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此意是说,由自己开始,上亲父、下亲子、又因父亲祖,因子亲孙,即从亲三辈而亲五辈。又因祖而亲曾祖而亲高祖,因孙而亲曾孙、玄孙,即由亲五辈而亲九辈。所谓“杀”,是指损弱的意思,谓血缘关系往上溯,往下溯,往旁溯,越远,亲情关系也就越减少了。亲情越疏远,丧服就越轻。上杀,如子为父服斩衰丧三年,为祖则服齐衰丧一年,为曾祖、高祖皆服齐衰三个月。下杀,如父为嫡长子服斩衰丧三年(其他庶子则服齐衰丧一年),为孙则服大功九个月,为曾孙则服小功五个月,为玄孙服缌麻三个月。旁杀:如为父之兄弟(伯父、叔父)服丧一年,为祖之兄弟(从祖)服小功五个月,为曾祖、高祖之兄弟则服缌麻三个月。又如,父为兄弟之子,视若己子服丧一年,为堂兄弟之子服小功五个月,为族兄弟之子服缌麻三个月。服至缌麻则亲情渐完。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别子,就是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有别于嫡长子,故称别子。别子虽不继承宗庙,但也有自己的后裔,可以为新宗之祖。别子的嫡长子继承别子,称“大宗”,其他非嫡长子又各有继承人,称“小宗”。众庶子不继承宗庙。五世而迁宗者,是说,庶子及其旁系都很多,各旁系都有小宗,不断分衍下去,就会有无数小宗,所以又要用上杀、下杀、旁杀的原则来规定小宗从生者,上溯父、祖、曾祖、高祖五世,五世之内则仍为族人所宗,五世之外,就不再为族人所宗,而合并于大宗庙内,就是“迁宗”。其继高祖者,指高祖的玄孙之子。高祖的玄孙尚在五世之内,不属当迁,玄孙之子在五世之外,其宗迁。祖迁于上,宗易于下,诸侯五庙,太庙、高祖庙、曾祖庙、祖庙、祢庙。有新死者迁入祢庙。原来的祢庙、祖庙、曾祖庙牌位依次往上迁。原高祖庙牌位则迁入太庙中。继承新进祢庙者又成一小宗,故而称做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嫡长子继承了宗庙,别人分出去后另立新宗,继承别子的就是大宗,继承别子的庶子的就是小宗。小宗传至五世就当迁徙的宗,指的就是高祖的玄孙之子。因此,高祖的祖庙迁动于上,继祢的宗同时变易上下。尊敬祖先,于是要尊敬宗子,尊敬宗子,正是为了表示尊敬祖祢。庶子之所以不主持宗庙祭祀,正是因为有宗子在。
“妇当丧而出,则徐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遂之”。当丧而出,指的是在舅姑丧期中被丈夫休遣,练是小祥,反是返回夫家。此意是,妇女如果在舅姑的丧期内被丈夫休遣后,就除去丧服。为娘家父母服丧,服期本来是一年,如果在服丧期间被丈夫休遣回娘家,就要为父母服丧三年;如果在丧期之外被丈夫休遣回来,就不用再重新为父母服丧了。如果妇人在丧期被丈夫休遣,又在服丧一周年之内返回夫家,则仍然只服丧一年。如果妇人在丧期内被丈夫休遣,又在服丧一周年之外返回夫家,则要为舅姑挂孝直到三年期满。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士妾有子而为缌,无子则矣。”此意是服丧满两年以后举行大祥祭,是跨到第三年的事情。服丧期满一年后举行小祥祭,是跨到第二年的事情。九月、七月之丧是跨过三季的丧期,五月之丧是跨过两季的丧期,三月之丧是满一季的丧期。因此,人死以后,每逢周年都要举行祭祀,这是礼制的要求。服丧者每逢周年要变除丧服,这是因为生者“缘情而饰貌”的道理。但举行小祥祭和大祥祭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除掉丧服。三年之后才安葬死者的,葬后仍要举行小祥祭和大祥祭,两次祭祀不能在同一个月内进行,祭祀之后再除去丧服。如死者无子或子孙年龄尚幼,妻子又不能主丧,就必须由为死者服大功服的人(即死者的从父兄弟)主丧。在三年的丧期内,为死者主持小祥祭和大祥祭。如果是由朋友来主丧的,则主持到丧毕的虞祭和祔祭就行了。士的妾如果有子的死后,士要为她服三个月的缌麻,如果没有生子,就不用服丧了。
