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入洞房后,由新郎的小兄弟或侄儿,总之,是一位十一二岁以下的童子,为新娘端一盆“洗尘水”,以洗去一路风尘,让新娘显露出容光。新娘此时要给端水的童子小礼钱,表示感谢。回门时,新郎要先于送亲人员来到村口,当吹鼓手们将送亲人员送到村口时,新郎要向送亲人员一一行作揖礼,祝他们一路平安,俗称拜路口,主事人要给新郎小钱,以示谢意。之后,新郎回到家中,准备一些礼品后与陪客一同去岳父家。有些地方习俗是送亲人员一路不停,回到家中,准备喜筵。有的习俗是送亲人员走一段路程后,等上新郎与陪客一同回去。此俗是正确的,一则,古礼中的回门是“双人还”或“双人回”,新郎与新娘一同前往正合古礼,另外送亲人员也起一个“引路”和陪同作用。
新郎在新娘的陪伴下来到岳父家,亦有新娘的小兄弟或侄儿端洗脸水,新郎亦要给端水童子小钱,以表谢意。洗脸后,岳父家以小碟、黄酒作小酌,之后又以行嫁日特意留下来的八碗为宴席,宴请新郎和陪客。最后又以饺子款待。
新郎在岳家被留住一夜后,第二天是新娘亲族请新郎吃饭的日子,每家都得去。吃饭后,新娘的父母与新娘一同前往新郎家,有的地方将此称做“送回门”,即新娘回门后由父母再送回来,有的地方则称之为“打财门”,即岳父岳母为女婿将财门打开,日后会财源滚滚涌进来。
回门回来以后,新郎的父母对亲家的到来很重视,盛情款待,以特意从婚宴中留下来的八碗、酒菜招待亲家,亲家们与儿女共同吃“和睦面”,祝愿将来两家和睦往来。双方以婚宴中特意留下的八碗作为招待对方的筵席,一则表示对对方的尊重,另则是向对方夸表自己的筵席。新娘的父母在婿家住一两天后回去。新郎与新娘以后的礼俗就是“对七对八”和“对月”了。
对七对八期间有上喜坟之仪。上喜坟是庙见的同宗,陕北有祠堂者甚少,因此庙见之礼行者不多,就以上喜坟替代了庙见之礼。新郎与新娘的上坟有两次,即婚前一次和婚后一次。婚前,新娘上自己的祖坟,婚后与新郎一起上夫家祖坟。除此之外,于新婚三个月即一百天以后,新郎在新娘的陪同下,上岳家祖坟,另外,还要上双方外家祖坟。此俗是向各自的祖先和外家报告新婚大喜,是“成妇礼”和“成婿礼”的延伸。《礼记》中规定,“三月而庙见”,陕北此俗正是从这一礼制中产生的。
以上这些礼俗,在旧时,有的是很重要的,如庙见等礼,有的则是一般礼俗,如端水礼俗。这些礼俗现在已很少见到,但它毕竟是曾经有过的礼俗,有的现在还沿用着。
陕北俗信中的好姻缘——蛇盘兔
陕北民间有“蛇盘兔,必定富”的说法。即女人属蛇,男人属兔,将来必定能发财,有锦绣前程。这一说法,是在旧时婚姻中的属相相克相生观念下产生的。民间认为,蛇机智、灵动,善于理财。所以,又有“梦蛇兆财”的说法。而兔柔顺、温和,又善于守财。古语又有“走兔归窟”的说法,遂以为蛇与兔这对善于理财和守财的属相结合在一起,肯定能发财,民间也视这对属相为吉祥婚姻。在这一俗信的影响下,陕北又有“女人有福顾全家,男人有福顾本身”的说法,这是因为女人善于理财,可以顾及全家,男人守财仅能顾及自己。
古时婚礼中所用的主要礼品
俪皮
俪皮是古代汉族婚姻礼仪中男方在行纳聘礼时,送给女方的一种聘礼。俪皮是指成双的鹿皮。以它为聘礼始于周代,到了晋代,俪皮也泛指兽皮,主要指豹皮。北宋以后,这种礼俗逐渐废弃。
束帛
束帛是古代汉族婚姻礼仪中男方在纳征时送给女家的聘礼。周代纳征时以玄□束帛、俪皮为主,《仪礼·士昏礼》郑玄注:“束帛,十端也。《周礼》曰:‘凡嫁女子娶妻入币,纯帛无过五两。’”晋代沿袭此制,王侯大夫行聘礼用玄□束帛。宋代以后,聘礼中还有用丝绢等物的,但已无严格的数量限定。
