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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为陈良宇辩护的人

  ◎高子程

  被称为“中国首席刑辩大律师”的高子程,曾参与陈良宇案、陈同海案、央视大火案等轰动全国的刑事案件的辩护。在《悬崖边的辩护》(文化艺术出版社出版)一书中,高子程介绍了为这些案件辩护的经过,现将他担任陈良宇辩护律师的有关情况摘介如下——

  二〇〇六年九月,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被免职的消息一传出,各种坊间传闻风起云动,预示着这又是一起轰动朝野的大案。

  我虽然是律师,但丝毫没觉得自己会和这样的大事有什么交集。关注当然很关注,这样重量级的社会新闻,没理由不关注。

  二〇〇七年中秋节前夕,我在办公室里接到一个电话。对方是一名妇女,声音很沉稳,自称是陈良宇的妻子,询问我是否愿意为陈良宇辩护。

  我当时几乎完全不相信,还以为是哪个朋友在和我开玩笑。作为一个律师,有朋友和我开玩笑说要我为某个大案辩护是常有的。在之后的谈话中,我发现对方不像是开玩笑。毕竟是一个陌生人打来的陌生电话,谈得却是一个惊天动地的大案,我要是轻易相信,那也太没有律师范儿了。为辨真假,我邀请她到北京来,到我的律师事务所来谈这个案件。

  二〇〇七年中秋节一过,陈良宇的妻子就走进了我的事务所。

  现实再一次告诉我,思维定式是靠不住的。在未见之前,我和大多数人一样,觉得像陈良宇妻子这样的人物,要么是举止高雅、谈吐不俗;要么是衣着华贵、态度轻慢,总之是要有别于常人的。

  陈良宇的妻子恰恰不是这样,装束简洁、心态平静,和我说的每一句话,都是用征求意见的口吻。朴素、平和,无论是第一次见面,还是后来频繁接触,她留给我的印象没有变过。或许这就是她别于常人的地方,很有素养。

  陈良宇的妻子告诉我,此前上海方面曾经给她推荐过十几个当地比较有名气的律师,更有人毛遂自荐地找到她,但是她都没有答应,她选择律师的第一要求就是低调,其次当然是业务能力了。

  即便是从当时算起,我已经为很多官员做过刑事辩护了,有些也是轰动一时的大案,比如二〇〇五年“马德卖官案”中的绥化市市长。虽然这些案件的报道中不时会出现我的名字,但一定不会有我过多的言论,这或许是陈良宇家属觉得我低调的原因。

  其实我之所以不愿意接受媒体的专访,不全然是低调的缘故,主要是觉得媒体关注噱头远甚于关注真相。为了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他们甚至会肢解我的原话,而经过剪裁、嫁接的对话内容,表达出来的意思,和我真实的想法南辕北辙。文字记者学会镜头切换的蒙太奇技术,那比流氓会武术简单多了,我实在是不想瞠目结舌地看着报刊上登出来的所谓“采访”,于是选择远离。

  我接受了陈良宇妻子的委托,没有犹豫。说实话,我真不是想通过接这个案子让自己的履历表更“闪耀”,没有必要,我的履历表里就算没有这个案子,已经很出彩了。我接这个案子,最重要的是对自己有信心,觉得以自己从事同类案件的丰富经验,有能力把辩护工作做好,无愧于当事人。

  接受委托后不久,我向有关方面申请会见陈良宇,很快得到批准。

  第一次去见陈良宇应该是在二〇〇七年的十月,地点是著名的秦城监狱。

  秦城监狱位于北京燕山东麓,是司法部直属监狱。最早是由苏联专家设计的,主要关押中央及省部级职务犯罪的重要罪犯和外籍犯人。秦城监狱关押过的名人那可就太多了,在我看来,发生在秦城监狱的故事,如同一部共和国历史的另类缩影。

