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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近代天皇制的确立

  1874年自由民权运动的兴起,推动了宪法的制定和议会的召开。自由民权运动开创了日本人民争取自由民主的传统,但却以民权屈服于国权而遭到挫折,以接受钦定宪法而宣告结束。

  面对自由民权运动,为了显示天皇权威,从1877年起,太政官移至宫中,规定政府机要事务由御前会议来决定,还决定每日一名大臣、规定日期一名参议进宫值勤,听取天皇的谕示。

  1889年明治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近代天皇制国家的正式确立。近代天皇制是神权专制与立宪主义相嫁接的国家体制,当局本想借此使日本帝国延续千秋万代,可是这个体制有着致命性的缺陷。有关的叙述可能会枯燥一点,但是要了解此后日本的走向,了解近代天皇制是不可忽略的一个关键。

  明治宪法的颁布,也标志着明治维新的终结。明治政权从此由一个革新的政权转变为保守的政权,它虽然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推动国家向上发展,但其反动性、侵略性日趋明显。

  民权、国权与“官民调和。”

  明治政权经过几次改组,完全掌握在萨摩、长州、土佐、肥前(佐贺)四藩改革派武士出身的官员手中,又以萨、长二藩出身的官员起主导作用,人称“萨长藩阀”。1873年10月,政府因征韩问题发生分裂。

  1874年1月,征韩争论中退出政府的板垣退助、副岛种臣、后藤象二郎、江藤新平及士族出身的知识分子,在东京成立“爱国公党”,并联名提出《设立民选议院建议书》,批判“有司(官僚)专制”,要求给人民以选举权和租税共议权。不久,因江藤发动士族“征韩党”的叛乱,爱国公党瓦解。但是,以前述建议书为开端,自由民权运动逐步波及全国。

  1874年4月,板垣等人在土佐组建“立志社”,然后成立全国性的爱国社,再到1880年组成“国会期成同盟”,在全国掀起声势浩大的开设国会请愿运动。尽管政府颁布《新闻纸条例》、《谗谤律》进行压制,但自由民权运动势不可挡。投身运动的,已不限于士族民权派,还有以知识分子为主的都市民权派和以豪农豪商为主的在乡民权派。自由民权运动提出三大要求:开设国会、减轻地税、修改不平等条约。这首先关系到城乡豪农豪商、资产阶级的利益,也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民权派发行多种激进色彩的报纸杂志,宣传自己的主张,民权活动家到地方游说,开演讲会、座谈会,传播自由民主思想。到1881年,有关开设国会的请愿43次,提出建议书、请愿书达118份,签名者26万6000多人,往往都是一人代表一家签名的。

  自由民权运动兴起后,发生了民权派与国权派的争论。国权派认为,当前举国一致争国权是第一位的,为了国权必须放弃民权。民权派则认为,没有民权就没有国权,几年来修改条约的谈判难以进展,就是因为未召开国会,没有民意为后盾。立志社在其“创立宗旨书”中写道:三千多万人民“尽皆平等,无贵贱尊卑之别,应各享有其一定之权利”,独立不羁,自尊自敬。“人民若过分依赖其政府,则伤自立之风。人民若伤其自立之风,则天下元气随之萎靡。”反之,若人民自主独立,从而“天下元气存,则其国强盛”。人民要自主独立,就“必须设立民会”,有参政之权利;“民会”即指国会。各种建议书、请愿书,都以不同的表述强调同样的道理。

  自由民权运动继启蒙思想家之后,进一步传播了自由民主思想。一是其内容更为激进,特别是涌现了植木枝盛、中江兆民这两位自由民权理论家,他们撰写了很多评论、著作。如植木枝盛提出,对滥施压制的君主,人民有革命权、抵抗权,可以“举兵起义,诛此匹夫”。中江兆民于1882年发表了卢梭《社会契约论》的汉文译述《民约译解》,影响很大。二是其传播范围从都市扩大到农村。据日本学者调查,在自由民权运动期间,全国各地由豪农豪商倡导的学习结社有一千多个,采用自学讨论、与城市知识分子交流、举行演说会等形式,学习、传播西方的自由民主思想和科学文化;自学讨论的内容包括启蒙思想家的著作和卢梭、穆勒、斯宾塞的著作译本。

