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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旗主贝勒(1)

  第一节 五份誓词。

  父母双亡后的一段时间,多尔衮三弟兄处境十分艰难,随时都在担心又有什么灾祸降临,尤其是天命十一年(1626)八月以后的几个月,更是难过。

  八月十二日辰时,亲母大福金阿巴亥含恨自尽,卯时代善定议,立皇太极继位,多尔衮、阿济格、多铎被迫赞成。九月初一日,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大贝勒,诸贝勒,八旗官将聚于殿,设銮舆护卫,焚香奏乐,奏告上天,皇太极正式即位,尊称“天聪汗”,颁诏国中,以明年为天聪元年。

  仪式既行,就立刻涉及实质问题了,皇太极与诸贝勒“议定君臣之仪,上下和睦”,书写誓词,昭告天地。誓词共五份,一是汗、贝勒共誓,二是汗本人自誓,三是三大贝勒与诸贝勒合誓,四是三大贝勒齐誓,五是阿巴泰等贝勒同誓。这五份誓词,十分重要,是决定后金权力分配和汗与三大贝勒及诸贝勒的权利、地位和相互关系的根本大法,是表示多尔衮三弟兄势力强弱、地位高低的可靠证据,需要详加论述,深入剖析。

  《清太宗实录》卷一,载录了五份誓词全文,现依次引录和作些必要的评论。

  第一份汗、贝勒共誓的誓词为:

  “皇天后土,既我父为君,今父汗已崩,国无主,诸兄弟子侄共议皇太极承父基业,祈天地垂,俾皇太极寿命延长,国祚昌誓。”《清太宗实录》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这一份誓词很重要,集中讲了一个问题,即诸贝勒议定后,与皇太极商谈,一致同意,“共议”立皇太极为后金国汗,继承汗父努尔哈赤的事业。

  皇太极既然被诸贝勒议立为君,他与各贝勒之间的关系,当然就应该是君臣关系了。可是,这是什么样的君臣关系?是像明国那样,帝君独尊,诸王跪伏称臣,三呼万岁,听帝调遣,分居各省,仅食岁禄,没有军权、权利、财权,不参与国事的闲散王爷?还是象天命七年二月以前那样,各贝勒分为一旗之主或若干牛录之主,军国大事,汗父召集诸贝勒,大臣会议,提出各种方案,由汗裁决?或者是象天命七年三月努尔哈赤宣布今后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那样的君臣关系?君臣关系虽只四字,却包含了不同的内容,有各种各样的君臣关系,应该区分清楚,阐述明白,不能混淆。

  既然皇太极的继位,是代善等诸贝勒根据努尔哈赤确定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而集议任立的,那么,皇太极当上天聪汗以后,自然要遵循共治国政制,要实行这一制度。但是,如果真的完全按照努尔哈赤宣布的共治国政制来管理金国,代善也不满意,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他的利益。因此既要保存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这对八和硕贝勒有利),又要略加修改,以扩大、维护代善系统的权力和利益,在第二、第三、第四、第五这四份誓词里,就着重地讲了这一点,突出了这个精神。

  第二份是天聪汗皇太极的誓词,纲领性地规定了汗的责任及其对诸贝勒应尽的义务和许诺的保证。皇太极立誓说:

  “皇太极谨告于皇天后土,今兄弟子侄共推我为君,我若不敬兄长,不爱子弟,不行正道,明知非义之事而故为之,兄弟子侄微有过失,遂削夺父汗所予之人民,或贬或杀,天地鉴谴,夺予寿命。予若敬兄长,爱子弟,行正道,天地我,寿命延长。或有不知误行之事,亦乞天鉴之。”《清太宗实录》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这份誓词,皇太极很不甘心地给自己加上了层层束缚。是必须尊敬兄长。所谓兄长的标准,不是仅按年岁来定,而是主要取决于权势。皇太极排行第八,上有七位兄长,除大哥褚英已死外,还有二哥代善、三哥阿拜、四哥汤古岱、五哥莽古尔泰、六哥塔拜、七哥阿巴泰,在这六兄之中,皇太极的誓词所谓兄长,只包含了身为旗主的代善、莽古尔泰二人,另一兄长是阿敏。他的敬兄长,就是敬大贝勒代善、二贝勒阿敏、三贝勒莽古尔泰。君臣关系在这里体现为弟兄关系,不是君管臣,不是汗管三大贝勒,而是弟兄并列,是汗尊敬三兄长。“敬”字虽只一字,包括的内容就多了,在下文叙述中,我们可以详细地了解汗“敬兄”的具体情况。

