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大量的篇幅都在叙述史实,这是人所共知的。这一点,也正是一些学者否定《左传》为《春秋》作传的主要依据。其实,《左传》叙事仅仅是一种手段,而其终极目标则在于解经。正因为如此,《左传》行文乃至于叙事本身都带有明显的解经特征。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步趋经文
《左传》与《春秋》存在对应关系。《左传》直接解释补充经文者达1300条之多。这些条目与《春秋》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左传》文公元年杜预注云:“传》皆不虚载经文。”这句话,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左传》多载与《春秋》相关之事。二是《左传》每引述经文,必有解经之文相随。这正是《左传》的根本特点。
《左传》解经之文,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解释《春秋》书法,带有明显的标志。《左传》发明《春秋》书法,常常是“书”与“不书”对举,这里为行文方便,姑分而言之。《左传》说明《春秋》何以书某事或措辞之含义者,共有100余例,传文所称“书”、“书曰”、“故书”、“故书曰”、“先书”、“故先书”、“称”、“言”、“名”、“故名”、“书名”、“故书名”、“曰”、“故曰”之类是也。《左传》说明《春秋》何以不书某事或措辞微意者,共约70例,传文所谓“不书”、“不先书”、“故不书”、“不言”、“故不言”、“不称”、“故不称”、“不书名”、“故不名”、“不曰”、“故不曰”、“舍族”、“未书”之类是也。
刘知几云:“五始所作,是曰《春秋》,三传并兴,各释经义。如《公羊传》屡云:‘何以书?记某事也。’此则先引经语,而继以释辞,势使之然,非史体也。”刘知几认为先引经语、继以释辞“非史体”而是释经之体,十分正确。《左传》解释《春秋》“书”与“不书”的条目,都可以提出“何以书”或“何以不书”之类的问题。左氏不采取自问自答的形式,文字比《公羊传》更为简洁,用意则同样显豁。
第二类传文在复述经文之后常用“也”这样的判断句式,对经文作出某种解释或补充。此类条目在《左传》中数以百计。它们针对《春秋》,有两个明显的特征。第一,判断重于事实。试看桓公十七年的几条传文:1.十七年春,盟于黄,平齐、纪,且谋卫故也。2.及邾仪父盟于趡,寻蔑之盟也。3.夏,及齐师战于奚,疆事也。4.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也。5.伐邾,宋志也。这几条传文都不是纯粹的叙事笔法,五例中有四例缺少主语或主语不全,目的显然不在叙事,而是对《春秋》所载事实作出某种判断。第二,在此类条目中,有一部分应理解为省略了“书”、“不书”之类刘知几:《史通·模拟》。
的提示语。如上文所引第四例“秋,蔡季自陈归于蔡,蔡人嘉之也”,实际上省去了“书曰蔡季”之类的话。《左传》中与此类似的条目还可以举出一些。如:隐公元年云:十二月,祭伯来,非王命也;三年云:武氏子来求赙,王未葬也;桓公五年云:五年春王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仍叔之子,弱也;十六年云:秋七月,公至自伐郑,以饮至之礼也;庄公三年云:三年春,溺会齐师伐卫,疾之也;七年云:秋,无麦苗,不害嘉谷也;十八年云:秋,有蜮,为灾也;闵公元年云:季子来归,嘉之也;僖公十五年云:震夷伯之庙,罪之也;宣公元年云:元年春,王正月,公子遂如齐逆女,尊君命也;三月,遂以夫人妇姜至自齐,尊夫人也;襄公元年云:元年春己亥,围宋彭城,非宋地,追书也;昭公十四年云: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晋,尊晋罪己也。这类条目在理解时也应加上相应的提示解经的字句。否则,有关判断就显得莫名其妙。而解经提示语可以省去的前提是:传文解释经文是不言而喻的。刘知几批评吴均机械地模仿《公羊传》“何以书,记某事也”的格式,有云:“如吴均《齐春秋》,每书灾变,亦曰:‘何以书?记异也。’夫事无他议,言从己出,辄自问而自答者,岂是叙事之理邪?以此而拟《公羊》,又所谓貌同而心异也。”《左传》意在解经而省去提示性词句,与《公羊传》可谓“貌异而心同”。