  在自由民权运动盛行的地方,农村少年也学着大人的模样,举行结社、集会和辩论。据土佐的《高知新闻》报道,有些地方的儿童,“自六、七岁至十三岁皆结为团体。放学复习、预习之后,每夜集合设一小小演讲台,按抽签顺序站上讲台。讲演者上台后,清清嗓子,就发表辩论说:‘同胞诸君,主动打破专制!’于是,大家一起拍手喝彩……”。

  自由民权运动以不平士族为领导骨干,以都市资产阶级包括知识分子,以及乡镇豪农豪商为阶级基础,实质上是不当权的地主资产阶级要求自由民主的运动。在这一运动中,“上层民权”说占主导地位,自由民权活动家口口声声以人民的代表自居,实际上主要是为地主资产阶级争取选举权、参政权。

  他们几乎都承认选举权的获得者应有财产限制,从而把“无产无识”的人民群众排除在选举权享有者之外。这就规定了这一运动的局限性。

  几乎所有的自由民权派活动家,在争取民权的同时,并不反对扩张国权。如爱国社认为,争民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增进天皇陛下之尊荣福祉,使我帝国和欧美诸国对峙屹立”。自由民权派的政治改革要求,只限于君主立宪,“以期达成上下相亲,君臣相爱,维护帝国兴盛”。对于同民主自由观念相抵触的忠君思想、封建道德,除个别人外,民权派并未进行批判。即使最激进的中江兆民,也未提出“共和”主张,而是赞同“君民共治”,他有一次解释“自主”的含义时说,“主”就是在“王”的头上敲一只钉子,只是主张给“王”以某种限制,并不反对天皇制。

  自由民权运动的开展,促使政府必须设法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分歧和矛盾,必须加强、扩大自己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继1877年降低地税之后,根据1878年的府县会规则,各地召开了选举产生的府县会。1881年10月天皇颁布诏书,宣布1890年开设国会,“其组织权限,由朕亲裁”,并警告说:“若仍借故以逞躁急,煽动事变,扰乱国家安全者,当依国法论处。”

  1881年10月,在颁布开设国会诏敕的前夕,在国会期成同盟的第三次大会上,成立了以板垣退助为首的自由党,其阵地主要在地方和农村。但是,党刚成立就碰上政府的让步,内部发生混乱。1882年4月,以下野的大隈重信为首,以都市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为主,组成温和的立宪改进党。政府修改1880年的集会条例以及新闻纸条例,加强了压制,同时发生壬午兵变,“国权论”越来越成为主流舆论。另外,因为松方整顿财政,在农村激起了数起激化事件,激进的自由党党员与贫困农民一起,掀起“借钱党”、“困民党”之类的暴动或计划暴动。几个因素加剧了自由民权运动的混乱与分化。

  1883年8月,自由党机关报《自由新闻》发表《官民调和》的社论,标志着自由党向右转。在此之前,它已经放弃对政府的批评,收起了争民权的旗帜。1884年4月《自由新闻》连载社论《对朝鲜的政略》,提出扩张国权。10月又连载长篇社论《国权扩张论》,宣扬亚洲之中,“唯我日本已不甚逊于欧洲”。鼓吹今后日本应从“收回独立权”的“恢复国权”进一步向经营国外“殖民事业”的“扩张国权”迈进。为此,政府“必须选择良策”,使人心“从内事转向外事”,特别要使“壮年有志者”的视线“转向外事”,以“博取国利于海外”。“壮年有志者”是指激化事件中的年青党员和农民,自由党领导层为无法控制他们而极其懊恼。10月底自由党宣告解散,接着大隈也退出立宪改进党,该党陷于瘫痪。从这年开始,以前的“民权论”者几乎都陆续变成了“国权论”者,支持、鼓吹对朝、中进行武力扩张。自由民权运动陷于衰退,1887年一度掀起余波后宣告结束。