帛是丝织品的总称,束帛就是一束丝织物。玄是指黑色的,□是指浅红色,即束帛应以黑色和浅红色的为聘礼所用。陕北旧时婚聘中已将黑色改用深蓝或蓝色,用黑者较少。古人用黑,是周人崇尚黑色,黑色又是北方的象征,北方属五行中“水”,有水即活,有水则生,以黑色兆“生”。
谷圭
谷圭是古代帝王娶妻时所用的聘礼,是一种美玉。据贾公彦疏《仪礼·士昏 礼》云:“天子加以谷圭。”这种规定从周代一直沿袭到晋代,如《晋书·志》载:“太康八年,有司奏,‘婚礼纳征,大婚用玄□束帛,加珪’,尚书朱整仪:‘天子加谷圭。’”晋代以后逐渐废弃。后人则改用金、银。
聘金
是新郎及其亲属给予新娘及其亲属的赠品。元大德八年(1304)三月,据《事林广记》载,当时较为普遍的聘金金额为,上户:金一两,银五两,彩缎六表里,杂用绢三十疋;下户:银三两,彩缎二表里,杂用绢十五疋。陕北旧时的聘金,在礼金上大都论份,每份二百四十元,现在则论大份,即二千四百元,一般为两份。另有布、斗等。
红定
是古代订婚时聘定的礼物。自北宋以来,订婚时习惯用红彩缠酒瓶或酒壶。并用花红缴于担上,叫做“缴担红”,担酒送往女家。也就是元曲中所谓的“肯酒红定”。后来将红定泛指聘礼。
婚礼中的仪俗
红丝
是决定婚姻对象的红色丝线。五代后周王仁裕所著《开元天宝遗事》上《牵红丝娶妇》中记载:郭元振年轻漂亮,有才艺。宰相张嘉贞欲纳为婿。元振说:“知道公有五女,不知谁丑谁俊,等我考虑一下,别太仓促。”张说:“我让五女居幔帐中,各执一红丝露出幔帐,由你任牵其一,牵着谁算谁。”元振高兴地答应了。结果牵出第三女,很美丽。后来便以红丝比喻姻缘,并有了“千里姻缘一线牵”的雅称。
幛幔
新郎新娘入洞房的一系列仪俗中,首先是撒帐。帐,乃帐幔。帐幔是古时新婚之夜必备之物,一则可以将姑娘的羞怯之情遮掩在帐幔里,另则,也是一种陈设。
奠雁
奠雁是古代汉族婚姻礼仪之一。是男家在行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礼时,必须有人执雁作前导。《仪礼·士昏礼》云:“昏礼,下达纳彩,用雁。”以后各代沿袭此制。陕北在每一礼仪中都拿肉、酒之类到女家,就是沿袭此制。
御轮
御轮是我国古代汉族婚姻礼俗,即新郎亲迎中的礼俗。其仪俗据《礼记·士昏礼》记载:“降出,御妇车,而婿授绥,御轮三周。”它的意思是:新郎到女方家迎亲,在新娘上迎亲车时,新郎将攀手的绳索交给新娘,然后由新郎亲自上车,等车轮转行三周后,再交给驾车人驾车。此俗类似现在的新郎搭臂,新娘挽之,缓缓来至车旁,由新郎开启车门后搀扶新娘上车的仪俗。
缨
缨是我国古代汉族在女子许嫁时所系的一种彩色带子。新娘入洞房时,新郎要亲自为新娘解去缨。《礼记·曲礼》中云:“女子许嫁,缨。”《仪礼·士昏礼》云:“主人入,亲脱妇之缨。”又有说缨为香囊者,《礼记·内则》云:“衿缨皆佩容臭。”陈澔解释说:“容臭,香物也……以缨佩之,后世香囊,即其遗制。”缨在后世礼俗中多不用。
婚姻禁忌
婚姻禁忌习俗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氏族社会。禁忌的内容十分庞杂,禁忌事项又因地区、民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婚姻的几个重要阶段。一、择婚禁忌。远古时有外婚制和内婚制两种,是最早的择婚禁忌原则。从群体意识的角度来看,主要的择婚禁忌有:氏族外婚禁忌,氏族内婚禁忌,民族内婚禁忌,同姓不婚禁忌,异姓不婚禁忌,异辈不婚禁忌,表亲婚禁忌,等级婚禁忌,行业婚禁忌。从个体意识的角度来看(也隐含着群体意识的干预),主要表现为通过恋爱过程的禁忌,有:恋爱方式禁忌、职业禁忌等。