序事,故曰周礼尽在鲁矣。”

  为什么见到“鲁春秋”便能了解“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呢?

  郑樵认为韩起所见之鲁春秋“乃周公、伯禽以来,上自天子,下至列国礼乐征伐等事无不备载,皆周之盛时为王之典章,此杜预所谓周之旧典礼经是也”。

  顾炎武云:“春秋》不始于隐公。晋韩宣子聘鲁,观书于太史氏,见《易象》与《鲁春秋》,曰:‘周礼尽在鲁矣。吾乃今知周公之德与周之所以王也。’盖必起自伯禽之封,以洎于中世,当周之盛,朝觐会同征伐之事皆在焉,故曰周礼。”郑樵:《六经奥论》卷四“春秋总辨”。顾炎武:《日知录》卷四“鲁之春秋”。

  杨伯峻云:“韩起所见《鲁春秋》,必自周公旦以及伯禽叙起,今《春秋》起隐公,讫哀公,自惠公以上皆无存。”《鲁春秋》不自隐公始,这是一个重要的事实。据郑樵说:“汲冢琐语》亦有《鲁春秋》记鲁献公十七年事。”《左传》作者也非常熟悉春秋以前鲁国的历史。《左传》桓公二年追述了“惠之二十四年”、“惠之三十年”、“惠之四十五年”的有关事件,证明作者见到的鲁史记包括鲁隐公以前的记载。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后序》云:“纪年》篇起自夏、殷、周,皆三代王事,无诸国别也。唯特记晋国,起自殇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庄伯。庄伯之十一年十一月,鲁隐公之元年正月也。……晋国灭,独记魏事,下至魏哀王之二十年,盖魏国之史记也。”《竹书纪年》盖晋《乘》之流,它记事追溯到夏、殷、周三代王事,韩起晋人,见到《鲁春秋》却羡叹不已,说明《鲁春秋》记事可能比晋国史记更为详尽。孔子说:“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献不足故也。足,则吾能征之矣。”又说:“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孔子对三代礼仪制度的了解,或有得力于《鲁春秋》处。退一步说,即使《鲁春秋》不始于三代王事而以周公、伯禽开头,与今本《春秋》就已经有了很大的不同,从伯禽到隐公,中间有考公、炀公、幽公、魏公、厉公、献公、真公、武公、懿公、伯御、孝公、杨伯峻:《春秋左传注·昭公二年》。

  郑樵:《六经奥论》卷四“春秋总辨”。《论语·八佾》。

  《论语·八佾》。

  惠公十二公,加上鲁公伯禽一共有十三位君主。现在流传的《春秋》以隐公为记事的起点,显然经过了后人的裁断,而这个裁定的人正是孔子。

  那么,孔子为什么要托始隐公呢?孔子主张以礼让治国。《论语》记孔子之言说:“能以礼让为国乎?何有?不能以礼让为国,如礼何?”《公羊传》在解释《春秋》隐公元年不称即位的原因时说:“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公将平国而反之桓。”《谷梁传》的解释也基本相同:“公何以不言即位?成公志也。焉成之?言君之不取为公也。君之不取为公何也?将以让桓也。”孔子非常赞赏礼让的行为,他对尧舜禅让推崇备至,对吴太伯、伯夷、叔齐让国的行动也是极口称道,这些都明见于《论语》;他删定《尚书》,首篇列《尧典》,与《春秋》托始隐公用意正相类似。

  把这一切联系起来看,可以看出孔子确实在宣扬一种“让”的精神。《春秋》记事不从周公开始,主要是因为“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对周公、文、武的事迹已多所传习,而《春秋》的主旨是要“拨乱世反之正”,其手段则是针对王道衰微后的现实进行褒贬,通过“善善恶恶,贤贤贱不肖”来表达自己的理想。《春秋》的上限,大致是平王东迁之后,其所以不载鲁惠公事(惠公亦在周室东迁后),则是为了托始隐公以表现“让德”。

  《春秋》终于鲁哀公十四年,无疑也是有人裁断鲁史的明证。《春秋》记事下限的确定,与鲁哀公十四年西狩获麟一事《论语·里仁》。

  《史记·孔子世家》。

  有着密切的关系。《春秋》哀公十四年:“十有四年春,西狩获麟。”《左传》:“十四年春,西狩于大野,叔孙氏之车子汙商获麟,以为不祥,以赐虞人,仲尼观之,曰:‘麟也。’然后取之。”《公羊》、《谷梁》所据经文都终于此条,并对获麟一事作了更多的发挥。不管这种发挥是否符合孔子的原意,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孔子亲见获麟之事,并将此事确定为记事的终极。

  《左传》所载经文到鲁哀公十六年“夏四月己丑,孔丘卒”,与《公羊》、《谷梁》两传稍有不同,其实三传之间并无矛盾。孔子晚年已用《春秋》作为教科书,弟子兼通六艺者七十有七人,子夏之徒更是深通孔子《春秋》之学,因此《春秋》原文不可能终于“孔丘卒”。杜预说:“春秋》止于获麟,……自此以下至十六年,皆鲁史记之文,弟子欲存孔子卒,故并录以续孔子所修之经。”孔门弟子续经以“孔丘卒”为终点,与《公羊》、《谷梁》两传记载“孔子生”一样,都是为了说明《春秋》与孔子密不可分。

  (二)笔削

  《春秋》记事,每年之下都冠以“春、夏、秋、冬”四时。朱熹说:“以《书》考之,凡书月皆不著时,疑古史记事例如此,至孔子作《春秋》,然后以天时加王月。”不仅《尚书》书月不著时,考之《竹书纪年》、《春秋事语》等古代历史记载,也极少系以四时的例证。今本《竹书纪年》尚有记年月者若干条,如(献公)二十五年正月,翟人伐晋,周杜预:《春秋左传集解·哀公十四年》。朱熹:《答张南轩书》。