第三类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是在复述经文的内容,其实仍然是着眼于解经。此一类型数量不多,其与经文之关系,杜预都予以注明。此类条目与一般传文的不同之处在于:它们不是针刘知几:《史通·模拟》。
对与之对应的经文,而是与其他经文有关。如:文公八年《经》云:“秋八月戊申,天王崩。”《传》云:“秋,襄王崩。”杜注:“为公孙敖如周吊传。”杜预的理解十分正确。此年《经》又云:“公孙敖如京师,不至而复。丙戌,奔莒。”《传》云:“穆伯如周吊丧,不至,以币奔莒,从己氏焉。”因为《左传》与《春秋》两书原本是分开的,《左传》要补充说明公孙敖如周吊丧的情况,故尔顺带提及襄王之崩。桓公十五年、宣公二年、襄公元年《春秋》都有“天王崩”的记载,因事实清楚,又无相关经文需作补充,《左传》都只字未提,说明它目的不在记事。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左传》在复述经文之后,或阐释书法,或据以判断事理,或加补充说明,都是针对经文而发。
二、不合史法
一些学者为了否定《左传》与《春秋》的关系,都特别强调《左传》史的特性。其实,《左传》并不是一部史书(虽然它在一定程度上有史之用)。《左传》不仅不循作史之法,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不合叙事之体。
(一)不循作史之法
《左传》叙事,以鲁为主,依据春秋时期鲁国十二公顺序,叙述二百余年之事。按理说,它记载鲁国的一些重大事件,应该是比较系统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兹据《左传》有关鲁公事迹之记载作些分析。
皮锡瑞曰:“夫以二百四十二年之事,止一万六千余字。计当时列国赴告,鲁史著录,必十倍于《春秋》所书,孔子笔削,不过十取其一。盖惟取其事之足以明义者,笔之于书,以为后世立法,其余皆削去不录。或事见于前者,即不录于后,或事见于此者,即不录于彼。以故一年之中,寥寥数事,或大事而不载,或细事而详书,学者多以为疑。但知借事明义之旨,斯可以无疑矣。”皮氏此言,颇为有理。《春秋》根据鲁史而加笔削,记事极为简略,已非一般史笔。然而,就连《春秋》所载的史实,《左传》也常常不予载录。鲁公事迹见于《春秋》而《左传》只字不提者即达百余例。其中鲁君与诸侯会盟有17次,至自会26次,朝会天王1次,前往其他国家8次(包括逆女1次),至自他国或外地17次(包括桓公之丧至自齐1次),帅师侵伐4次,追敌1次,至自侵伐19次,狩猎1次,即位6人次,丧葬2次。这些记载几乎占到《春秋》有关记载的三分之一(《春秋》记载鲁公事迹共300余次)。
《左传》庄公二十三年云:“二十三年夏,公如齐观社,非礼也。曹刿谏曰:‘不可。夫礼所以整民也,故会以训上下之则,制财用之节,朝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征伐以讨其不然。诸侯有王,王有巡守,以大习之。非是,君不举矣。君举必书,书而不法,后嗣何观?’”(《国语·鲁语上》略同)曹刿认为,观社之类的小事,根本不能与“会”、“朝”、“征伐”、“王”(从王事)、“大习”(朝会之礼)相比,国君本不应参与。但即便如此,一旦国君有此举动,史官还是应该载录其事。可见,“君举必书”是史官记事的一条重要原则。
皮锡瑞:《经学通论四·春秋》:“论春秋借事明义之旨止是借当时之事做一样子其事之合与不合备与不备本所不计”。
《左传》不记载鲁君的这些活动,显然有违“君举必书”的史官书法原则。
《左传》僖公七年载管仲之言称:“且夫合诸侯以崇德也,会而列奸,何以示后嗣?夫诸侯之会,其德刑礼义,无国不记。记奸之位,君盟替矣。作而不记,非盛德也。”又襄公二十九年载叔侯之言称:“鲁之于晋也,职贡不乏,玩好时至,公卿大夫相继于朝,史不绝书,府无虚月。”据此知诸侯会盟、行人往来也在史官载录之范围。《左传》不载鲁公参与会盟、朝王及亲往他国,也不合史家记事之法。《左传》成公十三年载刘子之言云:“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国君亲赴戎行而传文不载,亦非史笔。
国君始立与丧葬,属于国家特大事件。而文、宣、成、襄、昭、哀六位君主即位,桓、宣二君之葬,都不见于《左传》。凡此都足以说明《左传》不合史法而只能是传体。
《左传》作者深通史法,而行文之时却往往对此不予理会。请看以下各例:
例一:
隐公二年《经》:秋八月庚辰,公及戎盟于唐。
《传》:戎请盟。秋,盟于唐,复修戎好也。