二、议婚禁忌,是在选择婚姻配偶的范围及习俗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婚姻具体交涉的禁忌。主要有媒人禁忌(婚忌无媒)、纳彩禁忌、婚龄禁忌、生肖禁忌。三、订婚禁忌,此是确定婚姻关系的禁忌,包括纳吉禁忌(纳吉,议婚通过占卜后可以合婚并将此消息告诉女方的礼仪)、纳征禁忌(纳征亦称“三纳币”、“大聘”、“过大礼”等,是男家正式将聘礼送往女家的仪式)等。有些地区及有些少数民族中实行卜婚禁忌。四、婚礼禁忌。是在婚期择定以后和婚礼进行程序中的禁忌。主要有婚期禁忌(包括忌年、忌月、忌日等)、迎亲禁忌(主要包括迎娶时辰禁忌、婚服禁忌、新娘上轿禁忌、途中禁忌、婚乐禁忌、陪婚者禁忌、下轿禁忌、进门禁忌)、拜天地禁忌、婚宴禁忌、洞房禁忌。五、婚后禁忌,是婚礼举行后,对新婚夫妇的行为、生活、礼仪等方面的禁忌,主要包括新妇行为禁忌、不落夫家禁忌、回门(回嫁家)禁忌等。六、离婚禁忌,是对离婚及离婚程序的禁忌。七、再婚禁忌,是对离婚者及鳏夫寡妇再婚的禁忌。
上述这些禁忌现在多有改变或已经被抛弃不用,但它的遗迹及心里影响仍在民间有所表现。
生肖相克禁忌
婚姻中的“命相忌”习俗,古时已经有了。这种讳俗现在仍很普遍。古人根据人的生辰八字再配以五行来确定人的命相是从属于金、木、水、火、土中的哪一行。这是人们认为五行中有相生相克关系,人的命相又都在五行之中。若男女命相中的五行是相合的,则可婚配;若是相克的,则属禁忌范围。《礼记·昏礼》中就有五行相克禁忌之俗的记载。同时古人认为十二生肖中也有相生相克的关系。如东北地区至今仍流传着:“猪猴不到头,白马怕青牛,金鸡怕玉犬,龙兔泪交流,蛇虎一刀错,羊鼠一旦休”的婚姻禁忌谚语。我国中原地区也流传着“蛇配虎,男克女;猪配猴,不到头;兔见蛇,如刀割”的生肖禁忌歌谣。从这一民谚来看,兔、蛇二属相是不相宜的,这与全国大多数地区所说的“蛇盘兔,必定富”的民谚是大相径庭的,可见,无论什么禁忌还是相合,都有一定的说法。除了对双方生肖的禁忌外,还有对女子属相单方面的禁忌。如忌女方属虎,视属虎女子为真正的伤人害命的“猛虎”。有些地区根据女子出生时辰的不同,又将虎分为“上山虎”(前半夜以前出生)和“下山虎”(后半夜以后出生),相比之下“下山虎”则更为可怕,因为它饥肠辘辘,要下山觅食,所以它更凶、更恶。送八字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男女出生的时间,如遇到虎这样的属相,则是要了解是前半夜还是后半夜出生。送八字习俗在汉代已经有了,除了汉族以外,藏族亦有婚配忌属相相冲克的禁俗。旧时,受汉族的影响,朝鲜族的部分地区和苗族亦有议婚前先送男女生辰八字的习俗。
结婚日期禁忌
在很多地区,人们忌讳在无春之年或双春之年结婚。无春是指在农历的一年中没有“立春”之日,民间称之为“寡妇年”或“黑年”,民间认为在这一年里结婚是不吉利的,会死丈夫。双春年则是在农历年中一年里有两个“立春日”。山东民间有俗语云:“一年两个春,死了丈夫断了根。”民间认为一年两头春既有死丈夫之嫌,又有妇女另适人家之嫌,所以也很忌讳。婚期一般选择双日,忌择单日,这是全国普遍流行的习俗。在近代推行公历以来,人们尤其愿意选择公历、农历中的年、月、日以及星期等都是双数这样的日子为结婚日,认为是大吉的日子。汉族一些地区又有结婚“避七夕”的习俗。陕西《蒲城县志》中云:“七月七日,迎新嫁女避节。”因为织女私自下凡与人间的牛郎婚配后惨遭不幸,以致生离死别。民间俗信认为“避七夕”,便可不被天觉,新人也可免遭分离的厄运。婚礼还需避开新娘月经期,民间有“骑马(即戴月经带)拜堂,家败人亡”的俗语。结婚要避开“恶月”。民间将五月、七月、九月(台湾还有将六月视为恶月)视为恶月。