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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戚本禹回忆录(66)

(2021-04-29 15:53:29) 下一个

 

为被告人戚本禹辩护的辩护词

 

律师 傅志人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被告人戚本禹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现在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从法律责任上讲,“参与了犯罪活动”就必然有主从之分和责任大小的区别。因而有必要进行具体分析,正确判断他们各自应负的责任。

 

   江青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早有预谋的。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江反革命集团十名主犯的判决当中有清楚 的认定。江青直接控制刘少奇、王光美专案组,逮捕无辜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诬陷刘少奇是“叛徒”、“特务”。张春桥指使学生蒯大富在社会上煽动“打倒刘少奇”、“打倒邓小平”,诸如“痛打落水狗”之类的恶毒语言,就是张春桥首先面授蒯大富的。对刘、邓、陶夫妇批斗抄家是江青、康生、陈伯达决定的。诬陷贺龙是“坏人”、“大刽子手”,也首先出自江青之口。江青直接插手罗瑞卿专案组,诬陷罗瑞卿是“大反革命。”江青还诬陷陆定一是特务,诬陷彭德怀是“汉奸”。

 

   起诉书所指控被告人戚本禹在一九六七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三次讲话中,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就是在上述江青、张春桥、康生、陈伯达等人一系列诬陷迫害活动的背景下进行的。其诬陷内容与江青,张春桥、康生、陈伯达等主犯的诬陷内容,基本相同,有的还是同一诬陷内容的重复。由此可见,戚本禹的诬陷行为具有从属性,主从关系是分明的。戚本禹的活动处于次要地位,起着次要作用,是可以肯定的。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此,根据卷内证据材料,以下几个情节应当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一、戚本禹布置一些人“搞几个战斗组,有的搞刘少奇,有的搞邓小平,有的搞陶铸……”这是事实。但是戚本禹这一行动是在江青、 康生、陈伯达明确批示:批斗刘、邓、陶夫妇并抄家以后进行的。

   第二、戚本禹指使学生把彭德怀从四川挟持回到北京,是江青首先提出来,要“把彭德怀弄回来”,在这之后戚本禹才指派学生行动的。至于学生韩爱晶等人对彭德怀实行人身迫害,造成彭德怀重伤,对此严重后果,戚本禹有责任,直接动手行凶殴打彭德怀的韩爱晶等人, 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对于朱德,戚本禹曾制止了一些人搞万人大会批斗朱德的企图。这一点卷内有关证据材料是可以证明的。被告人戚本禹这一行为表 明他的思想认识上有了一定的变化,客观上避免了更为严重的后果的发生,是一种停止继续进行犯罪的表现。

 

   我认为:正确判断被告人戚本禹的责任,必须对其参与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以上情节表明,戚本禹是在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的具体指使下实施犯罪的,基本上是一个执行者。在对朱德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戚本禹的主观认识上有所变化,客观行动上有所表现,应当予以肯定。

 

   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诬陷并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按照刑法第一三八条和第一〇二条的规定,诬陷和煽动都是独立的罪 名。因此,把“诬陷”和“煽动”两个罪名同时并列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从本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看,戚本禹对党和国家领导人实施的犯罪 活动,其主观目的是一个,行为也是一个。诬陷的言词是作为煽动的手段或者内容存在的。这样,虽然可以说侵犯了两个客体,但实际上属于牵连罪,应按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办事,确定一个罪名。

 

   四、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江青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以致张霖之被北京矿业学院一些人非法扣押,并且已经发生了对张进行 人身迫害的非法行为。二十四日,戚本禹在北京矿业学院群众大会上也说“煤炭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起诉书栺控“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一些人连续多次对张霖之进行批斗、刑讯、毒打。张霖之被迫害致死”。对于这个指控,应当说明以下两点:

 

     第一、张霖之被迫害的主要原因,来自江青的诬陷和煽动。江青诬陷“张霖之是彭真死党”,是在接见北京矿业学院红卫兵负责人时讲的,是当众公开进行的。戚本禹的讲话是在江青煽动之后,其诬陷内容没有超出江青诬陷的范围。