  二是“爱子弟”。皇太极必须爱德格类、阿巴泰等列名誓词之上的十一位贝勒。“爱”这一字用得好,它生动地、准确地表示出了此时汗与诸贝勒的关系。

  三是保证诸贝勒的旗主之权和牛录之主的权益。“敬兄长”“爱子弟”的一项具体内容就是,不许没收牛录和旗。皇太极明确地发誓说,不能因为“兄弟子侄微有过失”,就削夺“父汗所予之人民”,这一点非常重要。旗主之权,旗主对本旗的所有权,是八贝勒共治国政制的政治基础,如果国汗可以随意剥夺旗分、牛录,没收其属下人丁,革除旗主身份,那末,这样的汗就不是共治国政制之汗,而是象努尔哈赤早年那样独揽大权的无上君汗了。

  四是保证诸贝勒的人身安全和政治地位。皇太极立誓说,不能因为诸贝勒有些小过失,就将他们贬革和杀戮。这对维护旗主贝勒与其他贝勒的切身利益和现有的政治地位与特权,是很有必要的。

  五是保证自己要“行正道”,不作“非义之事”。这个范围就太广了。什么是正道,什么是非义之事,各阶级,各阶层,各个集团,以及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标准。汗可以以是为非,诸贝勒也可以非为是,政争之中,孰是孰非,固有其客观标准,但斗争之时,常以势力强弱来决定,“胜者为王败者寇”,此乃古代许多军政要人信奉的教条。汗势力强大时,可以强词夺理,文过饰非,无理贬诛各贝勒,诸贝勒联合一致力量强大时,可以借故生非,罢黜有为之君,从立誓之日看,显然后者的可能性大于前者.这就是说,皇太极在多方面受制于诸贝勒,不得轻举妄动。

  第三份誓词是三大贝勒率诸贝勒对汗的盟誓,誓词为:

  “带善、阿敏、莽古儿泰三大贝勒,与众贝子等,亦誓曰:我等与阿布太、得格垒、迹儿哈朗、阿吉格、多里洪、多躲、都都、姚托、芍托、查哈量、和格,谨告于皇天后土,我等兄弟子侄,共拥戴皇太极承父汗基业,或有包藏祸心,欲加谋害者,天地鉴罪,速夺寿命,事泄死于皇太极之手。若我等忠心事君,或有微过,即夺先汗所予之人民,或废或杀,天地鉴察。”《清太宗实录》卷1,天命十一年九月初一日。

  这份誓词是与第二份汗的誓词相应相辅的,从诸贝勒的立场,写明了他们对汗应承担的责任、应尽的义务和应享受的权利。这个责任,这个义务,就是诸贝勒表示共同拥戴皇太极为新汗,拥戴他继承汗父努尔哈赤的基业,他们要“忠心事君”,决不能包藏祸心暗害皇太极,如有此心,暗害者遭皇天后土谴责,短命而死,或者阴谋败露,则将为皇太极斩杀。诸贝勒应享的权利是,保证继续享有现在的政治地位和政治特权,君汗不能任意惩罚和贬革诸贝勒,不得侵犯贝勒们的旗主之权和牛录之主的权益,不能没收所辖之旗和牛录,更不能随便杀害诸贝勒。

  这三份誓词都涉及到多尔衮三弟兄的切身利益,即他们三人已失去了继位为君的希望,而被迫成为新汗皇太极之臣,与新主有着君臣关系,必须“忠心事君”。当然,他们也得到了一些东西,与诸贝勒一样,可以维持现有的旗主之权和牛录之主之权,君汗不能对他们任意处罚和侵犯。但是就在这三份誓词中,已经比较清楚地表明,多尔衮三弟兄又遭受了代善等人给予他们的另一次打击,再一次危害了他们的利益,这就是他们已屈居于小贝勒行列,与三大贝勒有着明显的差距。第一章曾引录了天命六年正月、天命九年正月及二月三次诸贝勒盟誓的文件,在这三份誓词中,诸贝勒是依次排列的,代善、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是兄长,是四大贝勒,故排在其他贝勒之前,但并未将四大贝勒作为高一级的要人而单独书写,与其他贝勒截然分开。现在,不一样了,在诸贝勒对汗的立誓中,首先写明“带善、阿敏、莽古儿泰三大贝勒,与众贝子等,亦立誓”,接着就写道:“我等与阿布太……谨告于皇天后土”,显然是三大贝勒带领其他贝勒立誓,其他贝勒受三大贝勒的统辖和调遣,双方之间不是平等的关系。这在第四份三大贝勒的誓词中,表示得格外清楚。

