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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左传》以事解经

  在《春秋》三传之中,《公羊》、《谷梁》往往逐字逐句解释经文,推阐《春秋》之义;《左传》虽然也重视阐发经义,但与《公》、《谷》相比,它更注重补充史实。《左传》较多叙述历史事件这一特点,导致了人们对它与《春秋》关系的怀疑。一些学者据此提出《左传》并非为《春秋》作传,而是一部独立的史书。

  刘逢禄曰:“左氏以良史之材,博闻多识,本未尝求附于《春秋》之义。”皮锡瑞曰:若《左氏》之书,据太史公《十二诸侯年表》则曰‘左氏春秋’而不言传;据严彭祖引《观周篇》之文,则言为《传》与《春秋》相表里,而不言是释《经》;据杜注:郑伯归不书,郑不告入。刘逢禄:《箴膏肓评》。

  卢氏植、王氏接,则谓囊括古今,成一家之言,不主为《经》发;据高氏祐、贺氏循,则并目之为史。是汉、晋诸儒言《左氏》者,莫不以为纪事之书,所谓载记之传是也。“当代学者持此种观点的,也不乏其人。如,赵光贤说:应该说《左传》与《春秋》原本是各自独立的两部书,《左传》并不是依附《春秋》而存在的。……《左传》原系杂采各国史书而成,最初不过是一种史事汇编的性质,并非编年之史,原是一部独立的书,与《春秋》无关。”应该承认,以上各家认为《左传》博闻多识囊括古今具有史事汇编的性质,都有一定的道理。问题在于:肯定《左传》详于叙事是否足以否定《左传》为《春秋》作传?本章拟从对《左传》以事解经的具体分析入手,论证这一解经方法的合理性,进而揭示《左传》叙事意在解经这一事实。

  一、以事解经方法之产生

  《左传》采取以事解经的方法,有其特定的背景和原因。对此不可不作具体分析。

  (一)《春秋》的特点

  《史记·孔子世家》云:孔子)因史记作《春秋》,上至隐公,下讫哀公十四年,十二公。据鲁,亲周,故殷,运之皮锡瑞:《经学通论四·春秋》:论左氏传止可云载记之传刘安世已有经自为经传自为传不可合一之说。

  赵光贤:《枙左传枛编撰考》(上),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8月版《古史考辨》。

  三代。约其文辞而指博。故吴、楚之君自称王,而《春秋》贬之曰‘子’;践土之会实召周天子,而《春秋》讳之曰‘天王狩于河阳’。推此类以绳当世。“又云:(孔子)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汉书·艺文志》云:《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根据孔子创作《春秋》的具体情况及其特点,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孔子修《春秋》的资料依据“史记”,即有关的历史记载,这决定了《春秋》的内容与史实密不可分。

  第二,《春秋》“约其文辞”,记事不具体。仅据《春秋》标题式的记载,后人无法了解历史事件的全貌,也看不出历史事件之间的相互联系。

  第三,《春秋》参考旧史而加以笔削,在史实的取舍选择、措辞立意等方面都有不同于旧史的地方,不联系史实加以比较,就无从了解《春秋》与旧史的区别,也就难以知晓《春秋》的含义。宋家铉翁云:“昔夫子因鲁史而修《春秋》,始者《春秋》、鲁史并传于世,学者观乎鲁史可以得圣人作经之意,其后立《春秋》。而战国鲁史散佚不传,左氏采摭一时之事以为之传,将使后人因传而求经也。……吁!使左氏不为此书,后之人何所考据而以知当时事乎!不知当时事,何以知圣人意乎。”家氏论《左传》事实与理解经文的关系,值得参考。

  家铉翁:《春秋集传详说·纲领·评三传下》。

  第四,孔子笔削,抑扬褒贬,自出心裁,是《春秋》精髓之所在。有些内容虽“不可以书见”,但并非与《春秋》无关。恰恰相反,它们是把握《春秋》微意之关键。

  因此,补充《春秋》不便明载的一些“事实”,帮助人们理解经文,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在《左传》作者看来,所谓《春秋》笔法,即是指孔子对史实的独特理解和处理。这种独特之处,必须联系历史事实及其相关背景方能领悟。请看隐公元年《左传》对《春秋》书法的解说:

  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

  三月,公及邾仪父盟于蔑,邾子克也。未王命,故不书爵。曰仪父,贵之也。

  夏四月,费伯帅师城郎。不书,非公命也。

  书曰:“郑伯克段于鄢。”段不弟,故不言弟;如二君,故曰克;称郑伯,讥失教也:谓之郑志。不言出奔,难之也。

  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天子七月而葬,同轨毕至;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八月,纪人伐夷。夷不告,故不书。

