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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能、负罪感与梦——古人笃信善恶报应的心理根源

古人笃信善恶报应,除了具有极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认识方面的原因外,还具有同样深刻的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

人的本能是什么?说法很多。“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这是我国古代关于人的本能的最典型的说法。降及现代,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人的价值体系中存在着不同层次的需要,排列成一个需要系统。这个需要系统分为五个层次,从生理的、安全的、社交的、自尊的需要,一直到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最低层次的需要是生理需要,它是一种随生物进化而逐渐变弱的本能或冲动;最高层次的需要是高级需要,它是随生物进化而逐渐显现的本能。可以认为,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实际上体现了人的需要的发展的本能说。

除此之外,人类还有无其他本能?有的。其中一个就是弃恶扬善,希望美好的事物有美好的结局的本能。马斯洛通过对一批六十或六十岁以上思想已经成熟了的杰出的优秀人物的深入观察和研究,总结出这些“自我实现者”的共同特征,其中一个是:相信永恒和神圣的东西,对人一片深情,具有强烈的道德感等等。他们的道德境界包括了整个人类,他们似乎受着内部最高法庭的支配,这个法庭保障着所有的人的真诚、善良和尊敬,而不管这些人的国籍、民族、宗教和政治信仰如何,不管这些人是亲友还是敌人。他们“喜欢幸福的结局,希望看到好心有好报,看到残酷的剥削和丑恶受到惩罚”(《第三思潮:马斯洛心理学》)。在这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观念已经排除了一切虚妄的或鬼神的因素,它所反映的,只是人类的一种共同的善良愿望和弃恶扬善的本能。

事实上,远非只有马斯洛所说的具有完善人格的自我实现者才有这种本能。世界各国神话和传说中正义战胜非正义、善良战胜邪恶的斗争,反映了这种本能;原始宗教中天堂地狱的善恶之辨,体现了这种本能;我国传统戏曲的大团圆结局,虽与现实不符,但它所反映的还是这种本能;秦将白起坑杀赵国降卒四十万,后人盛传他七世女身,而且永远不能转生为男性;唐相李林甫恶贯满盈,人民在报应法庭中判处他七世为娼;秦桧则在死后坠入畜类,非狗即牛;弃婴者受谴,杀婴者罹报;不施予乞者破家,为富不仁者绝后,凡此种种,其深层所蕴含的,仍然是这种弃恶扬善的本能。

社会心理学表明,当人们蒙受强烈的压迫和屈辱之后,受屈者有没有可能获得强烈的情绪抒发的反应,是十分重要的。如对侵害者施以成功的报复,使之遭到巨大的创痛;或官府对侵害者施以公平合理的法律惩罚,等等。这一类行为调节手段都可以使排谴受害者屈辱感的情绪反应充分地发生。然而,备受统治阶级剥削与压迫的人民群众,既无法通过官府去公平审理和处罚为非作歹的剥削者、犯罪者和贪官污吏,又无法通过起义或反抗以实现自己的欲望,抒发自己的冤屈与耻辱,获得心理的平衡。于是,只好把对未来幸福的向往,对现实生活的不平,对剥削阶级无耻行径的切齿痛恨,以及对人们道德行为的褒扬,寄之于冥漠,托之于鬼神,寓之于荒诞无稽的善恶报应之中,以这种扭曲变态的形式,倾注自己的爱和恨,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志和道德情操,甚至是强烈的反抗思想,在幻觉中求得内心的满足。人们为横行霸道者遭“恶报”而欢欣鼓舞,也为有善行者获“福佑”而兴高采烈。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应观念,就像空气一样弥漫于整个社会。

我们在考察古人所以相信善恶报应的社会心理方面的原因时发现,不了解负罪心理与疾病之间的联系,也是促使古人笃信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代医学显示,恐惧、焦虑、担心和不安往往会导致有害于身心的结果。如有些人生气时,同时会发生胃部的毛病或脸孔涨得通红,他们血液循环改变的程度甚至会使他们发生头痛;一个想象自己病了的人,会很实在地感受痛苦;一些恼人的噩梦过后常会很真实地使人觉得不自在。这种情绪可以使人致病。春秋时期某士尝因“杯弓”之疑而患疾。前几年某地一个农村妇女,因怀疑自己饮水误吞蚂蟥而生了一种怪病,久治不愈,后来幸亏遇到一个神经科医生,查知原委,将计就计才使患者痊愈。它甚至可以使一个非常强壮的人迅即死去。非洲一些原始部落有一种很普遍的禁忌,相信吃了部落酋长食用过的食物会使人死亡。一个年轻的奴隶因饥饿而误食,经人告知后,立即陷入极端的精神忧郁,在预期的死亡阴影中,他终因恐惧而死。《夷坚志》乙志卷十载有这样一件事:南宋绍兴十四年(1144),有一个叫梁元明的官吏从桂林去衡山,途经零陵时,碰到一具丧柩,铭旌上写着:“汉阳军签判梁宣义”。询问该人乡里,说是“东平人”。梁元明新调汉阳签幕,与死者乡贯、官职皆同,深感厌恶,竟来不及赴任就死去了。

