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汉年的冤案,被称为共和国的第一冤案!
一个在周恩来、康生直接领导下工作、对党的事业作出过重大贡献,长期在隐蔽战线担任领导工作的党的高级干部,转眼成了“内奸”,先被判处十五年徒刑,后又改判无期徒刑。这一冤案是如何造成的,人们至今还未完全了解真相。
当年的审判员彭树华撰写的《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一书,最近由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这份审判实录,是对我国审判工作的历史反思。从中也可找到这个冤案是如何造成的部分答案。在那个年代,人治盛行,法治不申,审判不独立,实行“先批后审”,法官和法院只能按上级的决定办案,于是就产生了一桩又一桩冤案。从潘汉年冤案得出的教训,应该世世代代牢牢记着。
以下是根据《潘汉年案审判前后》一书的内容缩编而成,以飨读者。
一九六二年六月中旬,我出差回到北京的第二天,曾汉周(当时是刑一庭庭长、党组成员,1966年3月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秘书便来通知我,说曾庭长要我马上到他的办公室去,有急事要和我谈。
曾汉周郑重地对我说:“党中央决定要对潘汉年案进行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一审。党组决定由我、丁汾和你三人组成合议庭,负责这个案件的审判工作。”我当时一点儿思想准备都没有,组织把这么重要的任务交给我,让我受宠若惊。我问准备什么时候开庭审判,曾汉周说:“我们先到秦城监狱审阅案卷,了解案情,悉材料,做好审判前的准备工作。至于什么时候开庭审判,得等待中央通知。”他又说:“过几天我们就到秦城去。因为路远,每天往返很不方便,你和丁汾就住在那里,我每周六去秦城,和你们研究一些问题,看一些重要的材料,顺便把你们接回城里过周末。”
我百思不得其解为什么这么重要的任务会交给我。潘汉年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个要案,是党中央、毛主席亲自过问的案子,它涉及党和国家许多重要机密,牵涉到许多人和事,非同一般。
一九六二年六月下旬,我们到秦城监狱审阅潘汉年案卷材料。
我们被安排住在监狱外院的客房里。丁汾住在二楼一间小房,一个人居住;我住在她隔壁一间较大的房子,屋里有三个床位,一般都是我一个人住,有时也有公安部从城里来提审人犯的同志住在这里,我们见面谁也不问是干什么来的,彼此心照不宣。我们住的地方也是审阅案卷的地方,白天按机关正常作息时间上班下班,晚上从七点半到九点半,还要继续工作两个小时。为了赶时间,我们白天黑夜,加班加点工作。
他到香港后给陈果夫写信联系,后陈立夫派张冲到香港和他见面,他向张冲谈了个人的简历。这些都是当时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允许的。
我们在审阅案卷时,发现一个情况:潘汉年对这段历史,只有在?菖?菖?菖副部长审问时,他才承认投降国民党,别人审问时,他都是否认的。
潘汉年是否在国共谈判中投降国民党?我们遍查案卷,看到的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材料,没有确凿的证据足以证明他确已投降。如经中共驻共产国际代表团指派和潘汉年一起从莫斯科回国的胡愈之,在潘汉年被捕后,写过这样的一个材料,说他和潘汉年从莫斯科一起回到香港,途中两人谈话甚多。如“潘汉年说毛泽东同志在长征中,找旧小说来看,有些消极”,“潘当时对革命前途,似乎缺乏信心”。胡愈之这些证言,完全出于个人猜测,不能说明任何实质性问题,他写的文字遮遮掩掩,模模糊糊,想必是有难言之隐。
可是一些对潘汉年有利的证据,当时却不被采信。如冯雪峰一九五七年二月十一日写的证明,就很能说明问题。这个证明,从潘汉年由莫斯科回到香港,要胡愈之到上海和党取得联系,又通过我党的关系去了陕北,后被中央派往上海工作都说得非常清楚,证明潘汉年这段历史是清清楚楚的。
质疑二:
一九四〇年,潘汉年在上海会见日本驻上海副总领事岩井英一,为其写了搜集情报的计划,领了特务通行证。这些都是事实,但潘汉年一再说明这样做是为了取得岩井英一的信任,以利于执行情报工作的任务。如果潘汉年“投靠日本特务机关”,充当了日本特务,为什么打入特务机关“岩井公馆”的我方人员和电台没有受到任何危害?一九四三年潘汉年同岩井切断关系后,还有我方人员留在“岩井公馆”继续开展工作,直到日本投降,都没有出问题,这又是什么原因?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困在香港的我方情报工作人员和电台,都是潘汉年利用岩井、户根森林的关系,得以安全转移的。
潘汉年给日本特务机关提供的情报,据当时参加这一工作的有关人员证实,情报的内容都是有关国民党方面的,涉及我方的很少,而且都是一般性的,没有涉及任何机密。正是通过互相交换情报的渠道,我方从敌人方面获取了许多重要情报,如日本南进计划、日美会谈内容、日蒋勾结等战略性情报,都是利用这种互相交换情报的渠道取得的。
质疑三:
一九四三年,潘汉年在汪伪特务头子、江苏省省长李士群的安排下,由胡均鹤陪同秘密会见汪精卫。潘汉年事前未向中央请示,事后未向中央报告,直到一九五五年四月才交代。潘汉年承认这是严重的错误,而不承认与汪精卫有任何政治上的勾结。事实也是这样,潘汉年自这次与汪精卫会见后,再没有与汪精卫发生任何接触,我方也没有因此受到任何损失。
潘汉年从不隐讳他与李士群的关系,说他与李士群发生关系,中央是知道。他一九四三年去找李士群,是奉华中局之命,从淮南根据地去敌区找李士群了解敌伪清乡部署的,这件事华中局的负责人应该知道。
潘汉年在执行任务的情况下,突然被李士群安排与汪精卫会见,以此便认定他与汪伪勾结,卖国求荣,却无事实根据。他勾结什么?卖的什么国?求的什么荣?
质疑四:
上海解放初期,逃到台湾的国民党对上海市进行了多次轰炸。其中最厉害的一次是一九五〇年二月六日的大轰炸,把上海电力公司炸了,使上海水电动力设备遭受破坏,造成严重损失。预审认为,这是潘汉年掌握的逆用电台向台湾敌人提供重要机密情报引起的。
潘汉年解放初期掌握使用的逆用电台,台长是蔡秉贤(1941年加入中国共产党,长期打入国民党中统特务组织,解放后奉命潜伏下来)。据蔡秉贤交代,他给台湾提供的情报都是公开的,从报纸上抄拾编写的,没有泄露任何机密。蔡始终否认给台湾敌人提供过具体轰炸目标,他说因为他给台湾提供的情报,都是报纸上公开报道的,所以都没有经过潘汉年审查便自行发出了。对此潘汉年有无责任?应负什么责任?特别是上海市的工业布局,国民党是一清二楚的,像上海电力公司这种重要的工业单位具体在什么地方,国民党在上海统治了几十年,难道撤退到台湾才半年就不知道了?
质疑五:
潘汉年一九三六年从莫斯科回国,到全国解放期间,长期在敌占区从事情报工作,成绩显著,不容置疑。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他亲自掌握和使用的电台同中央频繁来往电报,无论是国民党还是日本特务系统,始终未能破译我方的绝密电码。如果他是内奸,不给敌人提供这方面的情况,他也不可能长期安全地使用这些电台。特别是解放前夕,国民党特务云集香港,潘汉年在香港执行中央任务,多次组织安排大批民主人士,如沈钧儒、李济深等到解放区;策动“两航”公司人员,带着十二架飞机起义;策反国民党资源委员会主任钱昌照、上海海关关长丁贵堂,以及策动国民党空军四名军官驾机起义,这些重大事件都取得完满成功。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我方一次又一次的胜利,对国民党都是沉重的打击,这样的“内奸”能为敌人所容,是难以理解的。
……
曾汉周将我们阅卷的情况,向吴德峰副院长汇报后,吴老说尽可能安排党组听一次我们的汇报,并同意我们可以暂时撤出秦城,待党组听了汇报后,再决定有无必要继续到秦城审阅案卷。
这天是星期六,下午曾汉周将来接我们回城。在等候时,丁汾对我说:“下午曾庭长来,我们要好好研究一下如何向党组汇报。我们对潘汉年案有看法,但中央已经定了案,连判什么刑都定了调子,‘不判死刑’,那就意味着要判长期徒刑。对案件的事实问题,要不要提出我们的看法,得好好研究一下。”
我说:“既然叫我们来审阅案卷材料,应当是有什么说什么,不然我们于心不安。当然,最后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办,也算是尽职尽责了。”
下午两点多钟,曾汉周来了。丁汾问:“向党组汇报的时间定了没有?”
