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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钱庄商号钞票

  钱庄商号钞票是指民国时期各钱庄商号在江西境内发行并流通于市面的钞票。这一时期钱庄商号繁多,其发行的钞票品种也相当丰富,至今没人知道这一时期江西钱庄商号发行的钞票有多少,这个数字永远都是个谜团。民国时期的钱庄商号与清代钱庄最大不同就是前者为钱庄业务与商贸业务混合经营,而后者业务则为单一的钱庄业务。民国时期江西钱庄商号钞票见证了近代民间钞票发展史上的繁荣、衰弱、恢复以及政府取缔等四个重要阶段,其历史地位及研究价值非常重要。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存世实物券发行时间较为集中,品种极为丰富。从已知的存世实物券来估算,钱庄商号发行的钞票要占到整个民间钞票的60%以上。本书所收集到的清代钱庄与民国钱庄商号钞票共有115枚,占本书总量的62%。参阅其他公开书籍、资料以及收藏家手上的实物券,笔者保守估计,江西钱庄商号钞票的存世实物券数量相当可观。江西有如此众多品种的钱庄商号钞票,在全国范围内也算是比较多的省份之一,其存世品种仅次于山东、山西、河北等少数省份。

  二是地方民俗信息浓厚,内容丰富多彩。从这些实物券来看,其钞票设计的图案比地方武装、商会等钞票在内容上要丰富许多。有闲人雅士们休闲生活的品茶垂钓,也有竹林七贤图和司马光砸缸等历史典故。有时代特征的火车、厂房,有风景优美的山水亭阁,还有启蒙教育的《百家姓》、《千字文》、《增广贤文》、《弟子规》、《史记》、《三国志》,件件图案绘画得栩栩如生,让人赏心悦目,赞不绝口。

  三是这一时期的钞票货币本位的地域特性表现突出。从收藏到的实物券来看,各个不同时期的使用货币本位与当地使用的完全一致。目前收藏到的货币本位就有九五典钱、当拾铜元、当洋、毫洋、金圆券、银圆券等10多种。此外,民国早期的钱庄商号钞票多为直型,后期均为横型。每枚钞票正面及背面显著位置地都会印有钱庄商号的具体地址,钞票流通于市面的集市地址等,一般都是在当年最为繁华的商业一条街,为我们提供了最原始的商业繁荣的信息。

  四是实物见证了民国时期钱庄商号兴衰发展的整个过程。江西钱庄商号鼎盛时期主要集中在民国初年至民国十六年(1912-1927)北伐结束之前这个时间段,这段时间也是中国近代货币史最为繁荣的时期。大小钱庄商号为民间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发行小额钞票,解决老百姓找零之困难。但好景不长,近代江西金融业还经历了臭名昭著的复兴隆事件,此事件使得江西金融业瞬间全部倒闭歇业,一夜之间将江西金融业拖入低谷,经济也跌入死亡线。此后进入到金融业漫长的恢复时期。其经历异常艰辛,唯有亲身经历者方知其中的煎熬与绝望。民国二十二年(1933),国民党江西省政府颁布《取缔花票办法》之后,民国二十四年(1935),国民政府开始实施法币政策,统一全国货币,并颁布一系列取缔钱庄商号等民间钞票的强制管理办法。至此,钱庄和商号钞票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中圈文字节选自《太史公自序》,抄录如下:

  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谗而弗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其实皆以为善,为之不知其义,被之空言而不敢辞。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夫礼禁……

  《太史公自序》是《史记》的最后一篇,为《史记》的自序,也是司马迁的自传,人们常称之为司马迁自作之列传。不仅一部《史记》总括于此,而且司马迁一生本末也备见于此。文章气势浩瀚,宏伟深厚,是研究司马迁及其《史记》的重要资料。

  民国二十二年(1933)八月财政厅为切实取缔起见,将财政部公布之修正取缔纸币条例颁发各县,饬令各地依法严加取缔,已发行者限期收回。又于九月更明确制订取缔花票办法四条,饬令各县切实遵行。其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县或县府财政局、各公法团、各合作社及各商店如有发行各种类似纸币性质之票券,应由县查明已印数目,立即责令发行机构或发行商号,将未发行或已发行收回,悉数缴县焚毁。