俗信认为,婚于恶月,日后不圆满、不和睦、不长久。民间还有结婚忌下雨、打雷、刮风、日食、月食等习俗,俗信认为如果遇上下雨、刮风、打雷这样的天气,媳妇一定是位恶妇,若遇日食、月食,就不会生养或儿女不全。台湾地区的民间认为,大婚之日下雨,丈夫容易变成酒徒。哈尼族认为结婚遇有日食、月食,就会生六指儿、双胎或豁嘴婴,水族认为结婚打雷是不吉利的,苗族则认为新娘出嫁在去夫家的路上若闻雷声,就是最大的凶兆,是天意不允,故而,新娘就应立即返回娘家,婚约自然取消,双方还不互相怨恨。
婚服忌
民间对新娘在婚礼中穿着的礼服在制作时间、材料使用、样式型制以及制作人等方面,都有很多禁忌。普遍流行的禁忌有:婚服忌旧,即婚服从里到外,必须是全新的,不可掺一点旧,着旧结婚,有新妇不贞之虞。陕北民间将新娘称做“新人”或“新娃娃”,一则,对新娘来到新郎家而言,就是新人、新娃娃,另则,就是指婚服是全新而言的。婚服忌白,俗信认为,白色是主丧之色,于喜庆婚事不吉。古时的婚服崇尚黑色,现在则普遍崇尚红色。制作婚服必须选择日子,选择吉人。忌讳“不全人”做(或参与做)婚服和喜被。所谓“不全人”就是指福寿不全、子孙不全、双亲不全、不孕者、寡居者等。俗信认为“不全人”做婚服,新婚人日后也会落个“不全”的结局。在台湾地区,新娘的婚服忌用两块布缝接。又忌婚服上有口袋,以免装走娘家的财产。有些地区还忌用带有“疙疙瘩瘩”的材料制作婚服,怕日后有摩擦,家庭不睦。
新娘忌说不生
新娘忌说不生是流行于我国北方汉族婚俗中的禁忌。因此,在给新娘吃“子孙饺子”(陕北称做“儿女扁食”)时,故意将饺子煮得半生,当新娘吃饺子时,旁边便会有人问:“生不生?”此时的新娘千万不能说“不生”,一定要说“生”,说生是一语双关,既表示饺子没有煮熟,生着了,又可说出吉利话,说日后一定会生,可以传宗接代,是一种“讨口彩”的吉利问答,所以,即便是熟饺子,也应说“生”。
新房忌摆鲜花
这是我国汉族民间的婚姻禁忌,主要流行于我国北方。因为“花”开是有季节的,应时而开,适时而谢,是容易凋谢的植物。民间将新房摆鲜花视为露水夫妻的不吉之兆,所以有所忌讳。但新房内可以摆石榴花,因为石榴的生命力很强,又是多子的植物,被民间视为婚姻长久、家丁兴旺的吉祥之兆。在这一俗信下,民间大都以字画来装饰新房,或用五彩纸条装饰,以衬托喜庆的气氛。
婚期人忌
民间俗信认为,婚礼参加者以及婚期中所遇到的人对新婚夫妇及婚家的未来都有一定的影响。普遍忌讳寡妇及服丧者参加婚礼,不少民族和地区还忌讳孕妇参加婚礼。甚至忌讳在新娘出嫁途中遇到寡妇、孕妇及服丧者。寡妇被民间称为“鬼妻”、“单边人”,孕妇被称为“四眼人”或“双身人”。民间俗信认为,婚期如果遇到这些人,新婚夫妇日后就可能有不吉的事情发生。我国汉族有闹洞房习俗,洞房内除了忌讳寡妇、孕妇、服丧者进入外,还忌讳属虎人、婴儿以及生辰八字与新郎新娘相克者进入。因为虎伤人,这是不允许与新人相见的。洞房是喜庆之地,不能有哭声,婴儿容易发生啼哭,所以忌之。台湾地区还忌姑婆、姑母、小姑闹洞房,因姑与“孤”同音,有她们参加就犯了“孤苦伶仃”、“孤孤单单”的忌讳。
违时嫁娶
我国古代礼法中有关婚姻的禁忌中,有几种情况是不准婚娶的。
一是居尊亲丧不得嫁娶,自周至汉,一直重视此条禁例。《礼记·内则》中云:“女子二十而嫁,有故者二十三而嫁。”其中所说“有故”,即指遇父母死亡而须守丧三年而不得出嫁。北齐时所定十恶重罪,其八曰“不孝”,就是居父、母丧自身嫁娶为不孝的一种表现,犯者罪不可赎。《唐律》将居尊亲丧不得嫁娶的范围扩大至丈夫及祖父母、伯叔父母等“期亲”,《庙律》中规定:“诸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