  有蜚,不为灾,亦不书。

  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

  (公子豫)及邾人、郑人盟于翼。不书,非公命也。

  新作南门,不书,亦非公命也。

  十二月,祭伯来,非王命也。

  众父卒,公不与小敛,故不书日。

  《春秋》笔削与褒贬之义,必须参之相关事实方始明了。这就是左氏对《春秋》书法与史实关系的理解。既然如此,《左传》采取以事解经的方法,也就毫不足怪了。

  (二)弟子退而异言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是以孔子明王道,干七十余君,莫能用,故西观周室,论史记旧闻,兴于鲁而次《春秋》,上记隐,下至哀之获麟,约其辞文,去其烦重,以制义法,王道备,人事浃。……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汉书·艺文志》亦云:“春秋》)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

  据《史表》、《汉志》之文,《左传》不仅在历史事实方面与《春秋》联系紧密,而且具有特殊的针对性。《春秋》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导致弟子退而异言,左丘明“论本事而作传”,并非浮泛无当,而是有的放矢。在作者看来,离开事实说《春秋》,凭虚蹈空,准的无依,就难免言人人殊,以失其真。只有依据史实,才能准确揭示《春秋》之义。事实证明,作者的这一认识是正确的。在许多情况下,史实是理解《春秋》的根本前提。《春秋》所载同一事件,由于对事实的理解有出入,三传的解说有时相去甚远。这样的例子在传文中不胜枚举,兹仅以隐公初年为例,略加举证。

  例一:

  隐公元年《经》:夏五月,郑伯克段于鄢。

  《公羊传》:克之者何?杀之也。杀之则曷为谓之克?大郑伯之恶也。曷为大郑伯之恶?母欲立之,己杀之,如勿与而已矣。

  《谷梁传》:克者何?能也。何能也?能杀也。何以不言杀?见段之有徒众也。……于鄢,远也。犹曰取之其母之怀中而杀之云尔,甚之也。然则为郑伯者宜奈何?缓追逸贼,亲亲之道也。

  《左传》:大叔出奔共。……如二君,故曰克。……不言出奔,难之也。

  例二:

  隐公元年《经》: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

  《公羊传》:惠公者何?隐之考也。仲子者何?桓之母也。何以不称夫人?桓未君也。……桓未君则诸侯曷为来赗之?隐为桓立,故以桓母之丧告于诸侯。然则何言尔?成公意也。其言来何?不及事也。其言惠公仲子何?兼之。兼之非礼也。何以不言及仲子?仲子微也。

  《谷梁传》: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礼,赗人之母则可,赗人之妾则不可,君子以其可辞受之。其志,不及事也。

  《左传》:秋七月,天王使宰咺来归惠公、仲子之赗。缓,且子氏未薨,故名。……赠死不及尸,吊生不及哀。豫凶事,非礼也。

  例三:

  隐公元年《经》:冬十有二月,祭伯来。

  《公羊传》:祭伯者何?天子之大夫也。何以不称使?奔也。奔则曷为不言奔?王者无外,言奔则有外之辞也。

  《谷梁传》:来者来朝也。其弗谓朝何也?寰内诸侯,非有天子之命不得出会诸侯。不正其外交,故弗与朝也。

  《左传》:十二月,祭伯来,非王命也。

  例四:

  隐公二年《经》: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

  《公羊传》:夫人子氏者何?隐公之母也。何以不书葬?成公意也。何成乎公之意?子将不终为君,故母亦不终为夫人也。

  《谷梁传》:夫人薨,不地。夫人者,隐之妻也。卒而不书葬,夫人之义,从君者也。

  杜注:桓未为君,仲子不应称夫人。隐让桓以为大子,成其母丧以赴诸侯,故《经》于此称夫人也。

  隐公元年《左传》云:宋武公生仲子,仲子生而有文在其手,曰“为鲁夫人”,故仲子归于我,生桓公而惠公薨,是以隐公立而奉之。

  例五:

  隐公三年《经》:夏四月辛卯,尹(君)氏卒。

  《公羊传》: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称尹氏何?贬。曷为贬?讥世卿。世卿,非礼也。