  阳有白兔舞于市(昭公)六年十二月,桃杏华(出公)十年十一月,於粤子句践卒,是为菼执(幽公)十年九月,桃杏实“洪业论此谓:殆出于晋《乘》者也,而其记月皆不冠以时。推其例,似亦可以证《鲁春秋》旧文不宜有时厕年月之间矣。”他又说:近时金石之学大盛,两周彝器铭文已经释录者甚多,其载有年月日辰者,无虑百计,计时之器,仅得其一。“而这一记时之器——商鞅量,已经在孔子之后一百三十多年。以上所举古史和金文资料足以证明春秋之前记事不书四时,然而《春秋》在记时方面却十分严格,一年之中,不管有事无事,必遍举四时。《公羊》、《谷梁》两传对此都有所发明。如《春秋》隐公六年载:秋七月。”公羊传》:此无事,何以书?《春秋》虽无事,首时过则书。首时过则何以书?《春秋》编年,四时具然后为年。“又如《春秋》桓公元年载:冬十月。”谷梁传》:无事焉,何以书?不遗时也。《春秋》编年,四时具而后为年。“春秋》每年必举四时,表明编纂者对此极为重视,历代有不少学者认为《春秋》以四时冠月,体现了孔子”行夏之时“的主张,未必符合实际情形,而《汉书·艺文志》说孔子意在”假日月以定历数,这话近得其真。总之,以四时冠月日,是孔子的特笔。

  孔子删削史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略去事件发生、发展的经过而仅保留结果。

  《墨子·明鬼下》:

  周宣王杀其臣杜伯而不辜。杜伯曰:吾君杀我而不辜。

  洪业:《春秋经传引得序》。洪业:《春秋经传引得序》。

  若以死者为无知,则止矣。若死而有知,不出三年,必使吾君知之。“其三年,周宣王合诸侯,而田于圃。田车数百乘,从数千,人满野。日中,杜伯乘白马素车,朱衣冠,执朱弓,挟朱矢,追周宣王,射之车上,中心折脊,殪车中,伏弢而死。当是之时,周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周之春秋。……昔者燕简公杀其臣庄子仪而不辜。庄子仪曰:吾君王杀我而不辜,死人毋知亦已,死人有知,不出三年,必使吾君知之。”期年,燕将驰祖。燕之有祖,当齐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日中,燕简公方将驰于祖涂,庄子仪荷朱杖而击之,殪之车上。当是时,燕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燕之春秋。……昔者宋文君鲍之时,有臣曰啣观辜,固尝从事于厉。啗子杖揖出与言曰:观辜,是何圭璧之不满度量,酒醴粢盛之不净洁也!牺牲之不全肥,春、秋、冬、夏选失时?岂女为之欤?意鲍为之欤?观辜曰:“鲍幼弱,在荷襁之中,鲍何与识焉!官臣观辜特为之。”祩子举揖而槀之,殪之坛上。当是时,宋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宋之春秋。……昔者齐庄君之臣有所谓王里国、中里徼者。此二子者,讼三年而狱不断。齐君由谦杀之,恐不辜;犹谦释之,恐失有罪。乃使之人共一羊,盟齐之神社。二子许诺。于是泏洫,屝羊而漉其血,读王里国之辞,既已终矣;读中里徼之辞,未半也,羊起而触之,折其脚,祧神之,而鴃之,殪之盟所。当是时,齐人从者莫不见,远者莫不闻,著在齐之春秋。

  《墨子》所引“周之春秋”、“燕之春秋”、“宋之春秋”、“齐之春秋”记载事件的始末经过都非常详尽细致。《隋书·李德林传》引墨子之言称“吾见百国春秋”,上文所引周、燕、宋、齐诸国之“春秋”,很可能即是墨子所见“百国春秋”的一部分。“百国春秋”统名“春秋”,记事的格式也可能比较接近。从现存资料看,《左传》、《国语》或记事实,或载对话,无不首尾完整。《竹书纪年》原书早佚,赖它书引用而保留下来的资料一般都比较简短,但也有记事较为完备的,试举几条为证:1.庄伯以曲沃叛,伐翼,公子万救翼,荀叔轸追之,至于家谷。2.翼侯伐曲沃,大捷,武公请成于翼,至桐乃返。3.晋定公二十五年,西山女子化为丈夫,与之妻,能生子。其年,郑一女而生四十人,二十死。《吕氏春秋·察传》载:“子夏之晋,过卫。有读史记者曰:‘晋人三豕涉河。’子夏曰:非也。是己亥也。夫”己“与”三“相近,”豕“与”亥“相似。‘至于晋而问之,则曰’晋师己亥涉河也。”这也可以证明诸侯史记记事有关于事件过程的具体描写。值得注意的还有《春秋事语》,该编现存十六章,每章记事都颇为详尽,所载史实绝大部分都可以在《左传》中找到,文辞也与《左传》大同小异,它当是从诸侯史记中取材。从以上资料可知,记载事件的过程是当时诸侯史记的通例,这与《春秋》标题式的记载有很大的不同。

  第二,全部删去史书中“记言”的部分。

  从现存史料看,春秋时期各国史记都是记言与记事并重的。如上文所举《墨子》所引周、燕、宋三国之“春秋”,都记录了大量的对话,所引“齐之春秋”,是《墨子》复述之辞,如将事件的整个过程补上,也应有不少的对话。《春秋事本文所引《竹书纪年》,参见洪业《春秋经传引得序》及方诗铭、王修龄《古本竹书纪年辑证》。

  语》记事起自鲁隐公被弑,终于韩、魏、赵三家共灭智伯,时间大体上与《春秋》相当,其中虽然也有叙事的部分,但更主要的是记言,几乎每章绝大部分篇幅都是对话,试举其中几个片断:

  公子胃(谓)隐公曰:“胡不代之?”

