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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历代禁书

  所谓禁书,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而禁止刊行、流布、阅读的书籍。这些书籍,有的全部被禁,有的部分被禁。完全被禁的书,在清代称为全毁书,部分被禁的书,则被称为抽毁书。

  禁书一词,最早见于宋人苏辄《栾城集》中的《乞裁损待高丽事件札子》。何为禁书,苏辄没有讲。在苏辄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禁书一词并没有流传开来。直到清代以后,禁书一词才真正作为具有政治色彩的图书学术语流传开来。

  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禁书之事至少可以追溯到秦始皇时代。始皇帝二十六年(前221年),秦灭六国,结束自春秋战国以来的战乱纷争时代。但在如何治理国家的主张上,廷臣们发生了重大分歧。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依照古制,分封诸侯,李斯则主张实行郡县制。最终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九年以后,博士淳于越借秦始皇大宴群臣之际,又倡议学习古法,分封皇子功臣,遭到已为丞相的李斯的反对。李斯认为,当今儒生,不明古今之变,师古而非今,虚言以乱实,各尊私学,诽谤朝廷。所谓“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危害极大,必须禁止。办法是“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有欲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焚书”事件。大概由李斯倡言,秦始皇推行的焚书活动进展不很顺利,引起了儒生们的强烈反对,因此一年之后,又有坑儒之举,罪名是“或为妖言以乱黔首”,导火线则是儒生的逃亡。历史上将这两件事合称为“焚书坑儒”。事实上“焚书”也就是禁书,坑儒则与文字狱相类似,而其总的宗旨是:凡是对秦王朝及其所奉行的正统思想不利的书籍统统属于禁毁之利。“焚书坑儒”事件,对后世影响极大,它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百家争鸣的局面,并开创了中国古代禁书的先例。从此,禁书与中国知识分子的命运紧密相连,而禁书与文字狱的结合,又构成了中国古代文化的最丑陋、最阴暗的一面。

  汉承秦制,西汉王朝建立后,禁书政策仍得到推行。直到汉惠帝四年(前191年),才明令废除自秦朝以来一直奉行的“挟书律”,从此,民间收藏图书,不再违法。这对中国古代文化的发展,无疑是有重大的积极意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汉朝统治者虽然废除了“挟书律”,但不久,汉武帝便又采纲了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统治阶级任何时候都不会放弃思想文化的统治,这是一条铁的真理。

  值得庆幸的是,从西汉到东汉的四百多年时间里,统治阶级虽在不断加强思想统治,但禁书事件并不算多,规模也不大,并多发生于乱世。一次是西汉末年王莽篡权后禁谶纬,但他自柄国之日起便四面楚歌,法令不出国门,实际是禁而不止。一次是东汉末年,董卓乱国,时有两首民谣:一首曰:“千里草,何青青,十日十,不得生。”另一首曰:“承乐世董逃。游四国董逃。蒙天恩董逃。带金紫董逃。整车骑董逃。垂欲发董逃。与中辞董逃。出西门董逃。瞻宫殿董逃。望京城董逃。日夜绝董逃。必伤推董逃。”可见均是诅咒董卓乱国。据《风俗通义》载:“卓以《董逃》之歌,主为己发,大禁绝之,死者千数。”但毕竟仅是两首民谣,且董卓很快败亡,对后世影响不大。

  中国古代禁书再次大规模泛起,始于西晋。267年,晋武帝司马炎下令,“禁星气、谶纬之学。”次月,这道禁书令又写入《泰始律》内而颁行天下,并且在范围上又有扩大,包括了天文书籍。由于谶纬书籍的思想内容杂驳、矛盾,禁绝谶纬的意义和影响也就既有积极方面,也有消极方面。对天文书稿的禁绝,则只有消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中国古代的禁书,在沉寂了数百年后又重新泛起,而且一发而不可收,从此以后几乎无朝不禁。禁书,成为封建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后赵建武二年(336年),皇帝石虎下诏禁星气、谶纬之学,违者处以极刑。前秦建元十一年(375年),苻坚下诏禁图谶之学,犯者弃市。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拓跋宏也下诏:“自今图谶、秘纬,一皆焚之,留者以大辟论!”此外,北魏统治者在永平四年(511

  年)和熙平二年(517年)还曾先后两次严禁天文书籍,犯者均以“大辟论”。

  在长江以南,南朝统治者对谶纬之书亦防范极严,并多次下诏禁绝,其中规模较大的有两次,一次是刘宋大明年间,一次是梁武帝萧衍时期。不过,与北方相比,处置手段比北方要温和得多。据载,萧衍禁谶时,有个叫阮孝绪的人收藏了许多有关书籍,只一把火烧掉了事,官府并未深加追究。这与北方统治者动辄“弃市”、“以大辟论”形成很大反差,反映出统治者的文野之别。

  但是谶纬之书,在南北朝时期屡禁不绝,到隋朝统一中国后,才进行了彻底的扫荡。据《隋书?经籍志》载,杨坚即位后“禁之愈切,炀帝即位,乃发使四出,搜天下书籍,与谶相涉者,

  皆焚之。为吏所纠者,至死。自是无复其学,秘府之内,亦多散亡。”这段记载基本符合历史事实。唐初编辑谶纬书目时,仅有十三种,可见这次禁书的彻底性。

  总的看来,从泰始到隋初的三百年间,构成中国禁书的一个独特的历史时期。这个时期的禁书运动,其主流表现为对一种政治附庸文化的禁毁和打击,在本质上与秦王朝禁绝“诗”、“书”

  没有什么不同,均呈现强烈的王朝意识,但秦朝禁书所表现的,除政治上的功利主义外,尚有统一思想和建立正统文化(法家思想)的意识,而这一时期的做法,则仅仅是简单露骨、卑污龌龊的政治上的实用主义。

  这一时期的禁书,除谶纬外,还出现禁老庄、佛教和史书的新现象。据载,前秦建元十一年(375年)十月,苻坚下诏:“今天下虽未大定,权可偃武修文,以称武侯雅旨,其尊崇儒教,禁老庄、图谶之学,犯者弃市。”这是中国禁书史上首次禁老庄。北魏太平真君五年(455年),关中爆发盖吴领导的卢永胡叛乱,太武帝拓跋焘首征,第二年军抵长安后,发现佛寺藏有兵器,认为“此非沙门所用,必与盖吴通谋,欲为乱耳。”于是“命有司按诛阖寺沙门,阅其财产,”次年又下诏;“昔后汉荒君,信惑邪伪以乱天常,自古九州之中,未尝有此。夸诞大言,不本人情,叔季之世,莫不眩焉。。。自今以后,敢有事胡神及造神象泥人、铜人者门诛。。。有司宣告征镇诸军、刺史,诸有浮图形象及胡经,皆击破焚烧,沙门无少长悉坑之。”这次禁佛运动持续大约七年时间,到兴安年间(452-454年)才取消禁令。