曾汉周说:“初步定在下周一上午,要是临时有变化,再安排时间。”
丁汾说:“我们最好再研究一下,如何向党组汇报,有些问题我也拿不准,是谈还是不谈。”
曾汉周说:“有什么说什么,把我们了解的尽可能都向党组汇报。我们汇报的时间最好不要超过一个钟头,多留点时间,听听谢老的指示,和党组成员的意见。”
从秦城回机关后,我们便等待安排时间向党组汇报。等了两天仍不见通知,心里有点着急。
第三天刚上班,曾汉周便电话通知丁汾和我到他的办公室,说有急事要和我们谈。
一见面,曾汉周便说:“党组不开会听汇报了,改由我们向吴德峰副院长一人汇报。”
丁汾问:“为什么?”
曾汉周说,他也不知道。
丁汾又说:“是不是去问问谢老?”
曾汉周说:“没有必要。不开会听汇报,吴老说这是谢老的决定。谢老做事深思熟虑,党组不开会听汇报,改由只向吴老一人汇报,想必是有所考虑的。”
从曾汉周办公室出来,丁汾说:“我们不回办公室了,到王德茂那里去谈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的王德茂和丁汾很熟,谈话比较随便。他见我们两人到他的办公室,也没有问来意,随口便说:“原先党组想安排听听你们的汇报,现在不听了,你们是不是有意见?”
丁汾说:“不敢说有什么意见,只是有点不理解。潘汉年案这么重大,案情又那么复杂,党组不听汇报,不知出于何种考虑,把我们搞得糊里糊涂的。”
王德茂说:“有什么好糊涂的,潘汉年案是中央有关部门和公安部经过六七年的调查取证,侦查预审,不知做了多少工作,最后才定的案。中央认定潘汉年是内奸、反革命,决定要对他起诉判刑。你们想想,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听不听你们的汇报,有什么关系。再说,潘汉年案涉及党和国家许多重大机密,能不知道就不知道,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中央委托吴德峰副院长全权负责处理这个案子,别人有必要搀和进去吗?”
丁汾心直口快,没遮没掩地说:“你们都躲着,谁都怕沾潘汉年这个案子,堂堂皇皇的理由一大堆,谁知道你们心里是怎么想的。”
王德茂说:“你这个丁汾说的是什么话!”
“爱怎么说就怎么说,无非是说我这个人一贯右倾。大不了说是个‘漏网右派’。”丁汾没好气地和王德茂顶起嘴来。丁汾说的无非是“右倾”、大不了是个“漏网右派”,这不是气话,的确有人曾这样说她,她心里有委屈。
经过一九五七年反右派斗争的一系列错误批判,本来在法院干部中就已产生了一种“恐右症”,接着又是一九五九年的反右倾运动,把许多正确的意见,批判为“右倾”。广大司法干部的思想更是乱上加乱,谈“右”色变,谁都怕犯“右倾”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这两次运动,错误地处理了一批干部,如刑事审判庭的三位正副庭长、一名顾问和三名审判组组长,统统被打成右派。还有一些朝气蓬勃、年轻有为的审判业务骨干,不是被打成右派,就是被划为右倾,调离了法院。经过这一劫,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层领导干部就没有剩下几个人了。
回首这些往事,是否该对潘汉年案提出质疑,我们的思想斗争是十分激烈的,而向吴德峰副院长汇报时要不要和盘托出,也是不得不认真衡量的问题。
丁汾从王德茂办公室回来后,很严肃地对我说:“我们别无选择,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应该忠于党;作为一名审判人员,应该忠于事实真相。明天向吴老汇报,我们如实报告案情,并提出我们的看法。汇报时我先讲,你补充。”
向吴老的汇报如期进行,丁汾一口气谈了一个多钟头。从我们何时到秦城审阅案卷,前后花了多少时间,到后来理清了预审定案指控潘汉年犯罪的事实,以及我们在审阅案卷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提出的几点质疑等等,都详细地作了汇报。吴老全神贯注地听着,中间没有插话,也没有提问。
丁汾汇报完后,吴老问曾汉周有无要补充的,并说:“怎么想就怎么说,这里没有人记录,不会有人抓辫子、打棍子。”
曾汉周说:“我同意丁汾的看法。”
吴老问我:“小彭你呢?你也说说吧。”
我说:“丁汾同志汇报的情况,是我们反复研究过的,是我们共同的意见,没有要补充的。全案认定的犯罪事实还存在很多疑点,唯一可以认定的是潘汉年会见汪精卫,事先不请示,事后不报告,但这是违纪问题,还是犯罪问题,尚值得研究。”
