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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章 为大清王朝奠基(9)

  流民自北来,相将向南去。问南去何处,言亦不知处。日暮荒祠,泪下如雨。饥食草根,草根春不生。单衣曝背,雨雪少晴。老旭羸,喘不及喙。壮男腹虽饥,尚堪负戴。早舂粮,夕牧马,妪幸哀怜,许宿茅檐下。主人自外至,长鞭驱走。东家误留旗下人,杀戮逃亡祸及鸡狗。日凄凄,风破肘。流民掩泣,主人摇手。申涵光:《聪山诗选》2,“哀流民和魏都谏”,转引自邓之诚:《清诗纪事初编》,卷2,申涵光,第146、147页。

  尽管逃人法严,旗下人仍不堪压迫,不断逃亡。多尔衮在顺治三年五月时发现,“只此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他认为是地方官不加严察的原因,命令兵部提出新的处理办法。于是兵部以严惩隐匿之人及不首告之邻居、甲长、乡约,甚至稽查不力的州县官为原则,对逃人本人只鞭一百,给还原主。窝逃之人正法,家产分给失主和首告者,邻居等等都要受到流放、鞭责等处罚,《清世祖实录》卷26,顺治三年五月庚戌。就是逃人自己跑回原主家中,窝逃者及邻居等等也要被流放。《清世祖实录》卷27,顺治三年七月壬子。时人有诗曰:

  新法逃人律最严,如何逃者转多添?

  一家容隐九家坐,初次鞭笞二次黥。方文:《鑫山续集》1,“都下竹枝词”;转引自邓之诚:《清诗纪事初编》,卷1,方文,第121页。

  多尔衮对违犯逃人法的人毫不心慈手软。山东平度州有个王大成,他的父亲王木匠被掳到旗下为奴,顺治三年三月携带“东妇”史氏逃到大成家,被发觉。多尔衮批示:“王大成著即处斩!”其母、弟给主为奴,家产没收,其父及史氏鞭一百给主,邻佑九家及百家长子以流放。顺治四年二月十四日刑部尚书吴达海为隐匿东人事。原件藏第一历史档案馆。再有山东武定王大于顺治四年七月逃回家中,其父王三位也遭到“著即处斩”的命运,根本不管他是七十一岁的老人以及“父子至情”。顺治五年三月初七日刑部左侍郎阿拉善为隐匿东人事。原件藏第一历史档案馆。又有正白旗下婢张氏逃到其夫王开江处,顺治五年九月十六日刑部尚书吴达海,党祟雅为行提事。原件藏第一历史档案馆。李大逃到其兄李从龙处隐藏等,顺治五年六月十八日刑部左侍郎阿拉善为隐匿东人事。原件藏第一历史档案馆。全部遭到严厉处罚。其父子、夫妇、兄弟之情都得不到宽容,其他人就自不待言了。仅此一法,就破坏了多少美满家庭、天伦之乐?更不用说它使社会更加动荡、生产更难恢复了。

  逃人问题的解决,本应在提高和改善旗下人地位上下功夫,严刑酷法往往适得其反。到顺治六年,虽然旗下奴婢“今俱逃尽,满洲官兵纷纷控奏”,多尔衮还是被迫承认“前令未免过重”,减轻了处罚。《清世祖实录》卷43,顺治六年三月甲申。但问题并未缓和多少,就连功勋卓著的耿仲明手下人隐匿满洲逃人,也被多尔衮将耿仲明、尚可喜、孔有德三王痛斥一番,《清世祖实录》卷46,顺治六年九月己巳。差点儿被削去爵位。耿仲明闻讯十分恐惧,不久就自杀了。礼部请求祭祀他,也遭到多尔衮的拒绝。《清世祖实录》卷47,顺治七年正月己卯;卷48,顺治七年四月壬辰。到顺治亲政后,逃人问题似乎更变本加厉,不仅成立了兵部督捕衙门专责其事,而且对于就此事疏谏的汉宫加以严惩,使逃人问题扰害社会达半个世纪以上。

  摄政时期影响社会经济恢复的原因,首先是因为战争,其次就是多尔衮施行的恶政。在我们看来,如果战争的进行还有些迫不得已的话,那以上三大恶政则是完全可能避免的。但是,我们毕竟不能要求多尔衮完全跳出时代、民族、阶级的局限,只是期望他能顺应历史发展趋势,对旧的制度、方式加以遏止,或是做程度上的减轻,这也就颇为不易了。