“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降而在缌,小功者,则税之。”此言,自己生于远地,祖父母、伯父、叔父和兄弟,在生前从未见过他们,他们死去的噩耗传来,但已经过了丧期,父亲要为他们追服丧服,自己则不必追服了。如果是降低丧服的等级为死者服缌麻或小功的,即便是过了丧期后才得知凶耗,也要为他们追服。
“虞,杖不入于室。祔、杖不升于堂”。就是说举行虞祭的时候,不得拄着孝杖进入室中,要将孝杖倚放在堂西厅之前再进入室内,便于行礼,以表示虔诚。在举行祔祭时不能拄着孝杖登上庙堂。虞祭是在死者生前的寝室之内进行,所以言不入于室。
“为君母后者,君母卒,则不为君母党服”。是指嫡母没有儿子,将妾子过继给嫡母,嫡母死了以后,就不必为嫡母的亲属服丧了。
“绖杀五分而去一。杖大如绖”。绖,分为首绖和腰绖。戴在头上的麻带称做首绖,束在腰间的麻带称做腰绖。它们的尺寸是根据丧服的轻重而有所不同。首绖的宽度减去五分之一,就是腰绖的宽度。齐衰之首绖如斩衰之腰绖,大功之首绖如齐衰之腰绖,小功之首绖如大功之腰绖。缌麻之首绖如小功之腰绖,丧杖的大小如腰绖,以五分为度,与腰绖相配。
“妾为君之长子,与女君同”。就是说,嫡母为自己的嫡长子服丧三年,妾也要随从嫡母服丧三年。
“除丧者,先重者,易服者,易轻者”。去除丧服的顺序是先去除重服,然后再去除轻服。男子服丧最重的是首绖,女子最重的是腰绖。所以,在小祥祭之后,男子先除去首绖,女子先除去腰绖。这样做的目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哀痛之情也逐渐减轻。易服也就是改变丧服。随着哀痛情绪的减弱,也应将重服改为较轻一等的丧服,改变丧服应先从轻服开始,男子轻腰绖,女子轻首绖。
“无事不辟庙门,哭皆于其次”。此说是没有重要的事,不要打开殡宫的门,孝子们的无时悲伤之哭,应在守丧的草庐中哭。庙,指的是殡宫,殡宫即停放棺柩的地方。孔颖达《疏》此义,殡棺期间,如果不是朝夕就哭位而哭,或者是没有特殊情况则不要将庙门打开,因为鬼神是崇尚幽暗的。若是朝夕哭,一则入庙各自就位而哭,若无时悲至而哭,则在寝室外的东墙下倚墙而搭的草庐中去哭。
“复与书铭,自天子达于士人,其辟一也;男子称铭,妇人书姓与伯仲,若不知姓则书氏。”此说是招魂所用之辞和书写在铭旌上的言辞,自天子而至于士,都用同样的言辞;对男子则称他的名,对妇人则称她的氏和表示排行的字,如果不知她的姓,就写上她的氏。这里的“复”是指招魂,书铭:据孔颖达《疏》曰:“谓书亡人名字于旌旗也。”死者生前的地位贵贱不同,所用的旌旗也不同。伯仲,即排行。姓氏者,贵者有氏,贱者无氏,但姓可呼为氏,氏不可呼为姓。
“斩衰之葛与齐衰之麻同。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此意是斩衰之葛,在卒哭祭之后变易丧服,男子将原来的麻腰绖变成葛腰绖而不变首绖;女子则将首绖变为葛首绖而不变腰绖。齐衰之麻是如果先遭斩衰丧,过了卒哭祭易服之后,又遭齐衰丧,仍变轻服而不变重服,男子变葛腰绖为麻腰绖,女子变葛首绖为麻首绖。规制依孔颖达《疏》:绖俱为七又五分之一寸,带俱为五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齐衰之葛,与大功之麻同,绖俱为五又二十五分之十九寸,带俱为四又一百二十五分之七十六寸。