吴老说:“本来党中央、毛主席对潘汉年是很信任的,他的工作是周总理、康生直接领导的。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潘汉年工作很出色,特别是他对我们党的情报工作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周总理和康生对潘汉年是最了解的,但他们也无法向毛主席解释。”
吴老是长期做秘密工作的,因此联想到潘汉年出的问题,他谈得很深。他说:“像潘汉年长期在敌占区或大后方工作,他的社会关系、工作环境、接触的人,必然是复杂的。为了打入敌人内部开展活动,常常得使用革命的两面手段,因此一旦领导不信任,不担责任,就很容易受到冤枉。有人说做秘密工作的人,一只脚在监狱里头,一只脚在监狱外面。这话未免有点危言耸听,但潘汉年问题出来后,不少做秘密工作的人,确实感到一种压力。对潘汉年案的其他问题,我不想说什么,中央既然对他的问题定了案,我们对中央的决定,只有坚信不疑,认真做好审判工作,完成中央交给我们的审判任务。”
吴老最后说:“如果谢老同意听你们的汇报,你们可以简单地向他介绍一下案情,要是他说不听了,也就算了。”又说:“谢老年事已高,要是向谢老汇报,你们说的时间不要太长了。”
潘汉年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内发生的最重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不开会听取案情汇报,我们很不理解。吴德峰副院长在听取我们的汇报之后,不知出于什么考虑,同意我们向谢老单独汇报,谈谈我们经过审阅案卷,对潘汉年案的一些看法。
谢觉哉,德高望重,大家都称他谢老。他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任院长。
我们向谢老汇报,时间很短,大约四十分钟我们便汇报完了。在这段时间里,谢老全神贯注地听我们介绍情况,他既不插话,也不提问题,就静静地听着,一言不发,看得出谢老的心情是沉重的。过了一会儿,他说:“你们辛苦了。你们对潘汉年案卷材料看得很仔细,提出了你们的看法,很好。不过你们提出的问题,我们最高人民法院是搞不清楚的。德峰同志跟你们说过了吧,潘汉年案是中央交办的案子,我们只是办理法律手续。”不出所料,谢老一句话,便把我们所提的问题,全都解决了。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潘汉年案,只是办理法律手续,别的问题,我们用不着考虑。
谢老的话,给我们当头浇了一盆凉水。我们有点想不通,既然“只是办法律手续”,还要我们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去审阅案卷材料干什么?既然这样,将来开庭审判时,检察院起诉指控什么罪名,我们就按什么罪判,依样画葫芦,写个判决书就行了,何苦费这么大力量去审阅案卷?我心里这样想,但又说不出来。
谢老大概是看出了我的心思和神情的茫然,他问我:“你读过王勃写的《滕王阁序》吗?”他说王勃写的这篇文章,有两句话是这样说的:“屈贾谊于长沙,非无圣主;窜梁鸿于海曲,岂乏明时。”
谢老怕我们不理解,对这两句话,又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
他说:贾谊是西汉的政论家、文学家,很有才华,也很有本事。他在汉文帝时,被大臣周勃、灌婴等排挤。贾谊这样有本事的人,又处于圣主汉文帝时代,也遭到这样不公的待遇,这说明什么?无非是说天下没有绝对公平的事,好人也常常受冤屈。
还有那个梁鸿,博学多才,更是了得。他是东汉初期的人。可是他有一次为了个人私事,路过洛阳时,见宫室侈丽,作了一篇《五噫歌》,对统治者讽刺、鞭笞,于是被奸臣诋毁,为朝廷所忌,不得不改名换姓,逃窜于海曲,经不起生活的折磨,不久便病死了。在东汉初期这个所谓政治清明的时代,梁鸿这样有才华的人却遭这等不平之事,失志如此,又可奈何。
“这个王勃,在《滕王阁序》这篇著名的文章中,有感而发,写了这两句至理名言……”
谢老身体很好,说了那么多话,毫无倦意,只喝了几口水,稍停片刻,继续说:毛主席今年年初,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谈到对干部的处理问题。毛主席引了司马迁的话:‘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屈原放逐,乃赋离骚。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列修。不韦迁蜀,世传吕览。韩非囚秦,说难孤愤。诗三百篇,大抵贤圣发愤之所为作也。’毛主席说,司马迁讲的这些事情,除左丘失明一例以外,都是指当时上级领导者对他们做了错误的处理。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阶段,总是有处理错误的事实。在阶级社会,这样的事实多得很。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在所难免。不论是正确路线领导的时期,还是在错误路线领导的时期,都在所难免。