  《谷梁传》:尹氏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之也?于天子之崩为鲁主,故隐而卒之。

  《左传》: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

  如上所示,三传解经,与其对史实的把握关系极为密切:对史实认知相近者,理解经文含义也较为接近;反之,对史实认知相去较远者,理解经义距离也随之加大。有时因为认知史实的差异,《左传》与《公羊》、《谷梁》对经文的理解显得格格不入(如例一),甚或是风马牛不相及(如例五)。而三传阐释经义可信与否,也首先取决于它们掌握的史料是否准确。事实确凿可据,才有可能正确理解经文;事实有误,就不可能正确诠释《春秋》之义。由此看来,左丘明“论本事而作传”,正是釜底抽薪,从根本上杜绝凭主观臆测说经的明智之举。

  二、《左传》以事解经举要

  杜预曰:“传》或先《经》以始事,或后《经》以终义,或依《经》以辩理,或错《经》以合异,随义而发。”孔颖达曰:“先《经》者,若隐公不书即位,先发仲子归于我;卫州吁弑其君完,先发庄公娶于齐。如此之类,是先《经》以始事也。后《经》者,昭二十二年王室乱,定八年乃言刘子伐盂以定王室;哀二年晋纳蒯聩于戚,哀十五年乃言蒯聩自戚入卫。如此之类,是后《经》以终义也。依《经》者,《经》有其事,《传》辩其由:隐公不书即位而求好于邾,故为蔑之盟,案其《经》文,明其归趣。如此之类,是依《经》以辩理也。错《经》者,若地有两名,《经》、《传》互举,及《经》侵《传》伐,《经》伐《传》侵,于文虽异,于理则合。如此之类,是错《经》以合异也。”杜注孔疏,从总体上揭示了《左传》所叙事实与经文的关系,概括了《左传》解经的体例和方法,大体上是符合实杜预:《春秋序》。

  孔颖达:《春秋序疏》。

  际情况的。令人稍感遗憾的是,他们没有对以事解经的合理性直接作出说明,以致后人对这一问题仍然存有疑虑。《左传》叙述史实对于理解经文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叙因果著本末

  原因和结果,同为历史事件的重要内容,它们不仅相互之间联系紧密,不可分割,而且都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有关人、事的认识和评价。因此,就一般意义而言,了解起因和结果是理解一起历史事件的极为重要的步骤。《春秋》简略,一般只记结果而不录过程,因而常常原委不明,也有少数条目不及结果。因果不明,必然会影响人们对它的理解。这一点,甚至是主张舍传求经的人也不得不承认。如宋代赵鹏飞云:“吾读《春秋》至此间(僖公十八年),有不可考而求《传》者五:隐二年郑人伐卫,《经》无兵端;庄十七年齐人执郑詹、僖四年齐人执陈涛途,无罪端;十五年晋侯及秦伯战于韩,《经》有事端亦无兵故;今齐桓卒未葬而宋及三国伐齐,则事端兵故《经》皆无其文。”有时,《春秋》记事,由于因果不明,一些事件的发生显得违背常理而完全不可理解。在此种情况下,想要正确理解经文,揭示事物的因果联系就成了唯一有效的手段。如:

  例一:

  桓公二年《经》载:“秋七月,杞侯来朝。”又载:“九月,入杞。”《左传》云:“秋七月,杞侯来朝,不敬。杞侯归,乃谋伐之。”又云:“九月,入杞。讨不敬也。”

  例二:

  赵鹏飞:《春秋经筌》卷七。

  桓公十二年《经》载:“秋七月丁亥,公会宋公、燕人,盟于谷丘。”“公会宋公于虚。”“冬十有一月,公会宋公于龟。”又载:“十有二月,及郑师伐宋。丁未,战于宋。”《左传》云:“公欲平宋、郑。秋,公及宋公盟于句渎之丘。宋成未可知也,故又会于虚。冬,又会于龟。宋公辞平,故与郑伯盟于武父。遂帅师而伐宋,战焉,宋无信也。”

  例三:

  桓公十七年《经》载:“二月丙午,公会邾仪父,盟于趡。”又载:“秋)及宋人、卫人伐邾。”《左传》:“伐邾,宋志也。”

  例四:

  僖公二十七年《经》载:“二十有七年春,杞子来朝。”又载:“乙巳,公子遂帅师入杞。”《左传》:“二十七年春,杞桓公来朝,用夷礼,故曰子。公卑杞,杞不共也。”又云:“秋,入杞,责礼也。”

  例五:

  成公九年《经》载:“公会晋侯、齐侯、宋公、卫侯、郑伯、曹伯、莒子、杞伯同盟于蒲。”又载:“晋人执郑伯。”“晋栾书帅师伐郑。”《左传》云:“楚人以重赂求郑,郑伯会楚公子成于邓。”杜注:“为晋人执郑伯传。”

  以上各例,由于因果不详,经文相关内容间的联系晦不而明,读来令人费解。《左传》补充相关史实及其背景,前因后果,一目了然。《公羊》、《谷梁》两传于事之因果多不能置辞,有时勉强解释经文,也不免出现谬误。如,桓公十二年《谷梁传》云:“非与所与伐战也。不言与郑战,耻不和也。于伐与战,败也。内讳败,举其可道者也。”《谷梁传》认为鲁与郑战,《经》不明言,是因为耻盟国不和。言战不言败是为鲁讳。啖助云:“此传不知省文之义,故云尔。且按自此后,鲁常与郑和而同伐宋,故知此传误矣。”如果《谷梁传》作者了解事件的因果,就不至于出现这样的失误。

  本末指事件的终始过程。历史事件的发生,总有一个过程。《春秋》所载,是孔子笔削的结论,而孔子操觚之依据,则离不开事件发生的经过及具体内容。《左传》援引孔子言论补充、解释经文的一些条目,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如:

  例一:

  文公二年《经》载:“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传》明臧文仲听夏父弗忌之言跻僖公为逆祀,称:“仲尼曰:‘臧文仲,其不仁者三,不知者三。下展禽,废六关,妾织蒲,三不仁也。作虚器,纵逆祀,祀爰居,三不知也。’”

  例二:

  宣公二年《经》载:“秋九月乙丑,晋赵盾弑其君夷皋。”《传》载其事,称:“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赵宣子,古之良大夫也,为法受恶。惜也,越竟乃免。’”

  例三:

  宣公九年《经》载:“陈杀其大夫泄冶。”《传》述其事,称:“孔子曰:《诗》云:民之多辟,无自立辟。”其泄冶之谓乎?

  例四:

  襄公二十五年《经》载:“六月壬子,郑公孙舍之帅师入陈。”又载:“冬,郑公孙夏帅师伐陈。”《传》详子产对晋人啖助:《春秋集传辨疑》卷二。

  之辞,称:“仲尼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言之无文,行而不远。晋为伯,郑入陈,非文辞不为功。慎辞哉!”

  例五:

  昭公二十年《经》载:“秋,盗杀卫侯之兄絷。”《传》详其经过,且云:“琴张闻宗鲁死,将往吊之。仲尼曰:齐豹之盗,而孟絷之贼,女何吊焉?君子不食奸,不受乱,不为利疚于回,不以回待人,不盖不义,不犯非礼。”

  如上所举,孔子对有关人事的评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件具体内容的理解之上。这些内容,给孔子以启发触动,并直接影响到《春秋》笔削的褒贬意向及其措辞。反过来,要想正确把握《春秋》的寓意,也就不能不了解这些内容。这本是个极为简单的道理。

  《公羊》、《谷梁》两传,叙述史实虽不如《左传》普遍,但也深知事实对于解经的重要意义。《谷梁传》庄公十七年云:“将有其末,不得不录其本也。”《公羊》、《谷梁》两传解经,时而详叙事之本末,正是因为本末终始密不可分。刘师培指出:“古春秋记事成法,今不可考。惟《墨子·明鬼篇》所述有周、燕、齐、宋各春秋,于杜伯、庄子仪诸事,爰始要终,本末悉昭,则记事以详为尚矣。孔子所修鲁史以春秋名,则记事之法,必符史官所记。故以经教授,虽资口述,然经文而外,恒有附记之文,丘明作传,即本于斯。如晋侯围原示信事,见于《左传》僖二十五年,《韩非子·外储说左篇》甄引其文,谓孔子闻而记之,则丘明所述,本于孔子所记。故记事贵详,上符春秋成法。近世之儒,转以其文则史疑《左传》,殆昧于春秋之例矣。”(二)别异同昭事实《春秋》出于鲁史,属辞比事,与史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经文惜墨如金,一般都是以一句话概括一件事,很少涉及事件的具体内容。这样,就有可能抹煞事物间本来存在的差异,从而使得经文的含义隐晦不明。

