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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退休联合会- 留言于:2015-01-24 09: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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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华人华侨协会:国外退休华人的权益 来源: 河里的石头1 于 2013-04-27 12:42:20 [档案] [博客] [旧帖] [给我悄悄话] 本文来源http://www.cnd.org/my/modules/wfsection/article.php%3Farticleid=35708 北美的华人华侨:你们好! 自从华夏文摘刊登了我协会二会提案"呼吁中国政府保护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后,收到很多北美华人华侨的来信,支持我们的二会提案,并关心和询问我们协会的工作,所以这次又请华夏文摘刊登我协会最早的文章及"工作回顾",以便大家了解情况。我们协会一路走来并不容易,但是我们有一个信念:人活得要有尊严,我们并不是乞丐在向中国政府要銭,我们是在争取中国宪法和中国劳动法赋于我们的退休权利。 有些同胞来邮件,询问是否可以参加我们的协会?当然,我们欢迎有共同愿望的华人华侨参加我们的协会,大家共同努力争取自己应有的退休权利。 我们协会的联系邮址:linghu@gmx.net 德国华人华侨协会 附一:维护国外退休华人的权益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中国有大批中年知识分子出国留学或工作,而出国之前这些人在国内已辛勤工作十几年或二十几年。据我所知,这些人中的大部分人都被剥夺了在国内工作时期所应得的退休权利。 近年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法规,也在不断的与国际社会接轨。但是却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这一大批在中国工作多年的特殊华人团体的权利。之所以说 “特殊“是因为这批人出国时,中国刚刚开始执行改革开放政策,当时的法律不够完善。另外,当时的办事机构没有透明度,当事人几乎没有知情权,使这批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因为不合理或没有正当程序的处罚,使得这批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使这批人完全脱离了中国社会。那么,要用现行国内退休制度或劳保制度来处理这批人的退休或是养老问题,就出现了非常多的问题。 因为各种前后矛盾的法律及不合理规定,使得这批人的退休权利被剥夺。比如,你要在国内办养老保险,你必须要有当地的户口。可是,那个年代,你出国时当地政府都要求你注销户口。这批人即没有户口,又报不上户, 因为在国内没有住房就报不上户口。另外,你加入外国籍,拿不出中国护照也报不上户口。此外,超过60岁,你连在社保局买养老保险都不允许。其实,这批人在中国已工作过十几、二十年。按法律规定,应视为买过养老保险。就因这种前后相矛盾的法律政策,剥夺了这一大批“特殊”华人、华侨的权利。如果你当时离开中国时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这些人的情况就更难办了。因为你必须回单位去办理退休,在原单位办理就更没有统一的法律。你不是“依法办事”,而是“依脸办事”。 在各种人事扯皮中,你寸步难行。很多中国朋友告诫这些人:如果没有后门、不送礼,你是办不成的。就这样,大批应该得到退休的华人就陷入了这种失去权利保护的境地。其实在这批人出国时,已有一些文件可依,如:《劳人劳(1982)42号》和《(92)侨内会字第020号》及1993年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79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 可以提前退休。(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问题是,当时这批出国的知识分子,一是没有知情权,行政机关办事没有透明度,他们根本不知道有这些文件。二是还不到规定的退休年限不给办理,三是知道有这样的文件及法律并已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可是单位有法不依,不给办理。