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重视,制定法规与规划
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为大遗址保护付出巨大努力和代价,取得成绩,并积累了宝贵经验。依照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各级政府及文物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建立档案、树立标志,建立组织和委托专人看护,做了大量基础工作。国家安排进行了一系列大遗址调查、勘测、发掘和研究项目,为大规模抢救保护和展示创造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一些地方坚持贯彻了大型基本建设避开大遗址的措施。有些地方则迁移了遗址范围内的村庄、单位,拆除了有影响的现代建筑,建设了遗址博物馆和保护展示遗迹的设施,做了一些局部性工作。近些年来,各地积极对大遗址保护展示进行规划。对一些特别重要、又受城乡建设威胁严重的大遗址,国家进行了重点指导和支持,一些项目已经启动。国家文物局在2004年10月,组织国内专家学者云集西安召开大遗址保护规划讨论会,针对目前大遗址保护存在的问题以及保护规划进行讨论。
2.法规与规划落实不力,破坏时有发生
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对大遗址采取了不少保护措施,如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制定,国家主管部门对大遗址之内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的严格控制等,使大遗址保护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目前大遗址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对遗址的破坏时有发生。例如吉林省四平市有关部门在修建环城公路时,未待考古部门对区内文物抢救发掘即强行施工,为了修一条公路,损坏了5处金代遗址。虽然《文物保护法》已经公布实施,一些大遗址所在地也制定了“保护规划”,但是现在不少大遗址仍然严重存在有法不依的问题。在大遗址保护范围之内,不遵守《文物保护法》,不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不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开发建设、破坏遗址的现象已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例如,在夏代都城的河南偃师二里头遗址中心保护区,新辟了大量房基地,建起了一片一片的楼房;著名的偃师商城遗址,仅仅十几年就被城镇化过程中的偃师市大面积蚕食;汉长安城遗址区内,农民占用大量土地修建楼房;作为大城市近郊,他们又把大量土地出租,承租人则在遗址之上兴土木、搞开发。
3.分布范围广,区域保护与利用不平衡
据统计,在我国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属于大遗址的有412处,几乎遍布全国各个省和直辖市。在2000多处(属于大遗址)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面积由几公顷至几万公顷。时代多集中于新石器时代、春秋战国时期、汉代和唐代。大遗址在地域分布上极不均衡,甘肃、河南、山东、河北、陕西有200处以上,青海、湖北、山西有100处以上,新疆、广西近百处。从我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区来看,东部经济发达,用于大遗址保护的经费较多,人们开始热衷于文化旅游,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对大遗址的保护与利用;中西部经济落后,用于大遗址保护的经费有限,人们首先考虑的是如何生存发展,但近几年,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对大遗址保护与利用也越来越重视。
4.经济投入有限,保护措施不力,保护技术有待提高
由于国情所限,我国的文物保护单位又多,用于文物保护的经费较少,许多文物保护单位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有人看护的文物保护单位也多只是看管现状,避免遭受进一步的破坏,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的不断扩张,现有的保护措施已跟不上形势的发展。目前,绝大多数遗址缺少技术保护措施,采用技术保护的遗址也大多数是设置围栏、搭建简易的厅棚等。
5.保护与利用的矛盾日益突出
国务院1997年发出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通知非常明确的将大遗址保护列于“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关系,切实做好文物的抢救与保护工作”的首位,具体指出要将大遗址保护纳入当地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遗址所在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调整产业结构、改变土地用途等措施,努力扶持既有利于遗址保护又能提高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产业,从根本上改变被动局面。由于长期以来大遗址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改善,广大群众和基层政府急于脱贫致富,急功近利的思想促使他们对大遗址进行了许多破坏性开发,诸如盲目发展旅游,在遗址区内大搞建设等。
6.现状复杂,保护难度大
就目前的保护现状来说,古墓葬的保护情况要比古遗址的保护好一些,原因在于古墓葬大多数位于田野之中,受到城市建设的威胁较小,但也存在偷盗、农民在其上耕作等问题。例如,保护难度较大的是位于市区内的大遗址,尤其是叠压在现代城市下面、遗址大部分破坏殆尽只有少量标志物的大遗址。如唐长安城遗址仅存大明宫等少数遗址;宋代东京开封府完全压在今天的开封城下;北京的辽南京、金中都遗址位于北京广安门一带,基本压在城市下面;南京六朝故宫,位于市内鸡笼山南,今为东南大学校园;南唐的宫城遗址,大致在今内桥一带,今为市区,只能推测大致的位置范围;洛阳的隋唐东都皇宫,位于今日洛阳市区内,除应天门已部分复原开放(今辟成洛阳都域博物馆)外,其余几个主要建筑遗址仍压在今市区之下。
7.功能定位不全面,文物遗址价值不能充分发挥
大遗址作为空间区域中的一个以文物遗产为主要资源类型的基本空间单元,它必然承担着区域背景环境下某些特有的功能,这些功能也是大遗址区与区域背景联系的纽带。而目前我国大遗址区在做遗址保护规划时,只单纯考虑大遗址在历史、考古、科学研究方面的功能,而忽视大遗址在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功能,规划措施只强调遗址保护方面的措施,而忽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措施。因此,遗址保护规划作为一个单项规划,不能解决大遗址区域的可持续发展。要使大遗址区文物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必须在全面分析大遗址价值的基础上,做好区域发展综合规划,协调好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和谐发展关系。在明确大遗址区在区域中所承担的功能基础上,作好大遗址专向规划。
8.管理体制交叉,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虽然文物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但由于大遗址保护单位的级别不同,依法成立的文物保护管理单位的级别差异,导致在大遗址区域存在专门保护机构的级别高于大遗址区域地方级别;或由于大遗址区域较大,大遗址区在区域上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或在同一大遗址区,由于各部门对文化遗产的重视,在同一大遗址区设立了不同部门的保护机构等,造成大遗址区机构交叉多头管理,难以实施有效管理。
启示:
1.保护世界文化遗产成为全人类的共识。
2.遗址保护范围在逐渐扩大。从遗址本体保护,到遗址环境保护。
3.从单一保护逐渐扩大到遗产的综合利用、遗址文化产业。
4.保护方式和手段在不断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