  自由民权运动促进了国会的开设,推动了近代政党的建立,树立了争取自由民权的传统,留下了丰富的思想遗产。但是,也不可否认地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这就是使民权屈从于对外侵略扩张的“国权”。

  神权专制嫁接立宪主义

  以天皇为首的神权专制政权,在明治初年的历史条件下,起了一定的积极历史作用。一个超越于各阶级和各种政治力量之上的神权权威,有助于自上而下地、甚至是强制性地推行各种破旧立新的改革。

  但是,这种神权专制统治过分落后于世界潮流,不足以表明日本的文明开化,不利于修改不平等条约的谈判。而且,明治初年的国内局势和自由民权运动的兴起,表明专制统治和神权权威并不足以协调地主资产阶级当权派和非当权派之间的矛盾,不足以扩大政权的社会基础。

  1869年3月,岩仓具视提出了进一步改进政治体制问题。他认为,天皇掌握统治大权的国体“万古不易”,但政体则应“观察事势,随其所宜而变易之”,必须“确立一种不待明君贤相,亦自能保持国家之制度”。他的想法不错,但究竟该怎么做并不清楚。岩仓使节团考察了欧美各国的政治体制,1873年11月政府准备制定政规法典。大久保利通和木户孝允很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各自提出了长篇意见书。

  大久保在《关于立宪政体的意见书》中提出,君主统治是在国民“愚昧无知”的情况下,“一时适用之最佳统治”,但将来“时势发展至半开化状态”,则“不可固守也”。他认为,必须顺应“人情、时势之变化”,改行“君民共治之制,上定君权,下限民权,最为公正,君民皆得而无私。”木户也主张逐步走向“君民同治”。他们在世时,政府忙于解决其他更紧迫的问题,制定宪法尚未真正提上日程。

  1881年政府准备制定宪法,这不仅是自由民权运动的推动,也是因为体制方面的破旧改革已经完成,需要和可以制订根本大法。政府在内部征求关于制宪的意见,却出现了严重分歧。大隈重信主张以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为样板,并于二年后召开国会。岩仓具视和伊藤博文等人强烈反对,10月御前会议决定免除大隈官职,史称“明治十四年政变”。这实际上是权力之争,大隈是想以英国式议会来限制萨长藩阀的权力,结果遭到失败。

  开设国会的诏敕颁布后,1882年3月,掌握政务大权的伊藤博文率领宪法考察团前往欧洲,以德奥两国为主要考察对象,并认真请教了德、奥的法学教授,“充分确立了巩固皇室基础,使大权不至旁落的大道理”(伊藤博文语),历时一年多回国。法制局长井上毅在国内做准备,求教国学家,研究日本古典文献。然后,在伊藤的主持下,以井上毅和政府顾问、德国法学家罗埃斯特的草案为基础,伊藤、井上等4人秘密起草宪法,几经修改基本定稿。民权派曾提出约20份宪法草案,含有合理意见,但伊藤等人不予采纳。为准备召开国会,1885年政府改行内阁制,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加强皇权和政府,如为皇室设置巨额财产、制定华族令、实行高等文官考试等等。

  经过头尾三年的闭门起草,1888年设立枢密院,在天皇亲临之下,对宪法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参加加审议的还有皇族、内阁大臣等。同时制定了皇室典范,对皇位继承等问题作了规定。1889年2月11日纪元节这一天,天皇登上宫中三殿举行亲祭,把制定宪法和皇室典范之事冥告皇祖皇宗神灵。然后,举行有文武百官及外国使节参加的隆重典礼,在宣读颁布宪法的敕语后,在礼炮的轰鸣声中,天皇把宪法授予内阁总理大臣黑田清隆。这一天,东京和各地的国民包括民权派,欢天喜地,进行庆贺。十分有趣的是,他们谁都不知道宪法究竟有哪些内容。