  《清太宗实录》卷一对三大贝勒的立誓,作了如下的记述:

  “带善、阿敏,莽古儿泰云:‘我三人若不训子弟,纵其恣肆,殃及其身。吾等善待子弟,而子弟藐其父兄,媚君希宠,不行善道者,天地鉴察,速夺寿命。如能守盟誓,尽忠良,天地保,子孙昌盛,寿命延长。”

  这份誓词讲了三个问题。其一,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大贝勒,与阿巴泰、多尔衮、阿济格、多铎等十一个贝勒之间,有着管教与被管教、辖束与被辖束的关系,三大贝勒对多尔衮等十一贝勒,有管教之权,有辖束之权,甚至于还可以说有管教、辖束的责任。如果三大贝勒没有行使管教之权,没有尽到管教十一贝勒的责任,这些小贝勒恣意妄行,三大贝勒则犯了错误,失了职,要遭天地谴责,“殃及其身”,“当罹凶孽而死”。可见,三大贝勒俨然成为多尔衮等十一贝勒的家长,后者是其子弟,子弟有过,家长有责。

  其二,规定十一贝勒必须尊敬三大贝勒,不许“子弟藐其父兄,媚君希宠。这对封建专制集权的明朝政府来说,是难以理解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民,不仅是所有黎民百姓,都是明帝的赤子?都是明君的“蚁民”,就是位列一品二品的大学士、六部尚书,也是明帝的臣仆。帝之叔、伯、兄、弟、子、侄等等亲王、郡王,也要拜倒殿下,三呼九叩,尊帝为君,谨守臣节。王公的子弟,固然要孝顺于家长、但更要忠于朝廷,忠于明帝。如若家长,父兄行为悖乱,还要大义灭亲,首告谋反叛逆的父兄,哪能把这说成是“藐其父兄,媚君希宠"。实际上,这是硬性规定小贝勒必须听从三大贝勒管教,唯其马首是瞻,不许他们靠近国汗、投奔国汗,加强汗的势力。

  其三,如果三大贝勒能遵守盟誓,既尽忠良,尊汗为国主,又不许汗违背优待诸贝勒的誓词,那末,三大贝勒就能为天所,“子孙昌盛,寿命延长”,即其现有的特权和利益,永远传下去,不致为汗所责所贬。

  如果说这只是代善、阿敏、莽古尔泰三大贝勒的自我吹嘘,与其他十一位贝勒无关,没有约束力,那末,第五份誓词就讲得更清楚,就弥补了这一含糊之处。《清太宗实录》卷一载:

  “阿布太、得格垒、迹儿哈朗,阿吉格、多里洪多躲、都都、姚托、芍托、查哈量、和格众贝勒亦誓曰:吾等若背父兄而阴媚乎上,行谗间于汗、贝勒之间,天地见罪,夺其纪算。若一心为国,不怀邪曲,克尽忠道,天地鉴,寿命延长。”

  这是相应于三大贝勒的誓词而写的,在这里,多尔衮等十一贝勒正式公开地承认服从三大贝勒的管教,听其辖束,而且明确地发誓宣称,不得“背父兄而阴媚乎上”,不得“行谗间于汗、贝勒之间”,坚决表示不背叛三大贝勒投靠后金国汗。

  这第三、第四、第五三份誓词,对十一位贝勒之中的一些人来说,没有什么不利之处,没有降低他们往日的政治地位,没有影响他们原有的利益。比如,岳托、硕托、萨哈廉是大贝勒代善之子,本来就严格地辖束于其父,唯父是命,杜度是代善的亲侄,一向依赖叔父支持,也受叔父管辖。德格类是三贝勒莽古尔泰之弟,济尔哈朗是二贝勒阿敏之弟,原来也一向听命于兄长。阿巴泰非帝嫡子,只有六个牛录,人微言轻,当然只能附和三大贝勒。他们这些贝勒的处境,并没有因现在的誓词而发生恶劣的变化。可是,多尔衮三兄弟,情况就不一样了,遭受了重大损失。