心灵影响肉体的机制尚未被探讨清楚,但害怕及罪恶感是大多数精神疾病的根源。这一原理对帮助我们理解古人之迷信善恶报应,有很重要的意义。

李乐《见闻杂记》卷三有一个故事:明代苏州陈全,其父以牙人起家,家颇富有。一个客商来托存一千两银子,不幸在他家病故。客商儿子来讨取存银,陈全一口回绝,隐闭不给。不久,陈全的音容笑貌竟与病死客商俨然不二,经常自己惊恐地说:“讨债者来啦。”《阅微草堂笔记》卷二所载一事,尤具典型性:乾隆庚午年(1750),清廷国库玉器被盗,宫廷内园林宛户被逐一查对。当苑户常明对质时,忽然变作小孩声音说:“玉器不是我偷,人则真是我杀。我就是被杀者的冤魂。”问官闻言大惊,将常明移送刑部,在那里继续审问,冤魂说:“我叫二格,十四岁,家住海淀区。父亲叫李星望。前年上元节,常明带我看花灯,夜深人静时,常明要鸡奸我,我奋力抵抗,并说回去要告诉父亲。常明害怕,便用衣带把我勒死,埋在河岸上。父亲怀疑常明隐匿我,向巡城警备控告。后因无事实根据,以别缉真凶了结此案。我的灵魂常跟踪常明,相距四五尺时,便觉得炽热如烈焰,不能靠近,后来热度稍减,逐渐逼近二三尺,又渐近至尺余。到昨天一点不觉热,才得凭附其体。”又说当初审讯时,二格冤魂也跟踪到刑部,是在广西司审讯的。根据常明所说月日,果然检得旧案,问二格尸体,说在河边第几棵柳树旁。派人挖掘,当真不假,而且尸体尚未腐烂。叫其父来辨认,一看就仰天长号:“就是我的儿子啊!”这桩案件虽然幻诞杳渺,但人证物证都真实不诬。而且在审讯时,叫常明名,便忽然像梦醒似的,以本人语调回答。叫二格名,忽然又像昏醉似的,用二格声腔回禀。二者反复争辩,常明才伏罪。二格父子还对谈家庭琐事,也一一分明不误。杀人案已无可怀疑,遂按律论斩。批文下达之日,冤魂欣喜非常,二格本来以卖糕为生,这时忽然高喊一声:“卖糕——!”二格父闻声悲泣,说:“久不听此声,简直和生时一模一样。”问道:“我儿将到哪里去?”回答说:“我也不知道。我走啦。”此后再问常明,就不再以二格声腔回答了。

犯罪者在犯罪后,因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使之觉得被害者阴魂不散,常常萦绕在自己身旁,伺机报复。这种罪恶感与恐怖感的日益增大与长期纠缠、折磨,终于导致犯罪者器质上的变化。或因之患病,或自觉不自觉地模仿受害者的音容笑貌,或以其他事件为契机,将所犯罪行坦白出来,直到明白真相或所犯罪行受到应有惩罚,才恢复常态。一些古人虽能明白“忧来药不效”、“人郁则为病”的心理与疾病的某些道理,却无法明了这种罪恶感、恐怖感与精神病甚至死亡的联系,他们几乎无一例外认为,这是幽冥鬼神责罚的结果,是恶有恶报。而且这种报应与恶的联系,是那样“直接”,那样“真实”,更促使人们虔诚地相信:冥冥之中确实是有一个神通广大的神灵在主宰着世界,掌管人间善恶的赏罚。

古人迷信善恶报应,与梦也有很大关系。自从世界有了人类,人类产生意识,便开始有了梦。千百万年来,梦以它虚幻而又真实,缥缈而又似乎可以触摸的奇特的形象,给人类带来多少疑惑、多少感叹、多少幻想和猜测啊。假使人们在白天专心致志地追求某种优越感目标,在晚上也会关心着同样的问题。如果人们有了过失或犯了罪,就会在梦中受到来自社会道德舆论的谴责,或是获得如何逃脱罪责的某种启示。

