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初至60年代中期,县森工企业主要实行计件工资制,60年代末至1995年9月实行等级工资制和计件工资相结合,1995年10月起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工工资的变迁主要按照国家政策进行调整,同时依据县林业公司效益情况进行晋级调整。
职工工资
1951-1984年,木材统配时期,县森工企业属省属企业,工资关系在江西省木材公司,由江西省林业厅劳动人事部门管理,职工工资按工种、等级而定。职工工资定级、晋级按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1984年9月森工体制下放到县,由永新县劳动人事部门管理。随着国家对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县森工企业职工工资增长;1992年实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1995年9月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工全部收入,除工资外还享受福利、劳保和效益奖金。
等级工资制1984年9月30日,吉安地区林业工业公司移交时的永新县森工企业人员工资情况:职工总人数1089名,月工资总额59753.36元,人均月工资54.87元。
职工工资总额组成为标准工资加粮副贴。
1984年县森工企业执行等级工资制(即八级工资制),是20世纪50年代从苏联移植过来的。
等级工资制职工增加工资、定级凭学历,加钱靠资历;国家政策性普调工资机会较少。企业实现效益增资由政府职能部门审定。
1985年11月,县林业公司遵照赣工改[85]第20号、赣工改[85]22号和赣工改函第4号文件精神,调整地区差别,由四类地区调至五类地区,全省通用标准。
享受了粮价补贴的职工,均应从调整工资区类别增加的工资中冲销粮贴。粮贴最少0.1元,最多0.5元;净增额最少0.4元,最多1.5元。没享受粮贴的职工不冲,净增0.5元。
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各类学校毕业生当干部,见习期为一年,见习期间享受临时工资待遇:研究生54元/月;大学本科49元/月;大专44元/月;中专、高中毕业39元/月;初中毕业34元/月。见习期满后定级工资:研究生新企干部标准工资13级;大学本科13级副;大专毕业14级;中专、高中毕业15级;初中毕业16级。
技工学校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间执行本单位同工种二级工资标准。见习期满考试合格定级,执行本单位同工种三级副标准。学徒工拿生活津贴标准,第一年29元/月;第二年31元/月;第三年34元/月。学徒期满考核合格转正,执行单位同工种二级正,再满一年后定级,执行本单位同工种三级副。
1986年县林业公司职工工资改革,职工工资套标后升一级工资,增幅14~25元/人月。共941人增资,人均增19.38元/月。
1987年、1988年、1989年永新县劳动人事局,审批县林业公司职工3%效益(按总产值,利润)晋级指标,分别:45级、34级、34级。1991年34.5级。
1991年,县林业公司永林工字[1991]第22号,转发永新县劳动人事局永劳人字[1991]26号文《关于转发江西省劳动人事厅赣劳薪[91]9号、12号文件的通知》,调整企业职工工资标准,调整对象为:已转正定级的固定工、合同制工、1971年以前的临时工,以及经永新县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计划内临时工。根据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薪[1991]9号文件,标准工资增加6元/人月,从1991年5月1日起执行,为企业新的职工工资标准。企业各类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工资,学徒生活费和定级水平。
十四级四级正四级正四级正四级正四级副说明:文件依据:赣劳薪[1991]9号、赣府发[1990]8号、赣劳薪[1990]18号、赣劳新[1990]4号、吉地劳薪[1991]4号。
1992年是县森工企业深化内部改革的一年,县林业公司是年元月份拟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三月份出台了《永新县森工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二)。1992年永新县劳动人事局永劳人薪[1992]09号,永新县财政局永财企[1992]21号,联合文件批复了《方案一》;永新县深化工商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永企改办字[1992]03号文批准《方案二》。
县林业公司《方案一》对“工效挂钩”的职工总人数核定1185人,其中参与挂钩人数为固定工、合同制工、计划内临时工1049人;工资总额210.36万元。不能参与的为集体工75人,工资总额11.24万元;计划外临时工61人,工资总额5.27万元。以完成承包产值、税利主要经济指标为基数;考核提取新增效益工资或核减。
县林业公司在1992-1994年,3年的“工效挂钩”晋级指标逐年下发了永林工字[1993]20号、[1994]20号、[1995]22号,进行效益性调资指标分配。
县林业公司《方案二》,是森工企业内部推行“三项制度”改革,即分配、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破“三铁一平”(铁工资、铁饭碗、铁交椅、平均主义)。上岗职工的工资全部实行浮动,固定工资在一百元以上向下浮动40%,预发60%;固定工资在100元以下向下浮动20%,预发80%。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工资分配向一线岗位、责任岗位、关键岗位、艰苦岗位倾斜。现行的计时工资改为定额工效工资。核定各单位工资总额,核定经济指标任务,挂钩浮动,增人不增额,减人不减额,超收节支有奖,欠产、超支要赔。