  (长万)来而(宋公)戏之,[曰:“始]吾敬子,今子鲁之囚也,吾不敬子矣。”

  荆人未济,宋司马请曰:“宋人寡而荆人众,及未济,击之可破也。”宋君曰:“吾闻君子不击不成之列,不童伤,不禽二毛。”

  《左传》以记事为主,但也兼载议论;《国语》有不少是记事,但以记言为主。《国语》叙列国之事,《左传》载鲁事多用第一人称代词“我”,当与诸侯史记的本来面目相近。《韩非子·备内》云:“桃左春秋》曰:‘人主之疾死者不能处半’。”《战国策·楚策四》虞卿谓春申君曰:“臣闻之春秋:于安思危,危则虑安。”两书所引之文,都属于言论的成分。

  如上所述,周、燕、宋、齐之“春秋”,《左传》、《国语》及《春秋事语》等,都是记言记事互不偏废。推而广之,记言与记事合为一体,也当是春秋时期各国史记的通例。章学诚说:“古人事见于言,言以为事,未尝分事、言为二物也。”事实上,在孔子接触到的史料中,也有不少言论。《左传》中提到孔子的地方,至少有五十次(截止于哀公十四年“西狩获麟”条),有十六处载录孔子对历史人物、事件的评论,其中有几处与言辞有关。

  章学诚:《文史通义·书教上》。

  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冬十月,子展相郑伯如晋,拜陈之功。子西复伐陈,陈及郑平。仲尼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晋为伯,郑入陈,非文辞不为功,慎辞哉!这是孔子对史记所载文辞的议论(文长不录)。

  又如,襄公二十七年:“五月甲辰,晋赵武至于宋。丙午,郑良霄至。六月丁未朔,宋人享赵文子,叔向为介。司马置折俎,礼也。仲尼使举是礼也,以为多文辞。”《释文》引沈云:“举,谓记录之也。”杨伯峻论此云,当是孔子“读此时史料,见宾主文辞甚多”。

  《史记·陈杞世家》云:“孔子读史记至楚复陈,曰:‘贤哉楚庄王!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孔子所读“史记”是什么样子呢?《左传》宣公十一年记载:

  冬,楚子为陈夏氏乱故,伐陈。谓陈人无动,将讨于少西氏。遂入陈,杀夏征舒,芻诸栗门,因县陈。陈侯在晋。申叔时使于齐,反,复命而退。王使让之曰:“夏征舒为不道,弑其君,寡人以诸侯讨而戮之,诸侯、县公皆庆寡人,女独不庆寡人,何故?”对曰:“犹可辞乎?”王曰:“可哉!”曰:“夏征舒弑其君,其罪大矣,讨而戮之,君之义也。抑人亦有言曰:‘牵牛以蹊人之田,而夺之牛。’牵牛以蹊者,信有罪矣;而夺之牛,罚已重矣。诸侯之从也,曰讨有罪也。今县陈,贪其富也。以讨召诸侯,而以贪归之,无乃不可乎?”王曰:“善哉!吾未之闻也。反之,可乎?”对曰:“可哉!吾侪小人所谓‘取诸其怀而与之’也。”乃复封陈。乡取一人焉以归,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襄公二十七年》。

  谓之夏州。

  《陈杞世家》载申叔时对话,大意略同。孔子所见“史记”,是否与《左传》完全相同,我们不敢肯定,但至少楚复陈的过程是大致相同的,所谓楚庄王“轻千乘之国而重一言”,当是指庄王接受申叔时复陈的建议而言。

  以上材料表明孔子所接触到的诸侯史记中仍有大量的言辞,我们今天看到的《春秋》纯粹是记事,这不是鲁史的本来面目。《春秋》载诸侯盟会之事甚多,古者盟会必以言誓取信,各国史记对盟誓理应载录以备查考。但整部《春秋》对此却一字未录(少数盟誓见于《左传》),这也可以看出孔子对史记的裁削。

  第三,孔子删削鲁史,有片言只语不留者。

  《国语·鲁语上》记载,庄公欲如齐观社,曹刿加以劝阻说:“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左传》庄公二十三年记载与此相同)

  从这条材料可以看出,对鲁君的重大行动,即使不足垂法后世,鲁史也必须加以记录。而《春秋》却不然。别的且不说,最明显的如隐、庄、闵、僖四公即位,隐、闵二公之丧葬,都属于国内最重大的事件,《春秋》都不加著录,其他隐而不宣的自然更多,可见《春秋》不能代表鲁史的全部记载。

  《春秋》对本国发生的事件记载已极为简略,对他国之事则删削更多。

  《孟子·离娄下》云:“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孟子·离娄下》。

  这里向我们透露了一个消息:诸侯史记中关于齐桓、晋文之事记载甚详,以致成了晋、楚、鲁三国历史的共同中心。但《春秋》的记载却并非如此。

  《春秋》载齐桓公事共30次(桓公在位43年);载晋文公事7次(文公在位9年);载鲁隐公事14次(在位11年);载桓公事29次(在位18年);载庄公事30次(在位32年);载闵公事2次(在位2年);载僖公事40次(在位33年);载文公事19次(在位18年);载宣公事22次(在位18年);载成公事38次(在位18年);载襄公事51次(在位31年);载昭公事35次(在位32年);载定公事23次(在位15年);载哀公事10次(截止于哀公十四年“西狩获麟”条)。齐桓公在位时间达四十三年之久,这一点,是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中任何一位鲁公都无法与之相比的,但在《春秋》中,鲁国却有僖、成、襄、昭四公事迹的数量远远超过了他,另外有桓、庄二公事迹与他相近或相等。至于晋文公,鲁国除在位时间极短的闵公外,其他十一位君主事迹在《春秋》中都远远超过了他。齐桓、晋文的主要功业在主盟称霸,但《春秋》却是以鲁为主,凡是诸侯会盟,只要有鲁公参加,都是鲁公在前,其他诸侯在后。因此,如果从《春秋》看,无论是记载事件的次数,还是位次排列的先后,鲁公无疑都处于中心地位,而齐桓、晋文先后称霸的痕迹,却无从窥见。这就是说,《春秋》与“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在内容安排的轻重详略上都有着很大的不同。

