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阅读页

第132章 中南海直接干预!一案反复三十年(3)

  1952年1月28日,中南局以“关于武汉市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处理决定”为题的文件公布了讨论的结果,对几个主要人员的处分是:

  “……(四)中南局决定:王清堕落蜕化,盗窃国家财产,反而嫁祸于人,陷害无辜,开除其党籍。宋瑛继其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后,与王清合谋,藉端报复陷害无辜者,开除其党籍。周季方继支持宋瑛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后,又从宗派成见出发,抵抗组织,并实质上支持了宋瑛的藉端报复和蜕化分子王清的嫁祸于人,且其在武汉市工作期间,曾前后逮捕过不应和不须逮捕的六个人之多,开除其党籍。”

  在中南局讨论此案的处理时,认为王清偷钱是事实,但钱没有偷走,国家没有受到损失,如果他能及时交代认错,给予必要的处分,调动一下工作就可以了。但现在他不仅嫁祸于人,还诬告怀疑他有盗款嫌疑的同志是“包庇特务、陷害老干部”,这就不能不依法判处了。因此,决定开除党籍后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武汉市委对盗款案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错误和各个负责同志的检讨,中南局于2月15日作出了“关于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党组错误地处理武汉市立第二医院盗款案给武汉市委及市府党组和主要负责人员的处分决定”。

  决定给武汉市委和市府党组以指责的处分并实行改组。对于直接处理此案有关的几个负责同志则分别给以如下处分:

  市委书记张平化同志对此案的错误负有直接的责任,但已作了比较认真的检讨,故从轻给予当面警告的处分并降为副书记。

  市委第一副书记兼市文化教育党组书记吴德峰同志,对自己直接领导下的犯法行为,不仅未能及时教育制止,且对压制民主一贯予以支持,早在1949年就曾同意周季方下令停止市人民法院的民主检查,后又支持周季方非法逮捕法院的三个党员干部,对武汉市化工厂的抵制报纸的批评也曾予以庇护,当宋瑛的压制民主追查揭发人笔迹的错误发生后,更一直采取庇护的态度,医院盗款案发生后不仅对王清的堕落蜕化未予审查,亦未检讨自己用人不当。且当宋瑛、周季方侵犯人权非法逮捕纪凯夫后,不仅未对此种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反而不加考虑即予支持,并在处理此案的整个过程中,完全采取支持这种错误的态度;并在研究此案的会议上声称:根据自己长期作保卫工作经验看来,王清偷盗的证据越多,恰恰是反证越多(指阴谋陷害)。这样就使得偷盗犯王清和报复分子宋瑛敢于大胆实行其陷害,助长在卫生局系统中某些党员的反党活动和党组若干成员反抗组织的情绪,这些都对此案的错误处理起了助长的积极作用,且直到最近亦未深刻检讨自己的责任,决定给以撤销工作的处分。

  市委第二副书记兼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市委组织部长谢邦治同志,也直接参加对此案的侦察审讯,在中南局组织部及纪律检查委员会多次指示其释放纪凯夫时,表示愿最后总的承认错误不愿早放纪凯夫。直到全案公布后对其错误才有所了解,但仍检讨不深。决定给以撤销工作的处分。

  市委委员、市公安局长朱涤新同志,对逮捕纪凯夫并无责任(周季方下令逮捕纪凯夫时直接找来处长面令的),在审讯过程中也非直接指导,但对在审讯纪凯夫过程中所发生的逼供和变相肉刑及对铜匠李德玉拘留等错误,均负有教育干部不力和检查不严之责。现已有深刻的检讨,故只给予批评。

  “对其他有关人员查清后再作处理。”

  同时,中南军政委员会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市长吴德峰、武汉市人民政府委员兼人民监察委员会主任谢邦治、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公安总局局长朱涤新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中南局在1月28日“关于处理武汉市第二医院盗款案的决定”中,“对始终坚持正确原则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检查处长王世勋同志,四区委书记苏苇同志,医院医务科长、党支部委员孙麦龄同志予以表扬。对青年团员纪凯夫取消其嫌疑,恢复其名誉,对其一贯积极工作予以鼓励,对其所受委屈予以安慰”。

  1952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局刑事审判庭公布了对此案主要人员的判决。判决主文是:

  王清偷盗公款,隐瞒罪责,捏词诬告陷害他人,处有期徒刑6年。

  宋瑛压制民主,蓄意诬陷,藉端报复,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2年。

  周季方压制民主,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9个月。

  “彭其光制造伪证,违反政策,侵犯人权,处有期徒刑1年。”

  当时,中南局机关报《长江日报》于2月19日发表了题为“维护人权、保障民主、严肃纪律”的社论。

  《人民日报》于2月26日发表了题为“把隐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坏分子清除出去”的社论。号召全党和全国人民抵制和清除“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残余影响和资产阶级的思想侵蚀”“克服我们党的若干部分的组织在组织上、政治上和成份上的不团结现象,使党更加健全和巩固起来”。

