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精要
像边沁那种方式运用的功利原则,确实成为把我分散零碎的知识和信仰融合在一起的基本原理,使我对事物的概念统一起来。我有一个信条、一个学说、一种哲学和一种宗教,值得作为一生的重要目标。我有了一个宏伟想法,就是那个理论将改变人类的状况。
——约翰·密尔
杰里米·边沁于1748年2月15日出生于英国伦敦亨兹迪奇区红狮街。他的祖父和父亲都是律师,母亲是安多弗地方一个商人的女儿,结婚以前叫作艾丽西亚·格罗夫。边沁是家里的长子,还有一个比他小九岁的弟弟,叫塞缪尔·边沁,后来成为著名的海军建筑师和工程师。
边沁的一生可以分为两个时期,求学的时期,从他三岁开始算起,到他的成名作《政府片论》(1776年)发表,此后就是他的创作时期。边沁幼年时期,身材矮小、羸弱,但聪颖过人,三岁多一点开始学拉丁文,六岁就能用拉丁文写作。在这个期间,他还读了不少小说,法国作家费奈隆的《忒勒马科斯历险记》等著作对其影响比较大。
边沁真正的求学生涯很神奇,七岁进入威斯敏斯特学校,十二岁就进入牛津女王学院学习了,他在两所学校生活的共同点是,都不那么令人愉快,用他自己的话说简直是在浪费时间。不过他的希腊文和拉丁文出奇得好,十岁就能用希腊文给牛津大学基督学院的副院长写信,两年后正式进入牛津女王学院求学。
开学之初,就遇到了一件令他不快的事,他被迫在英国国教会的信仰纲要——三十九条信纲上签名,这令已经有一定独立思考能力的边沁有一种羞辱感。最后,他还是怀着愤慨的心情签名了,但这件事令他久久不能释怀。当时,牛津的风气的确让人失望,学生当中有许多人放荡而贪杯,而且年幼矮小的边沁常常成为同学欺辱的对象,而他的导师杰斐逊也引不起他多大的敬意。他那几年对英国大学教育的弊端印象深刻,同时,他内心那种改革现状的理想也越发明朗。
1763年,边沁进入林肯法学院,还在高等法院法庭做见习生。同一年,他又回到牛津听了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课,而当时,他就发现布莱克斯通的几个荒谬之处。1765年,布莱克斯通把他在牛津大学的讲稿整理成了《英国法律诠释》(第一卷),尽管多数人都赞扬,边沁却批评它。边沁的批判精神使他在亲眼目睹了英国法律的弊端之后,设法从理论上找到改革法律的依据。此后,他陆续接触了洛克、休谟、孟德斯鸠、爱尔维修、贝卡利亚和巴林通等人的著作,通过阅读,他发现了这个原理,那就是功用原理。
1776年,是边沁人生的一个转折点,他针对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诠释》一书导言中的观点,匿名发表了《政府片论》,一时间使他声名鹊起,这是他学术生涯的真正开始。此后,许多社会名流都愿意与他结识,谢尔本这位著名的政治家甚至亲自来拜见他,这对于一位腼腆的年轻人无疑是莫大的鼓励。同一年,他也写作了另一篇论文——《法理学批判原理》,过了许多年,此文以《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发表了。
1785年至1787年,边沁在欧洲大陆做了一次漫长的旅行,在俄国见到了他的弟弟——那位著名的海军建筑师。回国之后,值得一提的是他认识了迪蒙,这位他一生的合作伙伴。他对边沁著作的理解是最接近作者本人的人,对边沁著作的整理、翻译和编辑使边沁声名远扬,尤其是在国外,因为迪蒙编辑的著作是用法文发表的。1789年,《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发表了,这本书花费了边沁15年的心血。此后,他把法国作为实践他自己的法学改革的适宜土壤,本以为他的《立法议会程序》会对法国有用,还提出了模范监狱和济贫院的计划,表示可以帮助管理,分文不取,但最后都束之高阁。因为当时法国人的心情兴奋,无暇顾及于此。他后来为进入议会以及推进他的模范监狱计划的努力也落空了。在他成名之后,许多国家的元首都邀请他帮助改革法典,这些改革都收到了一定成效。
