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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教师工资

  一、由供给制、津贴制到实行货币工资制的演变

  新中国成立初期,是国民经济的恢复时期。这一时期,我国职工的工资情况非常复杂,没有统一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实行供给制,只是对新中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一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了工资制,形成了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的状况。

  1950年,政务院规定,1949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除自愿享受供给制外,其余按规定发给薪金即工资。同年,政务院统一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人员伙食待遇标准,根据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工作经历分别享受大、中、小灶待遇的范围和条件,除服装、技术津贴、保健费、老年优待金、住房等仍供给外,其余实行包干,即“小包干”。1952年政务院两次提高了全国实行供给制人员的津贴标准,后又修订了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确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工资分”的实物品种和数量。“工资分”是以一定种类和数量为计算基础,以货币进行支付的工资计算单位。每一“工资分”,按照当时一般职工基本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折合成粮食、布匹、食油、食盐和煤炭等5种实物。对供给制人员,实行“大包干”,以大米数计算教师工薪,月薪人均200斤左右,民办教师月工薪以谷斤数计算,人均350斤。

  1952年7月,政务院颁布了《各级人民政府机关技术人员暂行工资标准表》等9种工资标准表,共分29级,最高的一级2200个“工资分”,最低一级85个“工资分”。

  1953年后,国家实行工资制度改革,直接以人民币为计算工资的标准和单位。1957年10月国家补助民办教师全年30元。

  1955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决定从7月起,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包干制的人员一律改为工资制。从此,结束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供给制和工资制并存局面。

  二、工资制度改革

  1.1956年的工资制度改革

  1956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决定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国务院第32次全体会议作出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即[1956]国调周字第53号)。7月4日,国务院以[1956]国议周字第51号公布了《关于工资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这次工资改革,取消了工资分制度和物价津贴制度,实行了直接用货币规定工资标准的制度,即职务等级工资制。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性的重大改革,奠定了我国工资制度的基础,在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职务等级工资制的主要内容是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330个工资标准。一职分为数级,级间上下交叉,如1级为560元,30级为20元。各级的工资标准根据各地的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确定。全国划分为十一类工资区,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十一类地区比一类地区高出30%。国家机关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等级分为18个,也分为十一个地区类别,共有198个工资标准。此外,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还根据产业不同而划分为五类。其他人员如民警工资分为13个等级,143个标准;翻译人员15个等级,165个工资标准;工人10个等级,110个工资标准。同时,在改革中,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国家事业单位也都制定了本系统的工资标准,一般都是按职务或职称确定工资标准。该制度一直沿用到1985年工改时为止。

  2.1957~1983年工资调整

  调整部分地区的工资标准。1960年全国调整工资,取消了一二类工资区,将一二类工资区一律提高到三类工资区标准。1979年10月,将三类工资区提高为四类工资区,原四类工资区提高为五类工资区,不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也相应作了调整。

  调整部分职工的工资标准。1957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大学本科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2级,大专毕业生定级工资降低为行政23级,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降低到行政25级。197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时,确定了不执行8级制工资标准的相似工资等级,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到行政26级;商业职工提高到10级;基层供销社职工提高到7级;小学教师提高到9级;卫生技术人员提高到20级。1980年12月,将中专毕业生的定级工资由行政25级提高到24级。1981年10月,将中小学、中专、技工学校教师工资标准中低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等级,提高到相应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1982年10月,提高了公安干警工资标准中8级以下人员的工资标准。

  调整职工的工资等级。1957年以后,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改善职工生活的需要,多次调整了职工的工资。主要有1963年、1971年、1977年、1979年4次30%~40%的升级;1981年调整教育、卫生、体育等3个部门中部分职工工资;1982年调整机关、科研、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中的部分人员工资。其中,1981年、1982年调整中对符合学历规定的人员,还可以按照学历升两级。

  3.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不断发展,1956年建立起来的职务等级工资制因自身存在较大弊端,已越来越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需要,出现了如指标体系复杂,操作烦琐;职级严重不符,平均主义严重;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等系列问题。1983年劳动人事部成立后,就积极着手改革工资制度的准备工作。198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1985]2号转发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5月18日,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资工作会议,正式部署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此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企业的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分离,企业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内部分配自主;在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了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职务工资制是依据工作人员工作的不同特点,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职工个人全部工资所得分解为若干单元,并使各单元按其各自规律运行的一种工资制度。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4部分组成。

  基础工资是国家对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部分,它可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变动。从国家领导到一般工作人员,都执行一个标准。1995年工资改革时,按照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生活费计算,六类工资区为40元,五类工资区为39元。

  职务工资是结构工资制的主体,是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是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大小和业务技术水平来确定的。

  工龄津贴是根据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长短而逐年计发的报酬。按年度计算,每工作一年每月增发0.5元,最高限额为20元。工龄津贴的基本功能是随着工作人员劳动积累量的增加,使他们每年都能增加一些工资收入。