“报葬者报虞,三月而后卒哭”。“报”在这里读做“赴”,是急速之意。报葬,是因某种原因不待葬期而立即下葬。三月而后卒哭,是谓葬虞之事可以提前结束,而哀痛之情则不变。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曾子问》云:“并有丧其葬,先轻而后重,其虞,先重而后轻,故先葬母而后虞祭父。”此意是父母同月或同日死,先葬母而不举行虞祭和祔祭,待父葬以后,在为父举行过虞祭和祔祭后,再为母举行虞祭和祔祭。安葬父母时都要穿斩衰服。
“为慈母之父母无服”。这里的慈母是指父亲命某一妾为另一妾子之母,以抚养妾子,则妾子就称某妾为“慈母”。因为这种关系本来就不是亲骨肉,故而,就不为慈母之父母服丧。
“夫为人后者,其妻为舅姑大功”。这是说,如果丈夫被出继给某宗子,作为宗子的继承人,那么,他就应该为宗子服斩衰服,妻从夫服而降一等;而为丈夫的亲生父母服期应降减,故而只服大功。
“士祔于大夫,则易牲”。是说士祔于大夫,一定要改变牲礼。祭士用特牲(一头猪),祭大夫用少牢(一头猪和一头羊)。孔颖达《疏》曰:“祖为大夫,孙为士,孙死祔祖,则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于尊者之前。也就是说,士的神主祔祭于祖庙,若其祖为大夫,则其祔礼一定要改为少牢,即祭大夫时所用的牲。
“继父不同居者。必尝同居,皆无主后,同财祭其祖祢,为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不同居者,是指妇人子幼丧夫而再嫁与人,再嫁对象即为继父,子若不随妇人到继父家,即为不同居,不同居则不必服丧。皆无主后是指继父与继子都没有儿子为自己在死后主丧的人。同财而祭其祖祢是指同居而言。继父必须与继子共有财物并且筑造宫庙,让继子祭祀先人,这样才算作是同居。有主后者,为异居,是指继父又有了儿子,这样,继父与继子则算作是异居关系。这里的异居是指曾经同居过而后又异居,或是虽同居而被认为是异居。异居情况有三种:一种是先同居而后异居,一种是同居而不同财,一种是继父又有儿子主持身后丧事。异居则继子为继父服齐衰三月。其总的意思是,子有继父而不随继父一起生活,则不必为继父服丧。必须有共同生活,且继父和继子都没有儿子为自己死后主持丧事。继父与继子共有财物并为继子筑造了宫庙,让他祭祀先人,才算是共同生活,这样,继子就要为继父服齐衰一年。如果继父又有了儿子,可以为自己死后主持丧事,继子和继父就被认为是异居关系了,这样,继子只为继父服齐衰三个月。
“哭朋友者,于门外之右,南面”。是说朋友死去后,在他的门外西边,面朝南而哭。
“祔葬者不筮宅”。祔葬,就是合葬,筮,就是卜,卜向择地,不筮就是因为以前埋葬之时已经卜筮过了,所以就不用再筮。宅,即墓地。其意就是进行合葬时,就不必再占筮墓地了。
“士,大夫不得祔于诸侯。祔于诸祖父之为士大夫者,其妻祔于诸祖姑,妾祔于妾祖姑,亡则终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诸侯不得祔于天子,天子、诸侯、大夫可以祔于士。”亡则中一以上而祔,是说,如果没有妾祖姑,则中间只要隔过曾祖妾姑而上祔于高祖妾姑。这一礼制规定,士、大夫不能附于做过诸侯的祖先进行祔祭。附于做过士或大夫的诸祖父进行祔祭的,他们的妻子就附于诸祖姑进行祔祭。他们的妾则附于妾祖姑进行祔祭,如果没有妾祖姑,则中间隔过曾祖妾姑而上附于高祖妾姑进行祔祭。祔祭时必须遵循昭穆次序。诸侯不能附于做过天子的祖先进行祔祭,但天子、诸侯、大夫可以附于做过士的祖先进行祔祭。
“为母之君母,母卒则不服。”就是说为母亲的嫡母服丧,母亲死了就不再服了。