  这里我们不妨从大体上推断一下晋、楚、鲁三国史记对齐桓、晋文之事记载的大致情况。

  今《竹书纪年》残本记载有关晋文公的事件共有五条:

  1.重耳出奔。

  2.晋惠公十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涉自河曲。

  3.晋惠公十有五年,秦穆公率师送公子重耳,围令狐、桑泉、臼衰,皆降于秦师。狐毛与先轸御秦,至于庐柳,乃谓秦穆公使公子絷来与师言,退舍,次于郇,盟于军。

  4.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

  5.文公城荀(一引作“郇”)。

  以上诸事,见于《春秋》者仅有一条,其余均未见载录。可见晋史所载,远比《春秋》为详。

  《左传》则详载重耳遭骊姬之难、奔狄、过卫、过齐、过曹、过宋、过郑、过楚、至秦,最后回到晋国,即位后杀怀公、见寺人披、头须、赏从亡者,内部稳定后勤王定难、伐原、败楚取霸、召王会盟等无不原原本本,细细道来,甚至连他出殡的情况也描绘得有声有色。《左传》所写的人物中,数晋文公的经历记载得最为详尽。

  今本《竹书纪年》中,关于齐桓公的事迹已无法考见。《左传》虽则对齐桓公的记载不如晋文公详细,但他在管仲辅佐下“九合诸侯(实际上是十一次),一匡天下”的功绩还是基本上得到了反映,桓公入齐,用管仲、敬仲,立卫戴公,侵蔡伐楚,宁母、葵丘之会,及其死后的情况,都有较为详尽的叙述。在《左传》中,齐桓、晋文的盟主地位也得到了确认。

  将《春秋》与《左传》对齐桓、晋文的记载作一番比较之后,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左传》比《春秋》更接近于“其事则齐桓、晋文”的晋、楚、鲁三家史记,从而也就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春秋》对诸侯史记作了大量的删削。

  三传解释《春秋》,都有“书”与“不书”之别,“书”是解释孔子为什么要记载某事以及措辞的用意,“不书”是说明《春秋》为什么不载其事。这类例子极多,这里不一一列举。又《左传》释经,有所谓“无经之传”,这是左氏解释经文的一种特殊方式,即通过史料的补充来说明《春秋》的笔削。

  赵匡云:“祭祀婚姻赋税军旅蒐狩,皆国之大事,亦所当载也。其合礼者,夫子修经之时悉皆不取,故《公》、《谷》云‘常事不书’是也;其非者,及合于变之正者,乃取书之,而增损其文,以寄褒贬之意。”皮锡瑞云:“计当时列国赴告,鲁史著录,必十倍于《春秋》所书。孔子笔削,不过十取其一。盖惟取其事之足以明义者,笔之于书,以为后世立法,其余皆削去不录,或事见于前者,即不录于后,或事见于此者,即不录于彼,以故一年之中,寥寥数事,或大事而不载,或细事而详书。”庄存与云:“春秋》之义,不可书则辟之,不忍书则隐之,不足书则去之,不胜书则省之。辞有据正则不当书者,皆书其可书以见其所不可书;辞有诡正而书者,皆隐其所大不忍,辟其所大不可,而后目其所常不忍、常不可也;辞若可去可省而书者,常人之所轻,圣人之所重。《春秋》非记事之史,不书多于书,以所不书知所书,以所书知所不书。”《春秋》记载二百余年之事,总共只有一万多字。由于它《春秋传说汇纂》卷首“纲领”引。

  皮锡瑞:《经学通论四·春秋》:“论春秋借事明义之旨止是借当时之事做一样子其事之合与不合备与不备本所不计”。

  庄存与:《春秋要指》。

  记事极为简略,有时记载基本事实都未能做到完整清晰,因此有人讥讽它为“断烂朝报”,桓谭也曾说:“经》而无《传》,使圣人闭门思之,十年不能知也。”根据《春秋》如此简略的记载,将何以明一国之史,又将何以尽二百四十二年之事?因此,《春秋》不可能是鲁史记的全貌。

  (三)改造

  周襄王二十一年,晋文公召周王会于践土。《国语·周语上》载其事称“晋文公)以诸侯朝王于衡雍,且献楚捷,遂为践土之盟”。《春秋》僖公二十八年书曰:“天王狩于河阳。”《左传》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史记·晋世家》云:“孔子读史记至文公,曰:‘诸侯无召王。’‘王狩河阳’者,《春秋》讳之也。”《史记·周本纪》载此事也可资对比:“二十年,晋文公召襄王,襄王会之河阳、践土,诸侯毕朝,书讳曰‘天王狩于河阳’。”根据《左传》和《史记》的记载,孔子所读史记当有文公召王的内容。这“史记”,很可能是“鲁春秋”。《竹书纪年》载此事说:“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竹书纪年》为晋“乘”之流,其中没有明写晋侯召王,那么,孔子所读“史记”有极大的可能性就是“鲁春秋”。退一步说,即便孔子《春秋》不是根据鲁史改写,“天王狩于河阳”出于孔子手笔也是无可怀疑的。这是孔子改造旧史的一条重要证据。

  事情还不止于此。根据《周本纪》及其他史料的记载,《宋史·王安石传》。

  桓谭:《新论》。见严可均所辑《全后汉文》。

  僖公二十八年晋侯召王会盟共有二次,会所也有二地:一是践土,一是河阳。《春秋》载:“五月癸丑,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卫子、莒子盟于践土。”《谷梁传》云:“讳会天王也。”《春秋》又载:“公朝于王所。”《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二十八年)公如践土会朝。”《公羊传》云:“曷为不言公如京师?天子在是也。天子在是则曷为不言天子在是?不与致天子也。”《谷梁传》云:“朝不言所,言所者,非其所也。”如果河阳之会孔子是有所隐讳的话,那么,他对践土之会的讳饰就更为彻底,甚至连“天王狩于某地”的字样都没有出现!

