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以农业经济为主,但狩猎还是人们经常从事的一项重要活动。野兔也还是人们狩猎的一个重要对象。
商代甲骨卜辞中,有一部分反映狩猎活动。见于卜辞的狩猎对象中的哺乳动物有象、虎、兕、豕、鹿、麋、□、狐、兔九种。
甲骨文中的兔是象形字。作□,长耳短尾形,突出了兔的特点。猎获兔子的记载多见于商王武丁时期的卜辞。
郭沫若在《卜辞通纂》中,收入一片卜骨:
第六四一片左下?一辞,文稍?,今重录之如次:
“丁亥卜,贞王田□,往来亡□。获鹿八、兔二、雉五。”
杨升南整理的猎获兔子的卜辞中,《甲骨文合集》10197记获23只。《英国所藏甲集》856记获73只:
……豕允获……兔七十又三。
他认为还有几条卜辞是关于获兔七十四只的记录,“可能是一组同文而互有残缺”,录如下:
戊寅卜,争,贞……豕四兔七十又。
《合集》13331
……七十又四豕四兔七十又四。
《合集》40125
戊寅……□其……擒……麋……七十……
《天理》205
……曰我其狩□……允擒,获兕十一鹿……七十又四,豕四,兔七十又四
《苏德美日》附录一
他说:“这四条卜辞可互补成一条较完整的卜辞”,并补如下:
戊寅卜,争,贞……曰我其狩□,其〔擒〕。允擒,获兕十一,鹿……麋七十又四,豕四,兔七十又四。
他认为:“兔74只,也是甲骨文中所见最多的一次。”
安阳殷墟出土的兽骨中有野兔,杨钟健、刘东生所作鉴定表中第一次鉴定为兔头骨上下颚及肢骨,第二次鉴定为二头骨上下颚及肢骨。
猎兔的方式可能有弓箭射杀、以网罟捕捉,用弹丸弹杀,点火焚逐等。甲骨文中记载有弹兔的方法:
丙午卜,弹延兔。
弹丸有陶、石质的,用弓弹射。
甲骨文中又有从网从兔的字,兔有的在网下横置,有的在网下竖置。罗振玉认为:“象兔在罟下,王氏国维谓即《尔雅?释器》‘兔罟谓之?’之?”。杨升南认为“此字在卜辞中多残辞,义难明,但应是一田猎动词”。郭沫若说甲骨文中“从网之字有兔网之置,在网下画一小兔”。看来网罟捕捉也是商代猎兔的一种重要方法。
郭沫若在《卜辞通纂》第二?片曾加眉批:“免字……应释作旨,《说文》‘□,大麋也’。”但也曾经以此字为兔,举出两例获兔的卜辞:
丁卯〔卜贞王〕狩正×□获鹿百六十二,百十四,豕十,兔一(《后》下,一,四)。
××王卜贞田往〔来亡灾,〕王,曰吉,□御。〔获〕×百四十八,兔二(《前》二、三三,二)。
后例中的“兔”字,他在《卜辞通纂》中考释为象字。
无论如何,甲骨卜辞中的关于兔的资料足以证明商代以野兔为一种相当重要的猎物。此时猎兔的目的,既有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也有贵族娱乐的动机。此外,统治者组织的田猎还带有军事训练的目的。
为了娱乐而猎兔,在后世有所发展。商代的人还不会骑马,驾车逐兔多有不便,步行逐兔速度又嫌太慢。东周以降,人们能骑马射兔,以逸待劳,猎兔的游乐目的就显得比以前突出了。当然,无论何时,逐兔为乐的人总是贵族、官僚、富人,对于以狩猎为职业的劳动者来说,猎兔只是谋生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