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1 重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
(1)必须保持杜陵的历史真实性和整体性。范围内只能进行考古、保护、修复和合理的利用工程,严禁与文物考古和保护无关的建设入内。
(2)植被应以体现陵园风貌、保持水土为主,严禁在重点范围从事苗木生产。通过绿化美化营造具有文化内涵和深远意境的陵园氛围。绿化工程应避免对地下遗址造成破坏,以植物根系不破坏地上、地下遗址为原则进行绿化配置设计。
(3)逐步进行考古勘探和重点发掘,为全面保护陵园历史格局奠定基础。
(4)对重点保护范围以内的土地应逐步征用,确保遗址的安全。
(5)除必要的保护与展示设施外,严禁增设与遗址保护无关的建筑物与构筑物,保护和展示设施应与陵园格局和整体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遗址现状或对遗址构成威胁;严禁机动交通车辆及其设施进入,对已关闭的垃圾场进行添埋,表面进行绿化,严禁任何不利于保护的因素进入。
(6)对重点保护范围内与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予以拆除。
(7)对重点范围内的陪葬墓应进行统一编号,树立保护标志,依据规划划定保护范围,并采取植物绿化、栏杆保护等措施加以保护,杜绝对陪葬幕封土的蚕食和盗墓活动。
(8)搬迁重点保护范围内的三兆村居民。
7.4.2 一般保护范围保护措施
(1)保护区要树立保护界桩(碑)和其他保护设施,明确保护范围,共树立各种保护标志117个,保护界桩100根。
(2)除保护文物的必要设施外,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有损陵园历史环境风貌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3)不得在保护范围内从事烧砖挖土和其他破坏地貌的生产活动。
(4)禁止向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
(5)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
(6)积极引导农民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逐步调整植物群落结构与种植业结构,形成以生态观光、园林欣赏、果林生产、城市防护等为主的植物群落结构。
(7)对陵园遗址、陪葬墓和陪葬坑周围的农、林业生产要实行监控,防止对地下文物的破坏。
(8)保护范围内应推行节水灌溉,减少水资源浪费,防止大水漫灌对地下文物造成破坏。
(9)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必需的基础设施和管理设施,应经上级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任何项目,均为违法建设。
7.4.3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措施
(1)所有的建设项目不得破坏杜陵保护区的环境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2)不得建设带有污染性质的项目,不得进行可能影响遗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3)现有建筑物对遗址构成不良视觉影响的,应考虑迁建或改建。
(4)加强环境绿化。
(5)保护区内的?河西岸的滑坡地区应采取工程治理和生物治理措施相结合的方法。
(6)新建或者修建的建筑物的外观不得破坏杜陵的整体环境风貌,建筑的选址、体量、高度和色彩均应与遗址保护区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