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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章 中南海直接干预!一案反复三十年(4)

  1981年10月27日,中纪委书记、专职常委办公会议决定,会同中组部长并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派人参加,组成审理组,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湖北复查“纪案”的结果进行全面的认真审理。审理工作是根据湖北省委于9月19日报来的《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复查报告》进行的。这个《复查报告》同上年湖北省纪委送来的《复查情况的报告》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换用了湖北省委的名义。同上次报告相比,这次报告的附件中撤掉了专门搜集、捏造的所谓李之琏问题的材料。

  中央五部委审理组由12人组成。在中纪委副书记王从吾领导下进行工作。工作结束后,于1982年7月3日,由他主持向五部委的领导同志作了汇报并进行了讨论。8月17日写出了《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审理报告》。报告说:

  经过对大量材料的反复研究、鉴别、核实,我们认为,中南局对‘纪案’认定的主要事实根据是充分的,定性是准确的。在全国解放初期,为了防止和克服有些党员干部滥用职权、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行为,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纪案’这样性质严重的问题,严肃处理是对的。处理的效果也是好的。问题是处理面宽了一些,有的人处分偏重。现在,根据中央复查历史案件的精神,对某些有关人员处理上的一些问题,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是必要的。但是,湖北省委复查认为这是一个错案,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是错误的。原定王清堕落蜕化,偷盗公款,隐瞒罪责,嫁祸于人,被开除党籍,处有期徒刑二年(王服刑期间,认罪报罪,表现较好,提前一年释放,现任武汉市红旗服装厂副厂长)。原结论和党纪处分不予改变。王清1978年提出申诉,编造谎言,否定犯罪事实,继续嫁祸于人,应严肃处理。原定宋瑛压制民主,侵犯人权,藉端报复,陷害无辜,被开除党籍,处有期徒刑二年(提前一年释放,1962年重新入党,‘文化大革命’前任铁路总医院副院长)。原结论和党纪处分不予改变。宋瑛在申诉中,使用她儿子提供的、旁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编造的材料(所谓1958年中央宣传部向中央的报告文件),继续诬陷别人应严肃处理。

  原定彭其光制造伪证,违犯政策,侵犯人权,被开除党籍(1955年1月武汉市委将原开除党籍处分改为留党察看一年。现任武汉八二四工厂党委书记),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党纪处分(留党察看一年)不予改变。彭其光现仍然歪曲事实,诬告别人,应严肃处理。

  原定周季方(现任湖北省政协副主席)继支持宋瑛压制民主,侵犯人权之后,又目无法纪滥用职权,实质上支持了宋瑛的极端报复,被开除党籍,判刑九个月。周季方同志在思想上工作上犯有严重错误,当时给他一定的党纪、政纪处分是必要的。但是原处分偏重。可将开除党籍改为撤销党内外职务的处分;或恢复党籍不再保留处分。

  关于以上四人所受的刑事处分,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认为:原判决认定王清、宋瑛、彭其光的犯罪属实,判处的刑罚适当,应予维持;周季方主要是偏听偏信宋瑛的假汇报,滥用职权,错捕纪凯夫,属于工作中的错误不以犯罪论处为宜,可予改判,宣告无罪。

  原决定给予武汉市委和市政府党组以指责处分,市委书记张平化同志当面警告处分,市长吴德峰同志、市委副书记谢邦治同志撤销工作处分,副市长、市公安总局局长朱涤新同志行政记过处分。我们意见,武汉市处理‘纪案’问题上的错误,张平化同志负主要责任,原处分不予改变。市委、市政府党组,以及吴德峰、谢邦治、朱涤新三同志,原处分偏重,可予撤销。

  原武汉市卫生局、公安局因此案牵连受到党纪和政纪处分的同志,可由武汉市委复查处理。

  关于纪凯夫、王守正的问题。纪凯夫历史清楚,没有政治历史问题。发生盗案时他是青年团员。解放前他在私人药房当职员,与我地下党组织有联系,做过进步报刊的财务、发行工作。纪凯夫、王守正在二医院盗款案中都没有问题。《复查报告》至今仍怀疑纪凯夫有政治问题,有盗款嫌疑;怀疑王守正仿制保险柜钥匙,盗窃公款。我们认为这种怀疑毫无根据。应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关于杨青同志及复查组指控李之琏同志的问题,我们另有专题调查报告。调查结果证明,李之琏同志在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期间,参与‘纪凯夫事件’的处理,是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没有‘出于个人恩怨’,制造错案的问题。对李之琏同志的种种指控,都是没有根据的;是无端诬陷,应全部推倒。鉴于李之琏同志为此案长期被诬陷并受过迫害,应在适当范围内,为他恢复名誉。