1808年,边沁结识了詹姆斯·密尔,后者是他得力的门生,还把他的儿子约翰·密尔引上了边沁所开辟的这条道路。1823年,边沁出资兴办《威斯敏斯特评论》,密尔父子是这个刊物的有力撰稿人,尤其是约翰·密尔。这个刊物是宣传边沁思想的主要工具,边沁本人很少为此刊物撰稿,那时他已经75岁了,主要着手著作的整理和出版。而正值青春年少的密尔(时年18岁或19岁),受边沁委托,帮他编辑了庞然巨册——《司法证据原理》,“我愉快地承担这项任务,这个工作几乎花了我一年的业余时间,还不包括以后照顾五大卷本的付印工作的时间”。
1832年6月6日,在伦敦的威斯敏斯特这个给他留下成长的痕迹,也留下盛名的地方,边沁平静地离开了人世,却把对功用主义理论的思考永远留给了后人,使人们可以同这位功用主义的先师进行对话,对话的媒介就是下面要谈到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作品内容”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以下简称《原理》)一共16章,前十二章是伦理学的内容,主要围绕功用原理展开讨论,是边沁法学理论的基石。后四章是法学理论的研究。本文主要介绍他的伦理学理论,包括互相联系的苦乐原理和功用原理。
苦乐原理
边沁在《原理》开篇就赫然写着,“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对快乐的论述古已有之,边沁的不同之处在于从感觉经验出发,对快乐进行分类计算,建立了他的苦乐原理。他的快乐论是从经验中观察总结出来的,并运用心理联想的方法,对快乐进行分析归类。快乐被赋予了道德标准终极评价的地位,“不管要干何事,除痛苦与快乐外,没有什么能够最终使得一个人去干”(81)。
快乐和痛苦有四种来源:自然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来自其中任何一种的快乐和痛苦都可以对法律和行为规则产生束缚的力量,称为约束力。自然的约束力来自寻常的自然过程,既没有人为的干预,也没有最高存在的非凡介入;政治的约束力来自代表一个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意志的人的控制;道德的约束力来自于共同体内某个人的自发意向,没有任何已确立或共同商定的规则的根据,亦称为俗众的约束力;宗教的约束力则来自最高存在,无论是在现世还是在来世所产生的力量。在这四种约束力当中,自然约束力是政治和道德约束力的基础,而宗教约束力如果是在现世对人的苦乐产生影响,那么也要通过自然约束力起作用(81—84)。可见,快乐和痛苦可以因为人类生活中的各种力量而产生,这些都是可以观察和体验得到的,除了宗教约束力对人来世的影响。苦乐可以有不同的来源,性质上都是相同的,只有量上的不同,正因为如此,它们可以进行比较和估算。
对快乐和痛苦的估算要考虑七个方面的情况:其强度,即快乐和痛苦的激烈程度;其持续时间,即持续时间的长短;其确定性或不确定性,即苦乐感觉的真实或虚假,稳定还是不稳定;其邻近或偏远,也就是快乐或痛苦是当前的还是将来才发生的;其丰度,即某种快乐或痛苦引起他种快乐或痛苦的可能性和程度;其纯度,即由某种行为引起的快乐与痛苦相比能否占绝对优势;其广度,即苦乐可以影响的人数,其中强度和持续时间这两个指标最重要(86—88)。无论是个人还是利益相关者全体,如果他的快乐总值较之痛苦的总值为大,那么行为就具有良善倾向,反之,痛苦的总值较大,则具有坏的倾向,由此决定某项行为的可行与否及其道德价值。这就把行为依据建立在行为的结果之上,在快乐与行为的正当与善之间建立某种关联,使快乐成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东西,从而为行为找到了“客观而普遍”的依据。