岗位技能工资政策依据和工作要点,县林业公司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2]5号和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薪[92]15号文件,在1994年3月8日永新县森工企业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在森工企业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1995年2月26日《关于森工企业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决议》永林工发[1995]第02号文下发决议;2月28日永林工请字[1995]08号文向永新县劳动人事局请示报告,要求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3月1日,永劳人薪[1995]15号文批复,同意县林业公司为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工作单位。这一年,县林业公司对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展开工作,相继下发了永林工发[1995]08号《关于成立“岗位技能工资制领导小组”的通知》、[1995]09号《关于森工企业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实施意见》、[1995]第24号《关于成立“岗位技能工资制”宣传小组和岗位测评小组的通知》。1995年3月16日《岗位劳动测评实施方案》出台,4月1日又出台了《技能考试考核实施方案》,《技能考试考核实施方案》规定将全部职工分成七大类进行考核,即(1)管理人员;(2)财会人员;(3)木材采运、供销、检验人员;(4)营林业务、育苗、抚育、间伐工;(5)护林人员;(6)机电、检车驾驶和轮机及修理人员;(7)服务、炊事、门卫、后勤人员。理论考核按七类人员不同专业不同工种以100分标准命题进行闭卷笔试,60分及格。考核同样以上述人员分类,按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30分,出勤和组织纪律30分,生产(工作)表现和业绩40分,采取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工人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民主评议,60分为及格。1995年8月18日永新县森工企业二届三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实施方案》。经过设岗、岗位测评、职工技能考试、考核等工作,已进入岗位技能工资套改的实质性阶段。岗位技能工资由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辅助工资三部分组成。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构成职工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随职工岗位(职务)的变化而变化,即易岗易薪,薪随岗变。
技能工资套改在现行等级工资基础上,固定升一级工资后向上升两个序号,按调整后等级工资对应《江西省国营企业职工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标准(8)第二至第三十技能等级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就近向上或向下纳入技能工资标准。
对新招收的工人,分配到本单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仍按等级工资制执行。待见习期满或转正定级后,经技能考试考核合格后,按其所在的岗位(职务)评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和套改技能工资。
新分配的各类技校毕业生,按现行等级工资执行,试岗六个月后经过考试考核再定相应的岗位(职务)工资和套改技能工资。
1995年县林业公司《关于要求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工作验收报告》永林工请字(1995)09号文,向江西省吉安地区劳动局请示,请求验收。
1995年9月25日,在县林业公司二楼会议室,由吉安地区劳动局劳资科科长主持,会同永新县劳动人事局、永新县林业局、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并由吉安地区劳动局抽样指定不同岗位的职工代表参加,就县林业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工作验收召开座谈会议。共同实施对县林业公司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认为: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对岗位技能工资的工作,从广泛宣传,岗位设置,技能考试考核,到工资套改,均符合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1992)5号文件和江西省劳动厅赣劳薪(1995)15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符合企业实际情况,所提供的资料齐全、规范。江西省吉安地区劳动局、吉地劳薪[1995]25号文批复,同意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从1995年9月1日起执行岗位技能工资制。1995年12月,县林业公司对此前暂未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职工,按等级工资制全部固升一级工资。