 

   第二、在戚本禹讲话之前,张霖之已经被非法扣押,受到批斗,打骂。在戚本禹讲话后,人身迫害活动更加严重了,这是事实。但是对张 霖之进行残酷的刑讯、毒打,是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的一些人直接进行的。主要凶手有王业春、刚守堂等人。六十多斤的铁帽子是山西一个煤矿的一些人蓄意制造弄来北京的。这就是说,那些内心残忍手段毒狠的凶手,对于造成张霖之被迫害致死的严重后果,也负有直接的法律责任。 以上两个情节说明,戚本禹的讲话加强了江青对张霖之的诬陷效果,对于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部一些人,有相当的影响,对于后果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就主要责任而言,首先应由江青承担,其次那些直接行凶的凶手,也负有严重罪责。

 

   五、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本禹于一九六六年六月伙同关锋写信给江青、康生、陈伯达,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是坏人”,“让他们还 坐在北京市委书记处他们会搞阴谋,搞破坏”。这里应当指出,在这件事情上,戚本禹和关锋的责任,不是等同的。关锋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供认,他和戚本禹所写联名信件中,诬陷彭德怀的内容是戚本禹所写,而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的内容则出自关锋,由关锋执笔。戚本禹与关锋联名写信诬告,应当共同负责,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从诬告信形成的实际过程看,两相比较,关锋应负主要责任,戚本禹应负次要责任。

 

   六、公诉人今天在公诉意见中提出,“谭厚兰到曲阜聚众打砸抢,完全是戚本禹指使进行的。后果十分严重,共毁坏文物六千余件,烧毁古书二千七百余册,各种字画九百多轴,历代石碑一千余座”等等。对于这一罪行,戚本禹要负主要责任。但是,卷内材料证明,谭厚兰是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九日带人到曲阜的,十二日陈伯达就曾插手此事,他曾指示:“孔坟可以挖掉。”这就是说,陈伯达也有一定责任。 卷内曲阜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材料证明,造成上述严重后果,不完全是谭厚兰所为。谭厚兰是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七日返回北京的,而一年半以后的一九六八年下半年,曲阜县的王正听“又把孔府所存的东西全部搬出”,使这些东西遭到又一次的破坏和丢失。对后果来说,王正听的破坏行为所造成的部分,应罪责自负。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考虑,依法对被告人戚本禹予以从轻处理。

 

关于批驳被告人戚本禹的发言

公诉人孙成霞

(一九八三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对被告人戚本禹的辩护人提出的,应该把戚本禹同江青、康生、陈伯达在责任上加以区别,以及戚本禹不能承担诬陷、迫害彭德怀、张 霖之的全部责任,表示同意。

 

   被告人戚本禹在法庭辩论中提出的种种辩解理由,中心内容是否认他犯有反革命罪,他一再讲什么“我没有一件活动是自己发明制造的”,“我都是按康生、江青,陈伯达的指示、讲话、布置办的事”。这种辩解不仅不能为他开脱罪责,反而恰好证明了本院起诉书指控他参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是属实的。他还说:“有些事是他们下边干的,我不知道。”这纯系推卸罪责,也必须予以揭露。

 

   第一,江青反革命集团在图谋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的犯罪活动中,最主要的是通过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来推翻人民民 主专政的政权。戚本禹秉承江青、康生、陈伯达的意旨,亲自煽动并组织指挥了对刘少奇主席、邓小平副总理、陶铸副总理的人身迫害, 亲自在社会上煽起了诬陷朱德委员长的活动;亲自煽动唆使韩爱晶等人迫害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十分明显,戚本禹这些犯罪行为完全是为江青反革命集团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舍主义制度服务的。

 