  但北周建德三年(574年),宇文邕不仅禁佛,连道教也捎带上了,不过时间不长,三年后再次禁佛时,便没有提禁道教。这两次禁佛,在中国禁书史上也属首创,它为后来唐武过禁佛作出了榜样。

  隋开皇十三年(593年)五月,也就是隋文帝杨坚在下令禁谶纬的三个月后,又颁布一道禁书令:“人(民)间有撰集国史、藏否人物者,皆令禁绝。”在中国禁书史上,秦始皇曾禁六国之史,但未禁本朝之史,也未规定民间是否可以撰述,而杨坚则予以明确规定。这项禁令为后来开了极其恶劣的先例,到宋代甚至演变为罢斥野史。

  以上禁书事件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统治阶级禁书的范围越来越大,禁书的规定也越来越明确。

  唐代禁书,始自《三皇经》。《三皇经》又称《三皇文》,是《天皇文》、《地皇文》、《人皇文》的合称,其中主要记述了鬼神谱系、修道要诀、驱除凶危和求吉保祥的一些作法。在初唐以前,《三皇经》是道士的必备读本,并为民间视为符书,广泛收藏。贞观二十年(646年),吉州参军吉辩在检查囚徒时,从囚人刘绍略妻王氏衣笼发现该书及《五岳真仙图》上云:“凡诸候有此文者,必为国王。大夫有此文者,合为父母。庶人有此文者,钱财自聚。妇人有此文者,必为皇后。”吉辩追问刘绍略,答曰“向道士所得之”。因牵涉图谶,吉辩不敢作主,遂封此书及图,驰驿申省奏闻,敕令省官勘查。此案转到长安后,朝廷令朝议郎刑部郎中纪怀业等会审,把长安下清观道士张惠元、西华观道士武成英抓来审问,二人同供系晋人鲍静所撰,因鲍乃古人,无法追究,只得下令将《三皇经》“除毁”,另以老子《道德经》替代。

  《三皇经》一案虽未作深究,却对唐朝统治者敲响了警钟。贞观年间制定的《唐律》和永徽四年(653年)颁布的《唐律疏议》,便对禁书作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九卷第二十条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就查禁的范围而言,唐代禁书,不仅几乎囊括了前代所有的禁书,而且有所增加,如卜筮之书和兵书,前代均无明文规定查禁,此时亦遭禁绝。就处罚的严厉程度来看,似乎唐朝比前代有所减轻,这只是表面现象。《唐律疏议?贼盗》

  “造妖书妖言”又规定:“诸造妖书妖言者,绞。传用以惑众者,亦如之。传,谓传言;用,谓用书。其不用众者,流三千里。言理无害者,杖一百。即私有妖书,虽不行用,徒二年,言理无害者,杖六十。”所谓“诸妖书妖言者”,系指“自造休咎及鬼神之言,妄说吉凶,涉于不顺者。”换一句话说,凡是撰写、传播危害唐朝政权的书籍和言论,都要严惩不贷。可见统治者对宽严的掌握是有分寸的,表现出强烈的王朝意识。这一意识,到玄宗时代又有加强和发展。开元二十七年(739年),玄宋敕令曰:“诸阴阳术数,自非婚丧卜择,皆禁之。”《唐律》只禁《太一》、《雷公式》两种占卜格式,玄宗把查禁范围扩大到整个术数类。

  与前代相比,唐朝禁书虽然在惩治的严厉程度上有所减轻,但禁书的范围却远远超过前代。更为突出的是,唐代禁书不象前代禁书那样,主要依个别统治者的意志为转移,时紧时松,而是法典化、标准化了,这一特征,为后来的历代统治者所继承。

  唐的基调,首先为周太祖郭威继承,他在广顺三年(953年)九月颁布的禁书令规定:“所有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及衷私传习。如有者,并须焚毁。其司天监、翰林院人员不得将前件图书等,于边外令人观览。其诸阴阳、卜筮、占算诸书,不在禁限。所有每年历日,候朝廷颁行后,方许雕印传写,所司不得预前流布于外,违者并法科罪。”(《宋刑统》卷九引述)可周太祖的禁书范围大体与唐朝区别不大。不同的是,他解除了对阴阳、卜筮、占算之书的禁毁,同时又增加了对历书的控制。这些禁令,后来为宋朝统治者沿袭下来。如《宋刑统》关于“禁玄象器物”条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

  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关于这则条款的疏解也完全与《唐律疏议》同。此外,“妖书妖言”条的内容及疏解亦与此相同。可见,对唐朝的禁书政策,宋初统治者通过周太祖基本上全部继承下来。

  这种情况,到开宝五年(972年),方有变化。这年九月,太祖明令:“禁玄象器物,天文、

  图谶、《太乙》、《雷公》,六壬遁甲等,不得私藏于家,有者并送官。”与唐相比,少了兵书,多了六壬遁甲。也许还嫌不够,因此两个月后,又下令“禁释、道和习天文、地理。”好在手段还不算太残酷,只是送官了事,没有杀头和大辟的规定。但到太宗继位之后,措施便严厉起来。开宝九年(976年)十一月,“令诸州大索明知天文术数者传送阙下,敢有匿者弃市,募告者赏钱三千。”次年十月,太宗又下诏:“两京诸道阴阳卜筮人等,向令传送至阙,询其所习,皆懵昧无所取。盖矫言福祸,诳耀流俗,以取赀耳。,自令除二宅及易筮外,其天文、相术、六竺遁甲、

  三命及阴阳诸书,限诏到一月送官。”“禁天文、卜相等书,私习者斩。”在这样的高压下,知晓天文术数的人陆续被送到开封。十二月,太宗组织了一次考核,参加的三百五十一人中,有六十八人考核合格,留在了司天台(国家的天文机构),剩下的二百八十三人则被当作犯人,黥面后流放海岛。

  太宗的禁书原则被真宗继承下来。景德元年(1004年)春正月,真宗在所下禁书令中说:“图纬、推步之书,旧章所禁,私习尚多,其严申之。自会民间应有天象器物,谶、候禁书,并令首纳所在焚毁,匿而不言者,论以死。募告者,赏钱十万。星算会算之人,并送阙下。”其中最为卑污的是鼓励告密的规定,而且在当时也的确有告密者,据载,宝元二年(1038年)春正月,三司将军耿从古便密告进士高肃收藏《六壬玉铃》。仁宗借此召司天监,制定禁查书目,复诏学士院详定,学士院于是奉诏详定阴阳禁书,并请“除孙吴子、历代史、天文、律历、五行志并《通典》所引诸家兵法外,悉为禁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禁书目录,它共有十四个门类,