  这部《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由7章76条组成。比之大久保等人的“君民共治”想法,明治宪法后退了很多。大久保主张“君民共议,以制定坚如磐石之国宪”,而明治宪法完全排除人民参与制定,纯粹是钦定宪法。在君民之间,不是共治关系,而是君主与臣民的从属关系,臣民的一切权利并非本该享有,而是天皇恩赐的。

  宪法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总揽统治权。天皇有权裁可法律,发布敕令,召开与解散议会,决定官制和任免内阁大臣、官吏,统率陆海军,宣战、媾和及缔结各种条约。天皇几乎拥有一切大权,与专制君主相差无几。而且,天皇的地位和大权,不是由于他代表国家和人民,而是作为神的后裔,来自以天照大神为皇祖、国祖的祖先。颁布宪法的诏敕宣称,“朕承祖宗之遗烈,践万世一系之帝位”;“国家统治之大权,朕承之于祖宗,并传之于子孙”。天皇仍然保留着神权专制的权威。

  明治宪法又有一定的立宪主义,表现之一是议会有一定的立法权和预算审议权。伊藤博文在《宪法义解》中写道:“议会为参与立法者,而非分有主权者,有议法之权而无定法之权。”议会通过的法律,必须由天皇裁可才能生效。同时对天皇也有一定限制,除了天皇有权决定的事项之外,未经议会的“议法”,天皇不能单独“定法”。宪法规定,“一切法律,须经帝国议会之协赞。”不过,在议会闭会期间,有紧急必要时,天皇可发布代替法律的敕令,以后必须得到下次议会的承诺,敕令方能继续有效。枢密院审议时,有人不同意须得下次议会承诺,伊藤说:“取消已实施之敕令,实际上是不可能的”。的确,对天皇的限制有时形同虚设,如1928年修改《治安维持法》就是一例。

  宪法还规定,根据天皇大权而确定的“既定岁出”,“非经政府同意,帝国议会不得废除或削减之”,对议会的预算审议权加以限制。又规定,政府预算必须由议会审议通过;如未能通过,可实行前一年的预算。也就是说,增加预算必须议会通过。在近现代,政府通常很难不增加预算,政府基本上无法回避议会的预算审议权。还有,宪法规定“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也即必须议会审议通过。给予议会这方面的权力,伊藤博文认为是“立宪政体实质所必需的”,因为这有关地主资产阶级的切身利害。后来,政党就在议会上抓住预算问题,与政府争得不可开交,让政府感到很头痛,不得不用收买、拉拢议员来摆脱困境。不过,天皇对财政并非不能干预,如甲午战争时以敕令公布了《军事公债条令》。

  此外,议会有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力。宪法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即在不反对天皇制国家的前提下,臣民享有基本人权,这比幕府时有所进步。

  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国家体制,是日本传统神权专制主义与近代西方立宪主义的折衷、嫁接,具有两重性。宪法制定完成后,伊藤博文十分得意,写了一首汉诗抒发情怀,其中写道:“放眼泰西明得失,驰心上世极精研”,表明了宪法是古今折衷、和洋嫁接的产物。在两重性中,以保证和强调天皇的神权专制权威为主,这是为了借以统一、控制人心,即伊藤博文所说的,以皇室为机轴(中心),才能“使人心归一”。在日本的传统文化中,能够最有效地抓住人心的,莫过于神权思想及其赋予天皇的权威了。为了使“人心归一”,天皇不仅有宪法规定的政治、军事大权,还有文教大权,既为君又为师,有权规定人们的思想和良心,“教育敕语”即为典型表现。政府拨给皇室大量土地、山林和股票,皇室成为日本最大的地主资本家。在后面将可看到,天皇还可用其财力干预国家财政和政务。天皇的实际权力超出宪法规定的范围。

  明治宪法的一定立宪主义,主要是给地主资产阶级以参政权,确认他们的基本人权,以便协调地主资产阶级的当权派与非当权派之间的分歧和矛盾,也是为了争取一般国民,扩大政府的社会基础。当然还在于向欧美表明,日本已经进入文明领域。