  阿济格是旗主,辖镶白旗。多铎虽然是年方十二岁的儿童,但也登上了旗主的宝座,辖有正白旗。多尔衮此时仅是十五牛录之主,但汗父曾许诺,也要让他独主一旗,也是“皇考分给全旗之子”。作为家族而言,有弟兄之分,弟弟须敬兄长。长兄当父,长嫂当母的观念,深入人心,这一习俗,很难违背。但是,作为旗主来说,各旗人丁可能有多有少,不尽相等。可是,旗主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不是上下尊卑的隶属关系。势强的旗主,哪怕是拥有两个旗的旗主,也无权欺压其他旗主,不能干预另一旗主的旗内事务。阿敏与其异母之弟斋桑古的纠纷,便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天命五年,二贝勒、镶蓝旗旗主阿敏,听信旁人言语,怀疑斋桑古行为不正,就不再信任弟弟,衣食生活也不管,使斋桑古的日子十分难过。斋桑古只好申诉,“向大贝勒和四贝勒各诉说二,三次”。此时大贝勒代善权势极大,荣任太子,亲主二旗,具体主管军国大政。四贝勒皇太极也是轮班处理国务的“直月贝勒”,位尊权大。但是,就是这样两位威风凛凛使人望而生畏的大贝勒、四贝勒,也不愿和不敢过问斋桑古的申诉,因为,他们感到,如将此事上奏于汗,则“外人将认为这是诬告并肩而行的阿敏台吉”,所以不敢干预。《满文老档?太祖》卷16.可见,旗主各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本旗之事,旗主与本旗贝勒、大臣的关系及其纠纷,其他旗主是无权过问的。八旗的旗主,彼此皆处于同等地位,没有高低之分,没有尊卑之别,更没有隶属关系。

  明确了旗主之间应有的关系,我们不难看出,三大贝勒及多尔衮等十一贝勒的誓词,把多尔衮三弟兄的政治地位压低了很多,使他们失去了旗主应有的权益和应当享受的地位,而降居于小贝勒的行列,降为三大贝勒的“子弟”,为其附庸,听其支配。他们三弟兄从应与代善三大贝勒并列同尊的地位,下降为附庸,屈居末位,这不仅在政治地位的排列上吃了亏,丢了脸(回顾天命九年正月的朝贺仪式,阿济格、多铎与四大贝勒同样行礼,便可知此乃奇耻大辱),而且权力受到了损害,失去了旗主应有的权力,在议处军政要务上丧失了应有的发言权。现在就使人们清楚了,任立皇太极为天聪汗,逼死大福金阿巴亥,汗、贝勒的立誓,这一切,矛头都是对准同一方向,即对准多尔衮三弟兄,夺他们的权,降他们的位,除掉他们的后台和指挥者(阿巴亥),损害他们的切身利益。得利的则是皇太极、代善、阿敏、莽古尔泰四大贝勒,皇太极登基为君,三大贝勒与汗并尊,高居于小贝勒之上。尤其是代善系统,获利更大,势力更大,实际上成为后金举足轻重的大贵族集团。

  接二连三的沉重打击,使多尔衮三弟兄异常气愤,但怎么办?公开反抗,绝对不行,必然失败。只有暂时忍气吞声,听从汗与三大贝勒的支配,委曲求全,等待时机,清算旧账。

  第二节共治国政。

  一、汗父“明训”。

  皇太极的登基为汗,是诸贝勒根据汗父努尔哈赤宣布的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制,而任立的,他即位以后,当然不能撇开这一根本制度,另搞一套,而必须以此为基础,来治理后金国。但是,此时的形势和条件,毕竟与汗父在日有所不同,因而共治国政制的某些方面,也相应地有所变化,有所修改和补充。现在先看看英明汗是怎样确定共治国政制的,它有哪些基本内容,反映了什么问题,再讲它在新形势下发生的变化。

  天命七年(1622)三月初三日,八王聚会后,共问汗父,今后国政如何办理,努尔哈赤下达长谕,宣布实行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根本制度。共治国政制的第一条,就是前面曾经讲过的八贝勒拥有任立和更换国君的权力。接着他又说:

  “尔等八王之内,治理国政诸事时,若一人有得于心而言,其他七人由此而发之。若己不能理解,又不能以他人之得而发其言,徒只缄然,则当更换其人,使其下之子弟为王。更换之时,若不心悦诚服而有难色者,岂可任尔不善之人之意乎!若如斯,则以恶者更代矣。