  (二)已发行者限期依照发行时折合银圆价格,兑现收回。并将每日收回之票券点数封存,每十日由县府会同截角。甲月收回之截角票券,限于乙月初旬汇齐销毁。

  (三)焚毁票券时,应由县政府召集各公法团监视执行,井将办理情形暨焚毁日期数额,呈报财政厅备核。

  (四)原存基金有经私人亏挪者,限令亏挪人一个月内如数归还。逾期不归还者即查封其财产备抵,并维持有此项票券者以所持票券购买其产业。

  江西省财政厅民国二十二年九月

  《修正取缔花票办法》

  (一)各县财政局,财务委员会,各公法团,各合作社,及各商号,如有发行各种类似纸币性质之票券,应由县政府查明已印数目,立即责令发行机关或发行商号,将未发行或已发行而复收回者,悉数缴县焚毁。

  (二)凡已发行之票券,统应限期依照发行时折合银圆价格兑现收回,并将每日收回票券点数封存。每十日由县政府会同截角,甲月收回截角之票券,限于乙月初旬备齐销毁。

  (三)焚毁票券时,应由县政府召集各公法团监视执行,并将办理情形暨焚毁日期数额,呈报省政府备核。

  (四)原存基金有经私人亏挪者,限令亏挪人一个月内如数归还,逾期不归还者,即查封其财产备抵,并准持此项票券者,以所持票券,购买其产业。

  (五)各商号发行之票券,至本年十一月一日尚有未收毁者,由县政府查明其数额,勒限于十日内将兑收基金如数缴交财务委员会,分存当地殷实商号,代为兑收,如不遵办者,以亏挪基金金论,得查照本办法第四项办理。

  (六)各商号所发行之票券,统限于本年底兑收完结,凡持有各商号票券之人,应依限向指定之兑收处兑取,逾期未及兑取者,作为废纸,其剩余基金,拨作地方公用。

  (七)自本年十一月一日起,凡持有各商号票券者,应于限期内兑收,不得行使,各商号买卖交易,亦不得收受,违者由县政府处以行使数额十分之一之罚金。

  (八)各区区长对予辖境内各商号发行之票券,均有协同调查取缔之责,其办理不力者,应由县政府从严议处。

  江西省政府民国二十三年十一月一日

  《银圆及银圆兑换券发行办法》

  第一条 民国国币以银圆为单位。银圆壹元总重为二六六九七一公分,成色为千分之八八〇,含纯银二三四九三四四八公分。

  第二条 银圆之辅币分为一分、五分、一角、二角、五角五种,其质量、成色另定之。

  第三条 银圆及辅币由中央造币厂铸造,中央银行发行。

  第四条 为便利行使起见,由中央银行发行银圆兑换券及银圆辅币券。银圆辅币券之面额分为五分、一角、二角、五角四种。辅币及银圆辅币券每次授受以合银圆二十元为限。

  第五条 银圆兑换券及银圆辅币券之发行,应有十足准备,其中银圆、黄金或外汇,合计不得少于六成,有价证券、货物栈单合计不得多于四成。

  第六条 银圆兑换券之兑换地点,经财政部核定后,由中央银行公告。

  第七条 银圆铸造未充分时,银圆兑换券之兑现,得以黄金为之。其兑换率由中央银行挂牌公告。

  第八条 银圆兑换券购买外汇,依照管理外汇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九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所有公私收付,一律以银圆为计算单位,各级政府税收及公营事业收费,应一律收受银圆兑换券。

  第十条 中央银行对于政府垫款,非依照本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收足准备金,不得支付。

  第十一条 银圆兑换券及辅币券发行数额,由中央银行按月报请行政院,财政部核明公告。

  第十二条 中央银行发数额及准备金实况,中央银行监事会应按月实施检查,并由行政院、财政部请检察院派员会同检查,如查有不合于本办法之规定时,应立即纠正。

  第十三条 各省省银行经财政部之核准,得发行面额一元之银圆兑换券及银圆辅币券,其发行数额及准备实况,应按月报告财政部,并由财政部随时检查。

  第十四条 银圆、银圆兑换券、辅币及辅币券,均不得伪造、变造,或故意损毁,违者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治罪。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国民政府行政院民国三十八年七月