  一卷。同年十一月,因有人告开封府属吏冯士元“受赇、藏禁书”又兴起一场大狱,仁宗下诏左迁处罚了一大批大臣,其中包括宁武军节度使知枢密院事盛度,尚书左丞参知政事程琳等。

  神宗以后,宋朝禁书开始摆脱唐朝的影响,呈独特的发展趋势,其特点是几乎每次禁书都与党派政争有关。而其转折点则是乌台诗案。乌台诗案是以王安石为首的新党与以司马光为首的旧党激烈斗争的产物。元丰二年(1079年),御史何大正、舒弹劾旧党苏辄作诗讥谤新政,将其系于御史台受审。因御史台在汉代有群乌栖息,故称乌台,因此这个案件史称乌台诗案。此案除苏轼外,尚牵连了王巩、王诜、苏辄、黄庭坚、司马光等二十九人。乌台诗案在当时虽未发展成为禁书,却为后来崇宁、宣和间的禁书埋下了伏笔。崇宁二年(1103年)四月,徽宗下诏:“苏洵、苏轼、苏辄、黄庭坚、张耒、晃补、秦观、马涓文集、范祖禹《唐鉴》、范镇《东斋纪事》、

  刘分攵《诗话》、僧文莹《湘山野录》等印板。悉行焚毁。”甚至连司马光奉诏修撰的《资治通鉴》,

  也险些被禁。崇宁二年禁书施行了三年后,略有放松,但到宣和五年(1123年)秋天,当中书省上报福建又开始印行苏轼文集时,徽宗当即下令毁板,次年冬又下诏:“有收藏私用苏、黄文集者,并令焚毁,犯者以大不恭论!”但真正有价值的书是禁不了的,苏轼的文集便是如此。苏轼的文章不仅没有因为焚毁而消失,反而愈益受到世人的重视,据《清波杂志》记载:“崇宁、

  大观间,海外诗盛行。朝廷所尝禁之,赏钱增至八十万,禁愈严而传愈多,往往以多相夸。士大夫不能颂坡诗,便觉气索,而人或谓之不韵。”不仅旧党的著作遭到禁毁,新党的著作也未能逃脱厄运,哲宗初年,旧党就曾禁王安石的《字说》一书。至于当时形成文字的各项法令,在新法度除后自然也被禁绝。

  宋人南渡以后,不仅没有吸取北宋因人废书和党派之争的教训,反而掀起了严禁野史(即私史)的狂潮。绍兴十四年(1144年),高宗诏初禁野史,次年再禁野史,二十年(1150年)发生李光私著野史案。李光字泰发,越州上虞人,颇有人望。一次在高宗前辩论,李光力斥秦桧卖国,秦桧当时不说话,待李光说过后,方徐徐说:“李光无人臣礼。”高宗大怒,将光贬到藤州编管,四年后又移琼州。所著《小史》,也为人举报。案发后,高宗对其极为痛恶,将其安置到昌化,永远不得为官。当时的罪名是:“主和议反覆,在贬所常出怨言,妄著私史,讥谤朝廷,意在侥幸复用”,连其儿子亦以“对人扬说”《小史》获谴。同时,与李光有来往的许多前从官和朝士也因此遭到贬斥。宁宗嘉泰二年(1220年)二月,曾再禁野史。与高宗不同的是,宁宗禁野史,已不再是将某几部书毁弃,而是把矛头指向书坊,“凡事干国体者,悉令毁弃。”

  南宋统治者不仅禁毁因记载某些朝廷秘闻而有碍体面的野史,而且连后来成为封建王朝思想基础的道学(即理学)著作,亦予以严厉的禁毁。当时禁斥道学与党争有密切关系。哲宗初年,

  司马光为相,大量起用旧党的骨干。所以,宣和年间新党再次上台后,便立即罢斥道学。绍熙五年(1194年)宁宗继位后,因宰相宗室赵汝愚与外戚韩胄不合,而朱熹因为汝愚汲引、且曾奏胄之奸,所以汝愚被罢后,韩胄便设伪学之目,以网括汝愚、朱熹门下知名之士。庆元二年(1196年),韩党左正言刘德秀奏:“伪学之魁,以匪夫窃人主之柄,鼓动天下,故文风未能丕变。”建议罢斥道学,并请求将道学家的语录之类尽行除毁。因此,“是科取士,稍涉义理者悉皆黜落;《六经》、《语》、《孟》、《中庸》、《大学》之书,为世大禁。”两年后,又以道学为逆党,

  于是“士之绳趋尺步,稍以儒名者,无所容其身”。因党派之争而禁道学及道学家语录,因禁道学而禁儒学及儒学经典,这已直接危害到南宋统治的基础,但为了泄私愤,也就在所不顾了。

  宁宗末年,奸相史弥远执政,与皇子赵不合,终以理宗代,并害死。不平则鸣,但因怯于史弥远的专横,人们只能借诗句来哀赵而诮弥远。后钱唐宗之将这些诗文结成《江湖集》

  出牌,为言官揭发,《江湖集》书板被劈,宣布禁诗,宗之及刘潜夫被流配,收入《江湖集》的诗人,也或被贬谪,或被流放。诗人们为避祸,不敢再写诗,纷纷转去填词。这一恐怖局面,直到史弥远死后方有改变。刘克庄后来不胜唏嘘地叹道:“梦得因挑却左迁,长源为柳忤当权,幸然不识桃并抑,也被梅花累十年。”因其“东风谬掌花权柄”为梅诗百首之一,故这段禁书史又称梅花公案。

  与北宋相比,南宋禁书既有继承也有发展,它继承了北宋初期鼓励告密和北宋末年党派禁书的传统,发展了北宋禁书与文字狱分立的局面(如乌台诗案),而将二者紧密结合起来(如李光私史案和梅花公案)。此外,北宋及以前的禁书,只限于书籍本身,南宋则予以毁板,并禁止地方政府和书坊擅自刻印书籍。甚至做出禁诗这样贻笑千古的荒唐举措。这说明,统治阶级对文人著书的警惕性愈益提高,而知识分子的命运也相应地更加悲惨了。

