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国际人权的历史考察,我们发现,人权已越出国界,深入人心,为各国关注,人权问题已成为现代国际法的新领域。然而国际社会是复杂的,不同意识形态的交锋是尖锐的。因此,随着人权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权问题成为国际政治斗争的重要方面。我们对人权国际化的问题相应要有全面的、正确的认识。
第一,人权是全人类的共同旗帜,更是社会主义所追求的目标和理想。人权的学说及其实践都是由欧美资产阶级国家提出与进行的。它们认为人权是普遍的、永恒的。这种观点自然否认了人权的阶级性和历史性。国际人权的发展事实也证明了此论的局限与错误。但是我们抛开不同的阶级、政党、国家和社会对人权的理解这一层,人权在本质上承是有其超阶级的一面。否则,为什么世界各国宪法都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呢?这些权利条文虽然用词各不相同,但内容大体一致。为什么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致力于参与联合国促进人权的国际活动,并加入《国际人权公约》呢?这均说明人权是全人类追求的共同旗帜。
人权也是无产阶级的口号和社会主义的目标。马克思主义在诞生之初,对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进行了批判,揭露了资产阶级人权的欺骗性与虚伪性。与此同时,马克思也肯定了资产阶级人权的历史功绩。否则,马克思怎么会说美国《独立宣言》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马克思还直接利用人权口号:“推动国际工人运动的发展,把争取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作为自己的理想。他说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与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与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人权建设也是一个重要方面。李鹏同志曾说:“我们不认为自由、民主、人权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社会主义国家也应是自由的、民主的、享有充分的人权。”
有了以上认识,我国应该积极参与人权领域的国际活动,推动国际人权朝着健康方向发展,以促进世界和平与安全,同时我国应该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不断完善我国的人权状况,不断提高我国的人权理论研究水平。
第二,国际人权活动中,充满了尖锐复杂的国际政治斗争。在此仅举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即可见一斑。斗争的双方是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同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西方发达国家凭借较宏厚的经济实力,以“人权卫士”自居,对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横加指责,要求它们按照西方的“人权标准”进行“改善”。同时西方国家还借人权问题对社会主义进行诬蔑,以宣扬资本主义。发展中国家在人权会上针锋相对,主要关注民族自决权、发展权问题及中东、南非等大规模侵犯人权的事项,把争取人权的斗争与反对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斗争结合起来,批驳西方发达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双重标准”。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在历届人权会上都将南非种族歧视问题,以色列侵犯巴勒斯坦人权问题列入议程并通过决议,推动了国际社会反种族歧视、反以色列侵略的斗争。第三世界国家还团结起来,使许多破坏发展中国家团结与合作、干涉它们内政的不合理议程被打掉,显示了发展中国家共同反对西方控制的力量。这一切表明,在国际人权领域里,不同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斗争是十分尖锐的,这也是两种社会制度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我们要认清西方国家在鼓吹“天赋人权”的背后,隐藏着干涉和控制他国的政治目的。这样,才有利于我们在斗争中推动国际人权向前发展。
第三,“人权外交”是西方发达国家推行强权政治的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历来奉行实力政治,将实力视为追求国家利益的最重要手段。自80年代以来,这些国家以美国为首,高叫“要把人权作为对外政策的一项原则”。美国似乎放弃了实力政策,要把道德、正义与理想纳入其外交之中。其实不然。“人权外交”是美国强权政治在新形势下的延续或变种。美国自卡特上台以来,由于其实力的相对衰落,过去推行热战与冷战相交织的实力政策损害了美国的国际形象。于是卡特政府提出了“人权外交”的口号,试图用道义力量弥补其军事力量的不足,维护相对衰落的霸权地位。八十年代中后期以来,苏联东欧开始的改革及后来的剧变,使得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有可能利用其经济优势推行“人权外交”,加紧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演变”。就目前而言,西方“人权外交”的主要手段有:以议会充当人权外交的急先锋,通过人权议案、听证会等推销西方的自由与民主,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的领导;政府依据战略需要,采取“双重标准”,对人权首犯如南非、以色列等不加指责,相反予以援助,对其他发展中国家则利用其军事、经济、商业贸易上的优势与优惠施加压力;利用非政府组织或官方渠道,扶植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反对者,进行和平渗透;利用学术交流、“和平队”、“美国之音”、“自由欧洲电台”等进行意识形态的攻心战。就近几年苏联东欧的变化而论,西方的“人权外交”频频得手。而就我们国家而言,西方加强了对中国的人权外交攻势。它们在西藏问题、中国的人口政策及宗教和政治改革等方面,利用人权施加外交压力。五六十年代,美国对新生的社会主义中国推行热战、冷战遏制的实力政策,没有搞垮共产党。现在要把人权外交作为对华关系的基石,搞“和平演变”,我们要保持警惕。
第四,正确理解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中,如何认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是一个具有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是“人权至上”论,另一种则主张以尊重国家主权为基础开展人权国际合作。
“人权至上”论主要是西方国家的观点。它认为人权无国界,国际社会对某国人权问题的干涉是“合法干涉”,不属于干涉内政。维也纳学派从创始人凯尔逊至代表人物菲德罗斯、劳特派特都持这种观点,认为在人权问题上,任何国家都不应该依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即不干涉内政原则指责他国的干涉权。这种观点是站在所谓的“国际主义”立场上否认国家主权学说,试图在人权问题上抬高国际法的地位。它表面上似乎是为了促进国际人权保护,而实质上反映了那种企图建立世界法与国际政府的霸权思想,反映了某些西方大国企图借口“人权保护”为其侵略、干涉政策作掩护的帝国主义要求。在国际实践中,这种观点也是有害的。八十年代以来,美国借“人权保护”为名,入侵格林纳达,干涉尼加拉瓜,侵略巴拿马。这些肆意践踏别国主权的事实表明,“人权至上”的论调,理论上是荒谬的,实践上是有害的,应该彻底否定。
主张保护人权应以尊重主权为基础的观点,反映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与人民的要求。这种观点认为,尊重和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决定于一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决定于一国政府推行的人权政策与措施及其促进人权的诚意与努力;如果过分宣传个人权利,而忽视民族国家集体的权利,事实上不利于国家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最终也不能保障个人权利的发展;鼓吹“人权至上”,按西方标准任意审议他国人权状况,往往导致干涉他国内政,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冲突乃至战争。因此发展中国家提出,在国际人权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促进人权,要尊重国家主权,不干涉内政,并呼吁国际社会处理人权问题时,“适当地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贯彻人权与基本自由方面的经验”,“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各种社会全面情况”,审议人权要“以促进人权的充分尊严与社会的发展与福利的需要”为目的。发展中国家的上述主张与呼吁反映了现代国际人权活动的进步要求,也正是我们理解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基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