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的《情况通报》,正成为知法违法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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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1

前两天,青海天峻县法院在审理一起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被告律师在休庭时偶然发现,审判长的电脑上,一审、二审法院的领导们在微信群里遥控指导审判长进行庭审。

其中哈斯庭长直接给出了“口播文案”:“审判长现在说,仅是核实身份及诉讼权利,合议庭也相信翻译人员能履行好职责。请尊重法庭的决定,服从法院的安排。”随后他还补充:“硬气点,不要随意发言。”

对于这样“掰碎了揉烂了嚼碎了,手把手、口对口”的指导,审判长竟然还能保持“独立思考”,没有把“硬气点”这三个字也一起说了出去。

这件事曝光后,引起“国民惊诧”,因为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审判,直接违法:违反了《宪法》、《刑诉法》规定的审判独立原则,违反了《法官法》所规定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以往我们认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可能是庭审前后的沟通,只能猜测,没有证据。现在竟然现场直播,于是当场被“司法捉奸”了。

所谓独立审判、司法公证,就这样被他们玩弄。

但我今天要说的不是这个,而是指导方海西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情况通报》。

这份情况通报的主要意思是,律师“违法捉奸”;律师和被告人把照片发到网上,让我很没面子;上级法院现场指导审判是符合规定的;当然我们也是有不对的地方,那就是“不规范”;你们再继续说就是不遵守秩序了。

一个“不规范”,就把涉嫌违规违法给抹掉了。

所谓独立审判、司法公证,又被他们玩弄了一次。

Part.2

我怀疑海西中院的通报,是“借鉴”了云南个旧市。

拍摄于5月10日的一段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一辆车拐弯汇入道路后,从马路旁冲出了5名身穿制服的执法人员,车辆减速时,一名执法人员直接扑到了车辆前机盖上,随后翻了个身,这时录像中能明显地听到“啊啊……”的喊疼声。

他碰瓷的演技,和很多老大爷一样精湛,如不是有记录仪,车主有怎能说得清楚呢?“妨碍公务”、“寻衅滋事”这些罪名,极可能就按在车主身上。

普通人碰瓷行为,妥妥的涉嫌诈骗、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务等等罪名。执法人员碰瓷,知法犯法,其后果更为严重。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如果普通人违法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话,那么执法者违法犯罪就污染了水源。”

更可怕的是,个旧执法人员违法,其目的是涉嫌“陷害”普通人。由人民授权的公权力被用于陷害人民,除了恐惧,我们又能怎样呢?

随后,个旧调查组发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张某(女)涉嫌非法营运,态度恶劣并辱骂执法人员;张某丈夫驾车(视频中车辆)赶来,多次言语威胁执法人员,后又驾驶车辆欲掩护涉案车辆强行离开现场,执法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了“不当的”处理方式。

一个“不当”,就抹去了执法人员违法的嫌疑。

Part.3

我担心,海西中院和个旧政府的“情况通报”,已经成为权力机关应对执法人员知法违法时的一种“模式”。

这种模式包括以下要件。

一:指出受害者一方“情况恶劣”;

二:执法人员违法是迫不得已;

三: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被定义为“不规范”、“不当”;

四:必须加一句“不信谣、不传谣”。

第一点是为了混淆视听模糊焦点转移矛盾,第二点是博得舆论同情,第三点是以退为进减轻责任,第四点是警告恐吓,再继续说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了。

比如前段时间内蒙古“镇干部阻扰春耕”一事,开鲁县官方的通报就包括:1、别人都交了新增的费用但他们不交;2、镇干部是执行政策;3、镇干部工作方式“不当”。

这个通报,把权力越界定性为“工作方式不当”,混淆了公权力介入承包户与村集体的合同纠纷侵害当事一方利益的问题。

很可惜,开鲁县还没有学会“不信谣不传谣”警告。

按照这个思路,贵州省调查组对“女企业家讨工程款被以刑化债”一事,可做这样一个“情况通报”:

1:女企业家夸大工程欠款数额,以安装定位器等手段恶意讨薪;

2:经查六盘水有关方面依法展开债务化解工作;

3:六盘水警方在对待女企业家、律师维权时“工作不规范”;

4:媒体报道争议事件需公正客观,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不信谣不传谣”。

当然,我只是举个例子,我期待贵州省调查组历经3个月还没有出来的调查情况,是经得起检验的。

但是,以后很多违法事情被转化成“不规范”,我们又能怎样呢?

我想最可能的结果是,律师即使在休庭时也不能拍照、更不能拍审判长的电脑、审判长的微信群要及时退出、提高执法人员的演技水平和说话水平,这样就逐渐规范起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