边沁对快乐和痛苦进行了分类,它们都有简单与复杂之分。简单的快乐包括:感官之乐,包括味觉之乐、醉酒之乐等九种;财富之乐;技能之乐;和睦之乐;名誉之乐;权势之乐;虔诚之乐;仁慈之乐;作恶之乐;回忆之乐;想像之乐;期望之乐;基于联系之乐;解脱之乐。简单的痛苦分为:匮乏之苦;感官之苦;棘手之苦;敌意之苦;恶名之苦;虔诚之苦;仁慈之苦;作恶之苦;回忆之苦;想象之苦;期望之苦;基于联系之苦(90—97)。在这里,并非每一种快乐都能找到某种痛苦与之严格对应。几种简单的快乐融合到一起就构成复杂的快乐,复杂的快乐是简单的快乐在量上的扩大,它们之间并没有质上的区别,小孩子的游戏所提供的简单快乐和诗歌所构成的复杂快乐在性质上是没有区别的。同理,几种简单的痛苦叠加到一起就构成复杂的痛苦。几乎每种快乐都可以引起他种快乐,只不过因其丰度不同,引起他种快乐的强度有所不同。快乐还因为关涉的对象不同——自我还是他人,而分为自我关系的快乐和外在关系的快乐,后者的存在显然与他人的快乐相关,如仁慈之快乐与作恶之快乐。
边沁对快乐的分类及其计算,都是想把行为的标准建立在客观量化的基础之上,用苦乐计算的结果来决定行为的取舍,衡量行为的价值。他反对形而上学思辨,把自己的研究建立在经验分析之上。虽然对快乐的计算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行的,但是,在苦乐的七个特征当中,有一项即强度却无法找到度量的方法,强度又是估算快乐的重要指标,简单快乐和复杂快乐之间的界限也很模糊,缺乏确定性,同时,也缺乏一种衡量体系来检验这种估算结果的正确与否,这就使其结果的精确度和可信性无法得到验证。尽管这样,快乐估算方法贯彻边沁整个理论体系,理解这一方法,是理解边沁理论的前提。
功用原理
边沁在《原理》第一章第2自然段开宗明义,“功利原理是本书的基石”(57)。在我们开始解读边沁的功用原理之前,还是从他所继承的人物身上,了解一些东西,也许能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边沁本人。这里面代表性的人物有英国的霍布斯、法国的爱尔维修,前者“从根本上将伦理道德建立在现实的社会关系和它们所体现的利益关系之上,开启了经验主义伦理学的思想路线”,后者主张“一种合理利己主义和公益论相结合的观点,要求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这两者从他们各自所做的贡献来说,都是功用主义的先行者和推动者。但是,对边沁影响最大的还属休谟,“从我自己这方面来说,我记得很清楚,当我读了这本著作(《人性论》)中有关这个题目(指一切善德的基础蕴藏在功利之中——译者)的部分,顿时感到眼睛被擦亮了,从那个时候起,我第一次学会了把人类的事业叫作善德的事业”,休谟把有用性作为德性本质的一个方面,而且这种有用性不只是对自我,还推及他人,延展到整个社会的福利。“如果有用性是道德情感的一个源泉,如果这种有用性并不总是被关联于自我来考虑,那么结论就是,凡是有助于社会的幸福的东西,都使自己直接成为我们的赞许和善意的对象,这是一条在很大程度上说明道德性之起源的原则”。休谟把有用性并随之而来的愉悦性看作道德的两个本质特征,“德性的定义就是,它是心灵的一种令每一个考虑或静观它的人感到愉快或称许的品质”。
边沁在两方面发展了休谟的理论:一是把休谟所称的德性的对己对人愉悦的品质变成了行为所追求的目标,即快乐,个人的快乐或共同体中利益相关者的快乐,经过估算后的快乐成为衡量行为道德价值的唯一标准,二是将休谟的有用性理论推至极端,在量化的快乐计算的基础上,构建了功用理论的基本框架。边沁第一次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概念是在1776年发表的《政府片论》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正确与错误的衡量标准”。
边沁对功用原理进行了界定:“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小利益相关者之幸福的倾向,亦即促进或妨碍此种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非难任何一种行动。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58),这里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一是这里的利益相关者不仅是指个人,还指一般的共同体。至于二者利益的关系,如果没有个人利益,就没有共同体利益的存在。