  奖励工资用于奖励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人员,当时按每人每月15元的标准发给,是对超常劳动的补偿和临时性的物质鼓励。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废除了原来大一统的等级工资制,实现了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脱钩,初步理顺了工资关系。解决了职级不符的问题,过去长期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得到初步缓解,较好地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4.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先后经历了1956年、1985年两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这两次改革,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一工资制度,没有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自身特点,同时未能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加之工资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使工资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已越来越不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根据中共十四大提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就是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建立起符合机关和事业单位各自特点的工资制度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的要求,在总结和吸收前两次工资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国务院颁发国发[1993]79号文件《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93年10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重大改革。

  此次改革,机关和事业单位分别建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制度,制度内容如下: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

  机关工作人员(除工勤人员外)实行职级工资制,按照工资的不同职能,将工资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4个主要部分。其中,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是工资构成的主体和体现按劳分配的主要部分。

  职务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职务高低、责任轻重和工作难易程度确定。在职务工资标准中,每一职务层次设置若干工资档次,工作人员按担任的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并随职务的变动而变动。

  级别工资:按工作人员的资历和能力确定,主要依据职务和工作年限两个因素。级别共分15级,一个职务对应若干个级别,上下交叉,一个级别设置一个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按大体维持工作人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确定,数额为每人每月90元,当年调整为每人每月230元。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标准。

  工龄工资:按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元,一直到离退休当年为止。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贡献积累。

  (2)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第一类是教育、科研、卫生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第二类是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等,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制;第三类是文化艺术表演团体,实行艺术结构工资制;第四类是体育运动员,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第五类是金融单位,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

  事业单位在工资结构上分为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两大块。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学历、资历以及水平高低、责任大小;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实际工作量的多少、效益大小和岗位差别。

  事业单位的工资构成比例按经费预算分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3种不同类型分别确定并实施管理。全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基本工资的30%;差额拨款单位,津贴部分占基本工资40%;自收自支单位,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津贴部分占基本工资的比例可更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过50%。对于收取各种规费和管理费为收入来源,从事管理活动的自收自支单位,其工资构成比例一般按全额拨款单位确定。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分为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两大类。

  机关工人根据其劳动特点,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3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部分组成;机关工人的奖金在工人基本工资中的比例为30%,根据对工人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确定。

  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工人实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基本工资由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普通工人实行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由等级工资和作业津贴两部分组成。

  (4)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

  地区津贴制度是现行工资制度妥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原有工资区类别制度的重大改革,国家统一制定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通过建立地区津贴制度来体现不同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差别。除实行地区津贴外,对在特殊岗位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岗位津贴、补贴,岗位津贴、补贴是国家对特殊工作岗位上的工作人员给予的额外劳动报酬。

  (5)建立正常增资机制

  正常增资机制,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运行机制,没有正常增资机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就无法正常运转。正常增加工资主要有3种途径:

  一是考核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机关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每两年可以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凡考核合格的,每两年可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对少数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机关工作人员连续5年考核称职或连续3年考核优秀的,在本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二是晋升职务、级别后增加工资。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时,按晋升的职务相应增加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职务)晋升后,按晋升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增加工资。机关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后,可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后,级别工资可根据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级别确定表》的对应关系确定。

  三是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工资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长,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定期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6)改革奖金制度

  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对年度考核优秀和称职(合格)的工作人员,年终发放一次性奖金,奖金按本人当年12月份的月基本工资计发。

  工资制度改革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在1993年10月份全面展开的,1994年5月底基本结束。本次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极大地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水平。

  1994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大变,工龄工资、粮贴、交通补贴、奖金、副食品补贴、书报费、中餐费、肉补、洗理费、燃料费、电补等取消,实行新工资结构。教师工资分固定部分(基础职务工资)70%,活的部分30%;教师工资增加10%;教龄工资分档增长;物价补贴40元。

  5.1995~2001年工资调整情况

  1995年、1997年、2001年,按照国办发[1999]78号、国办发[2001]14号、国办发[2001]70号文件精神,先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了4次调整。

  1997年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根据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特点及其工资构成比例,相应调整工资标准,即在原职务(岗位)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各档增加14元,津贴、奖金(活工资部分)按照工资构成中的原有比例相应提高。

  1999年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的基础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级别工资标准由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和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2001年1月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2001年1月1日起,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30元,级别工资由现行的十五级至一级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同时将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做了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调整大体参考机关同类人员的增资水平,相应调整其固定部分标准和活的部分水平。其中固定部分按增资额的70%增加,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2001年10月的工资标准调整:

  从2001年10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依照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职务工资起点标准由最低50元至最高480元提高到100元至850元。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职务)工资标准,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同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6.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

  2006年12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制定《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6〕56号),教师工资个人净增数额之大,为历年之最。

  三、公办教师工资变化情况

  上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末期,中小学公办教师工资非常稳定,以一个五十年代参加工作的教师为例,在六十至七十年代18年中每月工资43.5元没有变过。