职工岗位技能工资变化1998年技能工资升级,晋升1996年、1997年两年效益性指标调资,共547.5级。晋级人数927人,未升级人数250人,升级面78.8%。人均月增资24.06元。职工岗位技能工资调整后技能工资265.75元/月人,岗位工资39.42元/月人,岗技工资合计305.17元/月人。
1999年企业套改技能工资,套改由8序号调至11序号,套改人数1215人,套改前月技能工资330938元,人均272.37元/人月;套改后418345元,人均344.32元/人月,月增资总额87407元,月人均增71.95元。其中,改定63人,月增3830元,高套半级167人,月增7230元,技术进档122人,月增资10209元,按任职年限执行77人,月增资7393元,四项合计月增28662元。
2002年根据赣劳计[2000]12号文、赣劳薪[92]25号文分别为管理人员15人晋级增资,月增1210元,从2002年4月起执行;林业科技人员科技浮动工资固升一级工资107人,月增4082元,从2002年5月起执行。借用在永新县林业局林业工作站、木竹检查站企业人员定岗岗位工资31人,人均月岗位工资206元,从2005年5月起执行。
2005年3月23日,《关于实施森工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晋级的请示》永林工请字[2005]2号文,向永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请示“永新县森工企业自1999年技能工资套改后,一直未进行技能工资升级,职工工资普遍偏低,目前是全市人平工资的55%左右。要求森工企业实行一次技能工资普升晋级”。晋级方法:所有在册符合条件的职工每人普升一级技能工资。对工作时间长、工资低的职工先进行套改,再进行普升。套改技能工资标准:满10年不满20年,低于302元/月套改到302元/月;满20年不满30年,低于326元的套改到326元/月;满30年以上的,低于376元的套改到376元/月。永林工字[2005]2号《关于实施森工企业职工技能工资晋级的通知》,对企业有突出贡献的职工,在晋升一级的基础上可奖励晋升半级。指标分配:曲江采育林场18人;三湾采育林场16人;象形采育林场4人;陈山采育林场4人;大沙采育林场7人;洋埠采育林场7人;文竹林场6人;禾山林场3人;木材厂1人;林业汽车队1人。2005年2月摸底,3月造册经永新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从2005年元月份执行。晋升技能工资总人数915人,晋升963级,其中:升1.5级96人,占比例10%;升1级819人,占比例90%。晋级前月技能工资总额351192元,晋升后401071元,月增资49879元,月人均增资54.51元。增资前人均月工资383.82元,增资后438.33元。
调整后职工2011年技能工资从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2012年的技能工资,岗位工资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辅助工资(为叙述便利,以下均为上岗职工,注明除外)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职工工资收入除岗位工资,技能工资外,还有一块就是辅助工资。对这块工资,县林业公司2008年《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内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出了规定,《办法》第四节,第四十六条:在实行以岗技工资为基本工资的同时,保留以下辅助工资:
降温费每人每年240元。
取暖费每人每年180元,退休、退养(病休)人员减半90元。
劳保费每人每年240元。
福利保健福利费180元/人年,退休、退养(病休)人员减半90元/人年;洗理费20元/人月(包括退休、退养、病休);女工卫生费5元/人月;独生子女费,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其领证起至独生子女14周年止,10元/人月。
各种补贴林区津贴18元/人月;粮价补贴16元/人月(含退休、退养、病休人员);书刊费:干部、聘干、中专以上毕业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区主任以上管理人员和退休、退养(病休)前系国家干部,聘用干部,中专以上毕业生,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20元/人月;交通费:夫妻双方不在一个单位30元/人月,同一个单位15元/人月。
工龄工资按实际上岗年限累计每人每年1元标准计发。
科浮工资国家统招的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后和已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人现行技能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加班工资不主张假日加班,特殊情况需加班的,须经上级批准。假日加班工资按《劳动法》规定发给,标准按本人岗技工资÷22天计发。
旅差费用标准永新县内出差下乡费,上岗职工按所在单位所在岗位核定包干,按月发给。
夜班津贴因工作需要小夜班(晚8时至12时)5元/人晚,野外森林扑火30元/人晚;大夜班(午夜12时后)10元/人晚,野外森林扑火60元/人晚。
特殊岗位事务补贴 居住在一公里内无人居住、没有集体食堂且生活条件艰苦的护林人员每人每月发给特殊岗位补贴30元。