  明治宪法标志着近代天皇制国家的正式确立。应该说,在当年的历史条件下,明治宪法确立、加强了天皇制政权,巩固了日本帝国。但是,明治宪法名为立宪,实际上更多的是千方百计地维护天皇专制权力,这就给国家体制带来了严重缺陷。

  “一身多头”的权力结构

  明治宪法所确立的近代天皇制国家,在天皇总揽统治权之下,主要权力机构有内阁、军部、枢密院、议会和裁判所,此外还有可以影响天皇、干预政务的元老、内大臣。

  内阁的职责是辅佐天皇行使行政权,只对天皇负责,其成员由天皇任免。总理大臣(首相)没有统辖各大臣的权力,各大臣之间也无连带责任,都分别单独向天皇负责。总理大臣的职责只是通过内阁会议,求得各大臣的协调一致,以保持行政各部门的统一。此外,军令大权即统帅权不归内阁、总理大臣所有。

  军部是直属天皇的各军事机构的总称,主要机构有五:1878年设立的参谋本部,是陆军的最高军令机关,其首脑先后称参谋本部长或参谋总长;1893年设立的军令部,为海军军令机关;同年,改为直属天皇的教育总监部,其职责是负责陆军的教育训练;上述三机构都独立于内阁之外,此外还有内阁的陆军省和海军省。

  有关军队调动、作战的军令事项,军部可直接向天皇上奏,即所谓“帷幄上奏权”。主管“军令”的是参谋本部和军令部,内阁无权干涉军令事项,但军令机关上奏天皇裁决后,可下达内阁的陆海军大臣,责令执行。在这种体制下,军部可以独断专行,造成既成事实,“先斩后奏”。

  在陆海军之上,除了天皇为最高统帅外,没有统一的指挥机构,两者是并列关系,即使成立战时大本营也是如此。在陆海军之间,陆军起主导作用。参谋总长、教育总监和陆军大臣为陆军三长官,后来形成惯例,后继内阁的陆军大臣必须由三长官推荐,陆军一再以是否推荐陆相来干预政务。

  枢密院原为审议宪法而设立,后载入宪法,为常设机构。枢密顾问官由天皇任命,都是40岁以上,长期效力、忠心不二的文武官僚。其职责是“应天皇之咨询,审议重要国务”,凡是法律草案或修正案、敕令命令、重大行政或会计事项、与外国缔约等都在审议之列。天皇亲临听取审议,一般只听不言,并按枢密院的意见作出裁决。枢密院明为咨询机构,实际上是超越于内阁、议会之上的官僚大本营,可左右政局。

  元老是天皇的最高政治顾问,始于1889年,有长州的伊藤博文、山县有朋、井上馨、桂太郎,萨摩的黑田清隆、西乡从道、大山岩、松方正义,另有旧公卿西园寺公望,共9人,多为明治维新的元勋,都曾担任军政首脑。宪法并无元老的规定,而是由天皇分别颁给诏敕,赋予特殊的政治优遇,主要职责是发生内阁更迭时,向天皇推荐后继内阁的总理大臣,有时也应天皇咨询重要国务。元老有权决定新一届内阁的首相,因此在较长的年代里,日本政治事实上是元老政治。

  1885年实行内阁制时,掌管皇室事务的宫内省从内阁中独立出去。同时设置了既不属于内阁也不属于宫内省的内大臣,其职责是“常侍辅弼”天皇,是天皇身边的最亲近的政治顾问,对政局很有影响;1930~1945年任内大臣秘书官长和内大臣的木户幸一,起了特别重大而恶劣的作用。

  议会为贵族院、众议院两院制。为准备组成贵族院,1884年制定华族令,设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这时新增了功勋华族,功臣大久保和木户之子被授予侯爵,伊藤博文、黑田清隆等一批萨长功臣为伯爵。以后,功勋华族的范围、人数不断扩大、增多。这样的华族制度,成为维护皇室的屏障。如以皇族和华族议员为主,组成了贵族院,而宪法规定,一切议案必须获得两院通过,也就是让贵族院牵制众议院,以维护天皇制国家。