结果这一大批出国人员被单位定为“退职”、“离职”、“辞职”给除名了。因此各单位也“理所当然”地剥夺了这些在中国辛勤工作几十年的华人华侨的退休权利。 那么,目前对这批“特殊”的华人华侨团体向中国政府提出退休权利的法律纠结在哪里呢? 第一,这是违宪。《宪法》第四十四条『退休制度』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可是这批在中国工作多年的华人华侨没有得到这种“保障”。 第二,违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此“公约”在2001年已经中国人大批准执行。自通过起,就是中国必须遵守的“公约”。此“公约”的“第九条,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那么目前的状况很明显,这一大批曾为中国工作十几、二十几年的华人华侨并没有被覆盖在“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中,而是被所谓的“退职”、“离职”、“辞职”等一笔勾销。“退职”、“离职”、“辞职”只是不同的行政名词,实质内容都是对不在此工作者的一种处分。但是,这种处分并不能剥夺 宪法赋予的退休权利。即便是一个犯人,法律上可以剥夺他的政治权力,可是不能剥夺他在民法上的合法财产权---退休金。退休金是每一个人劳动所积累的合法财产权。所以,“依法治国”不只是立法,而是必须理解并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这一法律规范,并确实做到“广覆盖”。 第三, 中国法律的局限性,相关法律的滞后性及对这批出国人员的错误行政程序的处罚。 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出国的这批知识分子要回国办理退休比登天还难,因为各单位推脱说没有对这些被“退职”、“离职”、“辞职”人员的相关文件办理退休。所以,这里就必须提出两个问题: 1.中国从过去的计划经济转换到目前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特点之一就是工作人员的相对流动,比如出国人员的流动。那么人事制度上就应该作出相应的法律来规范这种流动。这种规范不是取消这种流动人员的退休权利,而是如何规范这种流动人员的退休程序,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加强对华人华侨的权益保障。 2.此外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五条中“辞退公务员……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公务员”,可是,据我所知,几乎所有的人都没有收到过“被除名”的书面通知。按照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这属于无效处罚。中国人民最高法院院长、著名法学家罗豪才先生在“略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实体法的关系”中写到:“行政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不履行程序性义务,要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公务员法”的第一百零一条也规定:“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程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一) ……” “(二) 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 根据以上罗豪才先生的观点及“公务员法”,当时部门必须承担这一否定性的后果,上一级部门就必须重新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纠正此无效处罚,承认他们在中国的工龄及所应得的退休金。保护这一大批华人华侨的退休权益。 但是必须提到的是,法院并不受理这类公务员行政人事案件。如果上一级部门不预处理 纠正,你就无法得到正义的保护。 第四 ,人治高于法治 这批华人华侨出国己十几,二十年,到目前为止各人所在的中国单位领导也换过几茬,任你对现任领导诉说各种正当理由,但现任领导不愿翻旧帐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这种“新官不理旧帐”的中国管理方式实质还是“人治”高于“法治”。 