二是值帝王丧不得嫁娶。
三是直系尊亲被囚期间不得嫁娶。《唐律》规定:“祖父母、父母在囚而嫁娶者,死罪徒一年半,妄罪减一等,徒罪杖一百。”《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孙嫁娶者,杖八十,为妻妾者,减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坐。”
四是帝王临时禁婚。这是统治者对专制权利的滥用,如晋武帝泰始年间,广选天下女子充宫时,先下诏书,禁天下嫁娶。
生养禁忌
生养禁忌是指妇女怀孕、分娩及哺乳期间对怀孕者及其家人、外人的禁忌。普遍流行的禁忌类型主要有:一是孕期禁忌。妇女怀孕期间,对孕妇本人及其家人行为设置了一些禁忌范围,禁忌主要是基于对“胎神”的保护及避免孕妇难产而设置的禁忌。二是冲犯禁忌。孕妇、产妇被民间视为“不洁”之人,因而被禁止接近,接触婚、丧、祭祀、巫术等仪式场所及器具等。禁止接近家中神台、灶、井、磨台等要地,禁止孕女的不洁之气冲犯神明、喜庆之气或污染所接触的事物。三是饮食禁忌。是为了保证婴儿顺产,正常健康地发育,为孕妇、产妇所设的饮食种类的禁忌。四是分娩禁忌。包括产地、产房、产床、胎盘处置以及饮食方面的禁忌。五是坐月禁忌。分娩后一月内,对产妇、产妇家人生活行为方式的禁忌,以及与外人交往的禁忌。六是执炊禁忌。是对怀孕妇女及产后经过一段时间后允许下厨的禁忌。七是婴儿出生禁忌,包括婴儿出生时间的禁忌(年忌、月忌、日忌),出生方式的禁忌(逆生忌、横生忌、仰俯生忌、便溺忌等),婴儿相貌禁忌(有须忌、牙忌、六指忌、豁唇忌、连体忌等),婴儿性别忌(忌女婴),等等。八是育养禁忌。包括哺乳禁忌,襁褓穿衣,饮食禁忌,洗浴、剃发处置禁忌;命名、认干亲禁忌,外人冲犯禁忌,等等。生养禁忌包括从怀孕、分娩到婴儿抚养几个阶段的禁忌。民间禁忌内容与具体事项有浓重的迷信色彩。现在禁忌已很少了,但还有以下几种禁忌仍在民间流行着。
孕妇忌兔
孕妇忌兔属于生育禁忌范围。民间忌孕妇食兔、见兔。此俗认为,孕妇如果吃了兔肉,就会使婴儿长兔嘴(即豁唇)。这一习俗的流行已有很久,《淮南子·汜论》中云:“孕妇见兔而子缺唇。”《论衡·命义》中又云:“妊妇食兔,子生缺唇。”由此可知,此俗最晚也是始于汉代。旧时,河南一带还忌孕妇跳豁墙,或于门槛之上劈木柴,否则生子即为豁唇。
忌月食夜产子
古人之所以忌月食夜出生者,认为是不能长寿。《三国志·方技传》记载:管辂为月食之夜出生,云:“辂长以曰‘天不与我年寿,恐四十七八间,不见女嫁,儿娶妇也……又吾本命在寅,加月食夜生。天有常数,不可得讳,但人不知耳’……明年二月卒,年四十八。”古人认为,人的灵魂与人的身影等同,月食夜无月,看不到婴儿的影子,便认为是短寿。
忌五月产子
古人称五月为“毒月”,故而忌五月结婚,也忌五月出生。《史记·孟尝君列传》记载:孟尝君“文以五月五日生”。其父田婴“告其母‘勿举也’,其母窃举生之。及长,其母因兄弟而见其子文于田婴。田婴怒其母曰:‘吾令若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文顿首,因曰:‘君所以不举五月子者,何故?’婴曰:‘五月子者,长与户齐,将不利其父母。’”即认为五月出生者,长及门户高时,将要妨其父母。《论衡·四讳》亦云:“讳举五月五日子,经为正月,五月子杀父与母,不得举也。已举之,父母偶死,子以此月生,精炽热烈,压胜父母,父母不堪,将受其患。”故,古人忌五月子的原因是因“五月阳盛”。此禁忌习俗在我国历史上极为严格,《后汉书》中云:“武威郡俗多妖忌,凡二月、五月产子,及与父母同月生者,悉杀之。”因对五月生子的忌讳,故古人多为五月子改姓,改出生年月日。《晋书》云:“陈元达字长宏,后部人也。本姓高,以生月妨父,故改云陈。”《齐东野语》:“童贯及徽宗本以五月五日生,以俗忌移之十月十日。”五月五日生子不举的禁俗在我国民间的影响极为普遍和久远。但也是很早就曾有人对此怀疑和提出反对的禁俗,如孟尝君就是最早提出反对意见的人。