例二:
隐公六年《经》:夏五月辛酉,公会齐侯,盟于艾。
《传》:夏,盟于艾,始平于齐也。
例三:
桓公三年《经》:三年春正月,公会齐侯于嬴。
《传》:会于嬴,成昏于齐也。
例四:
桓公六年《经》:夏四月,公会纪侯于成。
《传》:夏,会于成,纪来咨谋齐难也。
例五:
桓公十三年《经》:十有三年春二月,公会纪侯、郑伯。己巳,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
《传》:宋多责赂于郑,郑不堪命,故以纪、鲁及齐与宋、卫、燕战,不书所战,后也。
根据史法,“君举必书”,诸侯会盟及相互征伐,参与之国也应作相应的记载。在以上所举各例中,《左传》涉及有关事件而偏偏不提鲁公参与其事,说明它根本就不遵循史官记事之法。
《左传》中与此类似的记载还有60余例。它们是:桓公十二年,公会杞侯、莒子,盟于曲池;十四年,公会郑伯于曹;十六年,公会宋公、蔡侯、卫侯于曹;公会宋公等伐郑;十七年,公会齐侯、纪侯盟于黄;公会邾仪父;庄公十三年,公会齐侯,盟于柯;十六年,公会诸侯盟于幽;二十七年,冬,公会诸侯同盟于幽;二十八年,公会齐人、宋人救郑;三十年,公及齐侯遇于鲁济;僖公元年,公会诸侯盟于荦;四年,公会诸侯侵蔡;五年,公会诸侯于首止;诸侯盟于首止;六年,公会诸侯伐郑;七年,公会诸侯盟于宁母;八年,公会王人及诸侯盟于洮;九年,公会宰周公及诸侯盟于葵丘;十三年,公会诸侯;十五年,公会诸侯盟于牡丘;十六年,公会诸侯于淮;二十一年,公会诸侯盟于薄;二十二年,公伐邾;二十六年,公追齐师弗及;二十八年,公会诸侯盟于践土;公会诸侯于温;文公十四年,公会诸侯同盟于新城;宣公元年,公会齐侯于平州;十七年,公会诸侯同盟于断道;成公三年,公会诸侯伐郑;五年,公会诸侯同盟于虫牢;七年,公会诸侯救郑;九年,公会诸侯盟于蒲;十年,公会诸侯伐郑;十五年,公会诸侯同盟于戚;十六年,公会诸侯于沙随;十七年,冬,公会单子及诸侯伐郑;襄公五年,公会诸侯于戚;七年,公会诸侯救陈;九年,公会诸侯伐郑;诸侯盟于戏;十年,公会诸侯;公会诸侯伐郑;十一年,公会诸侯伐郑;诸侯同盟于亳北;公会诸侯复伐郑;诸侯会于萧鱼;十六年,公会诸侯;十八年,公会诸侯同围齐;十九年,公会诸侯盟于祝柯;二十年,公会诸侯盟于澶渊;二十一年,公会诸侯于商任;二十二年,公会诸侯于沙随;二十四年,公会诸侯于夷仪;二十五年,公会诸侯于夷仪;诸侯同盟于重丘;昭公十三年,公会诸侯于平丘;二十六年,公会诸侯;定公四年,公会刘子及诸侯;公及诸侯盟。
《左传》全书既不循史法,一年之中,某事有传,某事无传,亦不可绳以史例。
庄公二十三年《经》载:二十有三年春,公至自齐。
祭叔来聘。
夏,公如齐观社。
公至自齐。
荆人来聘。
公及齐侯遇于谷。
萧叔朝公。
秋,丹桓宫楹。
冬十有一月,曹伯射姑卒。
十有二月甲寅,公会齐侯,盟于扈。
《左传》此年相关传文共有两条,一条是公如齐观社,一条是丹桓宫楹,此二事都属“非礼”之举,故传文特意拈出加以揭示。就记载历史而言,此年诸侯至鲁朝聘者二,鲁公会盟诸侯二,其重要性都远远超过观社、丹楹。《左传》取观社、丹楹而舍其他各事,显系轻重颠倒,舍本逐末。此类例子在《左传》中也随处可见。兹就近再举一例。庄公二十七年《经》载:“二十有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左传》云:“二十七年春,公会杞伯姬于洮,非事也。天子非展义不巡守,诸侯非民事不举,卿非君命不越竟。”公会伯姬为“非事”,《左传》对此详加说明,而同年经文载莒庆来逆叔姬、杞伯来朝、公会齐侯于城濮诸事,传文却只字不提。从记事的角度看,也是本末倒置。
《左传》对于同类事件,往往有书与不书之别,用作史的体例来衡量它,也无法理解。这里试以自然情况为例,略窥一斑。
截止于鲁哀公十四年西狩获麟,《春秋》共记载日食三十六次,《左传》有传者十一次,无传者二十五次。桓公十七年《经》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冬十月朔,日有食之。不书日,官失之也。天子有日官,诸侯有日御。日官居卿以厎日,礼也。日御不失日,以授百官于朝。”僖公十五年《春秋》载日食不书朔与日,《左传》也有类似的解说。庄公二十五年《经》云:“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左传》云:“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唯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币于社,伐鼓于朝。”