同时,又不能局限于个人利益,应当建立“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把个人利益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起码不能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二是如何理解这里幸福的概念,以及它与快乐的关系,“幸福就是最大快乐与最小痛苦的结合”,而且这里的幸福,与实惠、好处、快乐、利益等的含义相同(58);三是功用原理不仅是指导私人伦理的法则,而且是政府从事实践工作、制定各项措施的原则,这就突破了私人伦理的局限,把它应用到立法、行政等领域,而后者才是边沁真正使之发挥作用的场所,他的立法理论就是以这一原理为基础的。
从这里可以引出几个关系,一是幸福、快乐与功用的关系,“快乐与幸福的区别是:幸福不易于分解,而快乐却容易分解,快乐是单一的,幸福却是混合的产物”,可见,幸福可以包含多种快乐,二者作为判断客体功用性质的标准,含义是相同的;二是利益相关者不仅涉及个人,还可以包括政府的每项措施;三是个人利益与共同体利益的关系,“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58)。发展个人利益,是发展共同体利益的需要和基础,不关心个人利益也就没有共同体的利益,正当个人利益的获得,会促进共同体利益的发展,这是对合理利己主义思想的发展。
边沁在阐述功用原理的时候,发觉这个名称有诸多不便之处,主要体现在“‘功利’一词不像幸福和福乐那么清晰地表示快乐和痛苦的概念,它也不引导我们考虑受影响的利益的数目”(57),而这两点却正是边沁功用原理的核心内容,正因为这种表达上的严重缺失,边沁考虑怎样换一种提法,“我在‘片论’中使用功用原理,是从休谟的论文中借用过来的……我和休谟的不同之处在于,他用这个词描述的是‘是什么’,我则是‘应当是什么’,那之后,佩利没有注意到,我也在用这个词,并且是在我使用这个词的意义上来用的。我所做的就是吸收普里斯特利的概念——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不管是他本人也好,还是其他什么人,都没有运用过这个概念”。
可是,“最大多数人”这个概念可能比“功利”概念还要模糊,容易给人们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难和混乱。最后,边沁决定去掉“最大多数人”,采用“最大幸福或最大福乐”原理这个概念,尽管去掉了“最大多数人”,但是原来的意义还保留着,他思考过后,最终对“最大多数人”给出的解释是“政府在任何情况下的目的都是组成它的个体的最大幸福”。他始终没有得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称谓,直到逝世前都在考虑这个问题。
“简要评述”
立法学和伦理学是边沁在论著中所探讨的主要领域。他一生都在试图为立法找到一个客观的依据,这个依据是在伦理学的研究视域之内找到的,这就是他的伦理学体系的核心——功用原理。边沁的功用原理是把行为的依据建立在苦乐计算的基础上的,它不仅是个人行为的客观依据,也是指导立法实践的原理。前者属于私人伦理的范围,“教导每个人以什么方式在日常生活中指导自己的行为,是私人伦理学的专门任务”(311);后者属于立法的艺术,它所涉及的是整个社会的福利。正是功用原理沟通了私人伦理和立法艺术,也因此使其在伦理学上具有独立自存的价值,从而最终把他的立法学和伦理学区别开来。
边沁的功用原理是在继承休谟等人的基础上,用他独特的分析方法发展起来的,“边沁的方法可以概括为细节的方法:使整体分割为部分,抽象分解为具体,通过分类和归纳把它们分门别类,在试图解决每个问题之前,都把它分割成许多部分”,正是这种方法的运用,才使他对功用原理的研究推进了一大步,使之系统化和体系化,并确立了他在功用主义理论中的地位。
