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新中国成立之初,公立学校的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地方自筹,私立学校和私塾则由办学单位和学生负担。财政拨款形式为在公粮中划拨出部分地方粮作为教育经费,五十年代中期,私立学校已不存在,民办小学逐步发展,民办教育经费由村自筹,国家予以补贴。五十年代中期至八十年代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拨款。实行县财政包干后,按照分级办学分级拨款的原则,分别由县乡财政部门拨款办学。
八九十年代教育经费筹措的渠道有:(1)县、乡财政拨款。(2)省地教育财政部门的各种经费补助。(3)国务院规定征收的城、乡教育附加费。(4)农村按农民人均年收入5%的比例筹措。(5)学校收取学生的学杂费和勤工俭学收入。(6)社会捐资助学。(7)城市维护税的10%。
1980年,贯彻中央“划分收支、分级创干”的财政管理体制,教育事业费由各县统筹安排。
1985年,中央提出教育经费财政拨款要达到“两个增长”(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教育经费的逐步增长)。
1993年,贯彻财税体制改革决定,乡中心小学的教育经费由乡镇财政管理。
1996年,中小学教育经费拨付,基本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的财政预算原则。
关于中小学学杂费收取,各个时期国家都有明确规定。
二、教育经费历年增减情况
教育经费分为两大类:(1)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和各种津贴(俗称“人头费”)。(2)用于教育事业单位的正常办公、校舍修建、教学设备添置、文体活动等项目的开支,统称为公用经费。
2000年,行署转发地区教委《关于调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标准和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收费监管工作的意见》,其中规定:(1)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农村:小学26元,初中36元;(2)借读费,农村:小学70元,初中80元;(3)住宿费,一般学生宿舍,初中40元(每生每学期)。(4)中小学代收费项目严格限定在地区教委发布的用书目录以内,中小学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5)其他收费仍根据各县发出的标准收取,不得调增。
2003年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加快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解决“三农”问题,出台了一系列包括加大农村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投入在内的促进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决定从2003年开始,由县财政在预算内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
2004年3月,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杂费。
2005年4月19日,江西省财政厅下发《关于尽快落实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赣财教[2005]34号)文件,文件指出:农村中小学生公用经费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是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的投入,是事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事,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安排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定2005年全省农村中小学财政预算内公用经费生均拨款在原省政府批准小学生20元/年、初中生30元/年的基础上翻一番,新增经费部分全部由省财政专项补助。公用经费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基建等方面的支出。
2006年9月至2007年,国家对贫困学生实行“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费、补助寄宿生)。给每个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标准按小学70元/年、中学140元/年执行。农村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
2007年9月起,给国家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为确保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提高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江西财政对每个学生学进行杂费补助,标准为:农村小学170元/年,农村初中210元/年。
从2007年春季起,对全省所有公办义务教育贫困家庭寄宿学生进行生活费补助,补助每个寄宿生生活费标准为:2007年300元/年,2008年350元/年,2009年400元/年;2010年,小学生均500元/年、初中生均750元/年小学生每人每天补助2元,初中生每人每天补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寄宿率为:农村小学20%,农村初中60%,城市初中5%。所需资金全部由省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