第五, 中国法律中对“退休权利”这一法律概念不清 “退休”不是指你在某个单位一直工作,没有变动,一直到50岁、60岁或是65岁才可以退休。“退休”是指一种“退休期待权”转变为“退休权利实现”的过程,即无论你在哪儿工作,什么国度,工作多少年以及怎么变动工作单位,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期待权” 变成“退休权利的实现”。最好的例子是:邓小平 同志20年代在法国勤工俭学只有2至3年的很短时间,等到邓小平同志65岁时法国政府曾要给他退休费,邓小平同志没有接受。这里明确的说明了一个问题,即:无论你在哪儿工作,工作了多少年,以后是 “退职”了“离职”了“辞职”了或是被开除了,甚至在监狱,你停止了在这单位的工作,到此为止你的退休金额的增长停止发展,但你的“退休期待权”并没有停止发展。当你达到退休年龄时,“退休期待权”变成了“退休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退休”是一种随着年龄发展的权利,是每一个人必然的权利,是不能被剥夺的。这种“退休权利”概念在各国都是不容置疑的。例如很多土尔其人在德国工作多年之后回到土尔其生活。到其65岁时可从德国得到相应的退休金。退休金额根据工龄长短决定。这种理所当然的情况在中国却成为问题。这一大批在中国工作多年的华人华侨被排除在所有中国法治保障之外,失去了社会公平正义。 综合以上的一些情况,国内的相关部门应该重新考虑这一“特殊”团体的权益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确实做到“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如果中国政府有意忘掉这一大批华人华侨的权益,那么国家就变成侵吞当时这一大批出国人员在华工作时期应得到的退休财产者。 另外,我们海外华人华侨必须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向当地使馆,国务院侨办,中国社会保障中心,人大法制委员会,来反映这一大批退休华人华侨权益未受保护的情况,来促进这一问题的解决。 何安莉 2011年7月14日
-北美退休联合会- 留言于:2015-01-24 08: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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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浪博文 建言献策参考 欧美同学会 建言献策委员会 / 中国与全球化研究中心 第71期 2014年2月 关于出国留学改变国籍或获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回国服务人员 要求认定出国前工龄的建议 在留学回国人员中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华人或已获国外永久居留权回国工作的华侨,在出国前、出国后或者回国后都有许多年的工作经历, 在国内工作期间还可能交了一定年数的社会养老保险费,但由于加入了外国籍或者早年出国时被注销国内身份证,他们在社保制度实行前的工作经历无法被认定为工龄,在个人身份证件变化前后的工龄也不能被累计合算,导致到了退休年龄却无法在中国享受到正常的退休待遇。又由于他们在国外工作和参加社会保险年数较少,所能获得的退休养老待遇有限或根本没有,因此在移居国的退休生活也很困难。 最近几年在德国、日本和北美的一些华人华侨相继成立了要求维护其在中国退休权益的三个协会组织,成员包含居住在国外的也有居住在中国的。目前协会已有在册成员250余人,并且人数还在联系与扩大中。根据2014年初的调查,97%的协会成员年龄大于55岁,75%大于60岁、24%大于70岁、2%大于80岁;87%的成员出国前在国内的工作年数超过15年、60%超过20年、50%超过25年、13%超过30年。他们是一些中国改革开放初期最早的出国留学和工作人员,他们那时已有多年工作经历,但是在国家还没有实行社保制度之前离开中国,无法建立个人社保账户。他们那时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但是后来发展的中国社保制度却将他们忘却,现在要融入变得十分艰难。这批人已不是当前国家重点引进人才的目标,数量不大,而且在尘减,但是对后来出国留学人员,对他们在国内外的下一代,以及对已经融入的当地社会都有相当的影响。应该看到,如果在保障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退休权益方面没有稳定和清晰的政策,海外留学人员会在回国服务的决定前犹豫彷徨,即使选择回国服务的也会有可能选择二次移居国外。 