“宗子母在为妻禫”。宗子为妻服丧,父在而降,母在父不在则不降。就是说,宗子的父亲死了,而母亲仍在的,为妻子除丧服时要举行禫祭。禫,是丧毕以后的除服之祭。除服在死后的第十三个月,禫祭在第十五个月。孔颖达《疏》中引贺玚曰:“父在,适子为妻不杖,不杖则不禫。若父没母在,则为妻得杖又得禫。”
“为慈母后者,为庶母可也,为祖庶母可也”。这是说,妾子于慈母死后,应当服齐衰三年,同样,作为庶母和祖庶母后嗣的人也应为庶母和祖庶母服齐衰三年。孔颖达则认为:妾子既可为慈母后,亦可为庶母后或祖庶母之后,但必须庶母或祖庶母曾经生过子而子死的然后某妾子奉父命为庶母或祖庶母之居。
“为父、母、妻、长子禫”。是说为父亲、母亲、妻子和嫡长子除丧服应当举行禫祭。
“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不世祭,就是子孙后代不延续祭祀,仅止于子一人。
“丈夫冠而不为殇,妇人笄而不为殇,为殇后者,以其服服之”。殇是未成年而死。此说是,男子只要举行过冠礼而后死亡的,就不算作是殇,女子只要举行过笄礼而后死亡的,也不算作是殇。殇者若为大宗之子,因大宗不可断绝,故而以族人为后;殇者年幼,未能为人父者,故入续族人与殇者为兄弟,为他服兄弟之丧。
“久而不葬者,唯主葬者不除,其余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此说是因某种原因而久殡不葬,只有主丧人不除服,即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当主丧人,其他的人不变服至自己所应该服的服期,就不再穿孝服了。这里的其他人指服齐衰以下至缌麻之亲。以麻终月数是不变服,即变麻为葛。这种不变服是因为主人不除服的缘故,一直到自己应该服服的日子后变服,不必待到葬后再除服。
“箭笄终丧三年”。箭笄是指未嫁女子为父服丧时所佩戴的小竹做成的笄。女子服母丧则用榛木做成的笄,即恶笄。此意是未嫁女子为父服丧所插用的小竹做成的笄,一直要满三年才能除去。
“齐衰三月,与大功者同,绳屦”。此谓服丧虽以丧服及服丧日期来表示与死者的亲疏关系,但服丧日期的不同也可以表示出亲疏关系的大致相同。如齐衰三月,服重而时月轻,大功九月,服轻而时月重,两者相比较,与死者关系大致相近。缌屦是用麻绳织屦。所以,此说是服齐衰丧三月与服大功丧九个月是一样的,都要穿用麻绳编织的鞋。
“练,筮日、筮尸、视濯,皆要绖杖绳屦。有司告具而后去杖。筮日、筮尸,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拜送宾。大祥,吉服而筮尸。”筮日、筮尸,指的是在确定小祥日期和充当尸的人时要通过先占筮的方法来选择具体日期和具体的人。视濯指的是检查祭祀器具的洗濯情况。小祥时,男子要除去首绖,故而“筮日、筮尸、视濯”之时只著腰绖,杖及绳屦。去杖是因杖不升堂之故,因而去之。有司告事毕而后杖,指的是在小祥和充当尸的人之仪时,有宾客来,在事毕后,主人要拄杖拜送宾客。大祥吉服而筮尸中的吉服指的是朝服。《檀弓上》云:大祥犹着缟冠,表吉不纯洁,至禫祭之后才纯洁,筮尸,孔颖达《疏》曰:“今唯言尸,不言日及濯吉,从小祥可知也。”此义总的说来,就是在小祥祭时,要先占筮选择祭祀日期和充当尸的人,检查祭器的洗濯情况,凡做这些事时,孝子们都要系上腰绖,拄丧杖,穿上麻绳织的鞋子。执事人要向主人报告以上三件事情,在准备完毕之后,主人才去掉丧杖,执事人主持这三件事的进行。占筮选定日期及充当尸的人以后,在要行以上三件事时,如果有宾客来,主人则要在执事报告三件事进行完毕之后,拄丧杖拜送宾客。举行大祥祭时,要穿上吉服进行占筮选定充当尸的人等事。
