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有一个重大的宪政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围绕着这个问题美国的法学家和历史学家一直争论不休。这个问题就是分列的三权中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划分,说到底也就是总统和国会的权限应该怎么划定。
立国伊始,这就是一个使美国国父们意见不一致的问题。麦迪逊主张美国总统应该只是国会的仆人,其工作只是执行国会的决定:而汉密尔顿则希望设立一个终身任职的强有力的总统职位。最后通过的美国宪法是两派观点的一个妥协,结果也留下了不同解释的余地。
在总统的职权中,最有争议的是战争权力。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宣战的权力属于国会,但是,自建国以来美国人在世界各地打了大大小小不知多少场仗,只有四次是由国会宣战的,最近的一次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的时候,当时的美国国务卿艾奇逊劝杜鲁门总统不要寻求由国会来宣战,他指出在杜鲁门之前有八十三次战争是国会并没有宣战总统就直接派兵去打的。
不少人支持总统拥有不经国会同意就开战的特权。他们争辩说,考虑到现代国际形势的复杂性和军事活动的机密性,如果事事通过国会才能做,这将危害美国的国家安全。想要保障现代国家的安全,政府部门就需要采取秘密而迅速的行动,只有加强总统的行政权力才能对应现代社会的安全挑战。
但是美国毕竟是一个法治国家。宪法条文和现实行为之间的冲突不是那么容易就能忽视过去的。这造成了许多奇怪的做法。越南战争时期,约翰逊总统需要摧毁北越通过柬埔寨到南越的交通线,但他又没有国会的授权,他只好发动所谓的‘秘密轰炸”。其实轰炸不可能是秘密的,这只是愚弄国会的一个说法。还有,在核战争的情况下,国家的生死存亡要在几十分钟里决定,不可能等国会通过了决议后才发动核攻击。没有比发动最后的核战争更为重大的战争权力了,现在大家都接受由总统独自拥有这个权力,显然是完全违背了美国宪法的条文和精神。
自小布什总统发动反恐战争并派军队入侵伊拉克和阿富汗以来,美国总统的特权得到了很大的扩张。许多宪政学家和政治学家对此表示深深的忧虑,自由派的法学家们都看到了当代美国总统的战争权力太大,实际是不合宪法的,但是他们也觉得无可奈何,在当代的形势下,这好像是一个无可阻挡的趋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