“潘汉年案是很复杂的,涉及中央许多重大机密,直接领导潘汉年工作的是周总理和康生,许多事情毛主席也知道的。对潘汉年的处理,是党中央定的,毛主席早有指示不判死刑。人不杀,就好办了。是非功过,总有一天会弄清白的。”
谢老一再说,潘汉年案是中央交办的,最高人民法院不负责案件事实审查,只办法律手续。
我们很想通过谢老在党内的地位、声望和他严肃执法的态度,把对潘汉年案的质疑在党内高层领导中吹吹风,或许会起到一些作用。但听完谢老这番纵论古今的话后,我们好像悟出了点儿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初拟在一九六二年十一月或十二月开庭对潘汉年进行审判,后因准备时间不足,开庭日期只好推迟到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并经报告中央批准。
周总理对潘汉年案的审判很关心,指示得非常具体,如开庭审判时要录音、旁听人数多少、什么人可以旁听等等,都有具体指示。
开庭审判搞录音,除了一九五六年特别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争罪犯使用过以外,在全国法院的审判中还没有先例。在那个年代,要搞录音,首先要有录音设备,但这种产品,当时我们国内还没有生产,市场上也没有销售的,要到香港才能买到,而且价钱非常昂贵。旁听人员的组织安排工作,由中央组织部完全负责。潘汉年案涉及国家重要机密,采取不公开审判,不许记者旁听,不公开报道。参加旁听的人都是经过严格审查的,全是中央直属机关和国家机关司局长以上党员干部,一般干部是不能参加的,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干部也不例外。旁听的人数限制在二百人以内,每人发给一张旁听证,不管是什么人,一律凭证入庭。法院审判案件,由中央组织部负责组织安排人旁听,这在法院的审判活动上是绝无仅有的。而旁听人员的职务之高,政治素质要求之严,也是史无前例的。
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审判如期进行。
起诉书宣读完毕后,即进入法庭调查程序。没有问被告人对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也没有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因为当时我们国家还没有律师辩护制度,潘汉年案涉及国家重大机密,除他本人辩护外,别人无法代为辩护。
审讯按我们三人各自分工负责的部分,根据事先拟定好的审讯提纲进行讯问。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对潘汉年进行了审讯,潘汉年对犯罪事实都做了肯定的回答。
潘汉年是基于什么原因,做了这种违心的供述,我们不得而知,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有关领导告知潘汉年,认了罪,法院判决后就释放。
这天潘汉年穿着很整洁,一身银灰色的中山装,头发理得很整齐,虽然受了七八年囹圄之苦,仍不失高级领导干部的风度。他的回答问题态度从容,声音清晰,叙述清楚,有条不紊,而且记忆力极强,对一些人和事及时间都记得清清楚楚。
审讯按计划顺利进行,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潘汉年都供认不讳。没有进行辩护的程序,只是让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最后曾汉周宣布:“现在闭庭。本案审理完毕,另行宣判。”
判决书是开庭前就写好了的,刑期也是中央定下了的,庭审和判决只是履行法律手续。
判决书没有在法庭上宣读,而是闭庭之后才书面送达的。
判决书的起草几易其稿,主要问题不是在认定罪行上,而是在一些关键词句的使用上,特别是个别字词的使用颇费斟酌。如认定潘汉年的第一罪,判决书最后定稿为:“被告人从一九三六年起叛变革命……”初稿写的是:“被告人一九三六年叛变革命……”后来加了“从”字和“起”字,罪行的连续性和严重性就变得大不一样了。再如判决书认定的第二罪:“抗日战争期间,被告人又背叛祖国,秘密投靠了日本特务机关,当了日本特务……”初稿写的是:“抗日战争期间,被告人秘密投靠了日本特务机关,当了日本特务……”定稿时又加了一句“背叛祖国”,这样同第一条罪联系起来看,罪行就更严重了。又如判决书认定的第三条罪:“被告人在上海解放后,掩护以胡钧鹤为首的大批中统潜伏特务和反革命分子……”初稿在“掩护”前面有“包庇”一词,判决书最后定稿时,把“包庇”二字删掉,这样罪行的直接行为是掩护敌人,其行为之严重性更显而易见。诸如此类的遣词用字,在判决书的反复修改过程中,是不乏其例的。