文公十五年《经》载日食,鼓,用牲于社,《左传》也有类似的解释。襄公二十七年《经》云:“冬十有二月乙卯朔,日有食之。”《左传》云:“十一月乙亥朔,日有食之。辰在申,司历过也,再失闰矣。”昭公七年、十七年、二十一年、二十四年、三十一年,《春秋》记载日食,《左传》补充有关日食的一些情况,都具有预言性质。此外,《春秋》记载的其他二十余次日食,分别见于隐公三年,庄公十八年、二十六年、三十年,僖公五年、十二年,文公元年,宣公八年、十年、十七,成公十六年、十七年,襄公十四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两次)、二十三年、二十四年(两次),昭公十五年、二十二年,定公五年、十二年、十五年,《左传》都没有提及。
《春秋》所载鲁国大水,《左传》也有传与不传之分。桓公元年《经》云:“秋,大水。”《左传》云:“秋,大水。凡平原出水为大水。”庄公二十五年《经》云:“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左传》云:“秋,大水。鼓,用牲于社、于门,亦非常也。凡天灾,有币无牲。非日月之眚,不鼓。”此外,桓公十三年、庄公七年、庄公二十四年、宣公十年、成公五年、襄公二十四年,《春秋》都有关于鲁国“大水”的记载,《左传》均未涉及。
其他像大雨雪、大雨雹、不雨、地震、无冰、火灾、彗星、饥、螽等,《左传》或记或不记,都无规矩绳墨可循。
自然现象本身,有时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春秋》记载相同的自然现象更是如此。如,《左传》桓公元年云:“凡平原出水为大水。”这句话概括出《春秋》所载的各次大水都有“平原出水”的共同特征。又如,《左传》庄公二十九年云:“秋,有蜚。为灾也。凡物不为灾不书。”可见《春秋》所载蜚、蜮、螽等,都因为灾而书。其他事物,《春秋》措辞相同者,如大雨雪、大雨雹、无冰、饥等,性质、程度也应大体相仿佛。对于这些基本相同的事实,《左传》为什么往往只涉及其中少数甚至是个别内容,而置其他多数内容于不顾?如果认定《左传》是一部史书,那么,它的作史体例是后人无法理解的。
(二)不合叙事之体
《左传》为了解释《春秋》,有一事而两次叙及者。
襄公二十八年《经》载:“十有二月甲寅,天王崩。”《左传》云:“癸巳,天王崩。未来赴,亦未书,礼也。”又云:“王人来告丧。问崩日,以甲寅告。故书之,以征过也。”按照常理,记载此事有两种方法,一是从赴告,如《春秋》所书;二是据事实,此条当云:“十二月癸巳,天王崩。”《左传》为了阐释《春秋》书法,故一事而两处叙及,既解释《春秋》为什么不书癸巳,又说明书以甲寅之故。倘若只是为了叙事,则根本无此必要。类似的例子有:僖公五年,晋杀其世子申生;八年,天王崩;十年,晋里克弑其君卓,及其大夫荀息;十一年,晋杀其大夫丕郑父;二十四年,天王出居于郑;文公十四年,齐公子商人弑其君舍;成公十二年,周公出奔晋。这些条目目的在于解经,也十分明显。
《左传》为了解经,也有将数事合而为一加以叙述者。如:
僖公二十六年《经》载:“二十有六年春,王正月己未,公会莒子、卫宁速,盟于向。”“齐人侵我西鄙。公追齐师至酅,弗及。”“夏,齐人伐我北鄙。”“卫人伐齐。”《左传》云:“二十六年春,王正月,公会莒兹丕公、宁庄子盟于向,寻洮之盟也。齐师侵我西鄙,讨是二盟也。夏,齐孝公伐我北鄙。卫人伐齐,洮之盟故也。”仅据经文的四条记载,看不出各事之间的内在联系。《左传》依据史实,在文字上稍作处理,合而叙之,显得逻辑连贯,因果分明。类似的条目,《左传》中颇为多见。这些条目对于解经的作用显而易见,却未必合于史官叙事章法。
三、重义轻事
《左传》有叙事成分,也有解经之文。就所占篇幅而言,叙事之文居多,就其重要性而言,则解经处于中心地位。孔子云:“我欲载之空言,不如见之于行事之深切著明也。”《春秋》叙事是为了明理,《左传》也是如此。《左传》记事,叙述不全、模糊不清、轻重失衡、与史实相悖乃至相反者不一而足,分明表现出重义轻事的特点。这里试举出一些重要方面予以说明。
(一)鲁君即位
春秋时期,鲁君十二,为《左传》编年之纲领,然《左传》书“公即位”者,竟然只有桓公、定公二人。如果《左传》真是以记事为目的,那么,这样的记事也未免太粗疏了,粗疏得实在令人难以置信!若是将《左传》与《春秋》对照起来看,则不难发现,它们配合得丝丝入扣,密合无间。