目前我国退休养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没有充分考虑到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内的退休权益,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缺乏维护华人华侨退休权益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退休政策体系在完整性、相互衔接性、和细致性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上世纪90年代颁布的《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虽然是一部比较接近的法律,但是不完全适用到原为中国籍居民的回国服务外籍华人和没有回国定居但回国工作的华侨。 第二,我国吸引国际人才的相关政策不配套,只给前期待遇,不讲后期保障。相关工龄计算政策没有在早期就预见到华人华侨的诉求就是问题之一。按规定,出国时工作关系的解除方式为“自动离职”或“辞职”,前者虽属不辞而别,但其中也有上级不同意被迫而为,工龄都得重新计算,与刑事罪犯同样对待,未免过于残酷;后者虽属有辞而别,国家还有政策出国留学可算工龄,但是现在只要是外籍或被注销身份证件的在外永久居留人士都不予认定出国前工龄。 第三,我国的社会保障系统只面向国内中国籍居民,没有兼容到“国际化”人才。除以上工龄认定上的问题,还有在办理时必须由单位人事出面办理,但留学人员可能已不在编制内;办理和查询时必须要有身份证,但华人和部分华侨已经没有国内身份证。 为吸引海外留学人才长期为我国工作,建议完善我国的社保制度,保障归国留学人员在华的退休权益: 1、健全华人华侨在国内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 原为中国籍居民的华人华侨要求退休权益的维护,反映了社会民情的新变化,国家治理水平需要适应国际人才流动的需求。随着这些华人华侨步入退休年龄,他们在国内关于社保和退休权益的申诉最终需要靠法律来解决。制定统一的保护华人华侨在国内权益的法律、梳理和修订现有的政策,条件已经成熟并且已经非常迫切了。 2、保障各类国际人才在华的退休权益 退休权益是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与公民的政治权利不同。无论是中国公民、外籍人士或改变国籍人士,凡是在中国合法劳动的,都应该认定他们可累计的社保退休权益。社保退休制度的设计要去除或淡化参保者关于国际迁居和国籍改变等个人行为的色彩,不应将个人因素去与社保权益认定建立关联,这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理念,也符合国际人权和劳工组织的基本精神。 3、国家人才政策要将人才的进入待遇和退出待遇结合起来 国家人才政策除了给予工资和签证等前期的“进入”待遇外,还要向回国服务的华人华侨提供全职业生命周期的正当个人利益,鼓励他们长期为中国服务,保障他们在职业后期的“退出”待遇也是公平合理的,使他们没有后顾之忧。如果他们在国外受到的是同等国民退休待遇,在中国却受到不利于个人的对待,就会产生消极心态,影响他们在中国的长期工作计划。 4、优先解决符合退休条件的高层次华人华侨的退休问题 回国留学人员中的高层次华人华侨是国家引进人才的重点目标。高层次华人是外籍人才中的特殊群体,不宜与纯外籍人士简单等同。在国外,也是依据最低缴费年限来确定退休条件,依据缴费多少来确定领取退休养老金的高低。建议首先解决华人华侨中符合退休条件(已有15年以上工龄)的高层次或高职称回国人员的退休养老事宜,这与国家吸引国外人才提供优惠待遇的政策合拍,与国家鼓励出国留学和回国服务的政策相呼应,政策风险小,社会效益大。 5、解决华人华侨出国前的工龄认定诉求 在社保制度实施之前工龄的计算与认定,目前仍然沿用上世纪90年代的规定,还没有涵盖到出国后成为新华人华侨的实际情况。本着公正合理和以人为本的态度,认定客观存在的工作经历、妥善化解工龄计算政策中不合理部分、如实累计不同身份时期的社保权益,从而推动国家人才政策水平的国际化,最终建立我国统一的华人华侨权益保护法规和社会保险体系。 6、探索建立华人华侨海归人才社会保险补交机制 对于已经在中国具有工龄和(或)已经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华人华侨海归人才,如果他们的累计工龄已有相当年数,只要他们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容许他们按照规定补交社保费,例如这些条件可以包括:回中国工作期间因身份问题不能参保而没有交纳、在国外留学就读期间以及在国外没有工作期间无法交纳等情况。对原中国籍的这些华人华侨海归人才施行宽容开放的政策,容许他们可补交社保,同时在可补交年数、可补交年份和补交基数上再有细致合理的设定,这将促进社保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同时解决了社会矛盾和历史遗留问题。 本建言按照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周民立教授提供的材料整理而成