  如,隐公七年《经》云:“夏,城中丘。”《公羊传》云:“中丘者何?内之邑也。城中丘何以书?以重书也。”《谷梁传》云:“城为保民为之也,民众城小则益城。益城无极。凡城之志皆讥也。”《春秋》所载城事二十有余,是否都是“以重书”,或如《谷梁传》所言“凡城之志皆讥”?实际情况远不是那么简单。《左传》隐公七年云:“夏,城中丘,书不时也。”庄公二十九年《传》云:“冬十二月,城诸及防,书时也。凡土功,龙见而毕务,戒事也。火见而致用,水昏正而栽,日至而毕。”以此而推,城有“时”与“不时”之别。《春秋》所载桓公十六年冬城向,文公十二年冬城诸及郓、宣公八年冬城平阳、成公四年冬城郓、九年冬城中城、襄公十三年冬城防、定公六年冬城中城等,都属于“书时”一类。隐公九年夏城郎,桓公五年夏城祝丘,哀公四年夏城西郛,五年春城毗等,都属于“书不时”一类。“时”与“不时”之外,又有特例,不可一概而论。如庄公三十二年春,城小谷,因齐桓公有私德于鲁,故为管仲城私邑;僖公二年春,诸侯城楚丘而封卫;十四年春,诸侯城缘陵而迁纪;襄公七年夏,城费,因叔仲昭伯“欲善季氏而求媚于南遗”;十九年冬城西郛、城刘师培:《左盦集》卷二“古春秋记事成法考”。

  武城为惧齐;定公十四年冬,因惧晋而城莒父及霄;哀公六年春城邾瑕为备晋。凡此种种,如果不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就很难正确理解经文的意思。

  又如,昭公二年至二十三年,鲁君如晋,至河而复者五,原因各不相同,《春秋》只有一次作了交代。昭公二十三年《经》云:“冬,公如晋,至河,有疾,乃复。”《公羊传》云:“何言乎公有疾乃复?杀耻也。”《谷梁传》云:“疾不志,此其志何也?释不得入乎晋也。”据此可知,《公羊》、《谷梁》两传都认为具体史实与理解《春秋》含义及作者意向有关。其余四次昭公如晋不果,分别在昭公二年、十二年、十三年、二十一年,《春秋》记载相同,都云“公如晋,至河乃复”。然而,因为具体背景有别,这些看起来相同的事件有时却有本质的不同。据《左传》,昭公二年,晋少姜卒,晋侯因非夫人,不敢以私烦诸侯,故辞鲁君;十三年,晋人执季孙意如,昭公如晋,晋侯感到执其卿而朝其君,事有未妥,辞鲁君;二十一年,晋因有军事,无暇待宾,辞鲁君。这三次晋辞鲁公,情况各有不同,而晋国对鲁国都没有什么恶意。昭公十二年,晋不满于鲁而辞其君,是对鲁国不友好的表示。《公羊》、《谷梁》于有关史实多阙,偶尔涉及,也与《左传》不同。昭公二年《公羊传》云:“其言至河乃复何?不敢进也。”《谷梁传》云:“耻如晋,故著有疾也。”又云:“公如晋而不得入,季孙宿如晋而得入,恶季孙宿也。”《谷梁传》昭公十二年云:“季孙氏不使遂乎晋也。”《公》、《谷》两传因所据事件背景资料与《左传》各异,解说经义也判然有别。由此可见记载具体事实,区别不同情况,对于理解《春秋》含义的重要作用。

  复如,《汉书·艺文志》云:“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由于种种原因,《春秋》所载,与历史事实有时并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揭示事实真相就显得更为重要。如:

  例一:

  隐公十一年《经》: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左传》:壬辰,羽父使贼弑公于洩氏,立桓公而讨洩氏,有死者。不书葬,不成丧也。

  例二:

  桓公十八年《经》:夏四月丙子,公薨于齐。

  《左传》:公会齐侯于泺,遂及文姜如齐。齐侯通焉。公谪之,以告。夏四月丙子,享公。使公子彭生乘公,公薨于车。……齐人杀彭生。

  例三:

  庄公三十二年《经》:冬十月己未,子般卒。

  《左传》:八月癸亥,公薨于路寝。子般即位,次于党氏。冬十月己未,共仲使圉人荦贼子般于党氏。

  例四:

  闵公二年《经》:秋八月辛丑,公薨。

  《左传》:秋八月辛丑,共仲使卜軏贼公于武闱。

  例五:

  文公十八年《经》:冬十月,子卒。

  《左传》:冬十月,仲杀恶及视而立宣公。书曰“子卒”,讳之也。

  以上诸例,都是鲁君被杀,而《春秋》以“薨”“卒”书之。

  《春秋》中也有相反的情况,即事实并非弑君而《春秋》书弑。如:

  昭公十九年《经》:夏五月戊辰,许世子止弑其君买。

  《左传》:夏,许悼公疟。五月戊辰,饮大子止之药,卒。大子奔晋。书曰:“弑其君。”君子曰:“尽心力以事君,舍药物可也。”

  类似这样弑而言薨卒、非弑而书弑的例子还有几起。这类条目,《春秋》的记载不仅与历史事实相去甚远,而且真伪杂陈,极易混淆。若不依据事实,澄清真相,就连最基本的史实都无法了解,其他更无从谈起。《左传》对应经文,叙述原委,事实真相因此而明,《春秋》笔削之迹,褒贬之义,也因此而得以显现。

  叶梦得云:“学者多言《春秋》自为一经,不期于传而自明,岂有是哉!且如公子翚实弑隐公而经不载翚弑,赵盾非实弑君而经加之弑,晋文公实召襄王而经言狩,季孙意如实逐昭公而经言孙,若不假之传,则其事何从而见?以《左氏》考之,若董狐书赵盾弑其君;南史书崔杼弑其君;孙林父言臣之名在诸侯之策曰孙林父、宁殖逐其君。以《礼记》考之,若言《鲁春秋》晋里克曰杀其君之子奚齐及其君卓;《鲁春秋》去夫人之姓曰吴,其死曰孟子卒。而杜预又载《汲冢周书》魏史之文曰鲁隐公及邾庄公盟于姑蔑,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周襄王会诸侯于河阳,卫懿公及赤翟战于洞泽之类。此犹可略见古史之体,使古史之文皆止于此,则事之详后世乌得而闻乎!吾以是知《春秋》者古史之凡,而其目则在史,第未必为今之《左氏》尔。”刘知几曰:“必执二传之文,唯取依《经》为主,而于内则为国隐恶,于外则承赴而书,求其本事,大半失实,已于《惑经》篇载之详矣。寻斯义之作也,盖是周礼之故事,鲁国之遗文,夫子因而修之,亦存旧制而已。至于实录,付之丘明,用使善恶毕彰,真伪尽露。向使孔《经》独用,《左传》不作,则当代行事,安得而详者哉?盖语曰:仲尼修《春秋》,逆臣贼子惧。又曰:《春秋》之义也,欲盖而彰,求名而亡,善人劝焉,淫人惧焉。寻《左传》所录,无愧斯言。此则传之于经,其犹一体,废一不可,相须而成。如谓不然,则何者称为劝戒者哉?儒者苟讥左氏作传,多叙《经》外别事。如楚、郑与齐三国之贼弑,隐、桓、昭、哀四君之篡逐,其外则承告如彼,其内则隐讳如此。若无左氏立传,其事无由获知。然设使世人习《春秋》而唯取两传也,则当其时二百四十年行事茫然阙如,俾后来学者兀成聋瞽者矣。”叶梦得、刘知几论《左传》事实对于《春秋》的重要性,颇有说服力,故具列之,以为佐证。

  (三)判得失明书法

  《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孔子作《春秋》,“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春秋》所载事件,是非得失往往不甚了了,需借助于传文而后明。此类例子为数甚夥。这里限于文公初年略举数事。

  例一:

  叶梦得:《春秋考》卷一“统论”。刘知几:《史通·申左》。

  文公二年《经》: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

  《左传》:秋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庙,跻僖公,逆祀也。于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先大后小,顺也。跻圣贤,明也。明顺,礼也。”君子以为失礼。

  例二:

  文公二年《经》:公子遂如齐纳币。

  《左传》:襄仲如齐纳币,礼也。凡君即位,好舅甥,修昏姻,娶元妃以奉粢盛,孝也。孝,礼之始也。

  例三:

  文公三年《经》:夏五月,王子虎卒。

  《左传》:夏四月乙亥,王叔文公卒。来赴,吊如同盟,礼也。

  例四:

  文公四年《经》:夏,逆妇姜于齐。

  《左传》:逆妇姜于齐,卿不行,非礼也。君子是以知出姜之不允于鲁也。

  例五:

  文公五年《经》: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王使召伯来会葬。

  《左传》:五年春,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

  以上所举各例,经文的记载大多连事实都不很明了(如例一至例四),褒贬之义更是无从知晓。《左传》述其事,辨其理,是非得失,一目了然。

  《左传》叙事,往往与解释《春秋》书法的文字相配合。这一类型,除“五十凡”、“君子曰”之外,文中有明显提示的即达一二百处,其中以“书”、“书曰”作提示的有七十余例,出现“不书”五十八例,其余“未书”、“不先书”、“称”、“不称”、“言”、“不言”之类,不一而足。这里以僖公时期为限略举数例。

