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分析的原则
大遗址区域要发展,以及如何发展,必须首先做好大遗址区域各项资源或发展条件的评估与分析,评估分析是做好大遗址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程序的关键部分,制订大遗址区域发展战略、保护措施、管理措施、展陈方案、旅游开放模式、产业发展规划等都要以评估结论为依据。因此,在评估分析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评估必须以研究为基础,在保护与利用工作中对大遗址研究的课题设置和研究的成果,都是评估的依据。
2.评估的对象是实物遗存和相关的环境。对已不存在的历史状态和有关文献记载的考据,应当与现存的实物紧密联系。
3.评估要针对影响大遗址区域发展的主要因素开展评估。
4.评估要有明确的结论。在没有取得充分的资料和成熟的研究结果以前不要作出结论,只可以提出若干可能性,以供深入研究。最终形成的结论,定性要准确,表述要规范,定量要有公认的参照标准,有相对的可比性。
3.2.2 分析的内容
文物遗址是指大遗址区域资源的核心,在进行调查、评估时必须依照资源的客观现状进行评估与分析。文物遗址的客观状态包括地上遗存的状态和地下埋藏的状态。有下列主要内容。
1.构成文物遗址的历史要素包括:重要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重要的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典章制度;民族和宗教;家庭和社会;文学和艺术;民俗和时尚;其他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
2.确定文物遗址的地点,必须以当时的地面遗存、考古遗址,或其他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的实物为依据。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址的证据。
3.文物遗址的年代指的是现存实物遗存的年代。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但不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依据。一个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或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世纪的上、中、下叶,或王朝的初、中、晚期范围内。
4.文物遗址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公众间约定俗成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