  《公羊传》庄公七年:“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崑如雨。’”《公羊传》所谓“不修春秋”,即是“鲁春秋”,今《春秋》载有“夜中星崑如雨”这一条,这是孔子改造“鲁春秋”的又一证据。

  《礼记·坊记》两次引用“鲁春秋”,都与今《春秋》不同。

  《坊记》云:“故《鲁春秋》记晋丧曰:‘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春秋》僖公九年:“冬,晋里克杀其君之子奚齐。”又僖公十年载:“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坊记》所引“鲁春秋”与《春秋》至少有五点不同:《坊记》没有指出凶手是谁,而《春秋》指明是里克,这是一;《坊记》载杀奚齐、卓合为一条,《春秋》分在二年,这是二;《坊记》所载杀臣在前而君附于后,《春秋》弑君在前而臣附于后,这是三;《坊记》用“杀”而《春秋》书“弑”,这是四;《坊记》不载杀荀息而《春秋》载之,这是五。合此五端,可知《春秋》所载绝非《坊记》所引“鲁春秋”之文。这里还可以补充一条证据。《春秋》桓公二年云:“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与夷及其大夫孔父。”《谷梁传》:“孔父先死,其曰‘及’,何也?书尊及卑,《春秋》之义也。”“鲁春秋”书“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正好是“书卑及尊”,与“春秋》之义”格格不入!

  《坊记》又载:“子云:‘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以此坊民,《鲁春秋》犹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孔颖达云:“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吴,《春秋》无此文,《坊记》云然者,礼夫人初至,必书于策,若娶齐女,则云夫人姜氏至自齐,此孟子初至之时,亦当书曰夫人姬氏至自吴。同姓不得称姬,旧史所书,盖直云夫人至自吴,是去夫人之姓直书曰吴而已,仲尼修《春秋》,以犯礼明著,全去其文,故今经无其事。”根据《坊记》,“鲁春秋”本该有昭夫人出于“吴”的记载,但此事却不见于《春秋》经文,原因何在?因为只要提到“吴”,人们势必会联想起这是鲁同姓之国。《论语·述而》载:“陈司败问:‘昭公知礼乎?’孔子曰:‘知礼。’孔子退,揖巫马期而进之,曰:吾闻君子不党,君子亦党乎?君取于吴,为同姓,谓之”吴孟子“君而知礼,孰不知礼?‘巫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过,人必知之。”“鲁春秋”去夫人之姓而称“吴”,鲁人称夫人为“吴孟子”,已是有所讳饰,但昭公仍不免要受到邻国的讥笑,连孔子也无法为之回护,他不愿明载此事,因此干脆将“鲁春秋”中出现的“吴”字也去掉,仅保留“孟子卒”几个字,终于达到了“为尊者讳”之孔颖达:《春秋左传正义·哀公十二年》。

  目的。哀公十二年《经》云:“夏五月甲辰,孟子卒。”《传》云:“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左氏解释《春秋》书法之含义,正说明这条记载为孔子特笔。值得重视的是“孟子卒”的时间在鲁哀公十二年,此时的“鲁春秋”犹有昭夫人出于“吴”的记载,这证明《春秋》的最后定型,确在鲁哀公十一年孔子“自卫反鲁”之后。《史记·孔子世家》载孔子作《春秋》在他正《乐》删《诗》序《易》之后,其言可信。

  《史记·赵世家》云:“孔子闻赵简子不请晋君而执邯郸午、保晋阳(事又见《左传》定公十三年),故书《春秋》曰‘赵鞅以晋阳叛’。”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秦)缪公薨。葬殉以人,从死者百七十人,君子讥之,故不言卒。”《左传》文公六年云:“秦伯任好卒。以子车氏之三子奄息、仲行、儿虎为殉,皆秦之良也。国人哀之,为之赋《黄鸟》。君子曰:秦穆之不为盟主也,宜哉。死而弃民。先王违世,犹诒之法,而况夺之善人乎!《诗》曰:人之云亡,邦国殄瘁。”无善人之谓。若之何夺之?古之王者,知命之不长,是以并建圣哲,树之风声,分之采物,著之话言,为之律度,陈之艺极,引之表仪,予之法制,告之训典,教之防利,委之常秩,道之以礼则,使毋失其土宜,众隶赖之而后即命。圣王同之。今纵无法以遗后嗣,而又收其良以死,难以在上矣。君子是以知秦之不复东征也。据《史记》,《春秋》不载秦穆公之卒,是因为作者对他以人殉葬不满。《左传》所载,则为君子批评穆公的具体内容。

  《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载:“鲁哀公问于仲尼曰:春秋之记曰:冬十二月,崑霜不杀菽。”何为记此?‘仲尼对曰:’此言可以杀而不杀也。夫宜杀而不杀,桃李冬实。天失道,草木犹犯干之,而况于人君乎?“春秋》僖公三十三年载:十有二月……崑霜不杀草,李梅实。”如果《韩非子》所引的“春秋”即“鲁春秋”我们可以举出它与今《春秋》有以下几点不同。1.《韩非子》引文作“菽”而《春秋》作“草”2.《韩非子》引文中的“桃李”春秋》作“李梅”两者文字不同,先后次序也不相同;3.《韩非子》“桃李”后有“冬”字,而《春秋》无。当然,《韩非子》所载,未必可信,宋王应麟已认为文中所载,“恐非夫子之言”立论从严,我们认为《韩非子》的记载不足以成为孔子修《春秋》的证据,但胡念贻先生认为《韩非子》的有关记载“见于僖公二(盖为”三“之笔误)十三年”并由此得出结论说:鲁哀公所传习的春秋,即我们今天所见到的《春秋》。这一结论似可商榷。