  元朝建立后,统治者几乎没有来得及“休养生息”,便立即开始推行文化专制主义政策,实行禁书。仅元世祖至元年间就曾有六次禁书令,即至元三年(1266年)禁天文、图书、《太乙》、《雷公式》、七曜历、《推背图》。九年(1272年)禁《四教经》,十年(1273年)禁阴阳等书;至元十八年(1281年)禁《五公符》、《推背图》,及应合禁断天文、图书。至元二十三年(1286年),禁阴阳伪书,《显明历》。在这些禁书中,天文、图书、《太乙》、《雷公式》、《推背图》及阴阳诸书是宋以前禁毁过的,没有什么特点,真正有元人特色的是《四教经》、《五公符》、《血盆经》等书。《五公符》一说即《五符经》、《血盆经》又名《女人血盆经》。这次禁《五符经》、《血盆经》的背景是至元十八年(1281年)三月以杜万一等为首的白莲会在江南行省的活动。白莲会即通常说的白莲教。它渊源于佛教静土宗的弥陀静土法门,得名于东晋高僧慧远在庐山东林寺建立的白莲社。南宋高宗时,昆山人茅子元在延祥寺落发出家,一日禅定,忽听得空中数声鸦鸣,乃憬然顿悟,随即口颂一偈:“二十余年低上寻,寻来寻去转沉吟。忽然听得慈鸦叫,始信从前错用心”遂立白莲教。该教很崇奉阿弥陀佛,以往生静七为修行的宗旨,宣传弥陀下世便是光明的世界,又注重在民间传教授徒,所谓在家即出家,可以娶妻生子,因此对民间特别是下层百姓很有吸引力。由于白莲教的普及性―――在下层百姓中传播;团体性―――茅子元规定以“普、觉、妙、道”为定名之宗,使之很快发展成一股强大的力量,成为被压迫者反抗残暴统治的有力武器。因此,自其问世以来,历代统治者对其都十分警觉,时禁时松,明初以后,便完全成为秘密宗教了。而至元十八年(1281年)元政府宣布禁断的也就在这里。这一方面反映了元王朝对白莲教的恐惧,另一方面,禁毁《五公符》、《血盆经》等书,是放在查禁民间宗教的背景里进行的,从而在中国禁书史上涂抹了很重的一笔。这一笔,为元以后明清两朝统治者牢牢记取了,如制定于明初的《大明律》,便宣布白莲教为“左道乱正之术”,规定“凡造谶书、妖书、妖言、及传用惑众者,皆斩。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二年。”这里所说的妖书,其中一部分便是白莲教及其他民间宗教的教典,当时一般称为宝卷。以后每一次民间宗教的破获或以宗教形式农民起义的失败,都有一批宝卷被禁毁,如万历十年(1587年)、三十一年(1603年)、四十三年(1615年),明政府查禁罗教,就将其宝卷五部六册全部封版。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又将书版彻底烧毁。以至到清嘉庆时期,民间宗教的传教活动,已尽量不用文字,而以口传了。对其他民间宗教宝卷的禁毁亦大致相同。

  在禁书方面,元代更为引人注目的是对“道藏”的禁毁。它的直接导火索是僧道之争。据《元史?丘处机传》载:“太祖时方西征,日事攻战,处机每言欲一天下者,必在于不嗜杀人。及问治之方,则对以敬天爱民为本。太祖深契其言,命左右书之,且以训诸子。”道教因此日益受到尊崇,佛教则受到削弱。到宪宗初年,佛教声势逐渐恢复。宪宗八年(1228年),佛门与道教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佛教的首席代表是万松行秀(其骨殖至今仍在北京西四砖塔胡同)的门人,少林寺长老裕福,道教的代表人物是全真派传人张志敬,参加辩论的僧徒各十七人。结果道教失败,被勒令落发,并由此以朝廷的名义下诏禁毁道教典籍。

  大规模禁道教典籍,在元代共有三次。一次是在宪宗八年辩论之后,朝廷下诏焚毁道经四十五部经文印板;一次是至元十七年(1280年),忽必烈令道士自行选择焚毁道书;次年,朝廷进一步颁诏:除《道德经》为老子亲著外,余皆伪书,应尽行焚毁。十月,果真齐集百官于悯忠寺(今北京宣武区法源寺),尽焚《道藏》诸杂书,并遣使宣谕诸路,俾遵行之。这一严酷的禁书令对道教典籍无疑是一次浩劫。自西汉以来,由于道教的兴起和发展,撰写了许多道书。唐以后,大概受佛经结集的影响,道士们也开始把道书汇辑刻印,名之曰“藏”。这样的合刊道藏,宋崇宁年间刊有《崇宁重校道藏》,政和年间刊有《万寿道藏》。元初,由于道教的兴隆,宋德方遵照其师丘处机的遗意,于太宗九年(1239年)又首倡刊刻《道藏经》,历时五年始成,凡七千八百余卷。由于《道藏经》是根据金时《大金玄部宝藏》搜罗遗佚而成,故又称《玄都宝藏》。至元十八年(1281年)焚毁的《道藏》即《玄都宝藏》。据《至元辩伪录》载,当时庋藏于保定、真定、太原、平阳、河中府、王祖师庵头、关西等处的《玄都宝藏》经版,大多都被焚毁。同时点名禁毁的道书尚有《化胡经》(王浮著)、《犹龙传》、《太上实录》、《圣纪经》、《西升经》、《出塞记》、《帝王师录》、《三破论》等近四十种。以上诸书,今天仅存《犹龙经》、《历代崇道记》、《洞玄二十四生图经》三种,其余均失传。到了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忽必烈又诏相哥,谕翰林院记述焚经始末,颁布诸路刻石,可见元政府对这次禁毁道藏是相当认真的。但三年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朝廷曾派专使持香币去道教胜地龙虎山设醮。至此,对道藏的禁毁才有所缓和。元世祖态度的转变,据说与道士张留孙及皇子真金(即后来的裕宗)有关。赵孟兆页在《张公碑铭(并序)》中说:当时“或言道家书当焚,上既允其奏,裕宗以公(即张留孙)言请曰:黄老之言,治国有不可废者。上始悔悟,集儒臣论定所当传者,俾天下复崇其教。从宪宗八年(1258年)到世祖十八年(1281年)的这三次禁毁道藏事件,表面上看是释道之争,实质上为种族之争,即以西域传入的释教来打击中国本士的道教,这和王朝统治者在当时推行的种族歧视政策是相符合的。