  《金圆券发行办法》

  第一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中华民国之货币以金圆为本位币,每元之法定含金量为纯金二二二一七公分,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十足流通行使。

  第二条 金圆之辅币为角及分,以拾分为壹角,拾角为壹圆。

  第三条 金圆券券面分为壹圆、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五种。

  第四条 金圆辅币分为壹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五种,以铜、镍、银分别铸造,并由中央银行发行金圆辅币券,同时流通。

  第五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法币及东北流通券停止发行,所有以前发行之法币,以叁百万圆折合金圆壹元,东北流通券以叁拾万圆折合金圆壹圆,限于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以前无限制兑换金圆券。在兑换期内,法币及东北流通券均暂准照上列折合率流通行使。

  台湾币及新疆币之处理办法,由行政院另定之。

  第六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公私会计之处理一律以金圆为单位。凡依法应行登记之事项须载明金额者,应于办法公布后六个月内为变更之登记。

  第七条 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所有法币及东北流通券之公私侦权债务,均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折合率折合清偿,政府发行之法币公债尚未清偿者,由行政院另定办法处理之。

  除民国三十六年黄金公债应照原条例偿付外,所有民国二十七年美金公债,民国二十九年建设金公债、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及民国三十六年美金短期库券,应按法定兑换率换发金圆公债。

  第八条 金圆券之发行,采十足准备制。前项发行准备中,必须有百分之四十为黄金、白银及外汇,其余有价证券及政府指定之国有事业资产充之。

  第九条 金圆券发行总额,以贰拾亿元为限。

  第十条 金圆券发行准备之检查、保管,设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办理之,其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一条 金圆券须经中央银行总裁及其发行局局长签署,方得发行。

  第十二条 金圆券每月发行数额,应由中央银行于每月终列表报告财政部及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

  第十三条 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应于每月终了后,检查中央银行发行金圆券之数额及例行准备情形,作成检查报告书公告之,同时报告行政院,并以副本分送财政部及中央银行。

  第十四条 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如发现金圆券之准备不足,或金银外汇之准备不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之百分比时,应即通知中央银行停止发行,没收其超过发行准备之金圆券,并分别报告行政院及财政部。

  笫十五条 中央银行接到前面通知后,应即兑回其超额部分之金圆券,或补足其发行准备非经金圆券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检查认可后,不得续增发行。

  第十六条 金圆券不得伪造、变造或故意毁损,违者依《妨害国币惩治条例》治罪。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民国本年樟镇灯笼街源兴仁实物券于2005年左右被发现,是樟树市区一位古董商老人在农村收购到的,其中,壹拾枚券有红、蓝2个品种,壹佰枚券1个品种。这批实物券存世数量在40枚左右,都是未签发票。

  中圈文字为宋文天祥《正气歌》,落款:甲子年袁州府东美石印局代印。

  天地有正气,杂然赋流形。下则为河岳,上则为日星。于人曰浩然,沛乎塞苍冥。皇路当清夷,含和吐明庭。时穷节乃见,一一垂丹青。

  在齐太史简,在晋董狐笔。在秦张良椎,在汉苏武节。为严将军头,为嵇侍中血。为张睢阳齿,为颜常山舌。或为辽东帽,清操厉冰雪。或为出师表,鬼神泣壮烈。或为渡江楫,慷慨吞胡羯。或为击贼笏,逆竖头破裂。

  是气所磅礴,凛烈万古存。当其贯日月,生死安足论。地维赖以立,天柱赖以尊。三纲实系命,道义为之根。

  嗟予遘阳九,隶也实不力。楚囚缨其冠,传车送穷北。鼎镬甘如饴,求之不可得。阴房阒鬼火,春院闭天黑。牛骥同一皂,鸡栖凤凰食。一朝蒙雾露,分作沟中瘠。如此再寒暑,百沴自辟易。