边沁的理论包含三个相互联系的部分,苦乐原理、效果论和功用原理。其中,苦乐原理是基础,把快乐作为人生的目的,这并不是自边沁始,古希腊昔勒尼学派的亚里斯提卜和伊壁鸠鲁学派都以快乐为人生的目的,后者还把快乐分为高级的快乐和低级的快乐。边沁的不同之处在于,认为快乐在质上是相同的,没有哪种快乐能比另一种快乐更高级,所有快乐能够比较的只有量的大小。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因为行为的效果是以它所产生的快乐来评价的,那么只要是引起快乐的,并且快乐的总值大于痛苦的总值,那么依照功用主义标准,行为就具有良善倾向。边沁看到了快乐作为一种内心的感觉,在性质上是没有区别的。伊壁鸠鲁包括后来的密尔对快乐进行质的区分,其实不是快乐本身作为感觉不同,而是引起快乐的事物不同,这正如后者所受到的批评,认为偏离了快乐目的论。如果说快乐是目的,那么小孩子玩图钉的游戏引起的快乐和成人从诗歌中得到的快乐就没有什么不同,说快乐在质上不同,一定是引起快乐的事物不同。追求的是快乐,还是引起快乐的事物,这是很重要的,是划分不同伦理学学派的依据。如果同是在功用主义的话域之内,那么最能代表其理论原意的还是边沁。
边沁在经验人性论的基础之上,试图通过对快乐和痛苦进行量上的计算,使行为建立在这种计算结果之上,使衡量行为道德价值的标准客观化。虽然快乐只有量上的不同,但并不抹杀快乐种类上的多样。在快乐质同而量不同的前提之下,他把快乐分成了14种之多,痛苦也有12种之多,这种分析归结为经验的总结和对生活的观察。他对快乐进行了七个方面特征的分类。在量度这七个方面特征的基础上,对快乐和痛苦的值进行加总,从而为行为找到一个客观的依据。先来看其可操作性与否,如果这七个方面真是可量度的,那么由此得出的结果本身可能接近于客观,问题是快乐最重要的指标——强度如何来度量,是很成问题的,因为不同的人,处在不同的时间和心境之下,对快乐和痛苦的感觉都是不同的,以什么方法来衡量苦乐的强度就成为一个问题,即使真的找到了这样一个衡量强度的方法,那么也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为快乐根源于人的感觉,感觉又是变化不定的。但是,反过来说,边沁这种方法本身是有其意义的,边沁这种把苦乐量化的方法是对传统形而上学思辨的颠覆,使哲学根源于经验和生活,并再次“从天上回到了人间”,因为这一点,边沁被认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家。哲学是一种个性的流露,用个性的方法开创出个性的理论,即使那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哲学,也是一种哲学思维的运用。而且,边沁把数学统计方法运用到伦理学和立法学的领域,这种量化的研究方法开启了后学的一种崭新的研究思路,看看今天学科发展的方法和势头,我们不能不看到边沁的先见和影响。
边沁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虽然在表达上有一点模糊,但这并未掩盖功用主义的最大特色——行为对他人和社会幸福的增加或痛苦减少的效用。边沁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并没采取一种折衷的立场,而是强调个人利益的重要地位,而且他认为只要每个人追求他自身的利益,社会就会实现整体幸福的增加,他认为二者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要理解边沁在这点上的局限性,首先要了解他所处的时代状况,这一点在他同时代的伟大人物身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我们不能苛求于边沁。
边沁把功用主体延展到除个人以外的政府措施,使功用原理的应用,突破了私人伦理的界限,扩大到整个政府的立法行政部门,从而大大增强了其理论的实践品格,这也是立法学和伦理学能在同一本专著中研究的原因。
边沁的理论唯其简单,却不可小视。
(李丽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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