  虽在监狱中羁押,陈良宇在生活方面还是得到了优待,不用穿统一的嫌疑人服装,可以穿自己的衣服。初次见面,陈良宇穿着整洁的西装,头发也很整洁,精神状态不是很好,很烦躁。

  在媒体报道中,陈良宇是一个“胆子大,态度强硬,能办事,也能闯祸”的干部,从他烦躁的态度中,我依稀可以看得出他往昔的强硬个性。开始时,陈良宇以为我和他的会面是办案单位提审,很不耐烦。

  我告诉他:我是你妻子委托的辩护律师,准备为你进行辩护。你有权利接受,也有权利要求更换律师。

  陈良宇知道我是家人委托的律师时很激动,我知道他和家里失去联系很久了。他几乎是迫不及待地问了第一个问题,他八十多岁的老父亲身体状况如何。看着陈良宇两鬓微白的头发,我为他的孝心有些感动。

  说点题外话,你绝对可以不信,事实上我也不确认,只是个人觉得有个看似毫无必然联系的规律。如果一个案犯有父母,他见到律师先问的不是父母,而是老婆孩子,那他的刑期好像总是比预想的重些。话说回来,孝心虽然不能准确体现一个人的人格,也不能减免他的罪行,但有孝心终究是好事。

  关于陈良宇家里的情况,根据有关规定,都属于不涉及案情的事情,我可以转告。于是,我告诉了他家里的情况,让他不要担心。陈良宇频频点头,表示出对我的信任,并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我的辩护工作。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嫌疑人,是不可以谈论案情的,只能进行法律咨询。可我发现,陈良宇对于法律基本不懂,所以每次会见都演变成我给他进行突击普法教育。

  我不得不细致地给陈良宇解释他所涉嫌的几个罪名,再详细解释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犯罪,什么样的情况不属于犯罪,就像是在学校里给学生讲基本的法律课一样。陈良宇听得很仔细,并且详细地做着记录,如果不是在监狱里,那情形简直就和领导干部上法制课一样。

  后来在进入审判阶段后,我又见过陈良宇多次。遗憾的是,我俩在进行案情交流时,我发现我之前给他所讲的法律概念几乎等于白讲。他甚至还是分不清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行政责任,我只好最大限度地从他那里了解一些对我辩护工作有用的资料,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准备。

  陈良宇对法律知识的陌生,在我看来是有代表性的,想想看,某种程度上代表了部分中国官员的知识背景。像陈良宇这批官员,同战争年代打过仗的第一代中国官员不同,套用西方政治学中的称呼,他是“技术官员群体中的一个代表”,依靠轰轰烈烈的旧城改造工程赢得了政治资本,成就了辉煌的仕途。

  “技术官员”的特点是懂政治、懂建设,在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历史进程中,这样的知识背景和从政习惯,是符合主流趋势的。在我看来,潜在的弱点就是对法律知识的陌生,这种陌生的根源在于他们对权力的认同远胜于对法律的尊重。忽视的后果就是容易模糊权与法之间的界限,也不懂得在面临牢狱之灾时,运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

  像陈良宇这样级别的案件,审理之前,一般都会进行庭前彩排,依照惯例,法院一般不会通知律师参加的,这次也一样。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五日开庭时的衔接和流程上来看,庭前彩排一定是相当严密的,各个环节衔接得很完美,甚至连什么时间让陈良宇休息或去洗手间,都有严格的预案。

  从陈良宇被带进法庭,到宣读公诉书、法庭调查和辩论等全过程,陈良宇表现得相当配合,一直显得彬彬有礼。

  后来有媒体曾经报道过这样一个细节,在法庭辩论过程中,陈良宇曾经发出呛声,让我就某一问题不要再辩解了,说那个问题他是负有责任的。这其实是媒体断章取义的报道。

  当时确实是法庭辩论阶段,我提出在陈良宇弟弟倒卖土地的问题上,陈良宇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我的这条辩护意见,公诉人持反对意见,我们就此争论起来。这时候陈良宇突然插话说:“你别争了,在那个问题上我是有责任的。”