  哀哉沮洳场,为我安乐国。岂有他缪巧,阴阳不能贼。顾此耿耿在,仰视浮云白。悠悠我心悲,苍天曷有极。哲人日已远,典刑在夙昔。风檐展书读,古道照颜色。

  宋养士三百年,其间临难致身者,固不乏人。

  中圈文字选自《左传文公七年》,节录至“不受,寇也”,但票上文字多有重复、错漏。这段文字说的是:晋国本来已确定立晋襄公的庶弟公子雍为君,但由于襄公夫人穆姬的强求,改立襄公之子为君。并派兵阻挡秦国护送公子雍回国,双方在令狐发生了战争。此后,晋灵公即位,晋国政治开始败坏。

  落款:樟镇同盛石印局代印。

  20世纪末出现于市场以来,在市场多次出现,估计存世实物券在数百枚。

  此钞票最大特点就是面值大,且当龙洋壹圆,说明该钞票属于民国早期钱庄商号钞票,是信誉度比较高,规模比较大的钱庄商号钞票,其设计简洁大气。2014年5月万载钱商第一次拿到南昌古玩市场出售,其数量有十几枚之多,都是未签发的龙洋票。

  正面印有古代神龙氏头像,背面印有发行章程。

  背面文字为柳宗元《箕子碑》,节录至“时诎而伸”。由文字组成“日生大”三个朱文大字。《箕子碑》原文如下(票上文字与原文稍有出入),对照原文查看票中文字走向,别有趣味。凡大人之道有三:一曰正蒙难,二曰法授圣,三曰化及民。殷有仁人曰箕子,实具兹道以立于世,故孔子述六经之旨,尤殷勤焉。当纣之时,大道悖乱,天威之动不能戒,圣人之言无所用。尽死以并命,诚仁矣,无益吾祀,故不为。委身以存祀,诚仁矣,与亡吾国,故不忍。具是二道,有行之者矣。是用保其明哲,与之俯仰;晦是谟范,辱于囚奴;昏而无邪,隤而不息;故在易曰“箕子之明夷”,正蒙难也。及天命既改,生人以正,乃出大法,用为圣师。周人得以序彝伦而立大典;故在书曰“以箕子归作《洪范》”,法授圣也。及封朝鲜,推道训俗,惟德无陋,惟人无远,用广殷祀,俾夷为华,化及民也。率是大道,丛于厥躬,天地变化,我得其正,其大人欤?呜乎!当其周时未至,殷祀未殄,比干已死,微子已去,向使纣恶未稔而自毙,武庚念乱以图存,国无其人,谁与兴理?是固人事之或然者也。然则先生隐忍而为此,其有志于斯乎?唐某年,作庙汲郡,岁时致祀,嘉先生独列于易象,作是颂云:蒙难以正,授圣以谟。宗祀用繁,夷民其苏。宪宪大人,显晦不渝。圣人之仁,道合隆污。明哲在躬,不陋为奴。冲让居礼,不盈称孤。高而无危,卑不可逾。非死非去,有怀故都。时诎而伸,卒为世模。易象是列,文王为徒。大明宣昭,崇祀式孚。古阙颂辞,继在后儒。落款:袁州沙子巷春华石印局代印。

  背面文字为唐杜牧的《阿房宫赋》,节录至“谁得而族灭也”,文字排列组成钱庄号“汇通祥”三个朱文大字。落款:丁己袁州城富绮石印馆代印。

  《阿房宫赋》原文:

  六王毕,四海一。蜀山兀,阿房出。覆压三百余里,隔离天日。骊山北构而西折,直走咸阳。二川溶溶,流入宫墙。五步一楼,十步一阁;廊腰缦回,檐牙高啄;各抱地势,钩心斗角。盘盘焉,囷囷焉,蜂房水涡,矗不知其几千万落。长桥卧波,未云何龙?复道行空,不霁何虹?高低冥迷,不知西东。歌台暖响,春光融融;舞殿冷袖,风雨凄凄。一日之内,一宫之间,而气候不齐。

  妃嫔媵嫱,王子皇孙,辞楼下殿,辇来于秦。朝歌夜弦,为秦宫人。明星荧荧,开妆镜也;绿云扰扰,梳晓鬟也;渭流涨腻,弃脂水也;烟斜雾横,焚椒兰也。雷霆乍惊,宫车过也;辘辘远听,杳不知其所之也。一肌一容,尽态极妍,缦立远视,而望幸焉。有不得见者,三十六年。燕赵之收藏,韩魏之经营,齐楚之精英,几世几年,剽掠其人,倚叠如山。一旦不能有,输来其间。鼎铛玉石,金块珠砾,弃掷逦迤,秦人视之,亦不甚惜?