  对这个案件作了认真严肃的处理后,在全国引起了震动,产生了良好的影响。许多党员和群众纷纷给报纸编辑部和有关部门来信,表示拥护,赞扬共产党的大公无私,以维护群众利益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对不论有多高的职位和多老的资格的党员,只要是违犯了党的纪律,决不迁就姑息,决不官官相护。这是当时来自群众的呼声,它反映了广大群众对共产党的看法和信任,也反映了党和人民的关系。

  第二节 孰是孰非三十年青天一出终昭雪

  中南局参与处理“纪凯夫事件”的同志都在北京。纪凯夫没有政治历史问题,他和王守正在盗款案中也没有问题。

  三十年内几次翻案,究竟孰是孰非

  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宋瑛、王清等在“纪案”中受处分的人,看到有机可乘,起来造反,声称“纪案”是头号走资派刘少奇炮制的;他们教唆子女同当地造反派相串连,组成“纪凯夫事件调查组”,在武汉、北京等地展开了对有关人的访问和“调查”。到上海批斗孙麦龄(孙于1956年调上海,在肿瘤研究所工作)并从上海中医学院(孙当时的工作单位)造反派那里拿走他保存的有关“纪案”的原始材料;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散布造反派对此案的观点;在武汉查抄有关的档案并强迫过去提供过真实情况的人修改证词,按照他们的要求作假证……

  这一批造反者的翻案活动,很快反映到周总理办公室,总理办公室派人对他们进行了劝阻,指出“纪凯夫事件”的处理是毛泽东主席亲自指示的,劝他们停止串连各回原地,等待处理,他们才偃旗息鼓。

  1978年2月,李之琏从新疆回北京,向中央要求复查1958年李之琏在中宣部由于在处理丁玲、陈企霞“反党集团”问题上,同当时的领导人有不同的看法,因而被错误处理的问题。当时胡耀邦同志任中央组织部部长,在他的指示下,中组部和中宣部组成了联合复查组,由蹇先任同志任组长,进行了全面的复查。经过将近一年的时间,李之琏在结论上签上字,“同意”。结论的内容是:“撤销原处分,恢复党籍,恢复级别,恢复名誉。”并向中央报批。

  正在这时,中组部派赴湖北了解干部情况的同志回来反映说,湖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一位常务书记托他们向中组部反映:李之琏在中宣部的问题解决了,也不能重用,因他在“纪凯夫事件”的处理中有问题。控告说,李之琏在处理“纪案”时修改了王清的供词。

  于是,中组部从档案中将王清被拘讯后的供词找出来,共有两件,一是1952年2月3日审讯的记录,是问答式的口供。二是2月8日王清写给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副部长钱益民的信,是系统地交代他作案的经过,这是他自己的笔供。在记录口供原件的边沿上,有李之琏写的几个字“这是王清的口供”。笔供是抄件,原件没有李之琏写的一个字。这种情况证明,说李之琏修改了王清的供词完全是捏造。中组部就此结束了对此事的审查,否定了湖北省纪委杨青对此的反映并向中央作了报告。这样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李之琏被选为中央纪委委员。会后胡耀邦部长即找王鹤寿和李之琏一起去谈话,提议李之琏作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的秘书长,会后任中央纪委秘书长,立即进行第一次全会的准备和机关的组建工作。我以为事情就从此了结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拨乱反正、实事求是地纠正过去的冤假错案的要求。在纪凯夫事件中受到处分的人,也提出了申诉。

  1979年11月,李之琏先看到湖北省委纪委《关于周季方同志问题的复查报告》和《关于撤销周季方同志处分问题的决定》。

  这个《复查报告》只讲了表面的情况,实质问题和重要情况则一字未提,如周季方令逮捕纪凯夫是在中南局纪委、武汉市纪委检查处、武汉市第四区委共同研究认为纪凯夫盗款的嫌疑很小,王清的嫌疑很大,同意纪凯夫保释之后又把他抓起来,不是一开始就这样做的。明知有不同意见,不加考虑,不同有关方面打招呼,征求意见,就武断地再次抓人,并不正常。同时复查报告还颠倒了是非,正是武汉市委认为是政治案件,不是刑事案件,才形成市委同中南局和区委的不一致。《复查报告》说“这是刑事案件”完全同当时武汉市委的实际情况不符。这种复查的态度是错误的。

  在这种情况下,李之琏即向当时中纪委副书记兼秘书长赵毅敏和常务副书记王鹤寿同志提出了建议。

  李之琏在建议中说:

  在纪凯夫案件中,对周季方同志的处理,当时钱瑛同志和李之琏都感到过重,但由于是毛主席亲自定性、直接指示中南局处理的,中南局不能不照办。现在作必要的改变,撤销原处分,解决周的党籍,李之琏认为是可以的。对过去处理过的案件,采取“有错必纠、不错不纠,错多少纠多少”的原则,维护党的实事求是的传统作风,但不能“一风吹”,更不能颠倒是非。

  1979年4月,王鹤寿同志对湖北省委书记兼纪委书记顾大椿同志曾有批示,提出复查“纪凯夫事件”的三条意见。这三条意见是:“此案由你们负责进行复查;周季方有病可提前作个结论;对原有关人员李之琏的问题你们不要有顾虑。”

