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建设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有序展开
1.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信用体系建设和信息共享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社会房产、信用等基础数据统一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明确提出“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各地区探索建立综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整合应用;社会对信用服务产品的需求日益上升,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2.江西省按照国家的要求稳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建设工作。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信息共享建设工作,出台的《中共江西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强调“营造诚信商务环境,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各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
(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稳步推进
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工作积极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1.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省政府建立了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分行业部门建立了信用协调机构,部门之间建立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省政府制定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提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办法。
2.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基本建成。基本建成了全省统一的企业基础信息交换平台,联通了省直17个部门和11个设区市。按照统一数据交换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基础信息库,归集共享了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4个部门的相关数据100多万条,比对产生企业基础数据30多万条,累计交换企业数据30G。同时,为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我省还建成了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要求共享工程领域相关从业单位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截止到2014年8月,省级平台共有专栏12个,信用信息共计18万多条。
3.行业部门积极推进信用共享和应用。省高院积极落实国家八部委《“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向政府机关和金融机构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目前向银行、国土、住建、公安、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共享名单,形成失信被执行人在融资、投资、置产、消费和出境等方面的失信惩戒机制。新余市启动了企业信用与金融服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以构建现代化的企业信用档案共享机制和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为切入点和突破口,构建企业信用信息互通互联的基础平台。平台自2013年4月启动建设以来,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采集企业2万余家,累计采集信息数据量达29.91万组。
4.目前全省信用信息数据量巨大。仅省信息中心建设和运维的几个系统中,全省网上审批系统有省级47个部门、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的行政审批和证照数据,累计达700多万;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有全省所有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各方主体(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代理机构、行政监督人员、评标专家)的信息,其中资质、业绩、奖励和惩罚信息十分丰富;全省电子监察平台有全省三甲医院的处方和用药数据,以每天几百万的数量增长。其他各部门的信息系统中也在持续不断产生信用数据。
(三)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省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已初步建立,信息共享范围逐步扩大,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总体来看,当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还很不完善,信息共享范围还十分有限。
1.信息高度分散。目前,信用信息共享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信用信息资源高度分散于不同部门,面临的最大阻力来自于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据有关专家估计,目前我国80%的信用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但其中大部分处于封闭或半封闭状态。在信用信息资源高度分散的情况下,大部分部门都希望得到其他部门的信息,而不愿意共享自身掌握的信息,尤其是部分在信用信息上具有优势的部门,希望产生垄断效应,尤其缺乏推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的动力。同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尚未搭建成功,也给部分希望共享信用信息的部门找不到方式和办法。
2.法律法规不健全。信用信息的覆盖面广、来源复杂,且在采集与使用过程中还会涉及到许多敏感问题,如工商企业的商业秘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以及事关国家安全的机密怎样妥善保护等。所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必须立法先行,做到有法可依。然而,目前国内对信用信息如何采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使信息采集方面遇到诸多障碍,无法采集所需要的信用信息。更为严重的是,在立法上对信用信息的使用也没有进行必要的限制,让想开展此项业务的机构无所适从。法律法规的缺失,让信用信息的采集、共享和应用无法可依,也阻碍了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3.信息标准不统一。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为了保障行业部门、信用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促进行业专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需要制订信息采集技术标准、信用报告标准文本等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目前我省各行业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标准并不统一,缺乏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的技术标准和基本的服务规范,影响了信息采集、共享,不利于向社会各方面提供可信的、权威的信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