  “纪案”审理工作结束后,按照通常的做法,八次常委会提出的这一问题,九次常委会应把“纪凯夫事件”审理报告的审议列为议题之一。但是,1982年8月8日召开的中纪委第九次常委会并未讨论这一议题。李之琏为此写信给胡耀邦同志。

  胡耀邦过问纪凯夫案件审理一事,薄一波对此也十分关注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选举了新的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李之琏再次被选为中央纪委委员,并在第一次全会上选为常委。

  可是,五部委的复查报告仍迟迟不予讨论,湖北的翻案报告自然也得不到中央纪委的批复。王清、宋瑛等人的翻案活动在继续。1986年6月中纪委又重新组织了六人复查小组,对纪案重新复查。

  李之琏趁参加中央整党指导委员会在南京召开的整党座谈会之机,向薄一波同志汇报了中央纪委对“纪案”处理的情况。一波同志听后表示:在他的议事本上还记载着这一问题尚待解决。李之琏要求他有机会过问此事,李之琏所以要向他反映,一方面因为此案迟迟不处理,实属有关党风不正的问题,是整党工作应该解决的。另一方面听说“纪凯夫事件”最早向毛主席反映的是薄一波同志。那时他是中央增产节约运动委员会的负责人,主管“三反”运动。此案是“三反”运动开始时检查清楚的。一波对中央纪委的工作也讲了一些他的看法。李之琏主要是想请他督促对“纪案”抓紧处理。

  这以后,李之琏又到成都去开信访工作座谈会。回来后才知道以庞然(中纪委委员、原审理室主任、后办公厅主任)为组长的六人复查小组已经建立起来。

  耀邦同志就张平化的一次发言批示后,鹤寿即批:“送韩光同志,按耀邦同志的指示办。查清事实经过和是非。”

  时至12月底,李之琏从庞然同志那里得知“纪案”审查已经结束,案子不错,有的人处分重了点,处理面宽了点,同五个部委审理组的意见差不多。

  正在此时,1987年3月,武汉市党史办的李彬又来京,要求中央纪委对“纪案”的复查结果有明确的批复,以便作为编史的依据,并反映了一些对此案的看法。

  3月初,中央纪委常委党的生活会连续召开。“纪案”还没有解决当然仍成为问题之一。常委们对此纷纷提出意见。

  3月15日,李之琏到王从吾家去看他。李之琏将党的生活会上议论“纪案”处理的情况向他作了介绍。他说:“李之琏主持讨论的五部委审理报告;李之琏很希望中央纪委常委讨论通过后报中央,此案就结束了。”

  在6月27日,薄一波、宋平主持召开了纪念建党六十六周年座谈会,征求各方对加强党的建设的意见,有30多位已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的老同志和中央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乔石、胡启立、伍修权、刘澜涛、萧克、王平、段君毅等都出席了。蹇先任同志在这个会上发言讲到党风时举了处理“纪凯夫事件”的例子。她说:“此案的处理是当时对党风很有影响的一个大案,现在有人要翻案还是错误的。但已查清五年还不予处理……应引起重视……”

  薄一波同志由于对“纪案”的处理已有所了解,他也亲自做过一些调查。7月5日,他将向李先念和杜润生调查的结果送李之琏看,并对未能抽时间同李之琏面谈表示歉意。因为,在5月26日李之琏曾写信给他,请对“纪案”的处理有所指示。他将信转给李先念,并附信说:

  先念同志:

  纪凯夫事件是怎么回事,我不甚了解。张平化、李之琏不断写信给中央反映。我想你可能清楚些。请告一个解决办法。

  6月1日

  先念回信说:解放初期武汉市和湖北省是平行的,属中南局领导。我管湖北省的工作,对武汉市发生的“纪凯夫事件”也不了解。后来我兼武汉市委书记和市长时也未过问此事。不过这一案件的处理,因为牵涉很多人,所以在中南局和武汉市中议论很多,有些人认为处理过重。如果你要了解具体情况。可找当时任中南局秘书长的杜润生同志,他可能了解一些情况(6月7日)。

  6月10日,薄老将李先念信转杜润生批:“润生同志:请告一个解决办法。”

  杜润生6月29日复信给一波同志说:

  关于纪凯夫事件批示收到,谨陈述建议如下:

  (一)事件发生后,毛主席出面直接干预,要开除吴德峰同志党籍(当时中央正抓典型,纠正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错误作风),中南局讨论认为这样处分重了。反映上去后,毛主席让安子文同志转告邓子恢同志,你不开除他,我就开除你,几经磋商后,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已经减轻了,但还显重。建议区别情况对张、吴、周几位同志处分予以纠正。

  (二)案情本身就我接触的材料看,中南局当时的判断确有事实根据,事隔20多年,湖北省提出否定原结论的请示报告,中纪委中组部会同公、检、法于1982年组成联合复查组赴武汉调查。他们的报告我未看过,详情不了解。只听说是主张维持原案。这是对复查的复查,又系中纪委委托五单位联合进行的。此时如批准湖北省的请求报告,必须取得更充分的理由与证据,才能否定五单位复查组的报告。否则事情仍难了结。

  薄老在杜信上批示:“李之琏同志阅,阅后退我。我没有抽出时间跟你谈谈。在此表示歉意!(7月5日)。”

  李之琏对薄一波同志身担重任,万事缠身,在百忙中能抽出时间和精力对此事进行调查,有无限感慨,认为如果中央纪委的有关领导同志对此事这样热心,事情也可能老早就解决了。他看后立即复一信表示感谢!

  一波同志:

  你批示转来先念和杜润生同志的信,已收阅。您在百忙中对‘纪凯夫事件’的处理亲自多方了解,征求意见,这种精神,风范感人,体现了党的优良传统,我很感激并受到教育。

  此案情况是完全清楚的……在1982年和1986年,先后两次对此案进行了复审复议。认定湖北复查认为是错案是没有根据的。中南局1952年的定性处理是正确的。从今年3月27日到6月30日,中纪委党委会又专门讨论了六次。参加常委会的九位常委中,有八人意见一致,同意五部委审理的结果……中纪委、中组部、中央公检法五个部委审理组对此案的‘审理报告’中,对全案的定性处理不仅有全面的肯定意见,对每个受处分者,根据事实、情节也作了平衡;谁应减轻,谁应撤销,谁应维持原处分,也都有具体的建议(包括杜润生同志指的对张平化、吴德峰、周季方几人的处分)……

  此案是个历史老案。但它关系几级党组织和一批领导干部的是非问题,更重要的,也反映了现在几级党组织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处理过去是非的问题。我希望中央领导同志能继续关注对此案的处理,责成中央纪委根据已查清的事实,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抓紧处理,早日结束。

  顺祝健康!

  “纪凯夫事件”终于有了最后结论

  薄老和诸老同志的过问,众多坚持真理的人们的不懈努力,在党组织和有关机关反复调查作了大量工作的基础上,“纪委”终于有了一个最后的结论。

  1988年6月10日新起草的批复稿和向中央《关于“纪凯夫事件”一案审理情况的备案报告》经中纪委常委讨论通过。这个新的批复稿是这样写的:

  《关于‘纪凯夫事件’一案的批复稿》湖北省委、省纪委:

  1981年9月19日,湖北省委将湖北省纪委《关于“纪凯夫事件”的复查报告》报送中央纪委审批。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审理此案,并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派人参加,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审理。1986年,中央纪委又对此案进行了一次复审。

  中央纪委常委经多次讨论认为:原中南局1952年对此案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确凿,认定的性质是正解的,全案不能翻。原处理正确的不予改变。原给予吴德峰、谢邦治、朱涤新同志的处分偏重,予以撤销。原给予周季方的处分,湖北省委已于1979年10月批准撤销,可不再变动。纪凯夫没有政治历史问题,他和王守正在盗款案中也没有问题。

  李之琏同志在任中南局纪委秘书长期间,参与此案的处理,是职责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原湖北省纪委“纪凯夫事件”复查组对他的指责是不符合事实的。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1988年6月10日

  批复件发出了,“纪凯夫事件”最后得到了处理。此案从发生到最后处理,共用了37年多的时间。在这漫长的岁月里,此案经历了五次反复。前四次反复都在不长的时间内就得到了解决,而最后一次反复竟长达十年之久才得到处理。为什么一个事实清楚,过去曾经正确处理过的案件,竟会反复这么多次呢?这其中有社会的因素,有党内风气变化的因素,也有人为的因素。

  在这一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所牵动的各级党组织层次之高和人员之多,是以前少有的。从党的主席、总书记,中央纪委的书记、常委,大区的书记、常委到省、市委,中央司法、公安、检察以及党的建设部门的负责人都曾参与或过问此案的处理。在此案结束后,我们应该从中吸取些什么有益的经验教训和得到一些什么有益的启示呢?在党中央号召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坚定不移地开展反腐败斗争的今天,从纪凯夫事件中找出答案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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