  事实上,陈良宇所说的“责任”是指领导责任,他自认为自己该负行政责任。但是他忘了,我和公诉人争的可是刑事责任啊,从这一点看,陈良宇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实在是模糊。

  在法庭辩论中,我和公诉人争论的焦点自然是社保基金案。众所周知,陈良宇是被社保基金案牵扯出来的,检察机关指控他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有个根本的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存在主观故意。从我了解的情况看,陈良宇同意运用社保基金,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我国各地社保基金一般都是在银行里放着,或多或少会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陈良宇为了减少通货膨胀的损失,在具有充足担保的情况下,将该笔基金借贷给了某中直单位(《人民日报》社)的下属公司,并且该笔款项按期全额返回,还赚取了百分之六的利息,弥补了社保基金因通货膨胀而造成的损失。最关键的一点,当时的上海市社保局局长居然从法律上给陈良宇做了解释工作,让陈良宇感觉社保基金借贷是合法的,才有了后来的结果。从这个关节点可以看出,陈良宇对于违规使用社保基金是不存在主观故意的,说他滥用职权,“滥”字是立不住的。

  后来我想,如果当时的社保局局长真正懂法,他就不会给陈良宇做想当然的法律解释;如果陈良宇懂法,他也许根本不会接受局长的解释……

  熟悉陈良宇的人,都觉得他本身没有多大的罪责,其实是被自己的弟弟和儿子害了。如果他弟弟不炒地皮,他儿子不加入华闻控股,或许会有不一样的结局……

  我不想过多评价这种说法,我想的是陈良宇的弟弟和儿子是被谁害的呢?换位思考一下,伴随着陈良宇在仕途上的成功,他的弟弟、他的儿子几乎时时刻刻要面对数之不尽的诱惑,而且更要命的是,这些诱惑根本不需要你去找,这些诱惑像早高峰地铁站的人流,拥着、挤着、排着队找你。

  显而易见,陈良宇的弟弟和儿子没有钢铁般的意志,没有敏感的危机意识,他们或许只是想着最大化地实现人生价值,而且看上去毫无困难。走到哪里都是渴盼结交的笑脸,办事情甚至不用寒暄就有人抢着买面子……

  很多人问我,你当时是否担心陈良宇也会和几乎同时期审的郑筱萸一样,被处以极刑?我的回答是否定的,检察机关指控陈良宇的罪名中,受贿罪固然是有死刑的,但并不意味着陈良宇会被判处死刑,根据我所掌握的案情,陈良宇罪不至死,很多乡镇干部受贿的金额恐怕都要超过他,他被判处死刑的可能性不大。

  还有很多人认为,陈良宇的案件和此前很多高官的案件一样,都是在开庭之前就有判决结果的内定案件。

  我可以负责地告诉大家,这不是一个内定案件,是一个经过公正审理的案子,是现代司法进步的标志。在以往,确实有一些案件被内定了,庭审之前有关领导就把案件的结果定焉,使最终的庭审变成了过场。陈良宇案不是这样的,检察机关指证他受贿、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三宗罪,经过我的辩护,法院最终只认定了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审判陈良宇的程序是公正的,绝对不存在内定的情况。和从前一些高官的案件相比照,你可以看到我国法制进步的轨迹。

  在秦城监狱和陈良宇频繁接触,让我对他的认识逐步加深。他的强硬个性让他有种敢担当的勇气,这种勇气是他仕途进步的基石,同样是这种勇气,让他缺少了一个位高权重者应有的审慎;他的善良一定曾助推他的事业更上一层楼,但也让他忽视对身边人的警醒,固然他曾打过自己的弟弟,但他终究没有做更多……

  我不是在为陈良宇的人格辩护,我只是个律师,我所要做的只是在检察机关指控他的罪行里,找到不构成犯罪的问题,切实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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