“庶子在父之室,则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丧,则孙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可也”。在父之室指的是尚未娶妻。庶子不以杖即位,其位指朝夕哭之所站之位。依孔颖达《疏》云:这里指嫡子与庶子都有父母之丧时,庶子比嫡子低一位。嫡子执孝杖于阼阶之下就朝夕之哭位,庶子则至中门外就当去杖而入。孙以杖即位,此是说庶子死,父不为庶子主丧,故而庶子之子可以杖即位。嫡子死,父为之主丧,嫡子之子为了避祖之尊,则不以杖即位。庶子为妻以杖即位是说庶子之妻死,舅不为之主丧,故而,庶子可以杖即位;嫡子之妻死,舅为之主丧,嫡子为避父尊,不以杖即位。此文之义是:庶子和父亲住在一起,为母亲除丧时不举行禫祭。庶子不可拄孝杖就哭位。父不为庶子主丧,庶子之子为父主丧可拄孝杖而就哭位。父亲不为庶子之妻主丧,故而,庶子为妻主丧可以拄孝杖而就哭位。
“养有疾者不丧服,遂以主其丧。非养者入主人之丧,则不易己之丧服。养尊者必易服,养卑者否。”有疾者,指亲属中患有疾病的人。此说是侍候病人不能穿丧服。这是因为丧服是凶服,对病人不吉利。遂是指病人死了。此文之义是:侍候病人不穿丧服,病人死了,如果没有后人,就为他主丧。不是侍候病人的人替人主丧时可以不变换自己的丧服。侍候长辈病人时,必须脱去丧服,侍候晚辈病人则可不脱去丧服。
“妾无妾祖姑者,易牲而祔于女君可也”。妾祖姑在这里兼指妾祖姑和曾祖妾姑。妾死后应当附于妾祖姑而进行祔祭。如果没有妾祖姑,则隔过曾祖姑而附于高祖妾姑进行祔祭,如果没有高祖妾姑,则附于女君进行祔祭。女君在这里指的是嫡祖姑。此文之义是:妾如果没有妾祖姑或高祖妾姑以附而进行祔祭时,就应当改变祭祀用牲而附于嫡祖姑,进行祔祭。
“妇之丧,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则舅主之。”其义是:妇人的丧事,虞祭和卒哭祭都由丈夫或儿子来主持,但是祔祭则是由丈夫的父亲来主持的。
“士不摄大夫,士摄大夫,唯宗子”。摄是指代理丧事。此义是:士不为大夫代理丧事,士为大夫代理丧事的,只有宗子。
“主人未除丧,有兄弟自他国至,则主人不免而为主。”此义是主人还没有除去丧服,有其兄弟自他国回来吊丧,则主人不著免而主持丧事。
“陈器之道,多陈之而省纳之可也,省陈之而尽纳之可也”。陈器之道就是陈列明器的原则。明器有两类:一类是朋友所送,以多为荣,然而不可尽纳,一类是主人自作,依礼数而定,虽不多而尽纳。此说之义是:陈列明器的原则是:凡朋友所送则可多陈列,而少纳入坟墓,凡主人自作的则依礼数陈列,而且要全部纳入坟墓。
“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后之家为位而哭。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此义是:奔赴兄弟之丧,可先到墓地上哭一番后再到家中所设死者牌位前哭,奔赴熟人之丧则是先到死者家中哭一番后再到墓地去哭。
“父不为众子次于外”。就是说,父亲不为庶子在殡宫外设草庐守丧。嫡子死,父为之在殡宫外设草庐守丧。在这里所说的众子指的就是庶子,次是居丧处。
“与诸侯为兄弟者服斩”。这里所说诸侯包括本国之卿大夫和客居异国或在异国做官的,都要为之服斩衰服。
“下殇小功,带澡麻,不绝本,诎而反以报之”。下殇是指八岁至十一岁期间死去的人。下殇小功是指因下殇而降服于小功一服。带(滞)澡麻,是指用加灰后捶洗过的麻做腰绖。诎而反之以报,是指屈折向上缠合于腰间。报是合的意思。此义是,凡为下殇者降服于小功的人,用加灰捶洗的麻做腰绖不去除麻的根部,带末反屈向上缠合于腰间。
“妇祔于祖姑,祖姑有三、则祔于亲者”。祖姑有三是指舅之母死后,舅之父又娶继室两人。此义是如果妇附于祖姑而进行祔祭,则祖姑有三位者,就附于最亲近的祖姑进行祔祭。