-北美退休联合会- 留言于:2015-01-24 08: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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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一篇很好的文章,有理,有情。 记我国开放后的首代移民 20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的改革开放在多方面付诸实施,国门大开,大批中国知识分子进入了西方国家。有自费的,也有公派的。有去留学的,进修访问的,也有探亲访友的。不少人到期回国,也有相当一批留在了访问国,这就成了建国来首次大批新移民。笔者在这里记述的就是这批新移民,新华侨,我国改革开放后的首批去西方的开拓者。 今天办移民到西方国家已成了一件大家认可的事。特别是红二代,富二代,有的是钱,最简单的是找个像美国那样的移民国,办个投资移民,风风光光的。当年可不是这样。尽管我国1980年制定的国籍法写明,中国公民有定居国外,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在国际社会迁徙自由的权利,但是这只是纸上的文字。由于几十年极左思想在中国占据着主导地位,人们心中没有法,只有基层领导的教诲。“出国不归”在许多人心目中被看成不轨行动,起码是不爱国。笔者自己当年也是这样看问题的。对我们这些在红旗下成长的知识分子来说,没有比爱国更高的原则。我在首次出国进修到美国,两年后按国家规定只延长3个月就匆匆忙忙回国了。工作4年后,按当时的规定申请到国外资助可再次出国。这才到了德国。据我所知像我这样第二次出国才在国外定居的也并不少。P和W 都属此类。我第二次出国时已满46岁,我想:这一辈子“戎马生涯”,走南闯北,上山下乡,工农兵全当过了。文革时得了肝炎,重建科大时得了肺炎,现在很快就到50岁了,这最后的15年可以,也应当属于我自己了。访问学者期满后,就在德国留下了。 华侨在大多国人心中的形象是腰缠万贯,挥金如土。这实在不符合事实。特别需要纠正的是,尽管官方文件中处处提及“海外爱国侨胞“,在各种场合中也似乎总有他们的代表。其实这些代表基本是当了大老板的经济界实力人物。华侨知识分子中少有发财者,大多靠工资生活,也不爱虚张声势,不为政界和媒体所菁睬。从国门打开至今已有30多年了,这批新华侨是如何在国外扎下根来的,如何完成历史赋予他们的使命的?实在有必要作一个实事求是的报道。 一般新移民都遇到的语言困难,文化差距和对外国人的歧视等问题,在这里就不叙述了。这里只谈这批新华侨的特殊问题。科举制度是中国的文化传统,留洋出国这么大的升跃,自然要用层层考试选拔来定。当时被选中出国的,无论是访问进修还是攻读研究生,都是很风光的。然而国人对这批人的期待也是很大的。到期拿不出一点成果,是“不能回江东见父老的”。怎么才能出成果呢呢?几十年的科技封锁,文革十年的荒废,我们这些佼佼者的脑袋里实际是空空的。记得当时我走进实验室,看见其他外国同事在调仪器,我就像站在云雾中一般,一窍不通。不能指望谁来教你,帮你,除了自己奋斗没有其他出路。我总是等到周末,实验室里没有人,一个人偷偷在仪器边一根根导线摸,从一个接头摸到另一个,猜它的作用。经过一段时间总算摸出了点头绪。我在美国头半年体重猛减25斤,可见当时精神压力之大。这并不是我一个人的故事。记得当时老同学W在剑桥攻读博士,体重降到60斤。最极端的是个别在国内已经小有名声的人,到国外却不能一下拿出成果,受不了这种精神压力,自杀了。业务上如此,经济上就更狼狈了。在美国的物理研究生可靠当TA和RA,拿助学金。 公费出国的访问学者可得到国家资助370美元一个月。这是最最起码的国外生活费用。但这点钱绝不能都自己花了。由于当时中国还不能生产好的家用电器,电冰箱,彩电等产品国内外差价极大。也不知道是什么人发明了个法规:国外归来学者可用外汇免税购买8件进口家用电器。于是就出现了回国人员带回8大件的风潮。这个风潮后来干脆成了不上纸的条文。每位出国人员回国时一定要为家庭购买上8件家用电器。还要再加上送亲戚朋友的礼物。这些都得从那370元生活费中出。其经济压力就可想而知了。这些人应当说还是幸运儿,起码生活还是有保障的。有些自费留学生要靠打工挣学费和生活费,就更苦了。记得P在瑞士餐馆打工洗盆子,冬天手粗得像锉刀。几个过来人回忆当时的情况,说起华人之间抢打工的饭碗,结下了仇。说到底都是为了生存,竟到了同胞相残的地步,其艰难就可想而知了。