  众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据1890年选举法,年满25岁,每年缴纳直接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享有选举权;具有同等纳税资格,年满30岁的男子才有被选举权。1890年首届选举中,有选举权者仅45万人,占总人口的1.24%;选出300名议员,地主议员约占48%,资产阶级及自由职业者议员占27.7%,其余为官吏、军人及其他人。以后,众议院的地主资产阶级性质不变,地主议员的优势保持到19世纪末。贵族院和众议院的保守性是显而易见的,贵族院更为严重。

  在1890年首届议会召开之前,自由党重建,立宪改进党恢复活动。众议院一直是地主资产阶级政党的地盘,它们也是参与统治的政治力量之一,尽管它们控制的众议院的权力极其有限。当年政党曾一再改组、重组,频繁改换名称。它们的一贯主张是“内则立宪主义,外则帝国主义”。所谓“内则立宪主义”,是要维护地主资产阶级的参政权和政治发言权。

  掌握天皇制权力机构的是天皇制文武官僚,当年起支配作用的是萨长藩阀官僚,他们以萨长元老为首,结成以原来的藩为地盘的帮派势力,把持军政大权。明治年间和大正前期的内阁首相,大多为藩阀官僚,军队中则是萨阀控制海军,长阀控制陆军。官僚只对天皇负责,由天皇任免,他们受天皇之命统治国民。在1873年地方长官会议上,天皇颁布敕语称:“诱导斯民,各安其所,本为牧民者之责,其任甚重。”天皇制官僚一直遵循封建专制的“牧民”哲理,居高临下,发号施令。

  岩仓具视希望“确立一种不待明君贤相,亦自能保持国家之制度”,他曾为制宪定出必须恪守的准则,不久就离开了人世。明治国家体制能够忠实维护天皇大权是毫无疑问的,但它并不能够长久维持天皇制国家。

  自由民权运动的先进思想家中江兆民指出,明治国家的权力机构是“一身多头的怪物”。它多头分权,互有牵制,但又权力偏重,制约失衡。议会权力、尤其是众议院的权力之小就不必说了,就连内阁也四肢不全、半身不遂,十分脆弱。每一个内阁大臣都单独对天皇负责,任何大臣的辞职都会造成内阁危机。军部正是利用这一点,可以轻易地操纵内阁。只要陆海军大臣辞职,内阁就垮台;只要军部不推荐陆海军大臣,新内阁就无法组成。1892年6月,军部就以此搞垮松方正义内阁,20世纪上半叶这类事件多次重演。

  军部是天皇制国家的中心支柱,它可以操纵内阁,但却几乎不受任何制约。军部唯一有求于内阁、议会的,是要求拨给扩军或作战经费。如果内阁、议会有异议,军部可以搞垮内阁或以此相威胁,或可利用天皇权威迫使对方让步,或可先挑起战争,再以帷幄上奏权获得天皇批准,迫使内阁、议会不得不承认既成事实。在后来,特别是萨长元老相继去世后,这类事件屡见不鲜。于是,二次大战以前的日本就出现世界上罕见的“二重政府”、“二重外交”的现象,内阁是一套,军部另搞一套,往往是内阁被军部牵着鼻子走。

  为什么会造成多头分权、权力偏重呢?明治领导层有两块心病,一是历史留下的担心幕府再现的恐惧征,一是对未来工农革命运动的恐惧症。因此,要由天皇一手独揽各种大权,要让议会的作用微不足道,要把军政权力分开并直属于天皇,并特地要让内阁偏瘫不全。这一切都来自前述两种心病,特别着力防范未来进步的、革命的政党有朝一日可能控制众议院,甚至进入内阁;他们处心积虑的设计,就是防范万一到了这一步,也不至于损害天皇统治和帝国的存在。当然,军部的特权地位,也与历史遗留的军国主义传统,以及“与万国对峙”的立国目标和“强兵富国”的道路有着密切关系。