房事禁忌
房事禁忌就是性行为禁忌,与婚姻禁忌一样,它最早形成是源于远古时期的图腾信仰,与婚姻禁忌有着直接联系。无论原始氏族时期,还是当今社会的诸多少数民族中,一般来说,凡禁婚的范围也同属于性行为所禁的范围。除此以外,又形成了许多有关性行为者年龄及行为日期、地点、方式、范围等诸多具体的禁忌。普遍流行的有:一、婚前性行为禁忌,这是对男女于婚前发生性行为的禁忌,此禁忌尤其对女子更为重要,旧时,汉族地区普遍流行着“洞房验贞”的习俗,这是对女子婚前是否有违禁行为的检验。二、婚外性行为禁忌,这是对已婚者与第三者发生性行为所设的禁忌。婚外性行为既不合法,又违反了民间禁忌习俗。民间视婚外性行为是最不道德的事情,视行为者为淫者,而“万恶淫为首”正是对这种婚外性行为者的强烈谴责。并相信淫者会招致轮回报应。许多地区与民族对婚外性行为都有不同程度的惩罚,最严厉者可处以极刑。三、养生房事禁忌,是对有妨于合法夫妇自身健康的性行为的禁忌,包括对行房年龄、行房时日、行房频率、行房时的情绪、行房后的行为等诸多禁忌。四、外出房事禁忌,包括对夫妻外出做客在主人房舍中性行为的禁忌,外出旅行场所(如船上)行房的禁忌。五、亵渎房事禁忌。指的是在祭祀时间,祭祀场所以及神明所在之处行房事的禁忌。包括在宗祠里、祖堂上、庙宇内、神龛下、井灶旁、墓地、棺柩处等位置严禁性行为。在日食月食、暴风骤雨、闪电、雷鸣、地震等情况下禁行房事等。否则,即认为是亵渎神灵,违抗天意的行为。六是经孕期房事禁忌。
房事禁忌习俗源流甚长,且内容极多。其中诸多禁忌原则及事项含有科学道理,又符合传统的道德观念,故而,至今仍普遍流行。
亲属禁忌
亲属禁忌主要有翁媳忌和叔嫂忌。
翁媳忌
我国民间俗信认为翁媳之间应当远而避之,禁忌接近。此俗的源流甚为久远。《庄子·寓言》中云:“亲父不为子媒。”《诗经·新台》中记有:卫宣公为子媒,见妇甚美,遂妻之的历史真实事件。《礼记·曲礼》中称这种父子共妻的行为是“夫唯禽兽无礼,故父子聚麀”。由此可见,最早的翁媳互避之俗是源于忌怕“乱伦”的心理。这种乱伦行为,民间称之为“爬灰”。就是由此俗衍化出后来许多有关翁媳之间的禁忌事项。如翁媳不可并肩而坐,《汉书·贾谊传》叹秦朝风俗败坏,媳乳其子时与翁公并肩箕距,此乃犯了重讳(“箕踞忌”与“翁媳忌”)。汉族民间有“公公不搭媳妇肩”、“公公背媳妇朝华山,出力不讨好”的俗语。苗族地区以及山东地区忌媳妇与公公同桌共餐,纳西族有“翁媳不对坐,不谈笑”的禁俗。
叔嫂忌
我国汉族及诸多的少数民族中都有忌讳叔嫂接近的习俗。《礼记》中有云,“嫂不抚叔”、“叔嫂不通问,不相为服”。因叔嫂为同门内非夫妻关系者,嫌疑最重,故而忌近之。此俗源于图腾时代的“乱伦”心理。古时,匈奴人兄死,妻嫂是恐种姓之失,但未正其夫妻名分之时,其禁忌是很严格的。妻嫂,即娶死了丈夫的嫂子为妻。至今,许多民族仍有“叔嫂不通问”的习俗。纳西族人有夫兄与弟妇之间不能对坐、说笑的习俗。苗族有成年兄弟不经允许,不能进入兄嫂、弟媳居室的习俗。
七出与三不去
七出是我国古代汉族婚姻制度。所谓七出就是古代男子休弃妻子的七条原则。据《仪礼·丧服》记载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大戴礼记·本命》又云:“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七出又称为“七去”、“七弃”,它带有深厚的封建思想,是男尊女卑思想在婚姻制度上的具体表现。