“其妻为大夫而卒,而后其夫不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不易牲。妻卒而后夫为大夫,而祔于其妻,则以夫牲。”其义是:妻子在丈夫当大夫的时候死去,她死去后,丈夫又不做大夫了,而妻附于祖庙进行祔祭时,只能用与现在丈夫地位相当的牲礼去祭祀。妻子死后,丈夫做了大夫,而妻子附于祖庙进行祔祭时,就用丈夫所用的牲礼进行祭祀。
“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无服也者,丧者不祭故也。”此说是作为父亲继承人的嫡长子,不为被父亲休遣的母亲服丧。不服丧的原因是因为对死去的被父亲休遣的母亲不进行祭祀的缘故。
“妇人不为主而杖者,姑在为夫杖,母为长子削杖,女子在室为父母,其主丧者不杖,则子一人杖。”姑在为夫杖是指妇女应当为丈夫服斩衰丧三年,服斩衰丧必拄杖,即使姑在,也不为姑之尊所压,所谓“姑不压妇”是也。母为长子削杖,是说子为父服斩衰丧三年,拄苴杖,为母服齐衰三年,拄桐杖。父亦应当为嫡长子服斩衰丧三年,拄苴杖;而母为嫡长子则服齐衰丧三年,拄桐杖。父不因己尊而降为嫡长子的丧服等级,母也不敢降。若父母没有男儿,使族人主持丧事,族人不拄杖,而由女子中年长者一人拄杖。此文意思是:妇人虽不主持丧事,也有拄孝杖的,如姑在而夫死则为夫服丧也要拄丧杖;又如做母亲的为嫡长子服丧也要拄桐木削成的丧杖;还有,没有兄弟而在家未嫁的女子,为父母服丧,主持丧事的人不拄丧杖,由女子中较为年长的一人拄丧杖。
缌,小功虞,卒哭则免。既葬而不报虞,则虽主人皆冠,及虞则皆免。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报虞卒哭则免,如不报虞则徐之。远葬者,比反哭者皆冠及郊而后免反哭。君吊,虽不当免时也,主人必免,不散麻。缌麻小功之服在虞、卒哭之时要著免。依孔颖达《疏》云:服小功之丧,殡后启殡前,即使有事也不著免,启殡后至葬则著免。另在葬后未能及时举行虞祭的,即使是主人也要戴上丧冠。到举行虞祭后再改著免。成服(大殓后的第二天)则孝子应当戴丧冠,著首绖,启殡之时改为腰绖,到卒哭之后再改为戴丧冠,著首绖。因为不举行虞祭就不能举行卒哭祭,不举行卒哭祭本来不能恢复丧冠著首绖,但头上不可久无装饰,所以“虽主人皆冠”。远葬,就是葬在远处的郊野。反哭,就是葬后回来先到祖庙中哭,然后到殡宫中哭,其哭如同葬前的朝夕就位所哭。亲者指为死者服大功以上的亲属。这段文字是说:凡服缌麻小功的亲属,到举行虞祭和卒哭祭时,都要著免。葬事完毕之后,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举行虞祭,即使是主人也要戴上丧冠,到虞祭时才改为著免。为兄弟服丧,丧满除服了,但到出葬时还要服其原来丧服送葬;如果葬后即举行虞祭和卒哭祭,则为死者去冠而著免;如果不即时举行虞祭的送葬后就可以除服了。葬在远处郊野的,送葬回来行反哭礼时都要戴上丧冠,到城郊则去冠著免,回到庙中行反哭礼。
“除殇之丧者,其祭也必玄。除成丧者,其祭也,朝服缟冠”。此祭指大祥祭。玄指冠,衣、裳都应为玄色,因为为殇死者服丧没有变服之例,故而除服时应著玄色,以别于朝服。此文之义为:为年幼夭折的人除丧服,举行大祥祭时必须穿戴玄色衣帽,为成人除丧服,举行大祥祭时穿朝服,戴白色帽子。玄色是黑色。
“奔父之丧,括发于堂上,袒降踊,袭绖于东方。奔母之丧,不括发,袒于堂上,降踊,袭免于东方,绖即位成踊,出门哭止。”三日而五哭三袒。堂上指殡宫的堂上。袒,去上衣。降踊是走下阼阶东面哭踊。袭是披上衣。绖是指麻带。东方是指东序东边。成踊是指成三踊之礼。三日而五哭,三袒,是指在奔丧礼中哭和袒的规定。五哭,据孔颖达《疏》云:“初来一哭,与明日又明日朝夕之哭为五哭。”“三袒,初至袒,明日朝袒,又明日朝袒,故为三袒”。此文之义是:奔父之丧,在殡宫的堂上用麻布条束发髻,脱去上衣,下堂而踊,然后上堂东序东边穿好上衣,系好腰绖。奔母之丧,不用麻布条束发髻,在殡宫堂上脱去上衣,下堂而踊,然后上堂在东序东边穿好上衣,著免,系好腰绖,下堂到东阼东边就孝子之位,行三踊之礼,然后出殡宫之门,停止哭。奔丧者在三日中哭五次,袒三次。