  陈寿祺曰:窃观《孟子》言孔子作《春秋》。作之云者,虽据旧史之文,必有增损改易之迹。《不修春秋》曰:‘雨星不及地尺而复。’君子修之曰:‘星陨如雨。’诸侯之策曰:‘孙林父、宁殖出其君。’孔子书之曰:‘卫侯衎出奔晋。’晋文公召王而朝之,孔子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鲁春秋》去昭夫人之姓曰‘吴’,其卒曰‘孟子卒’,孔子书孟子卒,而不书‘夫人’‘吴’,此其增损王应麟:《困学纪闻》卷六。

  胡念贻:《枙左传枛的真伪和写作时代问题考辨》,载《文史》第十一辑。

  改易之验,见于经典者也。……太子独记‘子同生’,而不及子赤、子野、襄公,则知此为《春秋》特笔,以起不能防闲文姜之失;妾母独录惠公仲子、僖公成风,而略于敬嬴、定姒、齐归,则知此亦《春秋》特笔,以著公妾立庙,称夫人之始;有年、大有年,惟见桓三年及宣十六年,盖承屡祲之后,书以志幸;王臣书字,惟见隐三年及昭二十三年、二十六年,盖兆世卿之乱王室,书以示讥。则其他之删削者夥矣。外大夫奔书字,惟见文十四年宋子哀,盖褒其不失职;外大夫见杀书字,惟见桓二年孔父,盖美其死节;公子季友、公弟叔肸称字,季子、高子称子,所以嘉其贤;齐豹曰‘盗’,三叛人名,所以斥其恶。公薨以不地见弑,夫人以尸归见杀,师以战见败,公夫人奔曰孙,内杀大夫曰刺,天王不言出,凡伯不言执,与王人盟不言公,皆《春秋》特笔也。是知圣人修改之迹,不可胜数,善善恶恶,义逾衮钺,然后是非由此明,功罪由此定,劝惩由此生,治乱由此正,故曰:《春秋》,天子之事也。苟徒因仍旧史,不立褒贬,则诸侯之策,当时未始亡也,孔子何为作《春秋》?且使孔子直写鲁史之文,则《孟子》何以谓之作?则知我罪我安所征?乱臣贼子安所惧?“皮锡瑞云:陈氏引《春秋》书法,兼采三传,求其增损改易之迹,可谓深切著明。”刘师培曰:《经》出孔修,弗以史文为据,亦与赴告之词不同,本传所诠,至为昭悉。襄二十年《传》曰:名藏在陈寿祺:《左海文集》卷四下“答高雨农舍人书”。

  皮锡瑞:《经学通论四·春秋》:“论孔子作春秋增损改易之迹可寻非徒因仍旧史”。

  诸侯之策,曰孙林父、宁殖出其君。‘宣十四年卫杀孔达,《传》曰:’遂告于诸侯:“寡君有不令之臣达,构我敝邑于大国,既服其罪矣。”‘僖廿四年天王居郑,《传》曰,王使来告难:’不谷不德,得罪于母弟之宠子带,鄙在郑地氾,敢告叔父。‘此均《经》异告词之证,亦即《经》殊旧史之证也。如云赴告必书,则京师告讥,明著隐《传》,何以事弗书《经》?且君举必书,语详庄《传》,然公不视朔,不举斯书。又鲁臣聘晋,相继于朝,襄《传》谓’史不绝书,府无虚月,《经》文所书,亦仅数事。是知《经》文所略,恒为史策所详,史策所无,亦或《经》文所有,证以本传,其谊炳然矣。“陈氏、刘氏所论,均可为孔子改造《春秋》之证。三、关于《春秋》的”微言大义“春秋》究竟是否含有”微言大义“历代大多数学者的回答都倾向于肯定。《公羊》、《谷梁》两传更是致力于在《春秋》的字句之间探求圣人褒贬的”微言大义“它们解经的宗旨即在于此。但否定《春秋》寓有深意的也不乏其人。宋郑樵就说过”诸儒之说《春秋》有以为褒贬俱无者“近来随着对孔子作《春秋》的怀疑,否定《春秋》”微言大义的学者也渐趋增多。如洪业说:自来以今《春秋》归诸孔子笔削,求其微言大义于字里行间者,殆未得其实矣。笔者以为:《春秋》固然不是每字每句都含褒贬,但也并非全无寄刘师培:《春秋左氏传例略》。

  郑樵:《六经奥论》卷四“春秋总辨”。洪业:《春秋经传引得序》。

  托。

  下面举出比较明显的一些方面来加以论述。

  (一)《春秋》命意

  “春秋”作为史书之通名,孔子之前就早已存在,孔子袭用“春秋”之名作为自己著作的专名,用意何在呢?

  《孟子·离娄下》云:

  王者之迹熄而《诗》亡,《诗》亡然后《春秋》作。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

  这段话的意思是说:《乘》、《梼杌》、《春秋》这类史书名称虽异而性质实同,而孔子的《春秋》即从中取义。那么,这些史书的实质到底是什么?孔子又从中窃取了何“义”?