  元曲在今天往往被人们用来代表有元一代的文学艺术,而事实上撰写元曲在当时是被禁止的。元代由于统治阶级对南人实行民族歧视政策,甚至停废科举,阻塞了汉人知识分子参与政权的机会,因此许多人便把注意力转向宋、金以来兴起的话本小说与戏曲,并借助话本小说与戏曲来表达他们的愤懑与怨恚。因此引起了蒙古贵族禁毁话本小说与戏曲的活动。据《元史?刑法志》载:“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诸妄撰词曲,诬人以犯上恶言者处死。”另据明人所载《农田余话》载:“后至元丙子(1336年)伯颜当国,禁江南农家用铁禾叉,犯者杖一百七十,以防南人造反之意。。。又禁戏文、杂剧、评话等。”元朝统治者不仅禁止民间自搬词传,演唱词话和教习杂戏等,甚至禁止百姓祈神赛社、扶鸾祷圣,并许人告发:“为首正赛笞五十七下,为从者各减一等,坊里正社长主首有失钤束,知而不行首告,减为从者罪一等,其所属官司,禁止不严,有失觉察者又减一等,其元鸠钱物没官,仍于犯人名下征中统钞一百费,付告人充赏。”更为值得注意的是,元朝统治者甚至对民间唱琵琶词、货郎儿也严加禁约,著为律令,理由是“聚集人众,”“乱言么道,”以防“别生事端”。这反映出蒙古贵族对广大人民的反抗活动是何等的恐惧。总的看来,元人禁书,虽不及宋人长远而细密,但还是满有特色的。无论其禁妖书,禁道藏还是禁话本与戏曲,均无不充斥着狭隘的民族主义色彩。这一点,后来为清朝统治者所继承。

  入明以后,民族矛盾虽然暂时得到解决,但由于明初二位皇帝均刻薄寡恩,嗜血成性,因此,其禁书的残酷性,令往昔的历代统治者望尘莫及。据明姜南在《墨钱》中说:“太祖皇帝立法虽尚严,然皆为扶植良善,摧抑奸顽,故奸顽之徒合编充军者有二十二种,谓卖私盐、诡寄田粮、私充牙行、私自下海、闲吏、土豪、应合抄札家属、积年民害官吏、诬告人充军、无籍户、揽纳户、旧日山寨头目、更名易姓家属、不务生理、游食、断指、诽谤、小书、主文、野牢子、帮虎伴当、直司。”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小书,主文二类,小书,大概是小说一类的东西。主文,大概包括一些刀笔吏和文人。拿这些知识分子与贩卖私盐、旧日山寨头目、土豪、积年民害官吏并列,可见当时士大夫之地位如何。不过最令人发指的还是永乐皇帝,据《客座赘语》载:

  “永乐九年(1411年)七月初一日,该刑科署都给事中曹润等奏乞敕下法司,今后人民,倡优装扮杂剧,除依法律神仙道扮、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劝人为善及欢乐太平者不禁外,但有亵渎帝王圣贤之词曲驾头杂剧,非律所该载者,敢有收藏传诵印卖,一概拿送法司究治。奉圣旨,但这等词曲,出榜后,限他五日都要干净将赴官烧掉,敢有收藏的,全家杀了。”“焚书坑儒”,史家认为残暴无比,但秦始皇焚书,主要是考虑到对其政策的诽讪,而成祖则禁止对历代帝王圣贤亵读;秦始皇收书,尚容三十日,成祖则只给五天时间。对收藏图书而不交出者,秦始皇亦只“罚为城旦”,而成祖则轻描淡写的来了一句“全家杀了”,说得多么轻松,由此也可见明初禁书的凶残。可惜由于史料所限,我们无法知道这项禁令颁布后,究竟有多少家被杀了,这不能不是一桩遗憾。

  明人赖以整肃思想的标准是程朱理学,当时凡是敢有对程朱理学提出异议者,均严禁其著作的流布。据严有僖《涑攵华随笔》载:“明永乐中,饶州儒士朱季友诣阙献书,专诋周、程、张、

  朱之学。成祖大怒,命有司声罪杖遣,悉焚其著书,曰:‘无误后人’”。成祖的这一做法,开创了明清两朝以程朱理学排异端的先例。到明末便发生了禁杀李贽及其著作的事件,对此,我们在论述文字狱时再作专门介绍。成祖以后,有几种小说受到明朝政府的明令禁止,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对《剪灯新话》及《水浒传》的禁毁。《剪灯新话》,瞿佑著,是明初著名的小说集,其模仿唐人传奇,情节离奇,当时在市民阶层中产生广泛影响,以致市中细民、经生儒士争相诵习,日夜记忆。不久李昌祺作《剪灯余话》,邵景座写《觅灯因话》,合称“三话”,并行于世。但不久这些小说便受到禁毁,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引明英宗实录说:“正统七年(1442年),二月辛末,国子监祭酒李时勉言;近有俗儒,假托怪异之事,饰以无根之言,如《剪灯新话》之类,不惟市片轻浮之徒,争相诵习,至于经生儒士,多舍正学不讲,日夜记忆,以资谈论。若不严禁,恐邪说异端,日新月盛,惑乱人心,乞敕礼部,行文内外衙门,及提调佥事御史,并按察司官,巡历去处,凡遇此等书籍,即令焚毁,有印卖及藏习者,问罪如律,庶俾人知正道,不为邪妄所感。’从之。”对于小说的作者,因为已然物故,没法处罚,只好制造舆论或利用其他手段,进行攻击、诋毁、贬抑。

  《蓬轩类纪》说:“《剪灯新话》,钱瑭瞿长史宗吉所作;《剪灯余话》,江西李布政昌祺所作,皆无稽之言,不经之说也。今各刻板行世。夫传奇之作,古人亦尝有之,然皆寓言外之意,不如是甚也。二公才高博学,不以其余力,发为正大典雅之制,顾乃如此,所谓宫锦制裤,不亦可惜也哉!闻都御史韩公雍巡抚江西时,尝进庐陵国初以来诸公名于乡贤祠,李公素著耿介廉慎之称,特以此书见黜,清议之严,亦可谓畏矣。”因为写了一本小说,便不能入乡贤祠,可以说从封建立场对作者进行身后迫害,这是明人的发明。更重要的是,对《剪灯》诸书的禁废和对作者的贬抑,开创了后来以正统思想整饬异端邪说的先例。明朝末年,山东则发了以李青山为首的农民起义,他们以梁山为根据地,破城焚漕,闹得统治阶级坐卧不安。后来起义虽然失败,统治者依然十分惊恐,并迁怒于小说《水浒传》。崇祯十五年(1642年)四月十七日刑科给事中左懋第有一节奏语,陈请焚毁《水浒传》。他说:

  李青山诸贼啸聚梁山,破城焚漕,咽喉梗塞,二京鼎沸。诸贼以梁山为归,而山左前此莲妖之变,亦自郓城、梁山一带起。臣往来舟过其下数点,非崇山峻岭,有险可凭。而贼必因以为名,据以为薮泽者,其说始于《水浒传》一书。以宋江军为梁山啸聚之徒,其中以破城劫狱为能事,以杀人放火为豪举,日日破城劫狱,杀人放火,而日日讲招安,以为玩弄吏之口实。不但邪说乱世,以作贼为无伤,而如何聚众竖旗,如何破城劫狱,如何杀人放火,如何招安,明明开载。且预为盗贼策算矣。臣故曰:此贼书也。李青山等向聚梁山而讲招要,同日而破东平、张秋二处,犹一一仿行之。青山虽灭,而郓城、巨、寿、范诸处,梁山一带,恐尚有伏莽未尽解散者。《水浒传》一书,贻害人心,岂不可恨哉!