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在秦城阅卷时我们就产生了质疑,在向院党组汇报案情时,我们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毛主席对潘汉年案早有定论,这是改变不了的。于是我们违心地按照起诉书的指控,罗列了潘汉年的三条罪状,写了这份冤案的判决书。
判决书定稿后报中央审批,是周总理亲自审核批准的,中央的主要领导人也都画了圈。
周总理在报批的判决书上,从头到尾,对每一句话都用笔加了一个号。从总理下笔的凝重,可以看出,总理的心情是沉重的。
在潘汉年案发生后,周总理在中央有关部门于公安部大礼堂联合召开的大会上讲话时说:“我和潘汉年交往的历史最长,关系最深。”这分明说他对潘汉年是了解的,不相信潘汉年是什么“内奸”、“反革命”,但面对送审判决书罗列的犯罪事实,他也无可奈何地画圈批准了。
潘汉年案,判决是违心的,周总理批准是无奈的,中央其他领导人画圈是什么心情,我们无法知道,但想必多数也是出于无奈的,至于检察机关起诉的指控,又何尝不是违心的。
根据潘汉年坦白认罪和表现悔悟的情况,判决书送达后,随即裁定假释。
潘汉年于一九六三年一月十三日被释放出狱。董慧因在押期间表现尚好,已于潘汉年假释之前宽大释放。
潘汉年案被关押审查的共四十六人。除潘汉年和他的妻子董慧外,还有饶漱石、扬帆等四十四人。至于受潘汉年案株连,在本地区、原单位受隔离审查的就更多了。
潘汉年假释后,和董慧一起被安置在北京郊区的一个农场。
初时听说,潘汉年曾提出希望能到香港继续为党工作。他说解放前自己曾在香港工作多年,那里有他过去的一些关系,情况较熟悉,开展工作有一定的有利条件,如蒙允许,将不遗余力,做好工作,报效党和国家。他期待着,日也盼,夜也盼,等到的是让他好好休养身体,别的事不要多想的回复。然而他还是充满希望,希望能再展示他才华的一天会到来。可是他哪里知道,他的政治生命,在案发时,已被毛主席判了“死刑”:“此人从此不能信用。”
在农场的日子过得还算惬意,住的条件还可以,正如董慧打趣说的住在“小别墅”里,可以种花,可以钓鱼,早晚夫妇俩一起散步,可以尽情地呼吸大自然的空气。他们的行动自由,没有被限制,可以进城,可以访友,只要不离开北京。但潘汉年自觉性很高,不愿去打扰别人,怕别人受连累。
在一次与熟人会面中,大家谈起潘汉年的不幸遭遇时,潘汉年没有多言,只是淡淡地说:“我犯错误,有什么罪由我承担,关董慧什么事,她陪我坐了几年牢,她是最冤枉的。”有人开玩笑说“董慧是受上帝的惩罚,嫁错了郎,陪着老公受罪”。而董慧则说,“我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对也罢,嫁错也罢,我嫁了汉年,终生不悔”;“有人劝我与汉年离婚,说离了婚就可以恢复党籍和职位”;“什么荣华富贵,我连生命也视若等闲了”;“要享福呀,当年我就不去延安”。
是的,潘汉年一直认为“董慧是最冤枉的。她从献身抗日救亡与民族解放那一天起,纵死不辞”。
一九六六年夏天,“文化大革命”开始了。潘汉年和董慧于一九六七年第二次被捕入狱。
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央专案审查小组第三办公室又写出一份《对内奸分子潘汉年的复查结论》。结论说:
一九六七年中央决定对潘汉年重新收监审查。经中央专案二办复查,潘汉年内奸反革命罪行,证据确凿,一九七〇年报经中央批准,对内奸分子潘汉年永远清除出党,判处无期徒刑。一九七五年三月中央决定,维持原判,放在湖南省劳改单位劳动,剥夺公民权,每月发给生活费一百元。
应当指出,中央专案审查小组对潘汉年判处所谓无期徒刑,是没有履行法律手续的,最高人民法院根本不知有此判决,也没有得到中央专案小组提供的这方面材料。
一九七五年春夏之间,有关部门根据中央三月对潘汉年维持“原判”,放在湖南省劳改单位劳动的决定,与湖南省联系,做了具体安排。一天湖南茶陵米江茶场(劳改农场),突然接到省里的通知,说有两个中央定的“要犯”,要送米江茶场来劳动,其中一个是反革命、内奸、特务,归公安部管;另一个是这个人的妻子,归中央?菖?菖部管。这两个人便是潘汉年和董慧。潘汉年万般无奈,被送到这个将让他终身失去自由的地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潘汉年案在时任中纪委书记陈云同志的关怀下,由中纪委组织力量进行了复查。陈云同志说:“当时党中央驻共产国际代表团的代表和主管同国民党接触的有三个人。分别是王明、康生和我,如今他们两个都不在人世了,只有我一个人还在,我再不说话,将来再复查潘汉年案就更困难了。”