  例一:

  僖公二年《经》:“虞师、晋师灭下阳。”《左传》云:“晋荀息请以屈产之乘,与垂棘之璧,假道于虞以伐虢。……虞公许之,且请先伐虢。宫之奇谏,不听,遂起师。夏,晋里克、荀息帅师会虞师伐虢,灭下阳。先书虞,贿故也。”

  例二:

  僖公十六年《经》:“冬十有二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邢侯、曹伯于淮。”十七年《经》:“九月,公至自会。”《左传》云:“十七年)师灭项。淮之会,公有诸侯之事未归而取项。齐人以为讨而止公。”又云:“秋,声姜以公故,会齐侯于卞。九月,公至。书曰:‘至自会。’犹有诸侯之事焉,且讳之也。”

  例三:

  僖公十九年《经》:“梁亡。”《左传》云:“梁亡。不书其主,自取之也。初,梁伯好土功,亟城而弗处,民罢而弗堪,则曰:‘某寇将止。’乃沟公宫,曰:‘秦将袭我。’民惧而溃,秦遂取梁。”

  例四:

  僖公二十八年《经》:“冬,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子、秦人于温。”又云:“天王狩于河阳。”《左传》云:“是会也,晋侯召王,以诸侯见,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训。’故书曰:‘天王狩于河阳。’言非其地也,且明德也。”

  例五:

  僖公二十九年《经》:“夏六月,会王人、晋人、宋人、齐人、陈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左传》云:“夏,公会王子虎、晋狐偃、宋公孙固、齐国归父、陈辕涛涂、秦小子慭,盟于翟泉,寻践土之盟,且谋伐郑也。卿不书,罪之也。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

  如上所引,例一,晋主谋伐虢而《经》先书虞;例二,僖公止于齐而《经》称公至自会;例三,梁亡而不书其主;例四,晋侯召周天子会诸侯而《经》云天王狩于河阳。例五,诸侯之卿与会而《经》不书。凡此诸例,《春秋》书法因与事实对照而显得彰明,而《左传》所叙事实,也在解经中体现了自身的价值。《左传》叙事与解经的文字互相配合,可谓相得益彰。

  三、以事解经与孔门家法

  运用历史事实,是孔子及其后人解说《春秋》的法宝。

  (一)孔子不以空言说经

  《春秋繁露·俞序》云:“仲尼之作《春秋》也,上探正天端王公之位,万民之所欲,下明得失,起贤才,以待后圣,故引史记,理往事,正是非,见王公。史记十二公之间皆衰世之事,故门人惑。孔子曰:吾因其行事而加乎王心焉。以为见之空言,不如行事博深切明。”《繁露·精华》云:“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史记·十二诸侯年表》云:“七十子之徒口受其传指,为有所刺讥褒讳挹损之文辞不可以书见也。鲁君子左丘明惧弟子人人异端,各安其意,失其真,故因孔子史记具论其语,成《左氏春秋》。”《汉书·艺文志》云:“左丘明)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春秋》“不可以书见”的内容,是孔子微意之所在,而要将《春秋》“刺讥褒讳挹损”之义揭示出来,就必须联系这些“不可以书见”的事实。孔子口授弟子在前,左丘明“论本事而作传”在后,实际上都贯彻了孔子“不以空言说经”的意图。

  (二)子夏说《春秋》重“萌”“渐”