  晋、楚、鲁三国史书的原貌,我们今天已无法见到(《国语》保留了三国的一些史料,《竹书纪年》也保存了晋国史记的部分资料,《鲁春秋》则主要存在于《春秋》、《左传》之中),但因为它们作用相同,因此通过举一反三,互相印证,还可以考见这些书的性质。

  朱熹注《孟子》,在解释“楚之《梼杌》”时说:“梼杌,恶兽名,古者因以为凶人之号,取记恶垂戒之义也。”“梼杌”为恶兽名,见于《神异经·西荒经》,“梼杌”为凶人之号,也屡见载籍。《左传》文公十八年云:“颛顼氏有不才子,不可教训,不知话言,告之则顽,舍之则嚚,傲很明德,以乱天常,天下之民谓之梼杌。此三族也,世济其凶,增其恶名。”《史记·五帝本纪》也有类似的说法。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

  朱熹认为楚之《梼杌》取义于“记恶垂戒”,可以在先秦文献中得到验证。

  《国语·楚语上》载申叔时之言曰:“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楚之所谓“春秋”,盖即“梼杌”之异名,它的功用在于劝善惩恶,这里说得十分清楚。《隋书·经籍志二》载,晋太康元年,发魏襄王冢,得魏国史记。其中记晋国之事,“起自殇叔,次文侯、昭侯,以至曲沃庄伯,尽晋国灭。”这部分史料当是晋《乘》残余,其文意“大似《春秋经》”,正说明二者笔法相似,性质相类。《国语·晋语七》:“悼公与司马侯升台而望曰:‘乐夫!’对曰:‘临下之乐则乐矣,德义之乐则未也。’公曰:‘何谓德义?’对曰:‘诸侯之为,日在君侧,以其善行,以其恶戒,可谓德义矣。’公曰:‘孰能?’对曰:‘羊舌肸习于春秋。’乃召叔向使傅太子彪。”“习于春秋”,便可导君行善而惩戒其恶,也正说明春秋的作用。不仅晋、楚两国的春秋有劝戒作用,当时各国春秋也无不如此。《墨子》所引周、燕、宋、齐之“春秋”,或劝敬祭祀,或戒杀无辜,无不寓有劝戒之义。

  由此可见,“春秋”作为史籍的通名,早在孔子之前就已经具备了特定的内涵,即劝善惩恶。孔子以“春秋”名书,也正取义于此。这里需要加以区别的是:孔子以前的史书,或是直书其事而善恶自见,或是通过议论将褒贬之意表而出之,叙事本身并没有什么深意;而孔子作《春秋》,“窃取”古史褒贬惩戒之“义”,却是意在笔先,有的放矢。孔子既有意于抑扬人事,又不愿以空言载道,甚至连历史事件的过程也付诸阙如,那就只有斟酌文辞,通过独特的“书法”来表现自己的主观意向,这便是所谓“春秋笔法”。《左传》成公十四年说《春秋》的功用在于“惩恶而劝善”,道出了作者的本意。《孟子·滕文公下》说“孔子成《春秋》而乱臣贼子惧”,也正是因为《春秋》具有惩恶劝善的功用。

  (二)正名

  诸侯擅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这是孔子正名的一个突出例证。

  春秋时期,诸侯竞雄,吴、楚之君僭号称王史不绝书。残存的《竹书纪年》有“楚共王”“越王”之称,《国语》中吴、楚、越三国之君称王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金文中诸侯各国也多有称王者。《左传》与《春秋》在称谓上较为统一,叙事时吴、楚之君称“子”的情况颇多,但仍可看出称僭号之君为“王”是春秋时期的普遍情形。试以楚君称王为例举其大概。

  《左传》宣公四年:“庄)王使巡师曰:‘吾先君文王克息,获三矢焉。伯棼窃其二,尽于是矣。’”

  又,昭公元年伍举对郑人曰:“共王之子围为长。”

  这是楚人称君为王的例子。

  《左传》成公十三年晋侯使吕向绝秦,有“天诱其衷,(楚)成王陨命”之辞,又称成王、穆王、庄王为“楚三王”。

  这是诸侯称楚君为王的例子。

  《左传》成公二年称“楚)庄王欲纳夏姬”,又称“及共王即位”云云。

  这是《左传》叙事称楚君为王的例子。

  《左传》襄公五年:“君子谓:‘楚共王于是不刑。’”

  王国维:《观堂集林》别集“古诸侯称王说”。

  这是《左传》作者议论称楚君为王的例子。

  《左传》昭公十二年:“仲尼曰:‘古也有志,克己复礼,仁也。信善哉!楚灵王若能如是,岂其辱于乾溪?’”又哀公六年载楚昭王不肯移祸于将相,又拒绝郊祭,孔子曰:“楚昭王知大道矣!其不失国也,宜哉!”

  这是孔子称楚君为王的例子。

  楚君称王是如此普遍,连孔子都不得不以“王”相称,足见这是当时约定俗成,不这样称呼就无法开口讲话。虽则如此,孔子作《春秋》,却是一丝不苟,对吴、楚之君,或曰“人”,或称“子”,从来不称“王”。与此相关联的是《春秋》对吴、楚之君一律不书葬。《春秋》宣公十八年:“甲戌,楚子旅卒。”《公羊传》:“何以不书葬?吴、楚之君不书葬,辟其号也。”《礼记·坊记》:“子云: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家无二主,尊无二上。示民有君臣之别也。《春秋》不称楚、越之王丧,礼君不称天,大夫不称君,恐民之惑也。”襄公二十八年《经》书“楚子昭卒”,二十九年又云“公在楚”。《左传》载:“夏四月,葬楚康王。公及陈侯、郑伯、许男送葬,至于西门之外。诸侯之大夫皆至于墓。……”《春秋》对于同盟诸侯书卒者,只要鲁参与会葬,例必书葬,虽小弱如滕、薛、邾、杞等,也不例外。楚为春秋时强国,康王之卒,既明见《春秋》,而鲁国不仅参加会葬,且鲁公亲与其事,此鲁史所当书者。只因楚君僭号称王,有违礼制,故《春秋》不予载录。这突出说明了孔子对名分的重视。杨伯峻说:“吴、楚、越三国国君自称王,若写他们的葬,一定要出现‘葬某某王’诸字,如《左传》襄公二十九年书‘葬楚康王’。这便违反了《坊记》所说‘土无二王’的原则了。”所以,“春秋》全经的确没有写过楚、吴、越君之葬”。孔子极重视“正名”,曾说:“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论语·子路》所载孔子之言,更对“正名”的重要性作了充分的发挥。他说:“必也正名乎!”又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对吴、楚僭号之君贬称曰“子”,不书其葬,《春秋》以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来指称诸侯,正是为了正名。在孔子正名的表象下,还隐含着更深一层的含义,那就是他的大一统理想。《诗经》上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孔子自己也不止一次地说过“天无二日,土无二王”的话。孔子对吴、楚僭号之君的贬抑,充分说明他在苦心孤诣地维护周王朝天下共主的地位。