十二公之中,《春秋》书其即位者八:桓、文、宣、成、襄、昭、定、哀。《左传》于文、宣、成、襄、昭、哀六君即位,一概付诸阙如。叙桓公、定公二君即位,也是另有意图。桓公元年《经》载:“元年春,王正月,公即位。”又载:“三月,公会郑伯于垂,郑伯以璧假许田。”《左传》云:“元年春,公即位,修好于郑。郑人请复祀周公,卒易祊田。公许之。三月,许伯以璧假许田,为周公祊故也。”在这里,《左传》书“公即位”,是作为鲁修好于郑的背景来交代的,而其最终目的,则是解释《经》书“郑伯以璧假许田”之用意。定公元年《经》载:“夏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又载:“戊辰,公即位。”又载:“秋七月癸巳,葬我君昭公。”《左传》云:“夏,叔孙成子逆公之丧于乾侯。……(省去约200字)丧及坏洸,公子宋先入,从公者皆自坏洸反。六月癸亥。公之丧至自乾侯。戊辰,公即位。季孙使役如阚,公氏将沟焉。……(省去60余字)乃止。秋七月癸巳,葬昭公于墓道南。孔子之为司寇也,沟而合诸墓。”此条传文记载定公即位,只是昭公丧葬中的一个环节。
隐、庄、闵、僖四君,《春秋》于元年各书“元年春王正月”而不书其即位,《左传》一一说明原因。隐公元年《传》云:“元年春,王周正月。不书即位,摄也。”庄公元年云:“元年春,不称即位,文姜出故也。”闵公元年云:“元年春,不书即位,乱故也。”僖公元年云:“元年春,不称即位,公出故也。”
十二公即位之事,《左传》根本未提及者有文、宣、成、襄、昭、哀六人,隐、庄、闵、僖四君,传文不载其即位之事,而解释《春秋》何以不书即位,桓、定二君即位,在传中沦为其他事件的附庸,这些从叙事的角度看都不可理解,但它与经文的配合却是相当默契:《春秋》所有者,《左传》多阙,《春秋》所无者,《左传》一一加以解说。两者合而为一,杜注:鲁不宜听郑祀周公,又不宜易取祊田。犯二不宜以动,故隐其实。不言祊,称璧假,言若进璧以假田,非久易也。
则不仅十二公即位之事均有涉及,而且《春秋》书法也得以彰显。
(二)薨卒丧葬
1.鲁君薨葬
国君之薨,与其丧葬、新君即位等许多事件相关。《春秋》载鲁君薨者十一(除哀公),《左传》均有涉及,且往往较为详尽,但解经之迹,宛然可寻。
君薨为国之大事,《春秋》载录其事,颇为郑重,某君薨于某年月日,每事必详,无有例外。《左传》则有时不载月日,如僖公、宣公之薨。《传》载君薨,多用以揭示《春秋》书法及其含义。如:
僖公三十三年《经》载:“冬十月,公如齐。十有二月,公至自齐。乙巳,公薨于小寝。”《传》云:“冬,公如齐,朝,且吊有狄师也。反,薨于小寝,即安也。”成公十八年《经》载:“八月)己丑,公薨于路寝。”《传》云:“己丑,公薨于路寝,言道也。”《左传》这两条传文所载事实,显然是为了作出某种判断。
昭公三十二年《传》云:“书曰:‘公薨于乾侯。’言失其所也。”解经特征更为明显。宣公十八年《经》载:“公孙归父如晋。”又载:“冬十月壬戌,公薨于路寝。”又载:“归父还自晋,至笙,遂奔齐。”《传》云:公孙归父以襄仲之立公也有宠,欲去三桓以张公室。与公谋而聘于晋,欲以晋人去之。冬,公薨。……遂逐东门氏。子家还及笙,坛帷,复命于杜注:小寝,夫人寝也。讥公就所安,不终于路寝。杜注:在路寝,得君薨之道。
介。既复命,袒,括发,即位哭,三踊而出。遂奔齐。书曰:‘归父还自晋。’善之也。“这条传文的重点在于说明《经》书”归父还自晋的含义,而公薨仅仅是作为这一事件的背景而存在的。就记事而言,公薨远比公孙归父出入重要,然就阐释经义而言,则正好相反。从《左传》的行文即可看出它的最终目的并不在叙事。
十二公之中,哀公丧葬在获麟之后。其他十一人丧葬,《左传》未提及者有桓、闵、宣三人。桓公十八年《春秋》载公与夫人如齐、会齐侯及公薨于齐诸事,《左传》均有所补充。《经》载:“丁酉,公之丧至自齐。”又载:“冬十有二月己丑,葬我君桓公。”传文却只字未提。单看《左传》之文,竟好像桓公被戕于齐而未获归葬,合经文观之,则归葬之事无须赘言。
此外隐、庄、僖、文、成、襄、昭、定八君之葬,《左传》虽有涉及,但重点也在解经而非叙事。如:
隐公十一年《传》云:“不书葬,不成丧也。”这只能理解为说明《春秋》书法而非述史。僖公三十三年《传》云:“葬僖公缓,作主,非礼也。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于主,烝尝禘于庙。”据经文,僖公之葬在文公元年夏四月,作僖公主在二年,此二事分属二年。从叙事角度看,自应像《春秋》那样分别隐公元年《传》云:“冬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公弗临,故不书。……卫侯来会葬,不见公,亦不书。”此条传文与葬隐公相类似,可以互相参证。因惠公不在十二公之数,故不列入正文。