  历史表明,日本帝国骤亡的根源之一,就在于权力失衡,军部独大。

  “国体”论和“家制国家”论

  天皇制国家不仅以专制权力统治国民,还竭力从思想意识上约束国民。这主要是官方的正统思想“国体”论和“家族国家”观。

  所谓“国体”,原是“国状”、“国势”的同义词。在江户前期、中期,“国体”成为表示天皇统治正统性和日本国家优越性的概念,但其内涵并不确定、一致。赋予“国体”以明确而特定内容的,是改革派武士的先师吉田松荫。

  1856年,松荫在《讲孟余话》中写道:“道为天下公共之道,所谓同也;国体为一国之体,所谓独也。君臣、父子、夫妇、长幼、朋友五者天下共同,而皇朝君臣之义卓越于万国,为一国独有。”他认为,儒家的伦理道德是天下共同的,而“国体”即“皇朝君臣之义”是日本一国所独有的。那么,“皇朝君臣之义”是什么呢?松荫说:“盖皇国之所以为皇国,在于天子之尊,万古不易”,虽是叛臣,“亦不敢弃臣道”。松荫认为,日本没有“易姓革命”,天皇万世一系,臣民始终忠于天皇,是日本所独有的,是日本优越于万国之处。后人称之为“国体精华”。

  以天皇为首的明治政权建立后,国体论成为官方正统思想。1873年的《新闻纸条例》规定,禁止诽谤国体。学者纷纷著书撰文阐述“国体论”,特别是围绕明治宪法和教育敕语,从宪法学、伦理学、神道教等不同角度,对国体论进行论证、发挥,“国体尊严”、“国体精华”满天飞。

  国体论者不顾历史事实,用了种种溢美颂扬之词,搬出古代神话传说牵强附会,故弄玄虚。简要地说,不外乎这三层意思:一、天皇是神的后裔,其统治大权来自神敕(天照大神命天孙治理日本的神敕),是按神意治理国家;二、天皇与臣民之间有着君民一体、君民一家的特殊传统,天皇亲民如子,臣民忠孝合一;三、因此,天皇万世一系,天皇统治为日本国家之根本,天皇及其统治大权神圣不可侵犯。最后一点,即国家主权在于天皇,必须绝对忠于天皇,是国体论的核心。1891年东京帝大教授久米邦武发表《神道是祭天之古俗》一文,认为对神道的偏信误说应进行“公正的思考”。结果被指责为有损国体,久米被迫辞职。

  与“国体”论一起,还有“家族国家”观或“家制国家”论。后者是“国体”论的延伸,是“国体”论的一部分。在制定民法时,发生了一场大争论,“家族国家”观、“家制国家”论被有的人大肆发挥,并占了上风。

  江户时代,在家庭生活中,封建的父权家长制占支配地位。1990年公布的民法草案对此作了修正,规定户主对家庭成员拥有许诺权,但家族成员原则上能自愿进行婚姻、收养、居住等行为。守旧派大肆鼓噪起来,认为夫妇兄弟父子不是个人关系,相互应是家制(家族制度)关系,应以家为本位,家制受到损害,将导致传统伦常的败坏。国家主义法学家、东大教授穗积八束在1891年发表《民法出,忠孝亡》一文,掀起了轩然大波。

  民法不得不再作修改,全面确认了以父权家长制为核心的家族主义制度,规定了户主(家督)的广泛同意权;实行长子继承制;确定妻子为无民事能力者,夫死子幼时,重大事情必须征得亲属会的同意,等等。修改后的民法以划一的法律形式,强制性地规范了封建家族主义传统,其主要目的在于借助这一传统来维护、巩固天皇制国家。