手机话费 上岗职工因工作需要,按照其所在单位所在岗位实行全额包干。
2008年县林业公司手机话费包干标准
奖金年初核定经济指标计划,年末进行考评,按考评得分情况,核定各基层单位奖金。
2010年永林工字[2010]18号文《关于调整公司〈内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对下列项目作出调整。
降温费由原240元/人年调整为300元/人年;取暖费由原180元/人年调整为360元/人年;退休、退养(病休)人员由原90元/人年调整为180元/人年。
劳保费由原240元/人年,调整为25元/人月;
福利费由原180元/人年,退休、退养(病休)90元/人年,调整为20元/人月和10元/人月。
洗理费由原20元/人月调整为30元/人月(包括退休、退养、病休)。
女工卫生费上岗女职工原5元/人月调整为10元/人月;
独生子女费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从其领证起至独生子女14周岁止。原10元/人月调整为20元/人月。
林区津贴原18元/人月调整为40元/人月;
粮价补贴原16元/人月调整为20元/人月;
书刊费原20元/人月调整为30元/人月;
交通费原30元/人月调整为50元/人月;夫妻双方都在本单位的25元/人月。
工龄工资按照实际上岗年限2元/人年计发,比原增加1元/人年。
节日补助2008年的《办法》未作规定,现统一节日补助标准,具体为:春节600元/人;端午节、中秋节各300元/人;元旦节、国庆节各200元/人;元宵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各100元/人,共计1900元。
未调整的仍按《办法》执行。
临时工工资经永新县劳动就业局介绍安排的少部分计划外临时工,在森工企业劳动生产岗位上就业。工资标准随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同时也有变化增长。
1994年3月10日县林业公司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统一的工资标准,基础工资60元/月(在1993年1月1日以后企业接受的为50元/月);林区津贴12元/月;交通费8元/月;洗理费8元/月;本人包干医药费8元/月,合计为96元/月。
2001年9月28日永林工字[2001]第16号文《关于调整临时工基本工资的通知》。从130元/月,调升到278元/月,从2001年9月起执行。
对计划外临时工的工资标准,此后到2012年还作了以下几次调整。
劳保福利
职工劳保福利是森工企业除给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外的,以现金或物资形式支付的报酬。
按国家政策规定允许森工企业从成本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在1986年按工资总额的11%计提,其中职工医药费5.5%,职工福利2.5%,集体福利3%。1992年财政部[92]财工字120号文,《关于提高国营企业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调整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计提基数的通知》。职工福利基金由11%改为按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14%,从成本中提取,其中职工医药费8.5%,职工福利2.5%,集体福利3%。工资总额=标准工资+粮差+补贴+肉贴+物贴+林贴+降温费+交通费+书刊费+洗理费+付贴+奖金。县林业公司2008年《办法》规定,职工福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14%以内掌握使用,不再在成本中计提。
职工医疗20世纪70年代,森工企业各基层单位都在场部设有医疗室,配有一名医生,专职服务于本场职工的医疗和卫生。职工小病小伤到医疗室就诊,休病假要场医生在病假条上签出意见。1984-1988年企业各基层单位场医疗室相继撤销。
1984年永新县农林垦殖局《关于职工医药费核销标准的通知》永林发(84)01号文规定,职工医药费享受:从1984年2月1日起,由此前的医药费包干改按规定范围如实报销。享受对象:森工企业职工本人及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即: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祖母、母、妻年满55岁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子女)年龄16岁以下;孙子女年龄16岁以下,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就医原则:原则上在本场(站)医疗室或当地人民公社卫生院就诊,大病急赴上级医院就诊,凭场(站)医疗室或卫生院医生证明单位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标准:因公负伤全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职工本人住院费,药费,治疗费,检验费,急救车费全报;职工直系供养亲属报一半,但不报住院费、急救车费。
1986年县林业公司永林工字[86]第017号文《关于当前财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医疗费实行包干。职工本人每人每月4元;职工家属严格审查享受对象。计划外子女一律不享受,双职工不在同一单位工作的,分摊负担各一半。重病住院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有医疗病历诊断书和住院证明,医疗费可据实报销(家属减半)。不能吃补药,不得打补针,5元以上单味药品须先报单位领导批准后才能购用。