据杜预注,此条传文当在文公元年四月葬僖公条之下。
记载。《左传》因其性质相近,同属“非礼”之举,故合为一条,以判断礼之得失及《春秋》书法之含义。
更为明显的例子是《左传》有关葬定公的记载。定公十五年《经》载:“九月)丁巳,葬我君定公,雨,不克葬。戊午,日下昃,乃克葬。”《传》云:“葬定公。雨,不克襄事,礼也。”杜注:“襄,成也。雨而成事,若汲汲于欲葬。”遇雨而“不克葬”,是安葬定公过程中的一个插曲,而“克葬”才是最终的结果。如果想用较为经济的笔墨来记载此事,当云:“戊午,葬我君定公。”过程可略而结果断不可省。否则,如《左传》所载,给人的印象是定公竟未葬成,与事实恰恰相反!传文拈出事件的过程(不克葬),是为了说明《春秋》书法之含义,它省略事件的结果则非常清楚地表明它的目的不在叙事而在解经:不管事实本身是多么重要,如果与阐释经义无关,对它而言都毫无意义。
2.夫人丧葬
《春秋》书鲁夫人薨、卒,同时书其葬者共有十人。《左传》于十人之丧葬有所涉及者七人,无传者三人。传文有关夫人丧葬的记载,也都属意于《春秋》。
文公五年《经》载:“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又载:“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王使召伯来会葬。”《传》云:“五年春,王使荣叔来含且赗,召昭公来会葬,礼也。”葬成风是这几起事件的中心,王使来含赗、会葬,都隶属于这一中心,离开了这一中心事件,含赗、会葬也就失去了对象。《左传》以含赗、会葬合礼而加以申说,却绝口不提成风之葬,醉翁之意,一目了然。
文公十六年《经》载:“秋八月辛未,夫人姜氏薨。”十七年《经》载:“夏四月癸亥,葬我小君声姜。”《传》云:“夏四月癸亥,葬声姜。有齐难,是以缓。”传文重点在于说明声姜葬期过五月之原因。
宣公八年《经》云:“冬十月己丑,葬我小君敬嬴。雨,不克葬。庚寅,日中而克葬。”《传》云:“冬,葬敬嬴。旱,无麻,始用葛茀,雨,不克葬,礼也。礼,卜葬先远日,辟不怀也。”此条传文与定公十五年葬鲁君之文有异曲同工之妙。作者在此不惜笔墨,说明“不克葬”之合礼,而于敬嬴最后“克葬”竟避而不谈,给人的印象,正好与事实相反。如此记事,真是使人真假莫辨了。
襄公二年《经》载:“夏五月庚寅,夫人姜氏薨。”又载:“秋七月)己丑,葬我小君齐姜。”《传》云:“夏,齐姜薨。初,穆姜使择美槚,以为榇与颂琴。季文子取以葬。君子曰:‘非礼也。礼无所逆。妇,养姑者也,亏姑以成妇,逆莫大焉。……’齐侯使诸姜宗妇来送葬。召莱子,莱子不会,故晏弱城东阳以逼之。”齐姜薨于夏五月而葬在秋七月,《左传》止称夏薨而不云秋葬,时间有阙。传文约120字,记事涉及季文子取穆姜送终之器以葬,齐诸姜宗妇来送葬,莱子不来会葬,却偏偏缺少“葬我小君齐姜”这项最主要的内容。以叙事观之,亦草率不成章法。
襄公四年《经》载:“秋七月戊子,夫人姒氏薨。”又载:“八月辛亥,葬我小君定姒。”《传》云:“秋,定姒薨。不殡于庙,无榇,不虞。匠庆谓季文子曰:‘子为正卿,而小君之丧不成,不终君也。君长,谁受其咎?’初,季孙为己树六槚于蒲圃东门之外。匠庆请木,季孙曰:‘略。’匠庆用蒲圃之木,季孙不御。”此传叙述相关之事而不及中心事件,与上条相似,目的也不在记事。
昭公十一年《经》载:“五月甲申,夫人归氏薨。”又载:“大蒐于比蒲。”《传》云:“五月,齐归薨,大蒐于比蒲,非礼也。”《经》又载:“九月己亥,葬我小君齐归。”《传》云:“九月,葬齐归,公不戚。晋士之送葬者归以语史赵。史赵曰:‘必为鲁郊。’……叔向曰:鲁公室其卑乎!君有大丧,国不废羑。有三年之丧,而无一日之戚。国不恤丧,不忌君也。君无戚容,不顾亲也。国不忌君,君不顾亲,能无卑乎?殆其失国。”《左传》载齐归薨、葬,都是为了解经,而不单纯是在叙事。
定公十五年《经》载:“秋七月壬申,姒氏卒。”又载:“九月)辛巳,葬定姒。”《传》云:“秋七月壬申,姒氏卒。不称夫人,不赴,且不祔也。”又云:“葬定姒。不称小君,不成丧也。”《春秋》书鲁夫人薨,通常称“夫人某氏薨”,其葬称“葬我小君某某”。定姒薨不称夫人,葬不称小君,故《左传》分别作出解说以明《春秋》书法。
