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郎、��地区
由于受汉文化影响,古夜郎、��地区各民族思想观念和生活习惯也开始发生了变化。从以下《新唐书・列传147・南蛮下》关于此时期居民的记载可以窥见一二:
农奴见“贵人”要“执鞭而拜”,世袭土著首领“部落尊畏之”。可见等级观念很严格。“女归夫家,由女母送去,女夫羞惭逃避”。此风俗反映了当时的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双方互不相识,因此丈夫“羞愧回避”。当时有谢氏,“世为酋长,部落尊畏之。其族不育女,自以姓高不可以嫁人”。即谢姓不准养育女子,如果生女必定弄死,以示高贵,不能生女下嫁旁姓。说明男尊女卑的思想已经根深蒂固。
民间约法也很有特色:“犯小罪则杖,大事杀之,盗物者赔偿。”“有罪者树一长木,击鼓集众其下,强盗杀之,富者死贳,烧屋夺其田,盗者倍九而偿脏,奸淫则强族输金银请和而弃其妻,处女嫠妇不坐,凡相杀必报,力不能则其部助攻之。”
服饰方面:“俗椎髻,韬以绛,垂于后。坐必蹲踞,常带刀剑。男子服衫袄、大口裤,以带斜冯右肩,以螺壳、虎豹、猿�、犬羊皮为饰。贞观三年,其酋元深入朝,冠乌熊皮若注旄,以金银络额,被毛帔,韦行滕,著屐。”
丧葬方面:“男子毡革为帔,女衣迤布裙衫,髻盘如�。饭用竹筲抟而啖之,乌杯贮羹如鸡彝。徒跣,有舟无车。死则坎地,殡舍左,屋之,三年乃葬,以蠡蚌封棺。父母丧,斩衰布衣不澡者四五年,近者二三年。为人所杀者,子以麻括发,墨面,衣不缉。居丧,昏嫁不废,亦弗避同姓。婿不亲迎。”
二、土家族艺术的发展
古代的巴渝舞在唐宋时期的土家族地区已发展演变成了“摆手舞”,由武舞演变成了祭祀性舞蹈。隋文帝时,采用牛弘建议,认为《矛俞》、《弩俞》等舞曲,“既非正典,悉罢不用”。到了唐代,巴渝舞仍为宫廷舞,虞世南《门有车马客》诗可证,诗云:“危弦促柱奏《巴渝》,遗簪堕珥解罗。”在清商乐中也仍列有巴渝舞曲的名目。《新唐书・礼乐》:“隋亡,清乐散缺,存者才六十三曲。其后传者:平调、清调……巴俞,汉高帝命工人作也……其声与其辞皆讹失,十不传其一二。”由此可证:巴渝舞曲在唐代仍为宫廷大雅之舞。唐代巴渝舞的曲名分别为:《剑俞》、《矛俞》、《弩俞》,凡三章。同时,诗人陆龟蒙还有拟作,有一首名《吴俞儿舞歌》,被收集在《乐府诗集》之中。唐后,宫廷巴渝舞不复见于记载。
唐宋时期,巴人的后裔将巴渝舞改变成为“摆手舞”。土家族的摆手舞是一种群众性集体舞蹈,大多于春节期间在土王庙前举行。土王庙又称“摆手堂”,故此舞名为“摆手舞”。土家语称摆手舞为“舍巴舞”、“舍巴日”、“舍巴骆驼”等,意思是“敬神跳”,显然是与祭祀祖先有关。据史料记载,公元940年,土家族统治者彭士愁与楚王马希范在溪州(今湖南永顺)结盟铸铜柱为记。今永顺城郊存石刻古诗云:“千秋铜柱壮边陲,旧姓流传十八司。相约新年同摆手,春风先到土王祠。”由此证明摆手舞源远流长,历史悠久。《龙山县志・风俗志》载:“土民祭土司神,有堂曰摆手堂,供土司神位,陈牲醴,至期即夕,群男女并入,酬毕,披五花被,锦帕裹首,击鼓鸣钲,舞蹈唱歌……歌时男女相携,翩跹进退,故谓之‘摆手’”符为霖,谢宝文:《龙山县志》,光绪四年(1878年)续修刻本。又《永顺府志》载:“各寨有摆手堂,每岁正月初三至十七日止,夜间鸣锣击鼓,男女相聚,跳舞唱歌,名曰‘摆手’,此俗犹存。”张天如:《永顺府志》,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刻本。两段文字阐明了摆手舞演跳的时间、地点、人员、动作、穿戴、伴奏及作用等。
§§第六章 元明清时期乌江流域主要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