  (三)书弑

  春秋时代臣子杀死国君的情况很多,当时史官记载其事,就有称“弑”的,但并不十分严格。

  如,《国语·周语上》称“鲁人杀懿公”,《鲁语上》称“晋人杀厉公”、“楚公子围)杀郏敖而代之”,《晋语一》称“武公伐翼,杀哀侯”(《左传》记载略同),《晋语二》称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前言》。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前言》。《左传·成公二年》。

  《诗·小雅·北山》。

  见《礼记·坊记》及《曾子问》。

  “里克)杀奚齐、卓子”,《晋语三》称“晋人杀怀公”(《左传》同);《春秋事语》称“公子庆父杀子烦(般)而立公子启方”、“吴子余蔡(祭)观周(舟),闽(阍)人杀之”;《竹书纪年》称“周)携王为晋文公所杀”、“郑杀其君某”“越王)不寿立十年见杀”,《左传》文公十年叙宋襄夫人杀宋昭公事称“夫人王姬使帅甸攻而杀之”,宣公十年载夏征舒弑陈灵公云“自其厩射而杀之”,成公十年载“郑人杀伕立髡顽”。

  这是臣弑君而称“杀”。

  又如,《春秋事语》称“共中(仲)使卜奇贼闵公于武讳(《左传》略同),《竹书纪年》云”夫人秦嬴贼君公于高寝之上“左传》庄公三十二年载”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

  这是臣弑君而称“贼”。

  今本《春秋》记载臣下杀死君主的情况共二十六次(内讳不书者四例,书“卒”者三例不计在内),有二十五例称“弑”,其中哀公四年“盗杀蔡侯申”一条作“杀”,但《公羊》、《谷梁》所据经文都作“弑”(《左传》不载此条)。杨伯峻云:“公羊》、《谷梁》俱作‘弑’。‘杀’、‘弑’二字古书混乱者多矣。”言下之意以为《经》本作弑,其言当可据信。这样,二十六例杀死国君便都书作“弑”而无一例外。《左传》对此加以归纳说:“凡自内虐其君曰弑,自外曰戕。”这符合《春秋》的实际情况。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哀公四年》。《左传·宣公十八年》。

  《春秋》书“弑”,笔法严谨,其意义何在呢?

  “杀”的含义比较笼统:天子、诸侯对大夫可以称“杀”,大夫之间、大夫对于天子、诸侯也可以称“杀”,正义的施于非正义的可以称“杀”,非正义的加之于正义的也可以称“杀”。总之,一切以暴力手段置人于死地的行为都可以称杀。称“贼”的情况与“杀”也有某些相似之处。如果臣弑君、子弑父也称“杀”、“贼”的话,上下等级关系和是非曲直都将无法分辨。称“弑”则不然。只要是“弑”,便是犯上作乱,便是臣不臣,子不子。孔子以为大逆不道,莫过于“弑君弑父”。《论语·先进》:“季子然问:‘仲由、冉求可谓大臣与?’子曰:‘吾以子为异之问,曾由与求之问!所谓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则止,今由与求也,可谓具臣矣。’曰:‘然则从之者与?’子曰:‘弑父与君,亦不从也。’”这段话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孔子称“弑”的特定含义,同时也表明孔子把弑君弑父看作是最坏的事情。《论语·宪问》载孔子告哀公语曰:“陈恒弑其君,请讨之。”《左传》哀公十四年云:“六月)甲午,齐陈恒弑其君壬于舒州。孔丘三日齐(斋)而请伐齐,三。”从中可以看出孔子对篡弑的态度。《春秋》对“自内虐其君”的事件一律称“弑”,是对乱臣贼子的有力诛伐,也是孔子拨乱反正的一个实际行动。

  (四)隐讳

  刘知几说:“汲冢竹书《晋春秋》及《纪年》之载事也,如重耳出奔,惠公见获,书其本国,皆无所隐。”他同时又指出:鲁史之有《春秋》也,外为贤者,内为本国,事靡洪刘知几:《史通·惑经》。

  纤,动皆隐讳。

  刘氏注意到《晋春秋》和《纪年》与《春秋》的区别,这很有意义。三传(特别是《公羊》、《谷梁》)对《春秋》隐讳之例发明甚多,这里只能举其中最明显的略加说明。

  最突出的是内讳弑。

  秉笔直书是我国古代史官的优良传统,如董狐之讨赵盾,齐史之书崔弑,或诛责从严,或杀身以殉,对那些当权的“乱臣贼子”,不予分毫回护。而鲁国隐、闵、般三君被弑(桓公为齐人所杀不计在内),《春秋》无据实直书者。

  《左传》隐公十一年:“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

  《春秋》称:“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传》闵公二年:“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齿奇贼公于武闱。”

  《春秋》称:“秋八月辛丑,公薨。”

  《左传》庄公三十二年:“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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