  同年六月崇祯下旨:凡坊间家藏《水浒传》并原板,“速令尽行烧毁,不许隐匿。”于是,《水浒传》遂成禁书。与前代相比,明代禁书的最大特点是以整肃思想为目的,对思想界是这样,对文学界也是这样。,此外,由于统治者的个人素质较差,使明代的禁书较之前代也显得特别野蛮、残酷。清人的禁书,与前朝相比,它不仅继承了以前各个朝代的全部禁书政策与禁书范围,而且在清朝前期掀起一次又一次的禁书狂潮,尤其是乾隆年间的禁书事件,密如梳篦。而且,几乎每次禁书,都与文字狱连在一起。对与文字狱有关的禁书,我们在其他地方还要作介绍,这里仅对清代修纂《四库全书》,禁小说、禁戏曲等方面略作介绍。

  一般说来,任何一个新兴政权,在建立之初,为了巩固其统治,均对其前朝的书籍史料特别注意,凡有碍统治者,势必禁毁。清朝统治者因系关外的少数民族入主中原,本来就心虚,所以对有碍其体面的书籍特别注意。清初的文字狱大多因此而起。到乾隆年间,干脆通过修纂《四库全书》来了一次彻底的清理。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四库全书》开馆,乾隆发布上谕,令各省采访遗书,以半年为限。并表示,即使有忌讳字面,妄诞字句,亦不过将书毁弃,传谕不必收存,与藏书人并无关涉,不必因此加罪。至督抚等经手汇送,更无关碍。可见口吻还是比较轻松的。但是到了第二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在查却屈大均诗文的过程中,却发现了一个漏洞,他在给乾隆的奏折中说,“从前臣等止就其书籍之是否堪备采择,行司照常办理,竟未计及明末稗官私载,或有违碍字句,潜匿流传,即可乘此查缴。”乾隆皇帝以为切中肯綮,批示道:“传集绅耆,明切开导,谕以此缴仰蒙皇上好天之仁,特免收藏之罪,即有前存忌讳书本,不妨及早缴官,并无干碍。倘再匿留不献,则是有心违犯,自取罪戾。”又说:“朕屡经传谕,凡有字义触碍,乃前人偏见,与近时无涉。其中如有诋毁本朝字句,必应削板焚毁杜遏邪说,勿使贻惑后世。然亦不过毁其书而止,并无苛求。朕办事光明正大,断不肯因访求遗集罪及收藏之人。”可见口气并不算严厉,实际处理也比较温和,如对屈大均的诗文,仅止于销毁,并未株连藏书的屈氏子孙。可能是收缴违碍书籍的工作不大顺利,到下半年乾隆的口气开始变得严厉起来,在十一月发布的谕旨中说:“此等笔墨诋毁之事,大率江浙两省居多,其江西闽粤湖广亦或不免,因指名交各督抚留心查办。乃高晋、萨载、三宝皆覆奏称,查无违碍之书。今李侍尧等即从粤省查出屈大均诗文,不应江浙等省转无明末国初存留触碍书籍,岂高晋等办事不及李侍尧之实力乎?抑江浙各藏书之家尚不能深喻朕意乎?”在这样的严厉督责下,收缴违碍书籍的进程加快了,同时也抓紧了《四库全书》的修纂工作,从而将禁书与修书联为一体。这一时期,比较大的禁书事件有: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下令禁毁违碍诸书,又诏应毁书籍内有止须删改字句的,可以抽毁。这一年还发生了江西王锡侯《字贯》案;乾隆四十三年(1775年),重申禁书之令,规定以两年为限,超过期限仍有隐匿存留者,将从重治罪。这一年还发生了徐述夔诗案。乾隆四十四年(1779年),下令各省地方志中如有违碍处,要一概铲毁。次年又下令除野史诗文以外,对演戏的曲本也要格外查禁收缴。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浙江巡抚陈辉祖奏请将查缴有碍书事展限一年,截止到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浙江省累计奏缴应禁之书凡二十四次,书五百三十八种,一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部。同年,《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杀青,四库馆正总裁英廉进呈应毁书目一百四十种、抽毁书目一百八十种。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新任安徽巡抚陈用敷谓历年应缴禁书未尽,请再展限一年,于是又发上谕,督责江苏等省“严饬所属,悉心查察,如应禁各书该省尚有存留之本,即行解京销毁,务宜实心查办,俾搜查净尽。”

  在普遍禁书的基础上,清廷和地方政府编印了各种禁毁书目,重要的有四库馆奏准禁毁书目,包括抽毁书目一百八十种,全毁书目一百四十六种,凡三百二十六种,军机处奏准抽毁书目四十种,全毁书目七百二十四种,专案专理书目二百零八种,凡九百七十二种。各地方政府刊布的禁毁书目,今天能见到的有河南的《违碍书目》和浙江的《禁书总目》。

  在以上禁毁书籍中,除因各种文字狱而禁毁的书籍外,主要的还是明末清初的著作,如四库馆奏进的一百四十六种全毁书目,就皆为明人所作,其中包括史述、文集、奏疏、诗集、笔记等。由于时代原因,这些书籍大都涉及明清关系,并站在明王朝的立场上,诋斥满清。禁毁的办法是焚毁书板或销毁书籍。焚毁书版方面,凡板片较厚者,铲去原字,改为他用,较薄而不能再用者,则用来做烧柴;对抽毁者,则予空格。对书本的焚毁也与此类似,各省进缴的抽毁书籍,先由各省督抚及办理将悖谬违碍之处,逐条贴黄签于书眉之上,或开具节略说明,然后开单呈改,请旨裁定。对全毁书籍,先派翰林官详细检阅,并派军机处满司员眼同监看,然后投入武英殿前炉内尽行焚毁。对于原收于《四库全书》后发现问题者,则撤出毁弃,并另行添补。据当时记载:“查得《四库全书》每分六千余匣,均只于匣面按次第标刻第几函字项,其书则名自无部,不相联属,并分通身流水卷数,是以屡次奉旨添书撤书,皆可通融办理。此次所毁李清书四种,