   戚本禹在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时候说:“首先批判刘少奇,不仅刘少奇,什么邓小平、陶铸、彭德怀、彭真、陆定一、罗瑞卿、杨尚昆统统都要批判,”“你不把他在群众中搞臭,就是个祸根、隐患,”“将来这样的人一旦上台”,“什么聂元梓一派,什么师大派,什么地质王大宾,什么谭厚兰,统统杀头。”可见戚本禹对他们从事的犯罪活动具有什么样的性质当时就是很清楚的,更何况他在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时曾经用明确无误的语言说过“要有杀劲”,“天王老子也不要怕”,“就是要搞他个天翻地覆”。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要搞他个天翻地覆”这和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张春桥提出的“改朝换代”不是完全一致的吗!事实、证据俱在,戚本禹企图否认他的犯罪行为的反革命性质,当然是办不到的。

 

   第二,在“文化大革命”中,我们国家政治生活陷于极不正常的状态。江青反革命集团得以凭借他们取得的权力和地位,采取反革命两面 派手法,利用合法的、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达到他们篡党篡国, 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戚本禹在参与江育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中,正是这么干的。他在辩解中,故意避开本院指控他的具体的犯罪事实和从事犯罪活动所采取的阴谋手段,竭力用他在手段、方法、活动形式上的某些合法外衣,来掩盖他的非法活动。但是事实是胜于雄辩的。中央办公厅一些人,写信提出要“批斗刘少奇”,这信明明是写给汪东兴转呈周总理的。当时戚本禹身为中共中央办公厅代主任,在任何情况下,他有责任把这封信及时呈送给周总理,而且是完全有条件这样做的。而戚本禹不把信送给周总理,却故意把信送给江青、康生、陈伯达并请他们来决定。江青一伙擅自决定“批斗刘、邓、陶夫妇”以后,在戚本禹煽动面对面批斗刘少奇主席、邓小平副总理、陶铸副总理的时候,有人提出:“我们不敢随便斗。”戚本禹却说:“你们都是政策观念派,有些话中央不好说,你们现在干了,框框就打破了。”

 

   恰恰在毛主席到南方视察期间,戚本禹在中南海煽动了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人身迫害。戚本禹指使“中南海批斗 刘、邓、陶指挥部”制定的战斗计划中,还明文规定:“保密工作一定要作好,对中南海外严格注意保密,如有人问及此事,只说是在背靠背的大批判。’这个计划戚本禹亲自圈阅后说:“这个任务要保密,不要向外说,不要打电话,这是纪律,有什么问题我负责。”

 

   戚本禹在煽动诬陷朱德委员长时,对人民大学的一些人明确地说过:“你们不要说是我叫搞的,你们一讲我叫搞的,就搞不成了。”戚本禹的这些“发明创造”,是不是阴谋,是不是非法的,不是很清楚的吗!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明确指出:由于我们党在“文化大革命”这一历史时期犯了错误,就不可避免地给一些投机分子、野心分子、阴谋分子以可乘之机。历史事实无情地揭露了戚本禹正是这样一个分子。

 

   第三,戚本禹在辩解中,还妄图以“我当时只是说了句话”“是下边干的”,“我不知道”,来推卸自己的罪责。人所共知当年戚本禹窃取要职,不可一世,他的几句话有多大份量,戚本禹自己心中是有数的。戚本禹策动谭厚兰去曲阜“打、砸、抢”,确实只说了几句话, 但是就是这么几句话,却毁坏了曲阜的大量的文物古迹。何况在许多事情上戚本禹绝非是“只是说了几句话”。在迫害刘少奇、邓小平、 陶铸的时候,戚本禹就接二连三的进行了煽动。更何况罪责大小,并不在于话多少,关键在于话的实质和内容,这是常识范围内的问题。 戚本禹作出这样的辩解,实在是太勉强了。

 

   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江青一伙和戚本禹横行于世的年代,草菅人命,刑讯逼供,比比皆是。当年作为“文革小组”成员的戚本禹,对这些法西斯暴行是十分清楚的。当他煽动、迫害彭德怀、张霖之的时候,对他的行为将会发生的危害结果,他是非常清楚的。戚本禹企图以“下边干的,我不知道”来推卸他应负的刑事责任,当然,也是办不到的。