妇女犯七出,是男子休弃妻子的根本原则,只要有七出之一,就可休弃妻子,但又有些特殊情况,虽犯七出,仍不能休弃妻子,即“三不去”,是对婚姻关系的补充原则。
所谓三不去,亦称做“三不出”,是封建社会中丈夫不得休弃妻子的三个条件,是对七出的法律限制。三不出是源于《大戴礼记·本命》的规定。三不去是指有下述三项条件之一者,可以不依“七出”的规定。“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休妻时无娘家可归者)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者)不去;前贫贱后富贵(结婚后曾同丈夫共甘苦而后富贵者)不去。”《唐律疏议·户婚》中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又规定,“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例”。明律中也有此类似规定。
女子犯七出被丈夫休弃后,归还娘家称之为“大归”。大归有两层意思。其一,即指休弃归家的妇女。其二是已嫁妇女归母家后,不再回夫家,但仍保持夫妻关系。《左传·文公十八年》中云:“夫人姜氏归于齐,大归也”,就指的是这类的大归。后来又有人将最后的归宿或者死称为大归的。《文苑英华·顾况祭李员外文》中云:“先生大归,赴哭无由”指的就是死亡。
与七出相类似的婚姻制度,又有“五不娶”。五不娶又称为“五不取”,是我国古代婚姻规范。指的是不应该聘娶五种人家的女子为妻。据《大戴礼记·本命》云:“女有五不取,逆家子不取,乱家子不取,世有刑人不取,世有恶疾不取,丧妇长子不取(也作丧父长子不取)。逆家子者,为其道德也;乱家子者,为其乱人伦也;世有刑人者,为其弃于人也;世有恶疾者,为其弃于天也;丧妇长子者,为其无所受命也。”古时“娶”与“取”通,“子”也可用做“女儿”。此文义是:违背道德规范家的女儿不能娶;惑乱人伦家的女儿不能娶;世代有触犯法律受刑罚人家的女儿不能娶;世代有恶疾人家的女儿不能娶;家里死了母亲(或父亲)的长女不能娶。
特殊婚姻
特殊婚姻在民间也经常见到,主要有以下几种:
冲喜
旧时,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如果男子身患重病,百治不验时,男家便开始筹办婚事,把女子迎娶过门,以为如此能冲走病魔,使男子的疾病痊愈,故名冲喜。
《红楼梦》第九十六回中说:“况且宝玉病着,也不可叫他成亲,不过是冲冲喜。”也有为未婚夫之父母生病而冲喜的。如《常州府志》载称:父母疫病,不行婚礼,但肩舆,舁女而归,谓之“冲喜”。
冲喜在民间常可遇到,是以喜冲愁、以吉冲凶的心理反应。
续弦
续弦是指妻子死后再娶。我国古代以琴瑟比喻夫妻。《通俗编·妇女·续弦》中云:“今俗谓丧妻曰断弦,再娶曰续弦。”陕北民间将续弦称做“后娶”,女人的再嫁称做“后走”。
叔接嫂
叔接嫂是转房或收继婚的一种。即兄长死后由弟弟收纳寡妇嫂为妻室,俗称做“叔接嫂”或“叔就嫂”。古时称做“报嫂”。这种婚姻不举行特别婚礼,只在正式转房之日,请一些亲族长辈及地保等人吃一顿酒席,以作“见证”。
这类情况,陕北亦有,但并不多见。亦有兄弟死亡后,哥哥鳏居将兄弟媳妇娶为妻的。
接脚夫