《春秋》书鲁夫人薨、卒而不书其葬者三人,《左传》涉及有关事实,均以释《经》为指归。隐公三年《经》载:“夏四月辛卯,君氏卒。”《传》:“夏,君氏卒。声子也。不赴于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称夫人,故不言葬。不书姓,为公故,曰君氏。”据此,则经文或称夫人薨,或称卒,或书葬,或不书葬,声子称君氏,义理可知。隐公二杜注:御,止也。《传》言遂得成礼,故《经》无异文。杜注:言昭公必出在郊野,不能有国。
年《经》载:“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杜注:“桓未为君,仲子不应称夫人。隐让桓以为大子,成其母丧以赴诸侯,故《经》于此称夫人也。不反哭,故不书葬,例在三年。”杜注的依据是《左传》隐公元年有关声子、仲子事迹的记载。哀公十二年《经》载:“夏五月甲辰,孟子卒。”《传》云:“夏五月,昭夫人孟子卒。昭公娶于吴,故不书姓。死不赴,故不称夫人。不反哭,故不言葬小君。”据此,《经》载孟子之事,书法昭彰。总之,声子、仲子、孟子三人,身份特殊,《春秋》书其薨卒而不书其葬,俱有深意。《左传》补充相关事实,也都是为了揭示《春秋》之义。
3.他国诸侯丧葬
《春秋》载他国诸侯之葬约90条,《左传》不及其事者六十有余,涉及者二十余事。是否叙及其事,也取决于解经之需要。传文叙述诸侯丧葬之具体事实,往往心不在焉。
僖公四年《经》载:“四年春,王正月,公会齐侯、宋公、陈侯、卫侯、郑伯、许男、曹伯侵蔡。……夏,许男新臣卒。”又载:“秋八月)葬许穆公。”《传》云:“许穆公卒于师,葬之以侯,礼也。凡诸侯薨于朝会,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于是有以衮敛。”如果光看《左传》,许男卒与葬的时间,背景都不清楚,解释《春秋》书法的文字,也不知所指。与经文合看,则事实、经义,无不了然。
《左传》僖公二十七年云:“夏,齐孝公卒。有齐怨,不废丧纪,礼也。”文中认为不废丧纪合于礼,而没有提及齐侯之葬,所谓不废丧纪,显得突兀难解。此年《经》载:“夏六月庚寅,齐侯昭卒。”又载:“秋八月乙未,葬齐孝公。”《春秋》虽简,而于齐侯卒、葬二事,颇为明了。
定公三年《经》载:“二月辛卯,邾子穿卒。”又载:“秋,葬邾庄公。”《传》云:“三年春二月辛卯,邾子在门台,临廷。阍以瓶水沃廷,邾子望见之,怒。阍曰:‘夷射姑旋焉。’命执之。弗得,滋怒,自投于床,废于炉炭,烂,遂卒。先葬以车五乘,殉五人。庄公卞急而好洁,故及是。”邾庄公卒在二月而葬在其年秋,时隔半年,传文载入一条而唯一出现的时间是“三年春二月辛卯”。更为特别的是,《传》云“先葬以车五乘,殉五人”,而竟没有直接记载邾庄公葬。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因为邾庄公丧葬及其时间,《春秋》已有明文记载,传文无须一一重新提及。在作者看来,解经之文,当与经文合看,这是不待明言的。
(三)婚嫁
隐公二年《经》载:“九月,纪裂伕来逆女。”又载:“冬十月,伯姬归于纪。”《传》云:“九月,纪裂伕来逆女,卿为君逆也。”伯姬归纪,是事件的最终结果,而纪来逆女,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记载一事,过程或可从略而结果必不可省。《左传》反其道而行之,可证它目的本不在叙事。
桓公三年《经》载:“公子翚如齐逆女。”又载:“九月,齐侯送姜氏于晅。公会齐侯于晅。夫人姜氏至自齐。”《传》云:“秋,公子翚如齐逆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齐侯送姜氏,非礼也。凡公女嫁于敌国,姊妹则上卿送之,以礼于先君;公子则下卿送之;于大国,虽公子亦上卿送之;于天子,则诸卿皆行,公不自送;于小国,则上大夫送之。”传文解释《经》书“公子”之含义,又谓齐侯送姜氏非礼,而不及“夫人姜氏自至齐”这一中心事件,亦可证其注意之重点不在事实。
庄公元年《经》载:“夏,单伯送王姬。秋,筑王姬之馆于外。”又载:“王姬归于齐。”《传》云:“秋,筑王姬之馆于外,为外,礼也。”仅据《左传》,则王姬何以在鲁及她与鲁国的关系,都不甚了了。参之《春秋》,始知王姬嫁于齐,而鲁为之主婚。
庄公十一年《经》载:“冬,王姬归于齐。”《传》云:“冬,齐侯来逆共姬。”此传所载,与上条有类似之处,而事实较上条更为模糊,共姬之身份、她何以在鲁及她与鲁国的关系,都赖经文而后明。