  若有事外出,当议告于众面行,未议,勿行。若集会于尔等八王任置之国主跟前,一、二人,勿集会,众人皆集后,商议国政,处理事务,祭家神,祭天,诸事当告于众而行。

  八王议后,设女真大臣八,汉大臣八、蒙古大臣八。

  其八大臣之下,设女真理事官八、汉理事官八、蒙古理事官八。众理事官审理后,告诸大臣。诸大臣拟定后,上奏于八王,八王审断所拟定之罪。八王须贬斥奸诡之人,进举忠直之人。八王跟前,设女真巴克什八、汉巴克什八、蒙古巴克什八。

  国主一月内,于初五日、二十日两次升殿。新年初一,向堂子叩首,向神主叩首完毕之后,国主先向众叔兄叩首,然后,坐汗之宝座,使受汗亲身叩首之众叔兄等,皆齐坐于一处,接受国人之叩首。……

  八固山贝勒,若尔之固山,与他人之固山发生争吵,不经众审理之后,毋得单独入告,若独告,必争执矣。经众审理之后,入告,则无怨矣。……兄弟之间,互相怨恨之时,可明发其怒,若隐其怒不明言,而诉于众人,则系用计哄骗人之邪心者矣,众人将判尔于罪也。

  汗父所定之八分所得以外,若另自贪取隐匿一物,隐匿一次,革其一次应得之物。若隐匿二次,革其二次所得之分。若隐匿三次,则永革其应得之分矣。

  若不牢记汗父之教谕,不取诸兄弟之言,仍经常行为悖逆,初则课罚。若再不听从,则取其诸申。若不以取诸申而怒,匡正其身,则事毕矣。若怒,则不杀尔,而羁牢之。若不受此言,行为悖理,天地神,一应诸神,将皆厌之,殃及矣,岁寿不至,中途而死。若牢记汗父教谕,不违背,持正直之义,天地神?,一应诸神,尽皆眷佑,加岁延寿,世代永承矣。”《满文老档?太祖》卷38.

  这次汗谕清楚地、详细地规定了八和硕贝勒共治国政的基本内容,十分重要。训谕虽长,涉及到许多问题,但概括起来,就是一句话:八和硕贝勒执掌大权,后金军国大事皆由八和硕贝勒商议裁处。具体说,汗谕主要包括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八和硕贝勒握有立汗罢汗的大权。

  第二,八和硕贝勒掌握了议处军国大政的权力。汗谕规定,八贝勒集会后同见任置的国主,商议国政,诸事皆集议而行。乍一看来,这个规定似乎没有什么新颖之处,过去努尔哈赤也是与八旗贝勒、大臣一起议处军政要务,这样作,并没有削弱他统治后金的专制君汗地位。然而,联系时局,仔细分析,便可发现二者之间有着重大的区别。努尔哈赤是以天命之汗、创业之君、八旗之主的身份,召集诸贝勒、大臣开会,各贝勒、大臣的建言,符合汗意,他就采纳,有违君心,哪怕诸贝勒、大臣一致坚持,他都可以置之不顾,完全按照己意裁处,命令八旗贝勒、大臣服从和执行。例如,天命四年(1619)六月,八旗军攻取开原以后,努尔哈赤决定不回都城赫图阿拉,而在界凡筑城居住,诸贝勒、大臣商议后一致要求返回都城,努尔哈赤驳斥其议,遂留住界凡。②《武皇帝实录》卷3.又如,天命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打下辽阳后,努尔哈赤召诸贝勒、大臣会议,是回旧都,还是迁居辽阳?“诸王臣俱以还国对”,努尔哈赤坚持己议,遂迁都辽阳。②再如,天命十年三月,努尔哈赤集八旗贝勒、大臣商议,欲迁都沈阳,各贝勒、大臣尽皆谏阻,努尔哈赤斥责他们目光短浅,决定迁都,于初三日出东京,杌四日至沈阳。可见,努尔哈赤与八旗贝勒、大臣的相议,实际上是所谓贤君倾听群臣建言,并不是由诸贝勒任意议处各事,最后的决定权是掌握在努尔哈赤手中的。

  现在,根据汗谕的规定,情况就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则军国大政必须由新汗同八和硕贝勒共议裁处,不能由汗一人决定。再则新汗与八贝勒的共议,是在汗由八贝勒任置而且必须听从八贝勒意见的条件下进行的,新汗若拒绝八贝勒的话,八和硕贝勒可以集议后将他罢革,另行任置遵从八贝勒旨意的人为汗。因此,这种集议,就是八贝勒与新汗共同裁处各事,而且八和硕贝勒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和决定权,实际上是八贝勒掌握了处理军国要务的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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