“适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此谓嫡长子之妻因夫有残疾或早逝未能为舅生下传宗之孙,死后比照庶妇之礼,姑为之服小功。
《方志》所载丧葬习俗
据《宜川县志》载:其地丧礼之俗,逢七享献,至七七止,谓之“供七”。子,百日不剃头,侄及诸孙,七七不剃头。服必满三年。应举子试者,虽遵功令,二十七月服阙,仍持私服至三期,始易吉。及葬,乡民第称家有无,士夫或间以歌舞,宴客相尚。中人,动辄破产。有家计艰窘,耻受俭亲之名,遂至停柩数十年者。殆所谓礼失,当求诸野乎。
服阙:父母死后,守丧三年。服满服,称为服阙。此俗《风俗通·十反》中释云:“三年服阙,阙即终了,结束之意。”有两种解释,其一是指祭祀完毕,把门关上。《说文解字》云:“阙事已闭门也。”其二是终、毕的意思。
祭礼,既享神主于寝,复行祭墓,凡遇四时八节,俱诣坟瞻拜,男女环绕号哭,尽哀乃罢。
《延长县志》云:其地葬俗是:凡有尊行及成丁之丧。初属纩,必号哭。材以柏木为上,杨板次之。殓殡不为礼,随浼阴阳,择日,相地、入葬。定期讣告。开吊,亲朋以钱等差,代牲、酒、面、果为祭。或独献、或三五戚属、连名备之。祭幛不多用。
出殡,随时早宴,亲友少执绋。孝家以白布裹头缠腰,着鞋不用麻,即斩齐衰。多不备堂,东设灵座,中书死者姓名、年、月。朝夕进香献饭,百日不卒哭,虽数月经年,妇女犹号恸。
地开葬,圹深丈余,头穿窑,或砌砖石如柱窑,或土劈如陶穴。下肂后,迎棺入葬。贫者,抽盖及左右材板他用。以石板为门闭之,始筑外圹为冢。地若吉,即预筹父母同穴,后为祔。凡尸,称灵,墓称陵。名虽美,而实偕,毋亦雍,久帝都,陵寝在有,故沿称而不悉欤。
宗祠,除一二绅士家外,余皆无有。冬至、立春,不行祭,唯清明挂扫,男女备酒肴至墓所,奠哭若新葬,尤尽哀。中元烧纸钱,十月初一,以纸裹棉烧之,为祖先送寒衣也。
凡父母生忌,家龛拜冥寿,备酒馔祭之,至忌辰,或忆、哭,不为意。
邑有僧无道,故止做佛事,无道场。自荐七至服满或二三次,或多次,无定局。绅士便家于丧毕日,诣父母坟前祭奠,题主易灵更服,亦有以周年题主者,非谓形归窀穸,即神返室堂也。同时,祭神奉香。后用黄疏纸焚之。唯佛事,则用错穿服。如钱样、累帙、烧包,谓之冥司使用。仗佛力超度。此盖就成丧,成祭者言之。
若子女夭折,不家哭,母疼念,赴山原号叫。然率(都)外掷,不为瘗,谓死即孽种,不抛残之,恐再来也。
纩,是絮衣服的新丝棉,此处指用新丝缀身,以示服孝。
浼,请托、央请之意。
执绋,绋是大绳,此指牵引灵柩入墓穴的绳索。《礼记·曲礼上》云:“助葬必执绋。绋也同绂,是古代系官印的丝带。”
圹,指墓穴、墓道。
肂,指埋棺之坎。
窀穸,指墓穴。洪亮吉《春秋·左传诂》卷十二:“古字作屯夕,后加穴,以窀穸为墓穴是也。”
错,指锉刀。
帙,原意为包书用的布套,此处为堆放成一叠叠。
瘗,指埋葬,掩埋。不为瘗,即不埋葬。
祭祀奠饭
祭奠死者使用的饭叫做“奠饭”。奠饭是用一只碗装满半生不熟的米饭后压瓷,然后倒扣在另一个碗中,使饭呈一个尖圆形状,再用一根高粱秸秆插在上面,以表示对鬼魂的供奉。
让饭呈“山”形,是因民俗信仰以为,神仙是居住在须弥山的。神仙品级越高,越在山的上面,低者居于山的下面。因此,使用高粱秸秆有祝愿死者亡灵前往须弥山,节节攀高至山顶成为上仙之意。
堂子