有一次美籍华人教授请客,一位教授说,大陆人比起台湾,香港的人来自私得多。我解释说,因为囊中羞涩,故斤斤计较,多有难言苦衷。几十年过去了,当年讨论的情景一直埂在我的心中。现在的新一代自然不必再受此委屈,对这些陈芝麻烂康也不耐烦听。连我们自己也不愿意回忆当初那窘迫的情景。但是世界上没有从天上掉下的福果。不是那第一批开拓者咬牙在西方站住脚根,哪有现在的风光?中国人到底是怎么在西方扎下根来的?不偷不抢不耍滑,全靠勤奋节约打天下! 中国在近三十年中从一个落后国家发展成了世界第二经济大国是全民族奋斗的成果。这里也有这批在西方的开拓者的功劳。中国移民继承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传统:勤俭,守法,和谐。比起其他落后国家的移民,中国移民的最鲜明特点是: 1,犯罪率几乎为零。也极少有申请社会补助的(起码在十多年前是这样,曾有统计数据报道过)。近来德国受到难民潮的强大冲击,经济和社会稳定受到威胁。决定要遣送大批“政治避难者”回国。在施行中首先将把那些钻德国社会福利空子的所谓外国难民,特别是茨岗人送回国。中国人从来没有这种讨人嫌的问题。其实外国人本应当遵守东道国的法律,自律自洁,不搞偷偷摸摸,欺骗钻营的勾当。当年首批华侨经济再困难都靠自己解决。在工作单位从不和别人计较,兢兢业业干好自己的工作。与邻居和同事都能和睦相处。所以从没听说反中国移民的浪潮。这几年在网上却看到一些新美籍华侨钻美国社会福利的空子,做些丢人的事,确使人担心,前代移民打下的基础会不会败在这些人手中? 2。中国人以节约著称。不管收入高低,总能存下钱来。中国人是存钱买房,不是贷款买房。所以华侨在经济危机时期基本没有出现生存问题。 3。子女问题。没有中国人在国外生7, 8 个孩子,靠西方对儿童的社会补助过日子。父母自己省吃简用对孩子的教育却一点也不吝啬。中国孩子在学校大多是好学生,他们继父母所长,一般在科技或商界发展。在美国这点特别明显。高科技邻域基本是亚裔,特别是华裔后襟的舞台。 4。几十年如一日,沟通中西方文化。中国人是天生的爱国者。他们的思乡情绪似乎比其他国家的人重得多。新移民在西方一站稳脚跟就忙着回家探亲。有些人几乎是年年回家。不光是自己跑,还带儿女,孙儿孙女跑。一听说中国出现了什么灾害,就心急火燎的。又捐款,又声援。几十年来无形中在中西方建成了一条民间友谊之桥,大大地增强了中西方的理解,对消除中西对抗起了积极作用。中西方的文化,思想得以迅速的交流,西方的新技术,新设计极快地转到中国,中国的千年文明也在西方得到广泛的转播。更不用说由此而来的上世纪末的大量外汇流入中国,这对我国的经济起飞起了相当的促进作用。 日月如梭,转眼间30年过去了。千秋功过应有个正确的评论。今天这些改革后的首批进入西方社会的移民都已经进入了风烛残年,几乎被人们所遗忘。特别令人遗憾的是,当年的佼佼者到了晚年却遇到了经济问题。由于他们是中年出国,在国外的工龄一般都只有十多年,退休工资只有一般人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大多华侨知识分子都是靠工资生活。如果收入减半,甚至只有一般人的三分之一,其困难是可以想象的。人们要问,为什么这些的老人现在要苦渡晚年呢?难道他们这一辈子贡献得不够,忙碌得不够吗?问题在于中国的社会福利制度是在90年代才开始慢慢地施行的,在这首批移民出国时,国内还没有制定好退休制度和保险制度,尽管他们在国内有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工龄,当时全被无理取消了。在国家推行社会保险法后出国的人,有的办好了退休手续,拿到退休金和医疗保险再出国,若是不到退休年龄也都按社会保险法退休程序延续了到期办理的手续。他们没有后顾之忧了。这几年国内社会福利不断改革,提高。但是这批在中国工作过几十年的老华侨的遗留问题却一直没解决。国际上对于那些在不同国家工作过的人的退休金问题有大致相同的处理方案。为什么中国作为第二经济大国不能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呢?为什么一个泱泱大国让那些为国家做过多年贡献的人老无所养呢?中国社会正在走向一个法制社会,人们正在习惯于用法律的眼光看问题。解决这一问题也是我国在执法上的进步。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处理了不少遗留问题,希望习李新政也能拿出气魄来对此问题做一决断。现在退休华侨诉求正当权益的组织已在全世界成立,多次上诉。政府当局应极快行动,有错必纠,妥善解决一个群体的历史遗留问题,不要给这些老华侨归侨留下终身的遗憾。 Zipu zipu.h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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