对职工享受医疗药费,森工企业始终坚持门诊包干制度,但标准略有变动。县林业公司《关于森工企业各类人员享受标准工资以外各项补贴和费用标准统一规定的通知》永林工字[1995]第12号文规定,在职职工年龄段药费:40岁以下8元/人月;41--50岁以下10元/人月;51岁以上12元/人月(离休、退休、退养12元/人月)。工龄药费:按参加工作累计年,0.50元/人年计发。职工家属医药费4元/人月,不能超过4人(离休人员同等享受),按季发。
在职职工住院医药费分为:一般性疾病报50%。危重绝症报85%(含离休)。但应扣除全年门诊包干药费,再按剩余部分计报。因工(公)负伤报100%。
2007年《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内部管理办法》规定,在职职工门诊医药费包干:(1)年龄段40周岁以下10元/人月;41周岁至50周岁12元/人月;51周岁以上14元/人月。(2)工龄段,按累计工作年1元/人月计发。退休、退养(病休)18元/人月。职工直系供养亲属实行定额包干:5元/人月,住院治疗不报。包干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双职工对半负担。
职工患重病住院治疗,到指定的永新县人民医院或永新县中医院治疗。如需转上一级医院或外省医院治疗的,凭医院转院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报县林业公司批准后方可转院。报销标准:一般疾病,在岗职工报60%,退休职工报30%;退养(病休)职工报40%。危重绝症:上岗职工报85%;退休、退养(病休)报70%。
2008年6月,县林业公司全面实行医疗保险制度,为职工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取消职工门诊医疗包干、职工直系亲属医疗包干和职工重病住院医药费报销制。2011年5月转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保险。
计划生育待遇 上岗职工,产假及接受节育手术休假的人员,休假期间工资和基本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参加生育保险后按生育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职工死亡待遇(含离休、退休、退养、病退人员)县森工企业职工因公或非因公死亡,可享受到国家政策范围规定的丧葬费、抚恤费、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由本企业和永新县医保局付给。补助标准因公和非因公有区别。不同时期的补助标准,在1992年、1995年、2007年,作出了规定、修正、增加。因公死亡的按《江西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鳏寡孤独者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加10%死亡职工直系亲属同时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1、祖父、父亲、丈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2、祖母、母亲、妻子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3、子女、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仍在学校读书者1992年《永新县森工企业享受标准说明》1995年5月25日永林工字[1995]12号通知,经永新森工企业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7年《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内部管理办法》
职工离退休异地安家费、行李费1995年县林业公司永林工字[1995]第12号通知规定,职工离、退休易地安家费、行李费、车旅费统一标准:从农村到农村每人150元;从城市到农村每人300元。退休行李车旅费:本县籍每人100元;外县籍200元。2007年县林业公司《办法》规定:退休人员申领异地安家费和行李费,必须在退休当年凭户口迁移证提出:(1)在县城内单位退休人员迁往农村安置的发给300元安家费;迁往外地城镇以及从乡镇所辖地区范围单位的迁往农村安置的,均发给150元安家费;(2)本县籍发100元行李费,外县籍发200元行李费。2010年县林业公司永林工字[2010]18号通知,作修改调整。调整后为:批准退休当年一次性发给安家费600元。行李费:所在单位未安排公车的,按照两地距离100公里以内300元;100至300公里以内500元;300公里以上800元标准一次性发给。单位安排公车的不发。
离退休人员非统筹待遇离、退休人员非统筹待遇是指森工企业职工离、退休后,不能计入在社保部门领取的离、退休工资基数内,而仍由企业发给的属于补贴和福利性质的待遇。对离、退休人员应享受的这部分待遇,随着在岗职工的收入增长,在不同时期也随之增加。
方式和原则县林业公司为加强企业管理,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采用奖善罚恶、奖勤惩懒的方式,激励先进,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增效发展。
依据国发[1982]59号《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订适应本企业的奖惩制度。按照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纠,有奖有惩,奖惩分明,赏罚有度的原则,确保制度客观、公平、公正的进行。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引领职工服务企业。