  1980年10月11日,湖北省委纪委报来了《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复查报告》,并将中共湖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纪凯夫事件”复查组9月间写的“关于‘纪凯夫事件’复查情况的报告”报来。

  报告说:

  复查中,查阅了有关“纪凯夫事件”的案卷,向主要人员作了调查,对原中南局《决定》中有关定性问题进行了核实。复查结果表明,认定王清盗款没有实据;认定周季方支持宋瑛藉端报复陷害纪凯夫不能成立;认定武汉市委包庇王清,“助长”、“放纵”、“纵容”周季方和宋瑛的“报复陷害”是错误的。所谓‘纪凯夫事件’的结论不符合实际情况,处理不是适当的,应该改正过来。

  于是决定撤销所有受处分者周季方、宋瑛、王清,武汉市委,市府党组,张平化、吴德峰、谢邦治、朱涤新以及卫生局的张洁、姜冰、苗洁沛、王一南、王西云、刘春星等的所有党的、行政的和刑事处分。并说这是10月10日省委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的。

  在省纪委复查组的《复查情况的报告》中回避了实质性的问题和重要的证据,专就被处分人员的要求找些不能证明的人,在28年后出来作证明,并以此作为翻案的根据。

  再应引起重视的是与复查报告同时,湖北省委纪委不报送中纪委一个有关的材料,题目是“在复查‘纪凯夫事件’中接触到有关此案形成的一些问题”。这个材料一开头就说明,“复查中发现,形成此案与原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李之琏有一定关系。根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交代,现将接触到的一些问题汇报。”

  这个材料比《复查情况的报告》篇幅还长,共13页,前者只有12页。集中反映的是:

  “李之琏同志不按组织原则办事,仅凭该院医务科长孙麦龄反映的情况,越过市委,插手干预。”

  对湖北的复查报告,经过中央纪委审理室研究,认为复查结论否定王清盗款,只是根据一方提供的情况得出的,不足为据。还需要向另一方,即中南局参加处理这一问题的有关同志作调查后,根据各方面掌握的材料和意见加以分析,才能全面和稳妥。因此对湖北省纪委的报告不受理,把原件退回了湖北,请他们再作调查。

  过了一段时间以后,湖北省委纪委来信称:中南局参与处理“纪凯夫事件”的同志都在北京,请中央纪委就近调查了解,他们不再来京调查了。

  五部委审理组究根问底

  1981年9月28日,在中纪委第八次常委会上,在处理“纪凯夫案件”中针对有人对李之琏的指责,李之琏当即声明:在参加处理“纪凯夫事件”中没有错误,中央组织部已经审查过。接着,就此事发言的常委有孔祥祯、帅孟奇、周仲美和副书记兼秘书长赵毅敏。孔、赵都是原在中南局讨论处理“纪凯夫事件”的亲身参加者,情况都清楚。他们在发言中都指出,“纪凯夫案件”的处理,是中南局多次讨论决定的,是根据毛主席的指示,中央批的,李之琏在处理“纪凯夫案件”中没有问题。

  中纪委副秘书长王又新同志在会上正式传达了黄克诚同志对“纪案”的三点意见,即:“纪凯夫事件是中南局处理的,不错;即便有某些缺点也不能由李之琏负责;对个别人处理不妥的可以具体对待,并建议会后组织力量复查此案。”

  中纪委第八次常委会最后确定组织力量复查此案,这表明李之琏的请求引起了重视,因此我感到十分高兴,并暗自感叹这个结果真是来之不易!

  
更多

编辑推荐

1博弈春秋人物正解
2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转型研究
3俄罗斯历史与文化
4正说明朝十八臣
5中国式的发明家汤仲明
6西安事变实录
7汉武大帝
8咏叹中国历代帝王
9大唐空华记
10红墙档案(二)
看过本书的人还看过
  • 红墙档案(四)

    作者:韩泰伦主编  

    纪实传记 【已完结】

    本书以中南海为记叙轴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为记叙时段,以建国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为背景,记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核心领导人以及他们的战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红墙档案(一)

    作者:韩泰伦主编  

    纪实传记 【已完结】

    本书以中南海为记叙轴心,以1949年10月至1999年10月为记叙时段,以建国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为背景,记述了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核心领导人以及他们的战友的政治生涯、衣食住行和感情生活。

  • 菊花与刀:日本文化诸模式

    作者:美 鲁斯·本尼迪克特  

    纪实传记 【已完结】

    作者运用文化人类学研究方法对日本民族精神、文化基础、社会制度和日本人性格特征等进行分析,并剖析以上因素对日本政治、军事、文化和生活等方面历史发展和现实表现的重要作用。用日本最具象征意义的两种事物...

  • 目击天安门-(二)

    作者:韩泰伦  

    纪实传记 【已完结】

    本书选择了中国政治变迁的聚焦点--天安门这一独特的视角,完整系统地记述了天安门历经的沧桑巨变,挖掘出中国100多年,特别是建国50年来天安门地区发生的政治事件的内幕秘闻,是一部中国的近现代史的展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