中纪委对潘汉年案的复查,查阅了许多文件、材料,调查了许多有关人员和了解情况的人,做了大量工作。于一九八一年十月写出《关于潘汉年同志问题的复查报告》,对一九六三年一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潘汉年的三条罪状,逐一提出了结论性的复查意见。
复查结果可以充分证明,潘汉年在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五〇年这段工作期间,对党是忠诚的,他在长期革命斗争中,经受住了考验,工作卓有成效,对革命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特别是他对我党的情报工作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很大成绩。尽管他在会见汪精卫问题上犯有组织纪律上的错误,上海解放初期分管公安工作,在肃反、反特工作中出现过某些错误,但原判认定潘汉年的三条罪状,完全没有事实根据,应予彻底推倒。
中纪委《关于潘汉年同志问题的复查报告》是一九八二年一月十四日送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于一月十五日批示:“我同意撤销潘汉年的原判十五年有期徒刑。”这个批示,当天抄送给副院长曾汉周,曾随即送给刑事审判庭,并电话通知速办。
本来要改判一个案件,按照法律程序,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复审,但由于潘汉年这个案件的特殊性,经院领导同意就把复审的一套法律程序简化了。我指定华东组拟定撤销原判裁定书,报经院长批准,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潘汉年无罪。
裁定书下达后,才得知潘汉年早已于一九七七年四月十四日病逝于长沙。他的妻子董慧也于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因心力衰竭,突发脑溢血死于湖南省茶陵县米江劳改农场。他们生前无子女,身后无亲人,裁定书除了送给中央有关部门外,已无处送达。
潘汉年案改判、宣告无罪后,中共中央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发出《关于为潘汉年同志平反昭雪、恢复名誉的通知》。通知中说:潘汉年同志是我们党的一位很老的党员,在党内外历任重要领导职务,对党和人民的事业有过许多重要贡献。一九五五年以后被错定为“内奸”,受到错误的处理,蒙受冤屈二十多年。通知中回顾了潘汉年为党、为革命工作,功勋卓著的战斗一生,以有力的证据证明他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经受住了考验,是忠于党、忠于革命事业的好同志。并告诫全党,这个沉痛的历史教训,要永远引为鉴戒。通知追认潘汉年同志的历史功绩,公开为他恢复名誉。
潘汉年冤案的发生,是我党历史上的悲剧,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的重大失误。教训是深刻的,值得思考的更是深远。
潘汉年案发生在一九五五年三月二十一至三十一日全党代表会议讨论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报告期间。在讨论中,一些受过高岗、饶漱石影响,或是和高岗、饶漱石有过某些牵连的人,先后作了自我批评,交代了自己的一些问题。毛泽东主席在会上说:高级干部本人历史上有什么问题没有交代的,都应当主动向中央讲清楚;会上来不及讲的,或不能在会上讲的,会后可以想一想,写成材料;现在把问题讲清楚,我们一律采取欢迎的态度。尤其是里通外国的问题,都得向党交代,否则罪加三等。这就是当时国家内部肃反的“动员令”。一时党内政治气氛很紧张,潘汉年想起一九四三年被李士群、胡钧鹤挟持去见汪精卫的事,过去未能及时向党中央报告,现在应当趁此机会,把事情的经过向党讲清楚。于是他先把这件事的经过向大会华东组组长陈毅谈了,随即写了一个材料,于四月二日托陈毅转交给党中央、毛主席。陈毅觉得这个问题很重要,当天晚上便到中南海直接将材料送给毛主席。
毛主席看了陈毅转来的材料,甚为震怒,当即大笔一挥,批示“此人从此不能信用”,并作出立即逮捕的决定。
毛主席这个批示,如石破天惊。有人说这说那,说情报部门出了个“内奸”、“反革命”。一时间从事情报工作的同志人心惶惶。