奖励对有下列表现的职工,给予奖励:
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节约费用,在减少资源损耗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营林和森工生产、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显著成绩的;
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程序和工作程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
维护财经纪律,抵止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奖励分为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工资晋级优先,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职务晋升,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奖励分以下四种:
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记功:每次加发8天奖金,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记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奖金:一次性给予若干元奖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奖:
品行端正,工作勤奋,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务者。
服务热情,有具体事实者。
为企业争得荣誉者。
从事艰苦工作,成绩突出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充分有效利用有突出业绩者。
遇有事故灾难,勇于负责,甘冒危险者。
检举损害企业利益者。
发现职责外事故,予以报告或妥善处理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为维护其他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维护企业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有其他突出业绩或贡献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研究发明成果对企业确有贡献,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对企业有特殊贡献者。
一年内记大功二次者。
工作每满四年,考绩优秀,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由工会根据成绩和表现提出建议,企业或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决定,授予奖励。一般一年一次。
奖励以3次嘉奖等于记功1次,3次记功等于记大功1次,3次记大功或获省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可晋升一级工资。
经常性的生产奖、节约奖等奖励的原则,根据企业生产和工作的需要给予。报上级部门批准实施奖惩方案。
惩处对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违反劳动或工作纪律与守则。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未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社会秩序的;
玩忽职守,监守自盗,无视规章制度,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的生命或森林资源、财产遭受损失的;
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森林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交利润,滥发奖金、赊销货款、挥霍浪费或转移企业资金财产,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对职工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对职工的经济处罚:
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
记过:每次减发8天奖金;
记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
降级或撤职:按照降级或撤职后的级别相应核减薪金。
留用察看:停发工资,只发生活费。
开除:予以辞退。
相关制度
聘任制,考核制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推行聘任制、考核制。打破干部、工人的身份界限,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实行公平竞争,择优选拔,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退养期间计算工龄,每月向所在单位交纳个人负担的待业保险金1元,养老保险金1元,失业保险金1元,国防义务费0.4元,粮食基金2.5元,合计5.9元/月。在本人的退养工资内,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方案主要内容为享受标准工资,计算方法、比例同上。但不享受补贴及福利,不需向企业交纳5.90元/月的个人负担金;企业可暂时接纳一名亲生子女(年满18周岁)在企业生产岗位上做计划外临时工;退养期间计算连续工龄,直至符合退休条件正式办理退休。