  《南北史合注》一种,系在史部另史类中,此二类备少之书尚多,均可按其时代,另检别种约计卷数多寡依次补入。不见抽换之迹。惟《南唐书合订》一种,系在史部载记类中,此类书籍甚少,现在别无备抄之书,无可补入,查从前武英殿装潢全书,向因册数函数厚薄不匀,有奏定衬纸一例,现在四库书内衬纸者甚多,惟此书仅只六册,匀装此空匣之内,即可不必再补。”这种控补、抽换、删改的手法,充分说明了乾隆修纂《四库全书》的目的,鲁迅称此为乾隆对中国古籍的暗杀,可谓一言中的。

  令人感兴趣的是,在乾隆年间查禁的书目中,有两部御制著作,即顺治的《谕宏觉师》和雍正的《大义觉迷录》。乾隆为什么连曾祖和父亲的著作也要毁掉呢!原来,顺治佞佛,曾以高僧玉林为师,法号行痴,《谕宏觉师》便是顺治的佛学著作,乾隆之所以要销毁《谕宏觉师》,可能是因为考虑皇帝与僧人往来,有损曾祖的尊严,销毁其著作,也算是为尊者讳吧。至于《大义觉迷录》,乃是吕留良案的产物。吕留良案发后,雍正将所有从犯都作了重处,相反对主犯曾静却不加杀害,而由雍正出面与他辩论,写下长篇上谕,并将曾静口供等辑为《大义觉迷录》,颁行全国各府州县及远乡僻壤,使读书士子及乡曲小民皆知。甚至他还下谕,规定每一学官内必须贮存一册,倘有未见此书,未闻朕旨者,经朕随时察出,定将该省学政及该县教官从重治罪。又令各学监具结状,咸谓吕留良父子之罪,罄竹难书,律以大逆不道,实为至当,并无一人有异词者。雍正的这一做法,本来是想从思想上根本铲除人民叛逆的根源,但这一“出奇料理”却为乾隆所不满,即位之后,便不顾雍正不得杀害曾静的告诫,立即处死曾静,并解释说:“皇考当时,或可姑容,而在朕今日,断难曲宥,前后办理虽有不同,而衷诸天理人情之至当,则未尝不一”,这其实是狡辩,说到底是对雍正这种离奇的做法不满,因此不仅杀掉曾静,连《大义觉灵录》也加以禁毁了。

  对小说,清人有一个从汲引利用、到检查禁毁、又删改利用的过程。昭连《啸亭续录》载:

  “崇德初,文皇帝患国人不识汉字,罔知治礼,乃命达文成公海,翻译国语《四书》及《三国志》各一部,颁赐耆旧,以为临政规范。”又译“《西厢记》、《金瓶梅》诸书,疏节字句,感有綮肯,人皆争诵焉。”另据魏源《圣武记》载:“太宗崇德四年(1639年),命达海译《通鉴》、《六韬》、

  《孟子》、《三国志》,未竣而率。顺治十年(1653年),译《三国演义》告成,大学士范文成等赏鞍马银币。又闻额勒登堡,初以侍卫从超勇公海兰察帐下,每战辄陷阵,海公曰:‘尔将材可造,须略识古兵法’,以翻清《三国演义》授之。其他类似的记载尚有很多。可见,清初对某些汉文小说,特别是《三国演义》,统治者不仅允许其存在,而且作为政书、兵书来利用。

  当然清人对小说的移译、利用是有选择的。如天聪九年(1635年),尚在关外的太宗便在上谕中说:“朕观汉文史书,殊多饰词,虽全览无益也。今宜于辽、宋、元、金四史内,择其勤于求治,而国祚昌隆,或所行悖道,而如,与其用兵行师之方略,以及佐理之忠良,乱国之奸佞,有关紧要者,择实汇译成书,用备观览。至汉文《通鉴》外,野史所载,统绪为附交战几何、逞施法术之语,皆系妄诞。此等书籍,传至国中,恐无知之人,信以为真,当停其翻。”这可能是清人最早限禁小说(包括野史)的资料,限禁的原因是因为不实用,限禁的办法也很温和,仅仅是停译,并无恐怖的色彩。

  入关以后,情况就不同了,如顺治九年(1652年)禁“琐语淫词,。。递者从重究治”。所谓“琐语淫词”,也就是明代禁过的一些反映市民阶层生活的艳情小说,即所谓诲淫之书。从此以后,对小说的禁令便不绝如缕。康熙二年(1663年)议准,嗣后如有私刻琐语淫词、有乖风化者,内而科道,外而督抚,访实何书系何人编造,指名题参,交与该部议罪。”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刑科给事中刘楷上书说:“自皇上严诛邪教,异端屏息,但淫词小说,犹流布坊间,有从前曾禁而公然复行者,有刻于禁后而诞妄殊甚者。臣见二三书肆刊单出赁小说,上列一百五十余种,多不经之语,海淫之书,贩卖于一二小店如此,其余尚不知几何?此书转相传染,士子名华者,明知必无其事,佥谓语尚风流,愚夫鲜实者,妄拟实有其徒,未免情流荡佚,其小者甘效倾险之辈,其甚者渐肆犯悖之词,真学术人心之大蠹也。”他建议“敕部通行看城直省,责令学臣展并地方官,一切淫词小说,。。立毁旧板,永绝根株。”经九卿议覆后,认为应如所请,康熙也做出批示,指出淫词小说,败坏风俗,宜行禁止。这次对小说的查禁,共一百五十余种。较之前代,无论从规模还是工作态度上看,都要浩大、认真得多。但康熙还算比较克制,此次查禁时特别规定,此次禁书只是官方之事,除该管官员外,不许旁人讦告,理由是“恐致奸徒借端扰害良民。”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四月颁布上谕查禁小说,经礼部议覆后规定:“私行造卖刷印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者杖一百。看者杖一百。”对查禁不力的官员,“一次者罚俸六个月,二次者罚俸一年,三次者降一级调用。”这一处罚措施雍正和乾隆继承下来。类似的内容遂被载进了《大清律例》:

  凡坊肆市卖一切淫词小说,在内交八旗都统、都察院、顺天府,在外交督抚等,转行所属官弁严禁,务搜板书,尽行销毁。有仍行造作私刻者,系官革职。军民杖一百,流三千里。市卖者杖一百,徒三年。买看者杖一百。该管官弁不行查出者,交与该部按次数分别议处。仍不准借端讹作。