虚幻缥缈的表现形式与真实可卜的客观内容相结合的奇妙特征,使梦在古人的思想意识和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些原始部落甚至相信梦中的一切都是真实的,某人梦中的犯罪者一定要对他的行为负责,而这个所谓的犯罪者果然会毫无怨言地甘心伏法。我国西周时有占梦之官,太仆掌三梦之法。《汉书·艺文志》杂占十八家,以黄帝长柳占梦十一卷,甘德长柳占梦二十卷居其首。所载“众占非一,而梦为大。”降及魏晋,“方技犹时时或有之”。至唐宋,社会上虽已没有以占梦自名者,但兼营其业者则比比皆是。民间信梦之虔诚,终封建之世,莫之或衰。《履园丛话》十四记载:清嘉庆十年(1805)三月初,简州刺史徐公鼎奉檄赴嘉定催铜,夜梦五人从东来,自称“行役使者”,将赴成都。问其何时可回,答云:“过年看龙灯方回也。”是年立夏后,成都民间疫病大作,四五月尤甚。徐回省后,恰好看见瘟疫流行,忆及梦中语,乃悟“役”即“疫”。急忙禀告制军,议定以五月初一为元旦,晓谕民间,大张灯火,并延请僧道诵经礼忏,扎龙灯,放花炮。民间也张结灯彩。每夜是火光烛天,金鼓之声不绝,即使是每年元宵节也无此之盛。半月之后,瘟疫果止。一梦之示,竟驱使千万臣民,“以五月朔为元旦”,喧沓半月,信梦之诚,可谓甚矣!

古人对于梦,虽然也有“日有所思,夜有所梦”的近乎唯物的认识,但于梦兆,大多数人都认为它是真实的,甚至是极其神圣和无可置疑的。因梦兆,人们会屡更其名以应试,全不顾及若改名,则前所应举数及所获资格全部作废的严重后果。因梦兆,人们会强忍口之于甘旨的本能欲望,断荤食素,以求子嗣。因梦兆,会使贫懦秀才骤增勇力,夺回已被他人吞没的祖田。因梦兆,会使人专以行善积德为意,乞待神助,反无意于钻研举业。因梦兆,会使难决之冤狱得而获免。因梦兆谴告,会使一个素不信佛的人改变信仰。笃信之极,常使人因梦而病,病极而死,甚至无病而卒。实例很多,这里介绍几个《夷坚志》记载的故事。

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开封富人王天常,梦见被两个冥吏带至冥府,遇见一位故友,死已余年,怀抱一大册,因上前作揖述旧。故友说:“你赶快离开,这里不是阳人呆的地方!”王天常问:“你拿的什么书?”说是“生死簿。”王天常执意要看关于自己的事。故友无奈,打开翻检,但见“某年月日以一刀死”,即马上掩卷,让人送回。王醒后,告之亲友,恐罹非命,积忧成疾而死。

北宋建阳人陈焕,秉心刚正,处事明敏,颇为乡里推重。一夜梦见冥王聘请他任邵武乾山广祐王庙之主。陈以“官期不远,子幼累众”辞。冥王说:“冥数岂可辞?”醒来后忧心忡忡,自知不久于世,不敢对人说。次年正月初二,索酒独饮三杯,将所梦告诉家人,“谈笑而逝”。是一个令人难以想象的故事。

南宋淳熙丙午年(1186),一个叫吴沂的士人,梦冥司请他做判官,二话没说,自服绿袍靴筒,揖别家人,跳井而死。

那些行为不轨者与病患者,则常梦受阴司谴责、施刑,或为阴司宣招。《夷坚志》丙志卷一〇《黄十翁》记载:南宋浦城人黄十翁,寓居广德军。绍兴二十七年(1157)十一月四日,因病久心慌,梦被冥吏传至冥府,由于黄十翁曾以二十贯钱赎取两个掠取财物者的生命,而且平生戒杀生,诵经造像,做了数十件好事,了无冤孽,故予放还。临行时冥王对他说:“汝当再还人世,若见世人,但劝修善,敬畏天地,孝养父母,归向三宝,行平等心,莫杀生命,莫爱非己财物,莫贪女色,莫怀嫉妒,莫谤良善,莫损他人。造物在身,一朝数尽,堕大地狱,永无出期。受业报竟,方得生于饿鬼畜生道中。佛经百种劝诫,的非虚语。”又说:“汝还世五年,传吾语于人间,作善者即生人世,受安乐福;作恶者万劫不回,受无间苦。令闻此者口口相传。”

黄十翁所梦冥王训诫,其内容实为佛教戒条与封建道德的混合物。这只是黄氏一人所梦,如果其余众多的疾病患者、犯罪者,各将其所梦阴府告谕和所看地狱诸刑传告世人,必然会使佛教的各种戒条和封建时代的道德观念,通过梦的中介,变成神圣的教条或神的意志,从而使一个对梦的迷信几乎达到变态程度的社会,很少有人能够免除善恶报应之囿。这大概是封建卫道士的“神道设教”所不能企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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