1996年县林业公司《森工企业职工内部退养暂行规定》永林工发[1996]第09号文规定,森工企业继续推行职工内部退养制度。2008年《永新县林业工业公司内部管理办法》对企业内部退养制度作了修正和补充,增添了因年龄界限退下来的正、副场级干部享受的内部退养待遇。企业内年满55周岁的场级干部和年满53周岁的副场级干部不再继续留任,实行内部离岗待休或退养。副场级以上干部因年龄界限退下来,离岗待休期间岗位工资降一个等级,其他待遇相应降一个等级。职工退养工资的计发比例,在1996年和2008年作了具体规定。
职工因病,难以从事正常工作的,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报单位批准。其待遇按其本人月技能工资60%计发。其他:取暖费90元/年;福利费90元/年;洗理费20元/月;粮贴16元/月;书刊费20元/月(属干部、聘干、专技人员享受)。
假日制度不主张假日加班,假日由单位调剂休假、当月休完。因特殊情况加班的,须经上级批准。假日加班工资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发给,标准按本人岗位技能工资÷22天计发。根据现行假日规定,法定假为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1天;“五一”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共计11天。2008年实行年休假制度,职工在本企业服务12个月后可享受有薪年假。工龄满1年,不满10年,每年年休假5个工作日;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年休假10个工作日;工龄满20年以上,每年年休假15个工作日。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的法定假日加班和未休完的年休假,企业补发加班工资。法定假日按本人岗技工资的3倍计发;年休假按2倍计发。
住房公积金制度森工企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1998年依据企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政策性文件精神,属城镇职工进行了房改房政策的单位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年县林业公司在机关职工中开始启动,缴存比例本人月基本工资5%、2002年提高到8%。2010年,县林业公司下发永林工字33号《关于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文件,规定享受范围扩大到下属各基层单位。从2010年11月1日起,在县森工企业内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
正常考核晋级增资制度森工企业每年的效益晋级指标,用于职工考核奖励增资,对企业职工中劳动态度好,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贡献大的给予升级,并向重要岗位,艰苦岗位和业绩突出者倾斜。1995年永林工字(95)22号通知,对在1994年获得“三十佳”(十佳营林员、十佳护林员、十佳生产工人)每人晋升一级半工资。对严重违纪或受行政处分人员实行降工资等级的处罚办法。
奖励金制度森工企业的奖金必须经过考核、评比、兑现而产生。实行三级考核,县林业公司考核所属各基层经营单位。场(厂)考核工区(车间),工区考核个人。公司对基层单位的考核实行经营期内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并设立:
企业奖:根据当期经营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评定前三名者,给予获第一名的单位负责人3000元,第二名2000元,第三名1000元奖金奖励。
生产奖:按照完成当年生产任务和质量情况,以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核定该生产经营单位职工年度人平奖金额度。
效益奖:上交利润提成奖,各生产经营单位经营期内产生的利润金额上交县林业公司,由县林业公司统一调剂使用,县林业公司按上交利润额的10%~20%返回给生产单位。
成本节约奖:根据县林业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计划,生产成本降低,非生产性支出节约,经年终考核成本综合评比排名,成本最低的单位可给予奖励,奖励金视节约情况而定;具体考核办法由县林业公司计划财务股制订。
经营业绩奖:各单位班子成员实行经营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奖,具体考核指标,办法及奖惩根据当年年度工作制订;设资源培育、木材生产销售二个单项奖:按年终考核该单项的最高得分单位,给班子成员2000元奖励;参与班子成员经营业绩奖的对象不再参与本单位的年度生产奖分配。
经理、场长奖励基金:经理奖励基金按实现产值2000万元以上4‰提取;1500~2000万元按5‰提取;1000~1500万元按6‰提取;低于1000万元不提。场(厂)长奖励基金按实现产值800万元以上0.4%提取;601~800万元按0.5%提取;401~600万元按0.6%提取;201~400万元按0.7%提取;100~200万元按0.8%提取;50~99万元按0.9%提取;上一档提取的奖励金低于下一档最高额度提取的奖励基金时,按下一档最高提取的奖励基金提取。2012年此项奖励金取消。
§§第八章 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