  1977年,中小学40%的教师调升了一级工资,工资低于小教二级或低于中教五级的中小学教职工的40%人员享受调资。

  1978年,中小学40%的教师又调升了一级工资。

  1979年,中小学40%的教师又进行第二次40%的工资调整;同时,在普通中小学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小学每位班主任每月补助金额在4-10元之间,中学每位班主任每月补助金额在6-12元之间。

  1981年,教师普遍调升了一级工资。每月调资6元左右(含粮差和副食品补贴)。

  1982年,教师工资普遍调升一级,工龄长和工资低的教师调了两级。

  1985年,中小学教师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结构发生变化,并实行教龄津贴。

  1986年1月16日,地区劳动人事局下发《关于从1986年1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规定每人每月增加工资0.5元,并为1966年底以前任教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

  1987年,开始评定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未达到新制定的工资标准最低档次的,提高到最低档;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从1987年10月起,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现行工资标准提高10%。

  1988年,为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部分教师增加一级工资。从当年起,全区教师书报费增至6元,副食品补贴5元,猪肉差价补贴6元。

  1989年,全体教师普遍调升一级工资,对1957年以来未调整工资的教师增加两级,同时为退休教师增加退休费(一个级差的工资额)。

  1990年,98%的教师在1989年普遍调升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同时,对工资标准也作了调整,即在1987年确定的工资标准基础上提高两个档次。

  1993年,又经过一次工改以后,教师工资每年增加幅度较大。

  1996年,全区中小学教师实行中小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制。工资由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占70%,津贴部分占30%。同时规定,凡连续两年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者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教师工资大幅度增长,部分教师月工资增长近二分之一,增资之多前所未有。

  1999年起教师工资出现拖欠现象,为解决教师工资拖欠问题,2000年南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南城县教师工资专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城府办发[2000]8号)。2002年9月,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从此教师工资才无拖欠现象。

  从2007年起领13个月工资,2008-2012年,徐家乡大部分小学教师领到山区补贴。中心小学教师无山区补贴,厚坪小学、快塘小学、贺家小学、江家小学教师每月补助120元,其余小学教师每月补助70元。2013年,山区补贴有所调整,厚坪小学、快塘小学、贺家小学、江家小学、圳上小学、五帝小学、游家小学、下弓小学教师每月补助210元,其余小学教师每月补助105元。

  2008年,教师实行阳光工资补贴,所谓“阳光工资”,就是将以前工资以外的收入都纳入到工资范畴内统一核算,当年中小学教师人均领到2880元的阳光工资补贴。

  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作出有关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和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从2009年起实施教师绩效工资制度,当年教师绩效工资每人年总额8000元。2010年教师绩效工资每人年总额10000元。2011年教师绩效工资每人年总额12000元,每月领1000元。2012年教师绩效工资每人年总额17200元,每月领1100元,其余部分按年度工作绩效评定奖金。2013年教师绩效工资每人年总额19600元,每月领1300元,其余部分按年度工作绩效评定奖金,年终又补助7-12月每月600元。

  四、教师的福利待遇与退休工资

  1.福利待遇

  1951年,国家规定女教师享受产假,时间为45天,1954年以后56天,产假期间的代课经费由国家负担。自1953年起,教职工享受6个月内病假不扣工资。教师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男25岁,女23岁)可增加15天。女教师产假自1982年后增加到90天,晚婚者再增加30天,且男方有护理假10天。夫妻分居的教师,每年给一个月的探亲假。以上所有假期工资照发。

  2.退休工资

  教师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且任教满10年者,均可退休,并以任教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数额,即按一定比例计发退休费。计发标准分几个时期,1986年以前教师退休费计发标准见下表。九十年代末,中小学退休教师有10%的比例提高作为奖励。另外,还有一项优惠政策:教龄满30年的退休教师,都按100%计发。教师的退休收入还有一块是生活补贴,按教师退休前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相应的标准发放。

  2004年,按教师退休工资新规定,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30年教龄教师的退休待遇为档案工资的100%。

  民办教师工资情况,60-70年初,以记工分为主,和同等级农民记相同的分。

  八十年代中期至末期,小学教师一般每月工资总额在24元左右,中学教师略高些。国家对民办教师补助每月3元,1979年不足部分由生产大队从公益金中发给。

  八十至九十年代初,各村民办教师工资由村委会自定,工资标准不同,大约每人每月在30-60元之间(包括国家补助部分),国家对编内民办教师工资每人每月补助14.3元,1982年国家补助增加到每人每月16.8元,编内民办教师报酬(包括国家补贴和乡村筹集两部分)逐年略有增长。

  1989年,地区教育局颁发《抚州地区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条例》,其中规定,民办教师男满60岁,女满55岁,均可按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生活补贴。

  1994年至1998年,民办教师工资由乡政府统一评定,各村按评定标准发放,编内民办教师月工资120元左右(不包括国家补助部分),编外民办教师月工资100元左右。

  1998年,全乡辞退大部分编外民办教师,只留还未转正的编内民办教师和四个教学点的民办教师。被辞退的民办教师,一次性额外补助12个月工资,被留下的编外民办教师工资每年略有增加。

  §§第四章 学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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