堂子也称“堂涩”、“唐舍”、“挡色”等。堂子是清代皇帝祭神之所,也是满族人奉祭本部祖先神祇与本族世代守护神祇的场所。作为祭祀神祇的场所盖取古于明堂会祀群神之义,旧北京城长安左门外玉河桥东就有这样的堂子。每年元旦(春节)或每月初一有大事时,皇帝率王公及满臣一品于此堂子拜天。春秋二季每月初一日,于此行立竿大祭。魏源在《圣武记》卷十二中云:“皇帝拜天则于堂子,出征拜天亦如此……则堂子自是满洲旧俗,祭天、祭神、祭佛之公所。”堂子作为奉祭本部祖先神祇与本族守护神祇的场所,一般设在本部城寨的东南方向,立有神杆,寓意“日升之地”,并依来自九层天八个方向的火,光、风、雷、电、雨、雪、冰、雹、日月星辰等自然现象,将神堂建为八角。建州部努尔哈赤凡举国家大事,出兵发马,皆谒堂子而行。其他部落也有堂子,但式样、结构、规模、神器以及所祀神祇都不完全相同。有些部落还有“总堂涩”,各部分支又有“分堂涩”。清代爱新觉罗氏堂子最初是在女真部落战争时期创建的,那个时期的堂子比较简陋。清宫的堂子祭礼在经历了几代的创建与发展。到了在北京建都后,发展到了顶点。
由于堂子祭礼是清代皇室爱新觉罗家族特有的祭祀礼仪,为皇家御祭,故而,堂子祭祀的内容,祀序的定制,最早是由皇室内部产生的,最终形成了以皇室定制为核心内容的等级分明的满族祭祀法规——《满洲祭神祭天典礼》。
陕北民间将用砖石砌筑而成的墓葬称为“堂子”是一种错误,只能称做“藏”。这种称谓大概来源于堂子有祭祀祖先的功能和墓祠功能,岂不见,堂子和墓祠都是地面建筑,而藏是地下的墓室建筑。也有人用砖石取代了土堆坟丘而称之为堂子的,殊不知,无论堂子还是墓祠都是远离坟墓的建筑,是祭祀祖先的场所,但不是坟墓,仅是坟墓的附属建筑而已。将砖石砌成坟丘,这是近几十年来个别地方的做法,仅为清涧和延川县有之,不是传统旧俗。所砌之形又是“塔”形,殊不知塔是用来葬和尚之所或与佛教有关,如西安之大雁塔,传说就是为了葬一只被和尚救过的雁而建。
明堂与暗堂
墓是停放棺材的地方,坟是埋葬以后用土堆的“堆”,是墓的标志。陕北民间将用砖石筑砌的墓称用“暗堂子”,将坟用砖石砌成的塔形称做“明堂子”,这是不对的,砌筑后的墓穴应称做“地葬”或“地藏”,皇家称为地宫,因民间达不到“宫”的规模,也因礼制所限,所以称“葬”。所谓“明堂子”更是无稽之说。现就如此称谓的有关资料引用过来,供以甄别。
地堂,亦即陕北民间所云“暗堂子”,这是天主教对“伊甸园”所作的汉语名称,意指“地上天堂”。是信奉天主教的教徒们的一种称谓,中国人是不用的。
明堂是儒教合祀群神的场所。据《孝经》中说:“昔者周公郊祀后稷以配天,宗祀文王于明堂以配上帝。”又据《礼记·明堂位》中云:“昔者周公朝诸侯于明堂之位。”从这一记载来看,明堂又是施政、布政的场所。也有人认为,明堂既是祭祀场所,又是布政场所。汉武帝到泰山封禅时,见泰山脚下有一古明堂遗址,遂据公玉带所上明堂图,在汶水边(今山东境内)建明堂,祀太一和五帝。东汉时所造明堂的大体形制是:上圆下方,八窗九室。后来的明堂形制不定,有十二室的,也有五室的。但儒者们对此争论很多。唐代所造明堂极其宏大,最大的有二百九十四尺高,直径三百尺,号为通天宫。但唐玄宗认为这种建筑不合规制,遂被拆除。宋代起初以大庆殿为明堂,后来才单独营造。明代前期,在天坛之上加屋,成大祀殿,在其中合祭天地诸神。嘉靖皇帝根据宋代朱熹有关明堂的意见,开始实行天地分祭,于大祀殿南重建天坛。清代仿明代之制,于天坛北建大享殿,乾隆时改名祈年殿(即今北京天坛)。明大祀殿即代行明堂职能。于明堂会祭群神,起初在初春之际,后来移至秋末。清沿明制,于初春在大享殿祭天祈谷,因为不合秋末合祭群神的意义,才改“大享”为“祈年”,从此,明堂即不再存在。
“明堂子”在陕北一些地方流行开来,这既不符合古代礼制,又将空门葬僧之塔而用,是丧葬礼俗中的一大悲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