  然而,多尔衮没能做到这一点。

  因此,他就必然要在困境中苦苦挣扎。

  第三节匆匆立法与法外有法。

  一、速颁《大清律》。

  清朝入关前,正处于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时期,虽然太祖、太宗都强调“严法度”,但除了以他们本人谕旨的形式出现的法令以外,很少有什么成文法,稍微有点系统性的如“离主条例”“逃人法”等等也都随时变化,不很严格。判决的原则、尺度也都以习惯法为基础,视皇帝的喜怒哀乐而变动,更不用说制订一部包罗万象、条文详密的全面的成文法了。这主要是因为入关前满洲社会发展程度还不是很高,而皇太极等主要从事于增强国力和军事进攻而无暇顾及此事,另外入关前地盘有限,被统治的各种社会集团关系不那么复杂,也暂缓了修律的迫切性。

  入关后就不同了。面对如此广大的国土,错综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已经具有数千年成文法传统的人民,原有的一套就根本不够用了。因此,尽快修律就成为维护新统治的一条重要手段,而深悉此情的汉官更是再三呼吁。顺治元年八月初一,刑科给事中孙襄就“定刑书”“存国体”“禁刁讼”“苏滞狱”等问题上了个长达一千三百字的条陈,认为“刑之有律,犹物之有规矩准绳,一成而不可变者也”。他说大明律令虽已家喻户晓,但新朝之初,肯定有所变通,或者需要裁繁补略,或者需要加重减轻,所以应该根据以前的典章,参考新朝的制度,制订成书,以保国泰民安。另外他还就“缙绅齐民同俯首于狱吏之前,亦非盛事”、“四方恶棍,把人阴私,吓攫钱利”,以及“刑狱繁多”等事,提出在刑法上应使“衣冠之士与齐民终有别”、禁止“百姓告讦之风”,以及“慎用刑而不留狱”等建议。多尔衮见此十分重视,当即批示:

  法律至重,国宪有常,历代帝王莫不刊定律书。着法司官会同廷臣,详译明律,参酌时宜,有繁简疏密、应增损剂量的,都要集议妥当,以便裁定成书,颁行天下。庶几剂措,仰副好生。本内存国体、禁刁讼,苏滞狱各款,皆属要论。以后凡文武官员犯罪,必先经吏、兵二部启准,革去见任职衔,然后送问。在外词讼,专责抚按道府有司听理。在京刑部等衙门除奉旨重大事情;不许提人,有司亦不许擅发。非系真正冤枉,既结复告,四处遍告者,加等重治。妇女毋得轻拘,狱情毋得久滞,悉如议通行严饬。问刑官悖旨害民的,你每科道官据实参来重处。如或徇畏不举,一体坐罪,该科记着。《明清史料》丙编第3本,第225页,“刑科给事中孙襄启本”。

  多尔衮进京之初,就用二百五十字的批复显示了他对刑法问题的重视。受此鼓舞,本年九月,刑部右侍郎提桥上书说,“修明律令,需人甚急”,请下令给内院,让他们商议在各衙门中选拔官员,充当修律的总裁官、分校官等,使律书得以按期刊定,颁行天下。《清世祖实录》卷8,顺治元年九月丁亥。多尔衮再次批示道:

  这本说的是。各衙门中有才识通明、熟谙律令的,着堂上官开送内院,以凭酌派具启,该部知道。《明清史料》丙编第3本,第239页,“都察院揭帖”。

  如都察院就选送了陕西道御史赵开心任此事。

  到次年二月,修律之事似乎还没有影子。刑科都给事中李士上疏说:“今者律例未定,止有杖,决二法……”多尔衮仍批示说:“修律官参酌满汉条例,分别轻重差等,汇成一编进览。”《清世祖实录》卷14,顺治二年二月己未。此后,官员纷纷上书请定刑律。如本月原任淮扬参议道杨又提出“国之初当先定律令”,应该“酌古准今,按罪定刑”。均见《皇清奏议》卷1.三月戊戌,山西道御史廖攀龙又大声疾呼“新律之宜速修”,认为现在很多问题处理不当,建议“修律之举即宜派定职员,刻期报竣,早一日告成,早救一日生命”。均见《皇清奏议》卷1.兵科给事中李运长也呼吁“律例之颁,更宜亟耳”。均见《皇清奏议》卷1.五月,福建道御史姜金允认为“我朝刑书未备”,判决中出现很多弊病,而如今修律之旨久下,刑书没有马上颁行,实在有损皇上恩德,因此“请敕部速行定律,以垂永久”。多尔衮批示:“著作速汇辑进览,以便裁定颁行”。《清世祖实录》卷16,顺治二年五月戊子。随后又有马兆奏请速订户婚土田等律,孙襄请定家口入官之律。《清世祖实录》卷16,顾抬二年五月己亥。

  时间又过一年。到顺治三年五月时,据说编成了一部《大清律集解附例》,还以福临的名义写了序言,但不知为什么并未正式颁行。参见《大清律》前“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究其原因,很可能是修律各官意见不一致,或是对满人犯法的处罚不知所措,或是这几年不断出现新情况,刑律中较难处置,或是呈上之后多尔衮不太满意,要推倒重来。所以,刑科给事中杨璜又上疏说,“龙飞三载,更定律令,尚未颁行,天下无所遵守。不但犯法者不知其得罪之由,而用法者不免乘一时之意。乞敕所司,刊定颁示,以几刑措之风”。《清世祖实录》卷26,顺治三年六月癸巳。但并没有什么答复。此后数月,也绝少有人提到此事。直到顺治四年三月乙丑,才正式颁行《大清律》,《清世祖实录》卷31,顺治四年三月乙丑。虽然改了名字,但御制序言还是原来的。参见《大清律》前“世祖章皇帝御制大清律原序”。令人疑惑的是,此事起初众说纷纭,多尔衮也屡颁谕旨,但到后来言者日少,到《大清律》修成之时,竟毫无隆重的仪式,也无对纂修者的恩赏,完全是虎头蛇尾的样子!甚至,这大清朝的第一部成文法典不像御制序文中所说,“详绎明律,参以国制”,简直就是把《明律》换了名字,几乎原模原样地照搬了过来。

  新颁《大清律》除了结构形式上与明律相同之外,内容也几乎全部雷同。有人统计说,《大清律》仅删去《明律》中关于钞法的三条――《漏用钞印》、《钞法》和《伪造宝钞》。因为清初不实行钞法,增加了一条――《边远充军》,将《公式》门中的《信牌》移入《职制》门,《泄露军情》移入《军政》门,其余无所变动。见《历史研究》1980年第4期,翟同祖文,“清律的继承和变化”。难怪谈迁说,“《大清律》即《大明律》改名也。虽刚林奏定,实出胥吏手。如内云:依《大诰》减等。盖明初颁《大诰》,各布政司刊行,犯者呈《大诰》一本服罪,故减一等。其后不复纳,但引《大诰》,溺其旨矣。今清朝未尝作《大诰》,辄引之,何也?”谈迁:《北游录》,“纪闻下”,“大清律”,第378页。可见它几乎是全盘照搬明律。由此,我们简直可以料想,在顺治三年五月《大清律集解附例》编成之后,一定是在某些地方不合统治者的心意,但举朝皆知此书克成,不得不随便把《明律》拿来修改一下,改头换面,顶替出笼,就是这部顺治四年三月的《大清律》。

  在多尔衮摄政时期,清律颁行前后,一些问题的处理,基本遵循明制。顺治元年九月,刑部右侍郎提桥以明律中死刑分绞和斩,而“我朝法制罪应死者俱用斩刑”,请求仍按明制分绞、斩,多尔衮表示同意。《清世祖实录》卷8,顺治元年九月丙申。是年十月,刑部左侍郎党崇雅上疏说,“按旧制,凡刑狱重犯,大逆大盗立即处决之年,其余都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年霜降以后才请旨处决;在外各省也有三司秋审之例,没有一判死刑就立斩于市的,就是怕冤枉了百姓,因此还请沿用这项旧制。”另外建议“暂用明律,候国制画一,永垂令甲”。多尔衮看了本后点点头,批道:

  “人命关天的大事,怎能一概马上杀戮呢?以后在京重大狱情,要详审明确,奏请正法,在外各省仍照明律行事,如有随便判决者,指参重处!”《清世祖实录》卷10,,顺治元年十月乙亥。

  后来陕西巡按黄昌允奏闻决囚日期时,多尔衮又再次重申了上面的意思,对奉有监候再审之旨的案子,“地方官毋得轻决”,法司、巡按、监司等官详审后,报部定罪。《清世祖实录》卷18,顺治二年闰六月丁酉。一反入关前的简单判决,完善了法律程序。后来抚臣崔似背旨擅杀、杨允昌背律专杀等,多尔衮都批了“崔似驷背旨擅杀,好生可恶,严究拟罪”和“杨允昌革职提问”,给予重处。魏象枢:《寒松堂全集》卷1,“奏疏”,“擅杀屡有明禁等事疏”,中华书局,1996年8月,第5页。

  此外;对于入关前割脚筋和贯穿耳鼻等野蛮刑罚,多尔衮也分别下令革除。《清世祖实录》卷18,顺治二年闰六月乙未;卷25,顺治三年四月戊子。

  顺治二年,有官吏赵鸿儒等犯罪,山西巡抚马国柱等“议得赵鸿儒等所犯,赵鸿儒合依诈欺官私以取财者计赃,准窃盗论一百二十贯,免刺,律杖一百,流三千里。赵应魁、焦近槐、刘绍芳俱合依不应得为之事,理重者律各杖八十”。但因“俱有《大诰》减等,赵鸿儒杖一百,徒三年,系官;赵应魁等各杖七十,俱衙役,……”顺治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山西巡抚马国柱为特参不法署官事。原件藏第一历史档案馆。可见当时完全是依明律而决的,无怪后来谈迁也有如是记载。

  顺治四年仿照明律而修的清律颁布后,一切案例基本上按律判决。如顺治四年十二月有县官魏象一案转上,法司认为他“计赃已盈三百七十余两,如律科罪拟绞奚辞?”多尔衮红笔一挥;“魏象著就彼处绞。”顺治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刑部尚书吴达海为县官已经议处谨再列款补疏奏明恳乞速赐铨补事。原件藏第一历史档案馆。又如顺治五年有康升一案。康升本是山东即墨知县周铨的下人,在周铨病重时,为了诈取钱财,康升伙同王勤毒死周铨,事发被逮。多尔衮就此案批道,“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已经杀死,自有定律,斩未蔽辜,著刑部确拟具奏。”顺治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山东巡抚张儒秀为家人毒死县官等事。原件藏第一历史档案馆。

  顺治四年《大清律》的颁布,完全是形势的要求。一方面鼎革之初,问题极多,急需一部立法作为处事的依据;另一方面时间仓促、问题复杂,统治者一时还拿不出一部真正是既参考明律、又顾及清法的《大清律》来,因此只好“推陈为新”,使《明律》披上《大清律》的外衣再次出笼。这样做自然有它的积极意义,因为很多具体问题及其处理办法并没有由于王朝更替而变化,前朝法律也为一般官民所熟悉,因此明律的沿用是符合当时形势要求的。但是清兵的入关自然也带来许多新问题,靠旧律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又必然需要因时损益,法外立法。

  二、法外有法及清初法弊。

  多尔衮知道,光靠前朝的一套是不行的。不说那些东西本身就有许多毛病,入关前祖宗那一套也不能全丢,否则就不能维持满洲人对全国的统治。

  进北京不久,他忽然想起明朝人惩罚总用杖责。当年不是就有许多显贵大臣惹恼了明帝,被立即拖翻在地,加以“廷杖”么?这是件引人不满的事,如果废除掉,便可笼络人心。于是多尔衮向各衙门发下谕旨,说一切应责人犯,应该悉遵本朝鞭责旧制,不许用杖。《清世祖实录》卷5,顺治元年六月乙丑。

  清初土地荒芜,人丁逃亡,战争期间犯人俘虏增多,因此有些官员就上疏请订婚土田之律和家口入官之律,以适应当时形势。对后者多尔衮亦批道:“家口入官原处重罪,岂得滥及?著确拟条例具奏。”《清世祖实录》卷16,顺治二年五月戊子,己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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