  《史记·孔子世家》云:“孔子在位听讼,文辞有可与人共者,弗独有也。至于为《春秋》,笔则笔,削则削,子夏之徒不能赞一辞。”子夏是孔门高弟,长于《春秋》之学。他对于《春秋》的见解,已难窥其全,而他解说《春秋》的基本方法犹可考见。《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云:“患之可除,在子夏之说《春秋》也:善持势者,蚤绝其奸萌。”又云:“子夏曰:‘《春秋》之记臣杀君,子杀父者,以十数矣。皆非一日之积也,有渐而以至矣。’凡奸者,行久而成积,积成而力多,力多而能杀,故明主蚤绝之。”《春秋繁露·俞序》云:“故子夏言《春秋》重人,诸讥皆本此,或奢侈使人愤怨,或暴虐贼害人,终皆祸及身。”又云:“故卫子夏言:有国家者不可不学《春秋》,不学《春秋》则无以见前后旁侧之危,则不知国之大柄,君之重任也。故或胁穷失国,掩杀于位,一朝至尔。苟能述《春秋》之法,致行其道,岂徒除祸哉,乃尧舜之德也。”《繁露·二端》云:“春秋》至意有二端,……小大微著之分也。夫览求微细于无端之处,诚知小之为大也,微之将为著也。”《繁露》概括《春秋》“至意”,与子夏之重“萌”、“渐”若合符节。《孟子·离娄下》云:“晋之《乘》、楚之《梼杌》、鲁之《春秋》,一也。其事则齐桓、晋文,其文则史。孔子曰:‘其义则丘窃取之矣。’”洪业曰:“孔门《春秋》之教,有文,有义,文则旧史之陈篇,义则孔子之新裁;文则属辞比事,有时而失之乱,学者习之深,然后可免;义则君人者将持势除患,蚤绝奸萌,虽乱臣贼子闻之而亦惧也。孟子谓孔子‘作《春秋》’,‘成《春秋》’者,其意在此而不在彼欤?”《春秋》之文,据旧史笔削而成,《春秋》之义,赖旧史所载事实而明。子夏重视事之“萌”“渐”,目的就是依据史实,从事物发展的终始本末中悟出成败得失之理,借鉴往事,着眼现实,杜渐销萌,防患未然。这正是孔子笔削精义之所在,也是《春秋》价值的最高体现。

  (三)《公》、《谷》以事解经

  《春秋》出于旧史,它与历史事实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历史事件本身乃至于它的各种因素和各个环节,如人物、时间、地点、原因、过程、经过等,都可能直接影响到对于经文的理解。解释经文,不能离开史实。《公羊》、《谷梁》两传的作者也深明此理。

  《公羊传》大约有570条,《谷梁传》大约有750条。两书虽不像《左传》那样以补充事实为主,但大多数条目都涉及史实或与史实有关联。两传叙述事件较为具体者,《公羊传》有50余条,《谷梁传》有30余条。以僖公时期为例,《公羊》、《谷梁》两传都涉及的事件有:僖公二年,晋假道伐虢取虞;三年,阳谷之会;九年,葵丘之会;十年,里克事;

  洪业:《春秋经传引得序》。

  二十二年,泓之战;三十三年,殽之战。《公羊传》涉及的事件有:僖公元年,齐桓公杀姜氏;季友、公子庆父事;四年,齐人执袁涛途;十年,里克弑其君卓子及其大夫荀息;二十八年,晋人执卫侯。《谷梁传》有:僖公元年,公子友获莒挐;十二年,楚人灭黄;十九年,梁亡。

  《公羊》、《谷梁》两传解经,有时明知某事不能确知,却又不能不涉及,这类条目尤可见出两传对史实的重视。如,隐公八年《经》云:“冬十有二月,无骇卒。”《谷梁传》云:“无侅之名,未有闻焉。或曰:隐不爵大夫也。或说曰:故贬之也。”又如,成公元年《经》云:“秋,王师败绩于贸戎。”《公羊传》云:“孰败之?盖晋败之。或曰:贸戎败之。”两传解经,有明确承认某事“无闻”、“未闻”、“未有闻”、“未知”者,有在判断句前著一“盖”字以示存疑者,有标明“或曰”、“一曰”、“其一曰”、“传曰”、“其一传曰”、“或说曰”并存诸说者。类似的字眼,两传中至少有50处。明知事实不能确知而又无法回避,说明事实对于解经不可或缺。

  《汉书·艺文志》云:“春秋》)有所褒讳贬损,不可书见,口授弟子,弟子退而异言。丘明恐弟子各安其意,以失其真,故论本事而作传,明夫子不以空言说经也。《春秋》所贬损大人当世君臣,有威权势力,其事实皆形于传,是以隐其书而不宣,所以免时难也。及末世口说流行,故有《公羊》、《谷梁》、邹、夹之传。”《春秋》“不可书见”而孔子“口授弟子”的内容,可能也包括《春秋》的微言大义,但主要应是指事实。弟子说《春秋》“失其真”,故左氏“论本事而作传”,书成后为免时难,“隐其书而不宣”,可为“褒讳贬损”指事实之注脚。《公羊传》、《谷梁传》所发《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及种种忌讳之辞,更足以说明《春秋》“不可书见”者主要是事实。三传既以解释经文为己任,考见《春秋》“不可书见”之辞,进而推求其义,自属必不可少之步骤。此理既明,以事解经的合理性也就毋庸置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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