   我的发言完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83)中刑字第629号

 

   公诉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赵云阁、孙成霞。

   被告人:戚本禹,男,现年五十二岁,山东省威海市人。原任《红旗》杂志社历史组组长,“文化大革命”中任“中央文化革命小组”成 员,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副局长。现在押。

   辩护人:北京市法律颜问处律师傅志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戚本禹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犯罪活动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听取了公诉人支持公诉的发言,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辩护和最后陈述,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核实了与本案直接有关的证据,查明被告人戚本禹犯罪事实如下:

 

   一、煽动迫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朱德、副委员长彭真,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陶铸、贺龙、陆定一、罗瑞卿,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中共中央书记处候补书记杨尚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二日,被告人 戚本禹在钓鱼台召集中共中央办公厅某些人开会,指使他们去围斗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当晚,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七、八十人就闯进刘少奇、邓小平、陶铸的住处,围斗了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同年七月十六日、十八日、十九日,戚本禹在三次会议上,对先后参加会议的聂元梓、蒯大富、韩爱晶、王大宾、谭厚兰和在京报社、电台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等单位的某些人,诬陷刘少厅奇、邓小平、陶铸、 贺龙、彭真、彭德怀、罗瑞卿、陆定一、杨尚昆“卖国求荣”,等等,并煽动说:“切不要对他们发善心”。

 

   同月十四日,中共中央秘书局的某些人写信给汪东兴并周恩来总理,要求开会当面批判刘少奇,戚本禹却把信送给了江青、康生、陈伯达。江青、康生、陈伯达擅自决定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夫妇进行批斗,戚本禹立即部署,亲自组织指挥中南海某些人对刘少奇、邓小平、陶铸及他们的夫人多次批斗并抄家,进行人身迫害。

 

   一九六七年一月,被告人戚本禹诬陷朱德委员长是“黑司令”。在戚本禹的煽动下,中共中央办公厅的某些人和中国人民大学的某些学生在北京街头贴出了“打倒朱德”的大标语,大字报。 一九六七年七月,被告人戚本禹指使北京航空学院学生韩爱晶、北京地质学院学生王大宾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彭德怀进行批斗迫害,致使彭德怀被打断肋骨,造成重伤。

 

   二、诬陷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和中共北京市委书记处书记万里、陈克寒、赵凡。

 

   一九六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被告人戚本禹按照江青的旨意,在北京矿业学院群众大会上诬陷煤炭工业部部长张霖之“是彭真死党”,并煽动他们“要集中炮轰,狠狠地打击”。在戚本禹的煽动下,北京矿业学院和煤炭工业部某些人连续对张霖之进行毒打、折磨。张霖之被迫害致死。

 

   一九六六年六月十六日,被告人戚本禹伙同关锋写信给江青、康生、陈伯达,诬陷“万里、陈克寒、赵凡是坏人”。

 

   三、策动聚众“打砸抢”。

 

   一九六六年十月,被告人戚本禹通过《红旗》杂志社林杰指使北京师范大学学生谭厚兰等带人去山省曲阜县“造孔家店的反”。十一月九日谭厚兰带二百余人到曲阜,串联当地的一些人,砸毁孔庙、孔府、孔林的大量文物,使国家财产遭到严重毁坏。

 

   本庭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对各种证据七十四件进行了调查。大量的书证和证人证言充分说明,被告人戚本禹的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 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戚本禹供认了大部分犯罪事实,但不承认犯反革命罪。 本庭认为,被告人戚本为在“文化大革命”中积极参与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犯罪活动,煽动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煤炭工业部和中共北京市委的领导人,策动聚众“打砸抢”,已构成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诬告陷害罪和聚众“打砸抢”罪。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根据被告人戚本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适 用法律的规定和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条及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戚本禹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庭提出上诉,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审判长 唐根法

人民审判员 高德安

人民审判员 马卫鹬(yù 水鸟

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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