  穗积八束把天皇制国家称为“家制国家”,他连篇累牍地大加发挥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家族国家”观。他宣称,日本君民同祖,日本国家是“同血统”、“同祖先”的民族集团。民族的生存须有“共同始祖之灵威”的保护,皇室为国民之“宗家”,皇位就体现“民族始祖之灵威”,是“代表宗祖来保护宗祖慈爱之子孙”。因此,“家国一致”为日本建国之根本,即一家崇拜祖先,服从家长,推而广之,全国尊崇国祖皇宗之灵威,拥戴皇室,服从天皇,忠孝一致。他因而强调说:“我千古之国体则于家制。家之扩大成国,国之缩小为家。明家制即明国体也。”这种“家制国家”说、“家族国家”观的论述逻辑,是以“同血统”、“同祖先”为借口,把“统治”说成“慈爱的保护”,宣扬一国一家、君民一体、忠孝一致。1908年,穗积八束被指定负责修改国定修身教科书,他的主张被贯彻到学校教育中去。

  为巩固天皇制统治,在颁布宪法前后,实行了地方自治。沿袭传统群体观念,基层的町村继续具有共同体性质,把居民紧密凝聚在一起,充当着天皇制国家的强固基础。明治民法1898年实施,形成无数个“小天皇”——户主,他们由天皇授权去统制家族。在父权家长制之下,一个人从小就养成严格的上下主从观念和服从习惯,一般长大了自然是忠君爱国的忠良臣民。如果说町村共同体是天皇制的强固基础,那么父权家长制家庭就是构成这一基础的基石。

  明治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明治维新的基本结束,近代天皇制国家的正式确立,同时官方国家主义的意识形态“国体”论、“家族国家”观也确立了支配地位。前面叙述了明治年间破旧立新的主要进展情况,如果要用一句话来总结性地概括,那就是存在新旧并存的显著不平衡性。

  维新改革涉及三个层面:物质、体制和精神层面。物质层面包括经济活动、科学技术和日常生活,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是属于看得见摸得着的表层层次,比较容易通过引进、移植来实现新旧更替。这方面虽然存在不足,但转变最为快速而显著,日新月异,成就惊人。体制层面包括各种制度和法律,这是中层层次,实现新旧更替、与传统决裂要难一些。当年日本有一些重大改革,如废藩置县、地税改革、废除武士、四民平等、职业自由、开设国会、使人民享有基本人权等等。但又保留了浓厚的封建主义、军国主义因素,最明显的就是半封建地主制、天皇的专制权力、军部的特权地位以及父权家长制。精神方面属于深层层次,明治年间这方面的实质性进展很有限。幕府末年和明治初年,日本曾受到西方思想文化的猛烈冲击,但是传统思想、封建伦理道德很快回潮,并占了支配地位。

  一般地说,传统的、既存的思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滞后性,某些思想的暂时滞后并不足怪。何况日本由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发展,并不完全是内部的自然发展进程,而是采取移植西方文明的跨越式发展,深层的思想意识更容易滞后。当年日本的主要问题在于,政府当局不是理性地批判地对待传统思想,而是有意识地极力保留、加强旧思想旧道德。同时,不论在反幕倒幕斗争中,还是在启蒙运动、自由民权运动中,都缺乏一场真正的思想革命。这反映了“东洋道德,西洋艺术”的局限性、消极面。

  物质、体制、精神三方面显著不平衡,体制方面的不足与滞后,也决定了物质生产生活方面的严重缺陷,如工农业之间、城乡之间的悬殊。体制缺陷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不无关系,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思想滞后的约束。如“国体”论、“家制国家”论的确立,不仅妨碍了思想意识领域的与时俱进,也把体制方面的某些缺陷绝对化、固定化了。当年建立的日本资本帝国主义国家,具有浓重的封建性、军事性的特征。

  明治年代,改革的不平衡性和局限性,还没有对国家的发展立即产生明显的影响。物质领域的成就为继续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体制破立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尚有空间;对于国民的思想灌输已经十分严格,但思想文化方面仍有某些新发展。不过体制、意识滞后的消极作用越往后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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