有关部门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于一九五五年四月三日,在潘汉年参加全党代表大会后的第三天,指控他为“内奸”、“反革命”,于北京饭店三〇一房间将他逮捕。
有人说潘汉年冤案是康生、江青一手炮制的,从我接触的材料看,没有翔实的证据能说明这个观点。其实,当时康生并不在中央,他是山东分局书记,一九五七年才调回中央。江青虽有她的特殊身份,但当时她还没有那份权力能主宰这样重大的事情,他们插手潘汉年案,那是以后的事。当然,即使康生不是这起冤案自始至终的制造者,他对此案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潘汉年受审查的这段历史,是在他的直接领导下工作的,潘汉年的问题他最清楚,在潘汉年蒙冤时,他没有站出来把问题说清楚,承担责任,才铸成这一奇冤。
潘汉年被捕后,周恩来总理很关心。他和潘汉年交往的历史最长,关系最深,接触最多,从潘汉年过去为党工作做出的显著成绩,他坚信潘汉年是忠于党、忠于革命事业的。可是面对毛主席的批示,和潘汉年当时的处境,周总理很是为难,却苦无良策。
毛泽东对潘汉年案一直是十分关注的。当他看到陈毅转交来的潘汉年关于会见汪精卫的交代材料时,便批示“此人从此不能信用”,并作出决定以“内奸”、“反革命”罪将潘汉年逮捕。随后又将潘汉年、饶漱石,扬帆定为反革命集团,把饶漱石定为这个反革命集团的首犯。杨尚昆晚年在回忆这件事时说:“当时毛主席在党中央的威信如日中天,他怎么看,怎么说,我都深信不疑。”
一九五六年,潘汉年案还在内部审查阶段,毛泽东便在这年四月二十五日,在于北京召开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参加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论十大关系》中,以较长的篇幅谈了对潘汉年杀与不杀的问题。毛主席说:“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胡风、潘汉年、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毛主席这番话,把潘汉年定死为反革命,论罪该杀。不杀他是出于种种考虑。
一九六二年,潘汉年案还没有向法院起诉,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毛主席在这年的一月三十日《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又说:“人总是要捕一点,杀一点的,否则不能平民愤,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个潘汉年,此人当过上海市副市长,过去秘密投降了国民党,是个CC派人物,现在关在班房里头,我们没有杀他。像潘汉年这样的人,只要杀一个,杀戒一开,类似的人都得杀。”
潘汉年被抓起来,是毛主席亲自决定的,罪名也是毛主席定的,对潘汉年是杀还是不杀,也是毛主席决定的。后来“文革”中,江青把潘汉年重新抓起来,改判无期徒刑,放逐湖南茶陵,没有毛主席的首肯,恐也难办到。
潘汉年冤案,提示了一个深远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国家长期受封建社会影响,历来只有“人治”的习惯,而缺乏“法制”的观念。新中国成立后,本来应当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来治理国家,当时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老司法工作者、法学家、新中国第二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董必武曾振臂高呼:“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提出要建立一个法治国家,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是由于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轻视法制的思想没有得到克服,他的呼吁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愈演愈烈,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发展到“无法无天”的地步,把宪法、法律的尊严破坏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