宣公五年《经》载:“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叔姬。”《春秋》书鲁女出嫁,一般称来逆女,此条经文称“逆叔姬”,书法较为特殊,故《传》云:“秋九月,齐高固来逆女,自为也。故书曰:‘逆叔姬。’卿自逆也。”这样一来,适诸侯称女,适大夫称字,尊卑就区别清楚了。此年《经》又载:“冬,齐高固及子叔姬来。”《春秋》书来,多标明目的,如来朝、来聘、来会公等,此条经文仅云来,也有异常情,故《传》云:“冬,来,反马也。”传文补充的,正好是经文所缺的内容,而传文所缺主词,则经文已经载明。《左传》对于《春秋》,或作补充,或加省略,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以《传》为独立叙事之书,则事多不可解。
成公四年《经》载:“杞伯来朝。”五年《经》载:“五年春,王正月,杞叔姬来归。”四年《传》云:“杞伯来朝,归叔姬故也。”杜注:“将出叔姬,先修礼朝鲁,言其故。”传文揭示两条经文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载叔姬来归这一结果,亦非叙事之笔。
成公十四年《经》载:“秋,叔孙侨如如齐逆女。”《传》云:“秋,宣伯如齐逆女。称族,尊君命也。”《经》又载:“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传》云:“九月,侨如以夫人妇姜氏至自齐。舍族,尊夫人也。故君子曰:‘《春秋》之称,微而显,志而晦,婉而成章,尽而不污,惩恶而劝善。非圣人谁能修之?’”此两条传文,揭示《春秋》“称族”、“舍族”之书法及其含义,并从总体上概括《春秋》的特点,意向至为明显。如果离开经文,所谓“称族”云云,就不知所指。
(四)诸侯会盟朝聘
《左传》隐公七年云:“陈及郑平。十二月,陈五父如郑莅盟。壬申,及郑伯盟,歃如忘。泄伯曰:‘五父必不免,不赖盟矣。’郑良佐如陈莅盟。辛巳,及陈侯盟,亦知陈之将乱也。”这条传文记载陈、郑两国之盟,主要是起预言的作用。为以后发生的主要事件作铺垫。故杜注云:“入其国,观其政治,故总言之也。皆为桓五年、六年陈乱、蔡人杀陈佗传。”桓公五年《经》载:“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传》云:“五年春正月,甲戌,己丑,陈侯鲍卒,再赴也。于是陈乱。文公子佗杀大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乱作,国人分散,故再赴。”传文叙陈因乱再赴,解释了《经》书陈侯卒有二日的原因。桓公六年《经》载:“蔡人杀陈佗。”传文对此不着一字。如果离开经文,则隐公八年《传》所谓“五父必不免”、“不赖盟”云云,竟无着落。
桓公五年《经》载:“天王使仍叔之子来聘。”《传》云:“仍叔之子,弱也。”传文只有主词及判断语而没有动词,根本不成其为记事,《传》不能离《经》,是为显例。
文公六年《经》载:“秋,季孙行父如晋。”《传》云:“秋,季文子将聘于晋,使求遭丧之礼以行。其人曰:‘将焉用之?’文子曰:‘备豫不虞,古之善教也。求而无之,实难,过求何害?’”传文所载,只是季孙如晋过程中的一个插曲,他最终是否成行,文中却未提及。这样,季孙求遭丧之礼的记载也就失去了意义。此例应视为蒙经文而省略结果。
文公十七年《经》载:“六月癸未,公及齐侯盟于谷。诸侯会于扈。”《传》云:“齐侯伐我北鄙。襄仲请盟。六月,盟于谷。晋侯蒐于黄父,遂复合诸侯于扈,平宋也。公不与会,齐难故也。书曰‘诸侯’,无功也。”单看《左传》,必以与齐盟者为襄仲,其实大谬不然;仅据《春秋》,则以为鲁公亦会于扈,事实也并非如此。《经》、《传》分离,两者事实都不清楚,合看则了如指掌。
《左传》成公元年云:“闻齐将出楚师,夏,盟于赤棘。”谁闻齐师将出楚师?谁盟于赤棘?据《传》都无从了解。这样的记事显然是没有意义的。据经文,则臧孙许及晋侯盟,此盟为鲁联合晋国对付齐、楚甚明。
成公十二年《经》载:“夏,公会晋侯、卫侯于琐泽。”《传》云:“宋华元合晋、楚之成。夏五月,晋士燮会楚公子罢、许偃。癸亥,盟于宋西门之外。……郑伯如晋听成,会于琐泽,成故也。”传文所载,为诸侯会于琐泽之前因及相关事件,文中提到宋华元、晋士燮、楚公子罢、许偃、郑伯诸人,《左传》昭公二十五年云:“秋,书再雩,旱甚也。”也无法从叙事的角度来理解。
给人的印象是他们会于琐泽,而此会最主要的三位人物是鲁公、晋侯、卫侯,《传》中均未提及,鲁、卫甚至连国名都未出现,与《春秋》所载,判若两事。以传文补充经文是可以理解的,以传文为独立的叙事之文,则绝不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