  嗟乎!一人之心,千万人之心也。秦爱纷奢,人亦念其家。奈何取之尽锱铢,用之如泥沙?使负栋之柱,多于南亩之农夫;架梁之椽,多于机上之工女;钉头磷磷,多于在庾之粟粒;瓦缝参差,多于周身之帛缕;直栏横槛,多于九土之城郭;管弦呕哑,多于市人之言语。使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怒。独夫之心,日益骄固。戍卒叫,函谷举,楚人一炬,可怜焦土!

  呜呼!灭六国者六国也,非秦也;族秦者秦也,非天下也。嗟夫!使六国各爱其人,则足以拒秦;使秦复爱六国之人,则递三世可至万世而为君,谁得而族灭也?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

  此票中圈文字是有关时政的。据考,为“致史可法书”。这封信是多尔衮以摄政王的身份写给明督师史可法的。执笔者是李雯。李雯很会写文章,号为“文妙当世”。这封信措辞极巧,清朝是趁火打劫,却要说成仁义道德;一道最后通牒,却自称是善意的忠告;而且软硬兼施,威逼利诱。票中文字只有整封信的四分之一,与史料稍有文字出入,现整理如下:

  予向在沈阳,即知燕京物望,咸推司马。后入关破贼,得与诸人士相接,识介弟于清班,曾托其手泐平安,未审何时得达?比闻道路纷纷,多谓京陵有自立者。夫君父之仇,不共戴天。《春秋》之义,有贼不讨,则故君不得书葬,新君不得书即位,所以防乱臣贼子,法至严也。闯贼李自成,称兵犯阙,荼毒君亲;中国臣民,不闻加予一矢。平西王吴三桂界在东陲,独效包胥之哭。朝廷感其忠义,念累屡世之宿好,弃近日之小嫌,爰振貔貅,驱除(枭)獍。入京之日,首从淮宗帝、后谥号,卜葬山林。亲、郡王、将军以……

  中圈文字为庾信(513-581)的《春赋》,节录五分之三,至“玉管初调,鸣弦暂抚”。落款:下坡子街汉新石印局印。《春赋》描写统治阶级春游时的狂欢极乐,辞藻则备极绚丽,对仗亦工,充分表现了六朝的绮靡文风。全文如下(票中个别文字与史料有出入):宜春苑中春已归,披香楼里作春衣。新年鸟声千种啭,二月杨花满路飞。河阳一县并是花,金谷从来满园树。一丛香草足碍人,数尺游丝即横路。开上林而竞入,拥河桥而争渡。出丽华之金屋,下飞燕之兰宫。钗朵多而讶重,髻鬟高而畏风。眉将柳而争绿,面共桃而竞红。影来池里,花落衫中。苔始绿而藏鱼,麦才青而覆雉。吹箫弄玉之台,鸣佩凌波之水。移戚里而家富,入新丰而酒美。石榴聊泛,蒲桃酦醅。芙蓉玉碗,莲子金杯。新芽竹笋,细核杨梅。绿珠捧琴至,文君送酒来。玉管初调,鸣弦暂抚。《阳春》《绿水》之曲,对凤回鸾之舞。更炙笙簧,还移筝柱。月入歌扇,花承节鼓。协律都尉,射雉中郎。停车小苑,连骑长杨。金鞍始被,柘弓新张。拂鹿看马埒,分朋入射堂。马是天池之龙种,带乃荆山之玉梁。艳锦安天鹿,新绫织凤凰。三日曲水向河津,日晚河边多解神。树下流杯客,沙头渡水人。镂薄窄衫袖,穿珠帖领巾。百丈山头日欲斜,三晡未醉莫还家。池中水影悬胜镜,屋里衣香不如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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