  有清一代查禁小说的次数最多,凡二十二次,是明朝的五倍还要多。除宣统外,无朝不禁,其中对《水浒传》禁黜最烈,次数最多。禁毁的原因,胡定奏称:“《水浒传》,以凶猛为好汉,以悖逆为奇能,跳梁漏网,惩创蔑如。乃恶薄轻狂曾经正法之金圣叹,妄加赞美;梨园子弟,演为戏剧;市井无赖见之,辄慕好汉之名,启效尤之志,爰以聚党惩凶为美事,则《水浒》实为教诱犯法之书。”这种认识,较之明代在梁山地区出现农民起义而禁《水浒传》要理性的多了。

  清代禁毁的小说,比较著名的除《水浒传》外,尚有《龙图公案》、《品花宝鉴》、《隋炀帝艳史》、《禅真逸史》、《红楼梦》、《金瓶梅》、《绿牡丹》、《反唐》、《子不语》、《绿野仙踪》等。其中《水浒传》、《金瓶梅》、《红楼梦》三书,自问世以后便遭到严厉查禁,理由是“诲淫淫盗?成为有清一代的主要禁书。然而有趣的是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其自身的价值外,书贾射利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当时许多书贾为了射利,常将书名变更而后刊刻,使统治者无可奈何。

  清人在查禁小说的同时,对戏曲(包括剧本)及其他有碍杂书也进行了禁斥。首先是禁演戏,观戏,《大清律例》中关于搬做杂剧规定:不许妆扮历代帝王后妃及先圣先贤忠臣烈士形象,违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妆扮者与同罪。”对演出的时间也做了限制:“城市乡村,如有当街搭台悬灯唱夜戏者,将为首之人,照违制律杖一百,枷号一个月。不行查拿之地方保甲,照不应重律杖八十。不实力奉行之文武各官,交部议处。”在钦定的《吏部处分则例》中又禁演佛戏,并禁满人学戏、禁八旗官兵出入戏园,禁秧歌妇女及女戏游唱。对于“因事造言,捏成歌曲、沿街唱和,以及鄙俚亵女曼之词,刊刻传播者,内外各地方官,即时察拿,坐以重罪。”

  除律例明文规定外,清朝统治者还发布了许多道诏谕禁止演戏、看戏。如康熙十年(1671年)禁内城开设戏园,四十五年(1706年)九月驱逐秧歌妇女;雍正二年(1724年)四月禁止八旗官员遨游歌场戏馆,同年十一月禁丧殡之时演戏,次年四月禁盛京演戏,五月禁苏松两府因益蜀免浮粮聚会演戏,十三年(1735年)再禁举殡之时扮演杂剧戏曲;乾隆元年(1736年)五月江西巡抚俞兆岳奏禁扮演淫戏,二十七年(1762年)禁五城寺观僧尼开场演戏,同年禁旗人出入戏园,二十九年(1764年)禁五城戏园夜唱;嘉庆四年(1799年)禁内城开设戏园,七年(1802年)再禁,次年禁官员改装潜入戏园,十一年(1806年)禁旗人演唱戏文,十二年再禁,又禁旗人赴园听戏,禁八旗子弟潜赴戏馆,十六年(1811年)六月禁官员入戏园观戏,禁于内城开设戏园,十八年(1813年)禁扮演好勇斗狠各杂剧;道光四年(1824年)禁太监听戏,禁外城开设戏园戏庄,又禁建戏楼,十二年(1832年)夏因亢旱而严禁鼓词以消邪,十五年(1835年)八月禁演高跷等杂技杂戏,十八年(1838年)十月禁止旗兵弹唱,三十年(1850年)禁演太平鼓戏;咸丰二年(1851年)正月御史张炜奏请严禁演戏,次年正月禁走令装演杂剧;同治二年(1863年)监察御史贾铎奏请禁止太监听戏,八年(1869年)禁妇女入庙观戏,九年(1870年)禁京师内城开设戏园;光绪七年(1881年)闰七月禁内城演戏,此外光绪年间又禁女子演唱莲花落。由上可以看出,清朝统治者对戏曲的禁止是多么重视,除宣统外,无朝无之,其范围包括了民间的各种娱乐活动。其禁戏的原因,是因为这些戏曲会“伤风化”,这从光绪年间禁莲花落一事中可以得到证实,据载:“北方之唱莲花落者,谓之落子,即如南方之花鼓戏也。系妙龄女子登场度曲,虽于妓女外别树一帜,然名异实同,究属流唱,貌则诲淫,词则多亵,一日两次开演,不下十人。粉白黛绿,体态妖娆,名炫所长,动人之听。彼自命风流者,争先快睹,趋之如鹜,击节叹赏,互相传述。每有坐客点曲,争掷缠头,是亦大伤风化。”所谓的“伤风化”,无非是有碍于封建统治和封建道德。

  对于剧本的查禁,较之演戏、观戏要更卑劣一些,当时通行的办法是将剧本抽改,如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十一月,上谕军机大臣:“前令各省将逆碍字句书籍,实力查缴,解京销毁。现据各督等军陆续解到者甚多。因思演戏曲本内,亦未必无违碍之处,如明季国初之事,有关涉本朝字句,自当一体饬查。至南宋与金朝关涉词曲,外间剧本,往往有扮演过当,以至失实者,流传久远,无识之徒,或至转以剧本为真,殊有关系,亦当一体饬查。此等剧本,大约聚于苏、扬等处,著传谕伊龄阿金德留心查察,有应删改及抽彻者,务为斟酌妥办。并将查出原本各删改抽彻之篇,一并贴签解字呈览,但须不动声色,不可稍涉张皇。”乾隆大概也觉得这样的做法不甚光彩,因此切切叮嘱要不动声色,”不可稍涉张皇。”不过更多的还是采取禁黜的方法,被禁黜的著名剧本有徐文长的《四声裱》、王实甫的《西厢记》、金堡的《编竹堂杂剧》、弹词有杨慎的《弹词》、张异的《续弹词》等。

  总的看来,清朝的禁书几乎无所不包,既有史籍、奏疏,也有诗集、文集,既有小说剧本,也有词曲唱片,乃至地方志和僧道为名的语录书。其中,前两类属于严禁、打击的对象,主要是有汉民族意识的知识分子,以文祸如文字狱为背景进行查禁,一个案子往往牵连数十百人,惨不忍睹,严重扼制了思想的自由发展,目的是加强在思想领域中对汉民族的统治,其时编纂的《四库全书》就是为这个目的服务的。而对小说、剧本、唱片的查禁,主要是为了对民间百姓思想上的控制,其查禁的对象主要是书铺与租书铺,手段也温和些,且严饬不得诘告扰民,但却一直屡而不绝,并没有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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