古时,妇女死了丈夫之后,在家再招一个男子为夫,称为“接脚夫”。《吏学指南·亲姻》:“接脚夫,谓以异姓继寡妇者”,或称“接脚婿”。《癸未杂识别集·林乔》云:“旋登徐元杰之门……既而元杰家为伐柯,一村豪家为接脚婿。”亦可省称为“接脚”。关汉卿的《窦娥冤》中云:“老汉自从来到蔡婆婆家做接脚,谁想婆婆一向染病。”陕北民间则称这种婚姻关系为“招夫”,或简称为“招”。这种婚姻关系是因为:一是前夫留有孩子,但年岁尚小,家中又缺乏抚养能力,所以招夫以养家。二是家中仅此一子而死亡,为延续香火而招夫生子以顶门开户。
赘婿
赘婿是我国古代婚姻形式之一。即男子在结婚后到女方家落户。赘,质也,家贫无聘财,所以入赘。在春秋战国以及秦汉时期的赘婿都是出身贫家,无力娶妻,所以质于女家的。赘婿没有地位,受人歧视。秦汉时的七科谪就包括有赘婿。到了宋代以后,除家贫无聘资而入赘的外,更多的是丈人家无子而赘婿入代,为女家支撑门户。历代对赘婿形式有一定的规定,如赘婿不能参与女方家的家政。生子后只能随母家姓等。赘婿制度实质上是母系氏族社会遗俗的发展,它是旧时夫从妻居制度的主要形式。
赘婿亦称“入赘”、“上门女婿”、“养老女婿”。赘婿在《史记·滑稽列传》中就有记载:“淳于髠者,齐之赘婿也。”《汉书·贾谊传》:“家贫子,壮则出赘”,这类男子实际上是变相的卖身为奴,故而社会地位也低下,秦汉七科谪中居第三,仅次于刑徒,深受歧视。凡这类情况者,都是因家贫,交不起聘礼,质身于女家的。近世的赘婿,纯为接续宗祧和补充劳动力,这一类就比上一类的地位要高。
赘婿在姓和财产问题上,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由于女方家中无男子可传宗续祧,或因特别宠爱而不愿让女儿离开父母远嫁。若属此类,男子终身入赘,到女家后要改从女姓,并享有财产继承权,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另一种是因家贫交不起聘礼不得已以服役的形式来支付妻子的身价。若此,男子入赘女家不必改姓,在女家劳动时间依约定为期,少则数月,多则十几年。
随母下堂
随母下堂是姑娘随着母亲一起嫁到继父家里,成为继父的儿媳。即民间所说的“老配老,小配小”。这种婚姻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寡妇有正值出嫁年龄的女儿;二是寡妇要配的男子也有正当娶妻年龄的儿子,而且年龄大体相仿,八字与寡妇的女儿相合。这样,母女俩便于同日一起嫁给父子二人,结为老少两对夫妻。还有一种情况是继女随母下堂,即寡妇结婚时其女尚幼,新夫儿子的年龄也不大,开始只以继女随母生活,后来,继女与继父的儿子产生爱情后结婚。随母下堂除不要过门礼外,其余都按正常礼仪办理。
陕北有另外一种情况叫“将老换小”,即寡妇嫁给的男人将他的女儿嫁给寡妇的儿子,形成了既是继父,又是岳父,既是继母,又是婆婆的家庭关系。这种婚姻情况一般是寡妇无财力为儿子娶亲将己身嫁出换回儿媳。也可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可分门另户生活,所生子女随父姓。
童养媳
童养媳是指旧时抚养未成年的幼女以备将来与其儿子结婚。因为童养媳是在婆家养大的,所以,有些繁文缛礼,如说媒、聘礼、迎新等事项均可从略。有的童养媳不知自己的生身父母,有的虽与生身父母保持一定的联系,也因自幼分离,没有享受父母对她的特别关爱,也就显得有些生疏。童养媳通常是出身贫困家族的女子,由于从小被卖到婆家或包办订婚,所以常受到家庭的歧视。这种婚姻制度常使姻亲关系疏远,也影响到亲属组织的正常作用,对妇女地位和年轻夫妻组成的家庭都很不利,他们的婚姻也得不到父母应给的贺礼与嫁妆。
指腹为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